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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疆高校招生中少数民族考生优惠政策简述
新疆高校招生中的优惠政策的内容依据国家政策的变化而变化经历了一个形成、发展的演变时期,大致为:20世纪50年代初的“照顾录取”→50年代中后期“同等成绩,优先录取”→70年代“按比例录取”→70年代末“降分”与按比例录取(延续至今)→80年代中期以后对民考汉考生“加分”(延续至今)→90年代对民考民考生单科最低限分(延续至今)。[1]
二、优惠政策的原因
(一)实行优惠政策的理论依据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民族平等是马克思主义民族观的一个根本原则,也是党和国家制定民族政策的一项总原则。民族平等观念是实施这项优惠政策的理论依据。新疆是我国五大民族自治区之一,也是多民族聚居区,在这里生活着13个世居民族。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民族平等被赋予了丰富的内涵和形式。民族之间的教育平等也成为与政治平等、经济平等同样重要的一个指标。优惠政策是国家对少数民族及少数民族地区实施的较其他民族或地区优惠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政策[2]。民族平等是以民族为群体单位的平等,为达到此目的,在政策制定和运作中一般采取对弱势群体进行扶持和优惠。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承认国内各民族具有同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坚持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的原则。新疆各少数民族的政治、社会、文化发展水平相对落后,所以对少数民族采取倾斜政策。以“政策上的不平等”消除“事实上的不平等”。对于少数民族教育的发展,党和政府一直把它作为民族发展的重要条件和变现,也给予高度重视。
(二)实施优惠政策的现实依据
新疆教育整体落后发展不足,尤其是南疆少数民族地州经济发展水平低于汉族地区。地方财政困难使其教育投入严重不足,导致师资匮乏,基础设施落后,这样民族学生和汉族学生不能站在同一条起跑线上。很多民族家庭不愿花费更多的投入让小孩上学,他们更愿意让孩子到巴扎上赚钱补贴家用。基于新疆南北疆地区之间、少数民族和汉族之间在经济、文化、教育发展水平上的差异,所实施的优惠政策是符合现阶段实现民族平等的需要的。目的是为了缩小民族之间的差异,消除教育上的差距,最终实现各民族平等的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正因为这样民族地区急需要大批高素质的少数民族人才以应对今天经济迅速发展的潮流。而不是仅仅依靠国家“输血”式的帮助,而且吸引内地高校的人才数量也是有限的。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学会自己“造血”,培养本地区民族的人才,只有这些人对民族地区才有深厚的感情,能够长期致力于民族地区的发展。
(三)实施优惠政策的历史依据
许多民族国家都对少数民族实行优惠政策,只是优惠的内容和程度不同。列宁是第一个提出民族间事实上平等这个概念的。他认为各民族在政治、法律上的平等是较浅层次的民族平等,民族间事实上的平等才是更高层次的民族平等。我们党也承认民族间事实上不平等的存在,并坚持列宁关于大民族先进民族对自己的不平等抵偿生活上实际形成的不平等理论,提出先进的汉族应承认历史上给少数民族的生存、发展造成了不利因素的事实,以“还债”态度帮助少数民族,这有利于实现民族平等团结,有利于快速发展民族经济。[3]
三、优惠政策的影响
(一)对数理化等理科课程不重视,理科教学质量差
从政策导向上看,新疆高校对少数民族考生的理科和汉语(不计入总分)成绩没有最低限分标准,从2002年的高校招生录取工作才开始限分的。维吾尔语文、哈语文理科限分文科为16分,理科为18分;蒙语文为16分。2003年限分提高了2分,为18分。所以许多民族考生只重视文科成绩,而忽视难懂的理科,这样就使得民族学生的数、理、化成绩普遍偏低。1998年,普通高考录取新生的成绩,民语言理科录取人数为4284人,数、理、化三科有一门60分以上者共60人,仅占招生总数的1.4%,10-29分数段所占的比例为60.21%,0-9分数段325人,占招生数的7.51%[4]。这种严重的偏文科现象从初中一般就出现了。1994年到1996年中,新疆参加中考数、理、化三门课程的成绩,汉族学生的及格率为50.86%-75.08%,少数民族学生的及格率为11.22%-28.75%[5]。这样又会引起少数民族学生报考理科院校的人数较少,人才结构畸形发展。等他们毕业投身到工作岗位如从事教师行业,又会致使理科老师资源缺少供不应求。不是本专业且专业基础不扎实的文科老师教理科的现象就会出现。长此以往就会影响到下一代的教育。
