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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公平效率关系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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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公平效率关系探析

一、什么是教育公平

从教育的性质及公平的内涵出发,教育公平应指对教育机会进行分配时的合情合理。所谓合“情”,是指符合民众的意愿;所谓合“理”,是指符合教育的目的及社会发展的规律。是否符合民意,决定教育公平的实施是否具有稳定的精神价值;是否符合目的性及规律性,决定教育公平的实施是否具有发展的价值。既要合“情”又要合“理”,是教育公平的内在需求,二者缺一不可。教育公平合乎情理的内在需求,决定了它必然包括教育的社会公平和教育的市场公平两个组成部分。教育的社会公平以“平等”为其内核,是对教育机会实行均等的、无差别的分配;教育的市场公平是以“不平等”为其内核,是对教育机会实行不均等的、有差别的分配。追求教育的社会公平,是个体发展的需要与社会进步的需求使然。就每个个体而言,受教育是消除或减少贫困与愚味,提高生活质量的重要途径;就一个国家而言,普及教育又是提高国民的整体素质,增强国力的重要手段,二者是统一的。然而,已形成的两极分化的社会格局,决定了一部分由于禀赋、贫困等因素而处于弱势地位的儿童,很难凭借自身能力而占有教育资源,获得教育机会。

这就要求国家或政府部门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确保每个人都能平等地获得一定的教育机会,实现教育的社会公平。由于实现教育的社会公平意在克服由于某些先天或后天的原因所造成的教育机会分配的差异,因而是一种补偿性公平。现实中教育的社会公平只可能在一定范围及层次中实现,如保证所有适龄儿童平等地接受义务教育;保障所有在校生正常完成学业;各种非正规教育的延续;“有教无类”、“因材施教”等。追求教育的社会公平是合情合理的。但现实条件下如果仅仅只有教育的社会公平则又是在情理之外了,因为,它不能从质的方面满足人们对教育日益多样化的需求,也无法为国家、社会的发展提供多规格的人才。这就需要实现市场公平以弥补社会公平的不足。实现教育的市场公平的主要途径是公平竞争,而公平竞争的关键又在于“游戏规则”的公平,包括教育投资政策的公平、教育评价制度的公平、招生制度的公平等。

如就学生而言,招生制度公平的主要指标一是能力,体现“能力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二是个人的教育成本负担,总体上体现“谁受益,谁付钱”、“受益多,多付钱”的成本分担原则。当然,还要根据一定历史时期国力与民情的具体实际取得二者的协调一致。在同一时期内,教育社会公平的延伸意味着教育市场公平的收缩,反之亦然。但未来的发展趋势必然是教育社会公平不断扩张,而教育市场公平不断收缩[1]。总之,教育公平实质上是教育的社会公平和教育的市场公平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的混合体,它是民众意愿与客观规律的统一,是精神价值与发展价值的统一。二者的统一有助于教育的发展,有利于教育效率的提高。

二、什么是教育效率

“效率”原本为经济学名词,是指投入与产出之比。在一般的物质生产领域,这一比值的大小是可以检测的。教育作为特殊的产业部门,其效率有些可以直接检测,而有些则不尽然。因为教育的特殊性质决定了教育的“投入”既包括资金的投入也包括精神的投入,教育的“产出”也包括经济的产出和精神的产出,因此,教育效率也应包括经济效率与精神效率,而精神效率的大小是难以用数字权衡的。教育的经济效率是指教育的投入与产出的关系(即经济学意义上的效率);教育的精神效率是指教育投入所产生的精神结果。它们还可以进一步具体分为:教育的社会经济效率、教育的个人经济效率;教育的社会精神效率、教育的个人精神效率。①

教育的社会经济效率是指一国、一地区、一学校对教育投入与教育产出的结果的比较。产出的结果包括:(1)直接产出,即各级各类学校培养的一定数量和质量的劳动力和专门人才;(2)间接产出,即由于劳动力素质的提高引起社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国民收入(或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教育的个人经济效率是指个人接受某类某级教育所花费的教育成本与终身所能获得的收入之比较。教育的社会精神效率是指教育引起社会观念与伦理道德的变化,从而促使社会精神文明水准提高的积极作用。教育的个人精神效率是教育给人带来的难以用直接的经济收益衡量的积极作用,如人格的提升、道德的升华、境界的提高等。可见,量化的经济效率只是教育效率的一种形式,而教育对个体人格、认知、行为的影响乃至对整个社会精神价值的贡献是难于量化的,却是不容忽视的。

