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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育制度是指一个国家各级各类学校的体系及其规则系统。它规定了学校的性质、培养目标、教育任务、入学条件、修业年限、就业方向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衔接关系。它包括有关学校性质的制度、招生制度、学位认证制度、专业设置制度、就业制度、考核制度等。学校教育制度是制度化程度最高的教育形式。班级授课制是现代学校教育制度的核心。
学校教育制度是伴随着学校产生而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是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的综合产物。当今时代,随着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社会的各个方面都经历着持续而深刻的变革,教育领域亦是如此。目前,学校教育正朝着现代化、国际化、开放性和标准化方向发展,当代中国的学校教育制度必须顺应这一潮流,作出变化和调整,以适应个体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求。
一、学校教育与社会的联系更为密切
教育具有社会功能,服务社会是教育的重要职能。教育通过为社会培养各种人才,进而推动社会发展,这是教育作用于社会最基本的表征。教育对社会所起的作用与社会对教育的需求密切相关。在古代社会,由于剥削阶级垄断教育使得受教育只是少数人的专利,教育目的也主要局限在政治范畴,社会经济、文化和科技的发展对教育的需求相对较低,学校教育与社会的联系并不紧密。
历史发展到近代社会,学校教育与社会的联系空前加强。机器大生产的普遍化,迫切需要相应的技术工人和熟练劳动者,这使得接受教育成为个体的必需,成为每一个人必须承担的义务,教育成为社会共事业的有机组成部分之一。在现代社会,“社会生产、经济、科学、技术的发展与教育的关系日益加强和加深,教育逐渐成为社会发展的战略要点”[1],教育与社会的关联更加紧密。教育社会化与社会化教育,是学校教育与社会联系更加普遍与直接的具体体现。教育社会化直接表现为教育对象的全民化,学校教育不但从时间上贯穿于个体发展的每一个阶段,而且从空间上扩展到全社会,即每个社会成员在人生的任何阶段都有机会和条件接受学校教育。学校教育不能仅仅依据自身的状况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必须结合社会的实际需求来设计人才培养模式和教育结构。社会化教育,是指教育不再是学校等专门教育机构的事业,而是整个社会的公共事业,表现为社会各行各业都有权举办各种形式的教育活动,承担相应的教育职能。社会化教育赋予全社会成员双重身份:受教者与施教者,从而实现受教者与施教者双重角色的有机统一。在当代中国,学校教育培养人才的水平和质量,直接影响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步伐,关乎着社会的繁荣和进步。反之,改革开放的纵深推进、社会的不断发展,也为学校教育培养高质量的人才奠定了不可或缺的基础和条件。这种良性循环,也表明了学校教育与社会的联系日益紧密。
二、儿童入学年龄提前,义务教育年限不断延长
儿童入学年龄的提前,可从不同国家低龄儿童的入学率上升情况加以说明。例如,在日本1947年3—6岁儿童的入学率仅为7.5%,1976年就达到了63.5%,而到了1982年,2—5岁儿童的入学率覆盖面达到了100%。在法国,1960年3—6岁儿童入学率为26.9%,1973年已达90.3%,1981年以后已全部入学。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教育委员会在《学会生存》的报告中也指出,儿童教育将提前到更小的年龄阶段。在此基础上,为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世界各国采取多种措施,或将学前教育纳入义务教育的范畴,或将义务教育拓展到高中甚至高中后教育,以此延伸义务教育的年限。如英国和法国等国家就将学前教育视作义务教育的初始阶段。德国、英国、荷兰等国将职业教育和部分继续教育作为义务教育的有机组成,分别实施8—9年、10—12年、12—15年等不同年限的义务教育。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没有幼儿园的偏远地区,儿童的入学年龄由7岁或8岁提前到了6岁或7岁。随着农村教育的发展,不少农村地区也仿效城镇的做法,创办了各种各样的托儿所和幼儿园,儿童的入学年龄提前到2岁或3岁。与此同时,义务教育的年限不断延长。在我国学制演进中,1904年,清政府颁布《奏定初等小学堂章程》,最早把小学教育定为义务教育。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政府颁布《壬子学制》,再次重申学制为四年的初等小学教育为义务教育。1940年,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陕甘宁边区实施普及教育暂行条例》,规定8—14岁为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年龄。1986年《义务教育法》的颁布,明确规定实施九年义务教育,标志着我国的义务教育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1999年《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提出“2000年如期实现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2]的主张。目前,我国经济较为发达的城市和地区正在积极普及高中阶段的教育,并发挥辐射和示范作用,带动全国朝着延长义务教育年限的趋势和方向高歌猛进。
三、学制的弹性化、开放性特征日趋明显
实行弹性化、开放性的学校教育制度,是世界各国学制发展的共同选择。18世纪末,德国最早提出了“选课自由”的思想,打破了统一的计划教学模式,开创了选课制的先河;1825年美国弗吉尼亚大学也开始试行选课制,允许学生选修教育计划外的课程;1947年,日本开始全面推行学分制,规定本科学生只要修满124个学分就可毕业等等。尤其是当代,世界各国从本国的教育需求出发,制定了更加灵活的教学计划和管理制度。
