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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初创阶段(1949年一1965年)
新中国成立之初,党和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和政策,,为新疆双语及双语教育的发展提供了根本保证。1949年颁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1952年颁布的我国第一部《宪法》中明确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1952年8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指出:“各民族自治区、自治机关得采用各民族自己的语言文字,以发展各民族的文化教育事业。”随后教育部制定的《关于兄弟民族应用何种语言教学的意见》指出:“少数民族学校,应使用本民族语文教学。但有本民族通用语言而无文字或文字不完备的民族,在创立出通用文字之前,可暂时用汉语文或本民族所习用的语文教学。”第一次全国民族教育大会指出:“少数民族教育的内容和形式问题、课程教材问题,既要照顾民族特点,又不能忽视整个国家教育的统一性。”在新中国语言政策及少数民族教育总体方针的指导下,新疆少数民族教育事业开始起步。1950年3月及1955年3月新疆省人民政府发出的《关于目前新疆教育改革的指示》、省政府批复教育厅《加强学校政治思想教育,贯彻民族政策,注意对语文教学的领导》的报告均提出要求:汉族学生要选修维语,民族学生要选修汉语,强调民汉学生要相互学好语言。这是目前所知新疆解放后最早涉及汉语教学的政府文件,但此时汉语教学远未形成一门学科,学校既没有采取具体的汉语教学措施,也没有专门针对少数民族学生编写的汉语教材。1956年7月,自治区第二届中等教育会议召开,对汉语教学提出了具体要求:民族学校初中每周46课时汉语课,识字量2500个左右,学会一般日常用语,能阅读一般通俗读物;高中毕业时识字量达到4500个左右,了解一般科学术语和名词,能用汉文记述一般的事情,进入大学阶段能用汉语听课和看懂汉文讲义。
这是自治区首次明确提出汉语教学的培养目标和教学要求,可以看作新疆解放后汉语教学的真正起点。汉语课作为一个学科的概念开始出现,汉语教材的编写和使用也理所当然地提上了议事日程。1958年,新疆教育出版社出版了新疆最早的维、哈、蒙三种文字的中学汉语课本1~3册。1959年6月,自治区教育厅召开教育行政会议,决定少数民族小学从四年级起开设汉语课。同年,自治区党委和人大常委决定,升人高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少数民族新生必须先上一年汉语预科,对汉语预科提出了具体要求:每周22课时,一年约880个课时,掌握3000个常用词语,听匿专业课50%以上的内容。自此,从小学、中学到高等院校的汉语教学体系初步形成了,汉语校际教研会也应运而生。1960年8月,自治区教育厅印发《关于改进与提高民族中学汉语教学工作的通知》,提出将汉语课列为民族中学的主要课程之一,要求培养学生的听、说、读、写能力,使他们进入大学后可以直接用汉语听课和记笔记。《通知》首次将汉语课程从中小学的一般课程上升到主要课程,同时开始关注汉语教学的质量问题。同年,原自治区教育厅组织有关学校编写了维、哈、蒙三种文字的初中和高中“五、三、二”制学校的汉语课本1~5册。1963年汉语课被自治区教育厅列为民族中小学的考试科目,从而真正确立了汉语的主学科地位。
1964年教育厅组织编写出版了“汉语教科书”和教学大纲,新疆民族中学开始有了一套相对完整的汉语教材。为了解决汉语师资问题,1960年一1965年,乌鲁木齐、伊犁、喀什、巴州、阿克苏、昌吉、和田等师范学校开办了维吾尔语专修班,从北京、天津、保定、济南、徐州、南京、上海等地未升学的高中毕业生中选招960名,在新大及各地师范学校培训半年、一年或二年后,分配到民族中小学做汉语教师,以解决当时汉语教学的师资需求,这些人中的很多人后来成为汉语教师的骨干力量。1964年6月17日,自治区教育厅在认真总结乌鲁木齐市五中和新大附中试办初中汉语强化班经验的基础上,以教记统字第113号文件向自治区人民委员会提交了《关于新疆大学附中等四校试办少数民族高、初中班试用汉语文教学的报告》;自治区人民委员会7月31日下发了《关于试办少数民族高、初中班试用汉语文教学问题的批复》,并决定从1964年9月开始,在新大附中、伊犁六中、喀什二中和博州二中4所中学10个教学班开办自治区汉语教学实验班。这是目前所知政府行为开办的最早的汉语教学实验班,学制增加一年,先过汉语关,然后全部课程用汉语授课。