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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思想政治教育学中的“价值”概念,不包括自然物的使用性价值,只包括蕴含在人的行为中的精神性价值。具体来说,思想政治教育学中所使用的“价值”概念包括双重维度,即以“善”为原则的道德价值和以“正义”为原则的政治价值。
[关键词]思想政治教育学;道德价值;政治价值
思想政治教育,说到底是一种教育者对受教育者实施的价值观培育活动,目的是实现受教育者对教育者所传播的价值观的认同。价值观无非就是人们对于某种价值所持有的观念,即对于某种价值在观念上认同或者不认同的态度。因此,价值观培育的逻辑前提是澄清什么是“价值”。只有明确了什么是“价值”,才能进一步探索价值观是怎样形成的。究竟什么是思想政治教育学所关注的“价值”?本文将初步讨论思想政治教育学语境下的“价值”概念,而不是讨论价值观。
一、自然物的使用性价值及其主体对自然物相对价值的立法
在广义上,自然物分为两种,一种是自然形成的物,另一种是人在某种自然形成的物的基础上进行加工而形成的人造自然物。所以,狭义上的自然物所指的是自然形成的物,而广义上的自然物包括人造的自然物。因此,一切物都属于自然物,它们和精神相对应。在思想政治教育学当中,自然物的价值不在讨论范围之内。但是,为了澄清思想政治教育学中所说的价值的本质,我们首先要区分两类不同的价值。一类是自然物的使用性或欣赏性价值(如果我们把欣赏也看作一种功用的话,那么欣赏性价值也可以被看作一种使用性价值,即作为欣赏的使用价值。这样我们就可以把全部自然物都归结为它具有某种使用性价值);另一类是某种精神或观念因为符合真理而具有的精神性价值。第一类价值显然不在思想政治教育学的讨论范围之内,但我们对这一类自然物的价值应该有本质性的分析,以澄清它为什么不在讨论范围之内。本文讨论的自然物,包括自然形成的和人造形成的自然物。和人的自然需求相关联的价值,相当于经济学中一个物体所具有的使用价值。一物对某人有使用价值,但对于另外的人不一定具有使用价值;一物在某一时间或地点对某人有使用价值,但在另外的时间、地点不一定具有使用价值。价值是由主体的需要决定的,这不是说物绝对没有价值。物虽然绝对是有价值的,但是相对于个别主体而言,这一价值并不一定能够得到实现。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1)自然物对主体的需要来说具有的是使用性价值。(2)主体需要的个体性差异,决定了自然物并非对每个个体都有价值,因此自然物对于个体来说有相对价值。(3)主体的自然需要决定了自然物对其自身来说是否具有价值,因此,主体需要就成了自然物相对性使用性价值的“立法者”。概言之,人的自然需要为自然物的使用性价值立法。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清楚,为什么自然物的使用性价值被排除在了思想政治教育学之外———因为自然物的使用性价值所针对的主体性条件是个体的自然需要,而自然需要是由人作为自然物(生物)的需求决定的。自然本性决定了人们需要的产生,而不是由人们的某种观念决定的。在这个意义上,一个人具有怎样的自然需要,是完全由自然物的生理机能决定的,而不是教育的结果。
二、实践理性是精神性价值的立法者
思想政治教育学中所说的价值,是和人的行为相关的,即在行为中承载着的精神价值。精神性价值的本质是“善”,因此我们认为符合“善”的原则的行为是有价值的。对于这种精神性价值来说,我们再也不能从物当中去评判了,而只能回到人的观念当中加以评判。观念是思维的产物,对这一观念的精神价值加以评判显然是非常困难的。一个物具有怎样的使用性价值,是很容易被人们直接从感知中加以判断的。但是对于一个人的精神性价值的态度,即其价值观来说,我们的评判和鉴别就非常困难了。说到底,评判或者改变一个人对精神性价值的认同和看法,是思想政治教育的核心问题。除了和人的自然需要相关联的价值,还有和人的自由意志相关联的价值。这些存在者不是因为其具有使用性价值。使用性价值即便存在,也可能以消极的方式来成就超自然需要的价值。我们可以认为这是人的精神需要,比如对高尚人格的需要、对正义感的需要、对良心的需要等等。总而言之,这是一种超越使用性价值的精神价值。这种价值一般是通过人的行为表现出来的。即便有某种“物”出现在价值行为当中,也不是因为物本身就具有这种精神价值,而是由于人的行为赋予了其某种精神价值。