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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现在对“惩戒教育”的理解,就是一种体罚或变相体罚,所以《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义务教育法》都明确了一个观点:教师对学生“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但由此而全面放弃惩戒教育,一味地用“爱”去感化学生,在道德上崇高,在理论上可行,但在实践中却难用。时代的发展要求师生之间的平等与合作,教师对学生要多一些赏识教育,是非常正确的,符合了时代的特征,顺应了世界教育发展的大潮流。
但是,只有“赏识而没有惩罚的教育不是完整的教育”,完整而健全的教育应该同时包括“惩戒教育”。惩戒需要规范,教育需要惩戒,但惩戒必须规范。惩戒是防止学生犯错误,帮助学生改正错误的重要举措,但是惩戒是需要规范的,没有规范的惩戒,惩戒就会走样,失去它应有的教育价值,变成对学生的伤害。那么,什么是惩戒呢?它与体罚有何区别?所谓惩戒,是指通过给学生施加某种影响,使其感到痛苦或羞耻,激发其悔改之意,从而达到矫正的目的,其本质是使学生不愿犯错误,对错误的改正是主动的。而体罚则是通过给学生身心施加某种影响,使其感到痛苦,以促使他避免痛苦,改掉错误,其目的是使学生不敢犯错误,对错误的改正是被动的。
惩戒,不仅是指对孩子的违纪行为做出惩罚,而且还要帮助他们戒除某种不良的习惯。惩戒的目的是为了教育学生,要让学生明确受到惩戒的原因,要允许学生将功补过,但也要注意保护学生的自尊心,配合适当的表扬鼓励。某种意义上说,教育本身就包含着惩戒的意味。教育的基本功能之一就是促进学生的社会化发展,教育者不仅意味着要传授知识,同时还要按照社会行为准则规范学生的行为。为了确保法律法规和社会规范的严肃有效,现实社会中充满了惩罚,如果孩子从小就不能学会为自己的错误埋单,他们又该如何去适应今后必然面对的充满惩罚的社会?当然,惩戒教育是一把“双刃剑”,实施时需要老师具备相当的教育艺术和智慧:一是教师要明确体罚和惩戒的差异。教育惩戒是指老师不以损害学生身心健康为原则的一种惩罚方式,教育惩戒首先应该是教育,其次是处罚,属于批评教育的一种方式,对学生处罚合理合法,就不属于体罚范围,惩戒的目的是让学生心悦诚服地不愿再犯类似的错误。体罚是惩戒中最极端的一种,既不能取得预期的教育效果,又严重违背教育人道主义根本原则,因而是违法行为。
体罚是给予学生身体的痛苦或疲劳的惩罚,或者是剥夺学生应有的权利,造成学生身心健康损害的侵权行为,它包括体罚和变相体罚,即“体”罚与“心”罚,两者根本的区别在于是否损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是否侵犯了学生个体的权利。二是要尊重学生的人格,讲究艺术、技巧。有的学生被老师当众批评,回家自杀了,有的学生被老师当众羞辱,知耻后勇,走上了成功之路,同样的惩戒却有不一样的结果。因此,惩戒学生一定要尊重学生的人格,注意根据受惩者的性格因素、身心特点的差异进行惩戒,只有基于尊重的惩戒,抱着爱学生的态度对犯错误的学生的惩戒,才是学生能接受的惩戒。三是惩戒要符合相关程序和规范,并做到公开、公正。程序是为了保护个体免受专断或非法的管理行为受侵害而设定的一种保护措施,它要求惩戒程序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作出决定的步骤和手段要公平,特别是做出诸如停学、留察、劝退、开除等较为严重的惩戒决定时,要尽一切可能使过程公开、透明,真正做到过程民主、决策科学。四是建议以立法的形式规范惩戒教育。惩戒是一种必要的教育手段,学校和教师应当拥有必要时对学生实施惩戒的权力。学校应该制定完善有关惩戒的《规章制度》,涉及到学生在校活动的方方面面,学生在校犯错误该不该惩罚和如何惩罚,《规章制度》上写得清清楚楚,使学校、教师对犯错误学生的惩罚就像中国交警处罚违规司机一样自然。让老师惩戒得有理有据,让学生接受得心服口服。目前,我国对学生行为的管理和教育上采取何种方式合理,何种方式不合理,法律上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使教师在学生的管理上无所适从,学生及家长对教师不理解,社会对学校做法不满意。因此,我们学校也应该根据我们学校的具体情况制订对学生惩戒教育的规范条例,制订教师依法管理学生的具体办法,使教师对学生的惩戒合理合法。促进学校教育健康发展,适度的惩戒是必要的,是对学生在成长过程中出现的偏差进行有效的矫正。一个人的成长不可能一帆风顺,有时会误入歧途,必要的惩戒会使孩子及时改正错误,健康成长。在利用惩戒教育时我们必须科学、合理,坚持不伤害学生的自尊心,不伤害学生的人格,不搞体罚和变相体罚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以激励教育为主,惩戒教育为辅的教育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