这一时期,虽然少数民族汉语教学在逐步发展,也在进行实验探索,但汉语作为一门课程开设的教学模式一直未能达到比较理想的教学效果,少数民族学生高中毕业时所掌握的汉语知识远不能用作学习和交流的工具,每年到内地院校学习深造的少数民族学生因汉语水平不达标,学习困难重重,严重制约着教学质量的提高。1965年6月,中央民族学院致函新疆教育厅:“按高教部函,今年汉补班毕业生升学需进行测验,成绩不符合最低录取标准者不予录取,由你厅处理。根据这期毕业生的学习水平,经我院初步研究,只能有少数人被录取,绝大部分人不能录取。”[1]这份函件使自治区领导意识到,提高少数民族中小学汉语教学质量迫在眉睫,但“”的开始使刚刚起步的汉语教学实验被迫停止,汉语教学甚至出现了倒退。起步阶段新疆地区少数民族双语教育初步形成了“母语授课加授汉语”的模式。但在当时的条件下,民族中学的汉语教学还没有引起大多数语言工作者、教育工作和各相关部门的重视,还未把汉语教学当作一门学科来研究。这一时期作为新疆双语教育的初创阶段,其主要特点是以强调学习使用民族语文为主,部分民族地区兼学汉语文。但因十年“”而夭折的“汉语教学实验”却为日后新疆双语教育的改革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二、挫折阶段(1966年一1976年)
十年动乱给新疆少数民族教育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汉语教学工作遭到破坏,新大附中等校刚刚起步的汉语教学实验被迫停止,民族教育事业几乎处于瘫痪状态。1969年学校开始复课,1970年4月编写了四年制民族中学《汉语》教材,同时翻译成维、哈、蒙文陆续出版,民族中学的汉语教材建设艰难地继续着。1972年新疆召开中等师范学校工作座谈会,讨论解决少数民族师资短缺的问题,停办5年的中师恢复招生,和田、巴州、博州等地成立师范学校。1973年新疆召开南北疆牧区教育座谈会,提出抓好边境地区和牧区的普及教育工作,但1974年至1976年,“批林批孔”和“反击右倾翻案风”运动,使民族教育再次遭受破坏。老师们纷纷投入到政治运动中,学校师资严重不足,各类图书资料和教学设施损失殆尽,少数民族教育及汉语教学再次陷入停滞状态。
三、恢复阶段(1977年一1990年)
十年动乱结束,新疆少数民族教育开始恢复。1977年2月,自治区教育局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全日制十年制中小学教学计划》,规定民族学校从小学三年级起至高中毕业将汉语课列为必修的主课,各年级每周4学时,总计1080学时。具体目标:高中毕业掌握3000~3500个汉字,能阅读通俗的汉文书报,用汉语表达自己的思想,到高等学校能直接接受汉语授课。这是首次将汉语课从小学四年级下延至小学三年级,并统一规定了汉语教学的总课时数及具体目标,真正确立了汉语学科在整个少数民族教育教学体系中的地位,汉语教学进入了比较规范的发展时期。1978年6月,自治区教育局专门下发了《关于加强民族学校汉语教学的意见》,强调“要把汉语作为少数民族中小学一门重要的基础课尽快从小学三年级开起来”。①特别是针对汉语教师极度匮乏的状况提出了“要加速培养和培训汉语课教师,各地中等和高等师范学校要开设培养汉语教师的普通班、专科班和进修班,县市要开各种短训班,争取在1985年前基本解决汉语教师问题”的要求。这一要求的提出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师资矛盾,但也为日后大量不合格人员进人汉语教师队伍埋下了隐患。1980年自治区教育厅开始组织编写第一部《中小学汉语教学大纲》,并着手重新编写小学至初中的7册汉语教科书,1982年9月,正式印发了统一的《中小学汉语教学大纲》。这个教学大纲是自治区对汉语教学和教材编写最早的规范性文件,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1982年3月,自治区教育厅召开中小学汉语教学座谈会,自治区副主席巴岱提出把“民汉兼通”作为汉语教学的方针,争取10年内过汉语关。“民汉兼通”即“少数民族学生高中毕业时掌握2500—3000个汉字、4500~5000个词汇,听说读写译全面发展,达到汉族学生初中二年级的语文水平,升入高校后直接接受汉语授课。”这是自治区首次提出“民汉兼通”的十年奋斗目标,并对“民汉兼通”的基本内涵做出明确阐释。5月,自治区教育厅规定从当年起,少数民族考生高考加试汉语并逐年提高计分比例,成为汉语教学重要的“指挥棒”。