(二)对少数民族毕业生的影响
少数民族学生由于进入高校学习的门槛较低本身文化基础薄弱,再加上他们在学习方面的努力程度和自我要求方面也比汉族同学相对要弱一些。致使社会中普遍存在着对少数民族毕业生能力和素质的一种怀疑。招聘单位在选择学生时,已经客观上存在民族标准,不选用或尽量少选用少数民族毕业生。对民考汉的学生来说还相对好一些,如果是民考民的民族学生汉语水平不好那么在招聘单位签约的可能性就更小了。在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市场条件下,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被放到了一个不利的位置上。
(三)更改民族成份之风泛滥
《新疆1985年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补充规定》中第12条规定:新疆11个少数民族的考生,在录取时比汉族考生降低100分,对回族考生照顾一个分数段。1987年,自治区在招生工作的补充规定中,对上述规定进行了一些细化的修改,规定:父母双方为11个少数民族者报考内地院校的考生照顾幅度为100分;报考本地院校的考生照顾150分;父母一方为汉族者,报考内地院校或本地院校的考生,均照顾80分;回族考生在录取时照顾10分。基于以上“诱惑”,加之民族审核标准、程序存在漏洞,一些非少数民族考生为了享受高考少数民族政策优惠,通过各种途径弄虚作假,如更改民族,将户口由非少数民族聚居区迁入少数民族聚居区等,这些行为严重腐蚀了社会风气。
四、对优惠政策的几点思考
(一)坚持民族平等的原则
在现阶段少数民族和汉族之间的差距依然存在,所以应继续对少数民族实施倾斜政策,以民族平等为原则的教育平等的实现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对少数民族实行高考优惠政策,是为了使少数民族获得平等的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和获得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促进少数民族高级人才的培养以加快少数民族社会的发展。从而逐步消除历史上长期遗留下来的各民族在政治、经济、教育等方面的差别。而另一方面,我们还应认识到,这种优惠政策只是国家为了平衡主体民族和少数民族之间的发展而实施的过渡时期的暂时性政策,一旦政策实施的目标达到,那么该项政策将不会继续实施。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原来制定的少数民族优惠政策在政治、经济、文化和资源配置等方面的内容还需要完善和改进。因为享受优惠的民族如果自身在发展上有了变化,与汉族差异缩小了那么优惠的程度也应发生变化。所以对少数民族群体来说,还应找到事物真正的内因加强自身的建设和发展,靠自己力量实现真正的平等。
(二)逐步以区域性优惠代替族别优惠
如果同样是南疆民族地区一起长大的两个学生,一个是民族生,另一个是汉族学生。他们从小生活在一样的条件下,从小享受一样的师资和教育基础设施,高考时考取同样的分数。只因为民族差异民族生就可以上疆外的一类大学,而汉族生只能在疆内上大学。汉族生就会觉得这样不公平。他的爷爷奶奶为支援边疆来到了新疆,他们家两代人都为建设新疆、巩固国防、加强民族团结做出了贡献,理应也应该享受这种优惠政策。这样的例子在现实中是普遍存在的,也是值得我们思考的一个问题。高等教育优惠政策应以区域划分标准来代替传统的以民族成份划分实施的高等教育招生降分优惠政策,从小在大城市长大并已经享有了优质基础教育资源的少数民族学生,不应该享受少数民族高等教育招生降分的优惠政策,这种政策应该主要在少数民族偏远贫困地区和基础教育资源相对薄弱的地区实施这一优惠政策,在这些地区,不论学生的民族成份是汉族还是少数民族都应平等地享有这一优惠降分政策;还可以对社会的基层弱势群体和对国家有特殊贡献的社会群体也应给予是党的优惠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