建国以来,由于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的学制建设高度集中统一,学习模式划一,修业年限一律,学制结构单一,构成了一个脱离社会实际生活的相对封闭的体系。这种学制是当时特定社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随着社会的发展,其弊端日益暴露无遗:无法满足受教育者对教育选择的多样化和个性化的要求,不利于实现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之间的相互衔接和贯通,无法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对教育的新需求等等。为了扭转这种窘境,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提出了实行弹性化、开放性的学制的思想。“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要创造条件实行弹性的学习制度,放宽招生和入学的年龄限制,允许分阶段完成学业。”[3]其后,各学校相继修订各自的学校教育制度,建立了必修课、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相结合的课程结构,采用了半工半读、工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的多样化教育途径,实行基本学制不等、可提前毕业或延缓毕业等有一定伸缩性和灵活性的学校教育模式,以增强学校办学的活力,适应现代社会对人才培养的、灵活的学制。此外,我国与世界上其他国家在学历和学位上的相互认可,也是学制上弹性化和开放性的反映。
四、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的一体化趋势日益增强
职业教育是使个体获得从事某种职业或生产劳动所需的职业知识和职业技能的一种特殊教育形式。由于职业教育面向社会和市场,注重职业技能培训,重视个体实际工作能力的培养,为社会提供大量专门的技术工人和劳动者,直接为生产力发展和经济增长服务,因而备受各国政府的偏爱。联邦德国曾将职业技术教育视作“秘密武器”、“德国经济发展的柱石”。在二战时期,日本推行“振兴产业教育计划”,摆脱了经济困境。20世纪60年代,日本职业教育在整个高级中等教育体系中所占的比重高达60%,而同时期联邦德国和苏联也分别达到了57.7%和43.3%。1958年美国颁布的《国防教育法》也提出了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相结合的教育思想。1981年德国通过制定《职业教育法》,规定了职业教育应该成为公共事业,促进普通教育发展的目标和任务。目前,世界上不少国家在普通中学开设职业指导课,如美国、英国和俄罗斯等。促进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朝着综合、统一的方向发展,是世界各国学校教育制度改革的长期任务。职业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普通教育的职业化和职业教育的普通化,是当前我国学制改革中出现的一个新变化。现代社会对高层次、复合型人才的需求,使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不再是职业院校的专门行为,也成为普通教育机构的社会活动。同样,职业院校也不能仅仅局限于职业技术专业训练,而应加强通用的基础知识教育。加强普通教育机构与职业教育的联系,在普通教育阶段引入和加强职业技术教育,在职业院校中增加普通教育课程,促进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相互渗透与配合,构建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相互畅通的“教育立交桥”,在我国的教育立法中也有所体现。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通过立法的形式保证了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的相互沟通、协调发展。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这一思想,2002年国务院又颁布了《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提出了“要以中等职业教育为重点,保持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的比例大体相当,扩大高等职业教育的规模”,“企业举办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积极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加强中等职业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成人教育的衔接与沟通”等主张,为形成普通教育职业化和职业教育普通化的一体化教育体系疏通了道路。
五、现代学制逐渐朝着终身化的方向发展
终身教育是指个体在人生的各个阶段中所受诸种教育的总和,是个体所受的各种各样的教育类型的综合。终身教育是现代教育的发展方向,是世界各国学制改革的共同目标。1965年,时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教育局继续教育部长的法国教育家保尔•郎格朗首次提出了“终身教育”这个术语。他指出,教育不应随着学校学习的终结而终止,而应该贯穿于生命过程的始终。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教育发展委员在《学会生存》的报告中提出“终身教育是学习化社会的基石”[4]的主张,推动了终身教育在世界范围内的发展。1981年,日本中央教育审议会在咨询报告《关于终身教育》中,提出促进终身教育体系形成的教育发展原则。1976年,美国通过了《终身学习法》,为建立终身教育体系提供了法律保障。此外,瑞士、法国、俄罗斯等国也通过立法形式,确立了教育改革的终身教育思想。“这一时期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终生教育实践也得以蓬勃发展,使终生教育成为一种处于上升势头的世界性潮流。”[5]
在世界范围内的终身教育思想推动下,1995年我国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作出了“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的规定,奠定了终身教育的法律地位;《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也提出,到2010年要基本建立起终身学习体系;党的十六大报告则把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落实终身教育思想的重要指南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教育奋斗目标。为了构建终身教育体系,我国大力发展继续教育和成人教育,加强对在职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以满足他们更新知识结构、提高自身能力的需求。近年来,我国兴办了各种进行终身教育的学校,如老年大学、函授大学、开放大学、广播电视大学、短期大学和网络学校等,为受教育者提供了更为充分、多样的教育条件和机会,实施了全方位、全过程的再教育和再学习,促使个体树立自觉学习和终身学习的教育理念,从而确保终身教育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