12月,自治区副主席巴岱以个人名义向自治区党委提交的《关于加强民族学校汉语教学的建议》指出:在全日制民族学校中要把“民汉兼通”作为汉语教学的基本方针;全面规划,分期分批在中小学开好汉语课,即1985年以前县镇以上民族中小学一律从小学四年级开设汉语课,1990年以后县镇以下民族中小学全部从小学四年级开设汉语课,要求自治区教育厅解决培养和培训汉语教师的问题。《建议》首次提出汉语教学按城乡分类实施的发展规划,首次提出要建立汉语教学研究机构,是新疆汉语教学一个重要的转折点。1984年1月,自治区党委批转了巴岱同志《关于加强民族学校汉语教学的建议》,即新党发(1984)3号文件,指出实现“民汉兼通”,对发展新疆的民族教育,提高少数民族群众的科学文化水平,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巩固和发展各民族的大团结有着重要意义,是培养少数民族建设人才的大事。这是首次把汉语教学的政治意义提到各民族大团结的高度,并与培养少数民族建设人才联系起来。1985年一l987年,教育厅组织新疆大学李祥瑞教授主持新编维、哈、蒙、柯四种文字的中小学汉语课本。这套汉语教材每学年一册,从小学三年级起至高中毕业共10册,新疆民族中小学汉语教学第一次有了从小学、初中到高中整体设计、相互衔接的汉语教材,曾在民族中小学使用长达18年。这套教材的编写指导思想受当时的语法翻译法影响较大,注重民汉翻译对比教学,这与当时大多数汉语教师的教学水平是相适应的。1987年7月,铁木尔•达瓦买提主席在自治区教育工作会议上指出,要把加强和改革民族学校汉语教学工作作为发展民族教育、提高民族素质和开发、振兴新疆的一项战略措施来抓,第一次将汉语教学提到了战略地位的高度。9月,自治区教委为解决汉语教学的师资问题,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中小学汉语教学工作的几项措施》,对汉语师资队伍建设提出了具体措施,力争在1990年和1995年以前分别配齐城镇和农牧区民族中小学的合格汉语教师。这再次为日后汉语教师的培养只重数量不重质量埋下了隐患。
这一阶段,少数民族汉语学科经历了“选修科目一副科目一主科目一考试科目一高考科目”等几个发展过程,汉语教学的重要性不断得到加强。双语教学的重点从初创阶段的“注重少数民族母语教学的重要性”逐步过渡到“强调少数民族汉语教学的重要性”。“母语授课加授汉语”的传统双语教育模式基本普及开来。在保障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权力的前提下,1984年5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1988年5月通过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义务教育实施办法》,1993年9月通过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和200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都明确规定:学校应推广使用普通话、标准语和规范文字;少数民族学校必须从小学三年级开设汉语课,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这些法律条例为少数民族汉语教学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四、实验改革阶段(1991年一2003年)
1991年4月,自治区教委选定伊宁市一中、哈密地区一中等l0所民族中学作为自治区“民汉兼通”的试点学校,这是自治区开办最早的“民汉兼通”实验学校,其目的是在校园内通过多种途径加强汉语教学。1992年,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在少数民族中学实施数、理、化等部分学科汉语授课的双语授课实验”设想。在自治区教委的统一安排下,维吾尔族、哈萨克族、蒙古族部分中学先后开始进行双语教学实验,即在自治区民族中学教学计划框架下,数学、物理、化学三门课(后来加英语,共为四门)用汉语授课,其余的课程用民语授课,新疆少数民族双语教育正式步人实验改革阶段。其主要模式有库尔勒市第八小学试行的汉维同步教学实验(汉语课从一年级起用统编汉语文教材);哈密市小学一、二年级汉语口语训练实验;博乐市蒙汉语混合教学实验;克拉玛依市第五小学浸没式双语教学实验;少数民族中学部分课程汉语授课等多种形式的实验。其中,少数民族中学部分课程汉语授课实验规模最大,且一直呈加速发展态势。1993年l0月,自治区教委组织召开首次“民族学生部分学科汉语授课实验研讨会”,以此为转折点,自治区的汉语教学开始逐步向双语教学过渡。1996年2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转发(自治区教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族中学部分学科汉语授课“民汉兼通”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即新政办[1996]186号文件。明确提出双语实验的目的是:“加快民汉兼通的步伐,尽快提高少数民族学生的汉语水平和理科成绩,保证每年向内地院校选送足够数量的少数民族合格生源。”同时,充分肯定这项实验是有利于提高新疆民族教育质量,加速培养高水平、高层次少数民族各类人才的有效措施,希望各地本着“统筹考虑、合理布局、加强管理、保证质量”的原则,结合各地实际,积极创造条件,使这项实验得到进一步推广。
