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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机会的变化
封建时代的教育,一向为男性统治阶级所垄断,在传统“男尊女卑”、“男强女弱”等观念的支配下,女性受教育的机会受到很大限制,即使是富贵人家的女孩也不能到书院及地方官学读书。广大劳动妇女几乎全是文盲,个别有文化的妇女,是靠父母教读或请家庭教师,而许多成为种养能手和能工巧匠的妇女,其知识和才能则主要靠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家庭教育在广西历史上源远流长,在学校教育还未出现之前,人们赖以谋生的生产知识和生活经验的获得,主要就靠家庭教育。20世纪20年代,国民基础教育被大力推行,旨在扫除文盲。文盲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目不识丁的需要从速扫除的普通的文盲;另一种是没有民族意识的略识几字的政治上的文盲。在那个时期,广西女童教育发展较快,入学率较高。1929年,全国小学女生有1304043人,占小学生总数的14%,女生数量最大者为辽宁,超过20万,其次为山西,超过15万,最小为新疆和宁夏,尚不及300人,广西为5万多人,属于中等水平。当时,小学基本实行男女同校,教育以培养“贞淑之德”的女子为目标。
但在1923年以后,广西小学已有教师传播马克思列宁主义等进步思想,如蒙山县立高等小学的韦杰三等人积极在学生当中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1931年,广西当局议决“推行义务教育计划概要”案,提出全省学龄儿童均受初小四年级义务教育;1933年,广西省政府根据雷沛鸿的建议,颁布《广西普及国民基础教育五年计划大纲》等法案,在全省开展国民基础教育普及运动,所有适龄儿童一律强迫入学,女子小学教育因而发展较快;1935年,在南宁城区12所小学中,女生1275人,男生2223人,女生占学生总数的36.4%;1936年平南中心国民基础学校小学生12254人,女生3845人,占31.4%。可见3O年代广西城市和乡镇的小学女生数量都大幅增加,女童入学率已走在全国前列。为了给妇女就业创造条件,广西还大力发展女子职业教育,为广西妇女谋取新兴职业、拓宽就业领域提供了知识装备。但是,20世纪20—30年代广西妇女受教育程度并不高。1929年广西大学还无女学生,大专以上大学3所,对其中2所进行统计,当年学生591人,其中女生l8人,占在校人数的3%,大大低于全国女大学生10%的水平,后由于医学院招收女生才略有提高,可见广西女性受高等教育的程度较低。男女获得教育资源的差异,不仅影响到女子职业机会的取得和职业地位的提高,而且会妨碍女性对经济资源的占有,这样便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教育资源占有(男多女少)——职业地位(男高女低)——经济,社会资源占有(男多女少)——教育资源的再取得(男多女少)。层层相因,从而直接导致男女就业机会获得的不均等以及经济地位的差异。
二、经济权利的变化
社会经济生活的核心,是物质资料的生产,女性在物质资料生产中的参与程度及其发挥的作用,制约着女性的经济地位和家庭地位。经济是否独立,是衡量女性社会地位的首要尺度。女性的经济地位,从根本上说,是由社会的基本经济制度所决定的,不同社会制度下的生产关系不同,妇女所处的经济地位也不同。在私有制经济关系中,妇女缺失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权,也就丧失了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独立地位。在传统社会,广西地区由于生产力比较落后,绝大部分妇女与男子一样“俱事耕锄”,普遍存在着“男妇耦耕”现象,特别是少数民族妇女。如壮族妇女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即十分突出,在不少的家庭,女性往往是家庭经济的主要支撑者。随着近代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一批新兴的女性职业出现,从与消遣有关的娱乐、服务,逐渐扩展到近代工业、手工业、商业,乃至文化、教育、医疗、卫生、体育、政治、军事等方面。女性职业不再仅是下层女性迫于生计不得不为的事,中上层女性也因时代潮流所趋而走向社会、从事职业,以求经济独立和人生价值的实现。谋求职业已成了妇女发展的重要标志,但女性从事新兴职业毕竟还有很大的局限,妇女走出家门的比例还很小。广西地区因为工业落后,为妇女提供的就业机会相对较小,工人中妇女所占比例要小于全国平均水平。据1924年统计,广西各类工厂有数十家,仅有印刷、染织等寥寥无几的几间工厂有女工265人,其中相当一部分是半熟练工和不熟练工。1925年、1935年、1941年全省公营企业女工人数分别为90人、283人、792人。与同时期全国女工相比,广西女工人数要少得多。虽然女性就业、谋生的空间在扩大,就业结构也开始朝着发挥女性优势的方向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经济上的独立,但经济收入上女性与男性相比仍有很大的差距。