教育的这一作用“即使不比其它作用更重要,至少也是同等重要的。”[2]如果我们仅仅只重视教育的经济效率而忽视其精神效率,把对学生的培养只看作是“人力”和“工具”的生产,将直接导致教育中的商业主义与职业主义的泛滥,与此相伴随的将是社会道德的沦丧、责任感的降低和精神世界的平庸,并最终导致经济效率的滑坡。这种顾此失彼的做法显然是不“经济”的,是低效率的。

三、教育公平与教育效率的关系

以上分析表明,教育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问题并非“鱼和熊掌不可兼得”的此消彼长的两难问题,二者是完全一致的。从直观上看,教育公平本身就隐含有教育效率的意义,而教育效率又体现着教育公平的价值。二者互为因果,互相促进,相辅相成。1.教育公平促进教育效率的增长。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表明,任何社会制度的建立与社会发展的有序,都必须也一定具有与之相联系的公平机制。公平是制度合法性的依据,是社会效率增长的源泉。[3]同样,实现教育公平也必然促进教育效率的增长。从国家、社会对教育的投资来看,其公平性体现为在重视对教育投入的基础上合情合理地配置教育资源。合情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是减少浪费,提高效率的关键。

例如,在初、中、高三级教育配置中,应首先确保初等教育的投入,再根据社会的实际需求确定中、高级教育的投资比例,这是被历史反复证明了的客观规律[4]。普及教育是使每个人摆脱无知走向文明的第一步,也是提高国民素质的关键,如果仅仅只重视眼前的经济效率,在大力发展高等教育的同时却忽视普及教育,那就好比在沙漠中建大厦,不可能有稳定的根基。从对入学机会的提供来看,公平性体现在:无论正常儿童还是残疾儿童,无论男童还是女童,均应一视同仁,如社会为弱智儿童提供特殊教育的机会,从经济意义上看可能并不显效,但从精神效率上看却很值得。这里的精神效率,一是指个人精神效率。表现在教育使不利群体的弱者地位在某种程度上得到改善,增强生活的勇气和信心;二是指社会精神效率。给不利群体提供入学机会有助于人们对生活意义的理解,对人与人、人与社会关系理解的提升和社会道德水准的提高。

从教育教学的微观层次来看,教育的公平性体现为面向全体学生,并遵循教育规律合理施教。面向全体学生是教育目的的内在要求。教师如能做到“有教无类”、公平待人,就有可能调动所有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奋发向上的生活热情,而这些正是教育效率增长的源泉。“遵循教育规律”又是实现教育目的的必然要求。在教育过程中只有遵循教育自身及儿童身心发展的规律,才能避免走弯路,使每个学生均获得拓展才能与发展个性的机会,促进教育效率的全面提高。总之,教育公平“合乎情理”的内在要求,意味着教育公平本身就已包含了效率的意义。实现这样的公平,不仅不需要牺牲效率作替代,而且是完全有利于效率的[5]。

较高水平的公平促进高效率,而较低水平的公平则只能导致低效率。2.教育效率的提高反过来促进教育公平的建设与完善。公平既是手段又是目的。诚如英国史学泰斗汤因比所言:“人不仅仅是靠面包过活的,无论人的物质生活可能被提得多高,也无法治愈他在精神上对社会公平的需求。”[6]人类对公平的追求,永不会满足。而教育效率的提高为教育公平的实现创造了条件。一方面,教育社会效率的产生为追求进一步的教育公平奠定了物质和精神基础。教育的社会经济效率的提高为教育公平准备了物质条件(如提供入学机会、改善办学条件);教育的社会精神效率的提高为教育公平营造了良好的精神氛围和舆论环境(如形成新的公平观念和标准)。另一方面,教育个人效率的产生,从较低水平上看意味着个体通过接受教育作好了独立生活的准备(如通过接受基础教育);从较高水平上看意味着个体精神世界的丰富及物质财富的增长(如通过接受高等教育)。

无论哪一层次的效率无疑都会唤起人们对更丰富更充实生活的向往,重视教育公平的建设、关心教育的发展,从而进一步促使政府、社会及教育者重视教育公平的实施与完善,尽可能保证教育机会分配的有序与合情合理。总之,教育公平与教育效率二者是一致的。之所以出现“矛盾说”、“对立说”,主要原因在三点:一是将“均等”视为公平的同义词,把实际上的不公平当成了公平。二是将教育效率仅仅理解为教育的经济效率。三是由于上述原因,将教育公平与教育效率之间的包含关系当成了并列关系,从而人为地使教育公平与教育效率处于对立的两极,人们只能择其一而“优先”为之。认识到这一点,有助于我们正确理解和自觉地实施教育公平,正确处理好教育公平与教育效率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