此外,文件还对部分学科汉语授课中的招生规模、课程设置、高考升学、办班经费和教师待遇等问题提出了规范性要求,特别是每班每年5000元的实验经费极大地调动了各地办班的积极性。1998年7月和1999年7月,首批实验班先后参加了高考,高中毕业生升学率达77.1%,其中乌鲁木齐、吐鲁番、塔城、克拉玛依地区为100%。实验班取得的成绩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双语实验工作有了良好的开端。相比之下,少数民族语言授课学校的理科教学质量受到社会各方面的关注。1996年6月,国家汉语水平考试(HSK)引人新疆,使少数民族汉语水平有了较科学的评价标准,极大推动了新疆的汉语教学工作。1998年9月23日,教育部民教司在乌鲁木齐召开“HSK与少数民族汉语教学研讨会”,来自新疆、内蒙古、青海、吉林、黑龙江、辽宁等省区的有关专家、学者就如何正确处理HSK与现行高考制度之间的关系,如何改进教学方法,各地推行HSK试点工作的经验等问题进行了广泛研讨。此外,会议还就新的《中国少数民族中小学汉语课程标准》进行了讨论,参照该《课程标准》,根据新疆少数民族汉语教学的实际,自治区教委重新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少数民族中小学汉语教学大纲》。HSK的推行将直接教学法、现代化多媒体教学手段引人少数民族汉语教学中,大大增强了汉语教学效果。1997年7月,自治区教委印发了《自治区少数民族中学生双语授课实验方案(试行)》,即新教基[1997]17号文件,正式将民族学生部分学科汉语授课实验界定为“双语授课实验”,对全区进一步搞好双语教学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和要求。1998年一1999年自治区教委重新组织编写了民族中小学《汉语》课本,这套汉语教材由方晓华、王明义分别主持编写中学和小学部分,每学年一册,从小学三年级起至高中毕业共10册,2000年全部完成并投入使用。
2003年教育厅又组织部分专家为这套教材增编了小学一、二年级汉语口语教材四册,以满足从一年级起汉语教学学校的需要。这套教材基本上是按结构一功能一文化三位一体的第二语言教学理念,吸收了汉语水平考试(HSK)的许多研究成果编写的,在少数民族中小学汉语教学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为了进一步加强民族中小学汉语教学工作,不断提高民族中小学汉语教学质量,1999年3月31日,自治区教委下发了《关于调整少数民族中小学汉语学科课时的通知》。要求少数民族中小学汉语学科的总课时量由原来的1193学时增加到1504学时;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大力开展中小学继续教育和加强汉语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即新政办[1999]22号文件,首次确定了少数民族汉语教师和非汉语教师的汉语水平等级:1964年以后出生的少数民族青年教师,汉语教师高中8级、初中6级、小学5级,非汉语教师高中5级、初中4级、小学3级。虽然截至2002年这个目标很难达到,但对保证中小学汉语教师的整体素质起了重要作用。1999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教育部、计委、财政部和国家民委《关于加强少数民族地区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即国办发[1999]85号文件。提出在部分经济较发达的城市开办内地新疆高中班,并从l0个方面具体规定了办班的各项政策。2000年1月,教育部根据国务院85号文件出台了《关于内地有关城市开办内地新疆高中班的实施意见》。3月,自治区教委根据有关文件出台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在内地部分经济发达城市开办内地新疆高中班实施方案(试行)》,规定了内高班的招生模式、招生比例和汉语单科分数线。国务院85号文件拉开了开办内地新疆高中班的序幕,作为又一项新的改革措施,“内高班”对新疆双语教育产生了极大的推动作用。2003年11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在乌鲁木齐市等八个城市开办新疆区内初中班的通知》,即新政办发[2003]155号文件。