三、家庭地位的变化
20世纪20—3O年代妇女婚姻家庭生活发生了深刻变化,出现了一些新潮的现象,最主要的表现是主婚权利、媒介形式、择偶标准与范围、离婚再嫁等方面的开放和自由。为解决妇女的婚姻问题,政策规定要破除传统的婚姻陋俗。为减少婚姻纠纷,1936年,广西省政府颁布《取缔招赘入赘办法》;为革除妇女嫁后“不落夫家”的陋俗,1933年3月,省政府制定了《广西省改良风俗规则》,组织民团干校学员下乡动员,乡村政府采取强制性措施。如省政府电思乐县“取缔女子嫁后不落夫家规则,对违者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之罚金,或十五天以下之拘役,家长纵容处同样处罚。”f4l使许多婚后不落夫家的女子纷纷到夫家生活,改变了乡村的一大陋俗。针对早婚现象,政府规定:“凡男子未满十八岁、女子未满十六岁,不得结婚,违者处其家长或当事人十元以上百元以下之罚金。”规定了结婚下限年龄,对早婚有一定的抑制作用,从法律上禁止了指腹婚、童养媳等旧俗,使妇女在追求婚姻自主时能寻求到法律的保护。对于婚俗礼仪,也有相关规定:“①订婚礼物最多不得超过20元,结婚礼物不超过160元,男女双方不得向对方强求财物;②来宾送礼不得超过2元,婚家以茶会宴友,也可设宴,但每席不得超过3元,繁盛城市不得超过l0元。”1935年5月,省政府颁布《集团结婚办法》;1937年2月,又颁布集团结婚《须知》,指导各地实施。集团结婚既革除了婚礼糜费的陋习,又体现了婚姻当事人的意愿,因而广西各县都大力宣传,有条件的县如罗城县、天保县等都举行过。正是由于政府采取了这些积极措施,广西妇女争取婚姻自主权的斗争才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文明结婚和集团结婚等新式婚礼才能与全国其他地区同步发展。翻新式婚礼在许多县镇推行,甚至最新流行的集团婚礼也在‘南宁、桂林等地举行过,一些边远地区也受到了这种新式婚礼的影响。在广西武宣县,其新式婚礼参照旧式婚礼与文明结婚的许多长处,办得颇具特点。其礼仪为:“服色:新郎新娘均着现定礼服。迎亲:花轿一乘、彩灯一对或迎亲旗两面,上写‘某姓某堂亲迎’等字。新郎新娘各带绣花壹朵,或彩球一个于左襟。
由介绍人导新郎至新妇家行奠雁礼。新郎向女宅祖堂行三鞠躬礼,向岳(丈、母)行三鞠躬礼。礼堂前交叉国旗。”随着中国社会的转型,传统婚姻家庭制度开始逐渐向现代婚姻家庭制度转变。传统社会,广西与全国各地一样实行封建大家庭制度,富户多是联合家庭,贫户也一般采取直系家庭形态,即一个孩子及其妻、子与双亲共同居住和生活的家庭形态。传统社会家庭一般是“三代同堂”、“四世同堂”,家庭规模较大,人口较多,平均每户家庭人口保持在6人以上。在国民革命初期,中国家庭规模呈现由大到小的发展趋势。当时一对夫妇基本生育2至4个子女,也就是说由一对夫妻及其子女所组成的核心家庭占绝大部分。夫妻是家庭的核心,夫妻感情支配着家庭的存在与发展,妇女比在大家庭中有更多的机会来参与家庭事务的决策,从而更有利于妇女自身的发展。因此,家庭规模的日趋缩小反映了妇女家庭地位的日益提高。丰县临时苏维埃政府成立宣言中有这样一段话:对于妇女,禁止买卖婚姻。离婚、结婚绝对自由,禁止重婚。中国传统社会离婚是男子的特权,妇女没有提出离婚的权利。
20世纪20—30年代,这种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女方主动提出离婚不仅仅出现在上海等大城市,在其他城市也有出现。广西妇女离婚的人数也日益增多。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自主权增大,是由于受到西方个人主义思潮的影响,受到“戊戌”和“五四”时期两次思想启蒙运动的洗礼,夫妻间的“感情”因素已成为维系婚姻关系存续的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当时,中国城市社会的婚姻家庭关系已开始由传统的“功能型”向现代的“情感型”转变。这种转变,无疑标示着中国传统婚姻家庭关系所赖以维系的社会观念、社会态度,乃至社会制度逐渐趋于消解。还有一个原因是女子有职业后,经济地位的改变使她们逐渐摆脱了对丈夫和家庭的依赖,减少了她们因离婚而带来的经济上的后顾之忧,从而使她们在离婚问题上有了更大的主动权。妇女地位的提高,对推动社会发展和进步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占社会人口一半的妇女,妇女素质的高低对社会发展有着重要影响,低下的妇女素质将延缓社会的发展,形成一种后坠力量;反之,妇女素质的提高和才智的发挥,将会形成社会发展的推动力,加速社会发展的进程。国民革命初期,妇女在教育、婚姻、职业等各个方面都发生了深刻变化,这些变化发展对广西社会的发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但是女性在职场上的边缘化地位不容忽视,这是历史的遗症,不可能消弭于旦夕之间,它的改变需要社会整体的进步,包括生产力的发展、思想的解放和社会结构的改革,更需女性自身的努力,从精神上和物质上建构独立而完整的自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