区内初中班是内地新疆高中班工作的进一步拓展,对推动农牧区汉语教学和双语教学,促进城乡教育协调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进入上世纪90年代以来,新疆地区的双语教育工作开始注重依靠高校的科研实力对我区双语教育进行科学理论的指导。1998年一2003年的五年间,新疆师范大学等处召开了三次全区性的汉语和双语教学工作会议,及时总结双语实验工作的经验,探索新理论、新举措,对全区的双语教学实验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指导作用。
五、全面推进阶段(2004年以来)
近年来,在研究生考试、高考、中考、内高班招生考试、区内初中班测试中,少数民族学生的成绩特别是理科成绩较以往都有了明显的提升,大家颇为关注的内高班学生近几年都以90%以上的比例升人大学,内初班毕业生升入内高班的比例也超过85%。①这一比例的迅速提高充分说明“双语”教学实验改革取得的巨大成绩。2004年3月,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大力推进“双语”教学工作的决定》,即新党发[2004]2号文件。这是一份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文件:是“双语”教学从实验到全面推进的转折点;第一次明确了新疆“双语”教学的最终模式是“全部课程汉语授课,同时加授母语文”的模式;根据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分区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首次将新疆的“双语”教学分为“大中城市区、北疆、东疆市县以及南疆地、州所在城市区、广大农牧区”三类地区,新疆的双语教学工作有了更加明确的办学方向;再次提高了少数民族教师的汉语水平标准:汉语教师高中、初中和小学HSK标准分别是8级、7级和6级,非汉语教师HSK标准分别是7级、6级和5级。同时,在全国课程改革的大背景下,教育厅组织新疆师范大学、新疆财经大学等部分专家和中小学骨干教师开始编写基于新课程理念的双语教学实验班专用汉语教材,由方晓华教授担任主编。
这套教材从小学一年级起编写至高中三年级,每学期一册共编写22册(其中初三、高三年级各为全一册),2005年9月开始投入使用,配套的教师教学指导用书和教辅练习材料也在2006年上半年全部编写完成。这套教材在新疆双语教学迅速发展的形势下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2005年7月,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治区关于加强少数民族学前“双语”教育的意见》,即新党办[2005]28号文件,确定了新疆双语教育从“娃娃”抓起的指导思想,对实施学前双语教育的师资配备、教材编写、教育设施来源及教师和学生生活补助等方面问题作了详细部署。同年,自治区教育厅专门制定了《自治区少数民族学前两年“双语”教育教学指导纲要》,并迅速组织针对农牧区学前双语教材的编写工作。少数民族学前“双语”教育的开展和迅速普及,将从源头上改善中小学双语教育的生源质量,从根本上提高新疆民族教育的质量。
1949年新疆和平解放时只有一所高校,少数民族在校生185人;中专1所,1266人;中学9所,1819人;小学1335所,18.2万人;幼儿园2所,l0余人。而截至2008年10月,我区学前、中小学(含职业高中)在校少数民族学生236.6万人,少数民族学生中接受“双语”教育的60.1万人,占少数民族学生总数的25.4%,比2007年的47.5万人增长了21%;“民考汉”学生19.7万人,占少数民族学生总数的8.3%,比2007年的17.5万人增长了11.2%;接受“双语”教育的少数民族学生和“民考汉”学生总计79.8万人,占少数民族学生总数的33.7%,比2007年的64.9万人增长了18.7%;少数民族“双语”教师总数2.4万人,占少数民族教师总数的16.8%,比2007年的2.1万人增长了14.29%6。新疆双语教育进人了一个崭新的发展时期。在党的民族教育政策光辉照耀下,新疆少数民族双语教育在建国60年的历程中虽然历经了艰难和屈折,但一直没有停止探索和前进的脚步。汉语课程从选修到必修,从副科到主科,从定为高考科目到HSK、MHK引入,充分体现了汉语教学重要性在少数民族教育课程体系中的逐步提高。双语教育从实验改革到大力推进,从中学到小学乃至学前教育的体系构建,有力地说明了21世纪广大少数民族群众对现代教育的新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