比如,我们把一支笔赠送给朋友的时候,这支笔就变成了友情的载体,我们和朋友之间的友情就是一种精神价值。但是,这种能够承载精神价值的物本身,也应该是有某种价值的东西。如果一个物没有使用价值,要想成为精神价值的承载者,就一定要具有其他的价值。物本身的使用价值或者审美价值,并不直接就是我们所要表达的精神价值。在人们的精神价值当中,虽然有某物出现,但物本身的价值是消极的,即它仅仅提供了表达精神价值的“条件”,而其本身并不具有精神价值。唯有人作为主体把某种意义赋给它的时候,它才可以用来表达某种精神价值。我们现在需要追问的是:这种精神性价值来自何处?精神价值是满足人类精神需要的,因此,这种价值的本质是人的某种精神的显现。而从性质上来看,这种精神是有价值的,它独立于人的感性需要,自身就具有价值。比如,一切道德行为或者正义的行为,往往是通过牺牲物质利益、感性快乐而获得的。这说明,在我们所谓的“高尚”的行为当中,体现的是一个行为主体的“精神价值”,它不依赖于物质的使用性价值而独立存在。也就是说,精神性的价值是不需要把物质利益作为存在的前提条件的。在这个意义上,康德认为道德永远是一条来自理性的“绝对命令”[1],道德价值是没有功利性的价值作为前提条件而独立存在的。因此,由这种精神的支配而实施的某种行为,就是符合“善”的原则的,因而是有价值的。那么,我们就应该到人作为实践主体的理性当中去寻找精神性价值。人们在行为当中总是有具体目的的。这一目的应该包括两种:一种是为了某种实用性的或功利性的目的;另一种是超越功利的理性目的,比如良心。根据康德的道德学原理,一切从功利性目的出发的行为,都不应该是符合道德法则的行为。只有我们的目的是追求良心的满足或正义的需要,这种行为才是有精神性价值的。在这个意义上,实践理性是能够为自己颁布法律的,它抛开了一切功利性的诉求,单纯从理性的正义法则出发来行为。因此,精神价值的根源在于实践理性本身,它和人的自然需要毫无关系。我们无法从一个人的行为现象当中评判其行为是否是有价值。比如,一个人“路见不平一声吼”,我们能否从这个人的行为中评判其价值观呢?显然不能。如果这人是出于“报复”的心理动机,或者是为了“讨好”被帮助的人,那么他的行为就不能算作符合正义原则的行为,因而不具有精神价值。就其行为的表现形式来看,他似乎是出于“正义感”,但我们无法判断其真实动机,因此也就不能对其行为作出客观的价值判断。这就是说,精神价值来自于行为主体的实践理性颁布的正义法则,因此,精神性价值是主观的。关于精神性价值,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1)精神性价值的本质规定是“善”。(2)精神性价值是对人的精神需要的满足,它要通过人的行为得到体现。(3)精神性价值不能从行为结果当中得到评判,而只能通过一个人对自己的行为动机的反思得到评判。(4)实践理性是精神性价值的立法者。
三、思想政治教育学中“价值”的双重维度
从总体上来说,思想政治教育作为对人的价值观的培育,无非是对人的道德价值观和政治价值观的培养。至于世界观、人生观以及蕴含在其中的爱情观、婚姻观、财富观、事业观、幸福观等等,都是从这两种基本的价值观中推论出来的。
1.道德价值及其客观性
抛开人在生产关系和政治关系中的存在,人只剩下最为纯粹的一个世界,这个世界就是由内心的道德法则所支撑的世界。人有向善而在的自然本性,但是人为什么经常偏离道德法则呢?原因在于道德法则经常受到其他力量的干扰和破坏,这一力量无非就是个人的私利。所以,思想政治教育的第一个使命就是帮助人,使其内心的道德法则建立起来。通过思想政治教育,使人不仅要知道道德法则的存在,而且要知道为什么要按照道德法则的要求而存在。一般来说,人们对道德的认知是容易的。即使没有受过教育,人们也会很容易地了解道德的力量,因为道德本身作为实践理性的立法原则是直接发生的,它甚至不需要教育。正如那些没有接受过充分教育的人,也可以知道道德法则的力量并按照它来行为。所以,思想政治教育的一个功能就在于它让人们自觉地按照道德法则来行为。道德价值是一个人凭借自己的实践理性颁布法律而形成的。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是道德的,他人是无法评判的。然而,这并不意味着道德价值没有客观性。正如康德为道德所给出的定理:“你应当这样行为,使你的行为规则同时成为一条普遍有效的法则。”[1]只要有健全的理性,每个人都会发挥自己的实践理性,颁布相同的道德法则。也就是说,在道德价值上,每个人所作出的道德判断都应该是一致的,这就是道德价值的客观性。这种客观性决定了在道德价值的认同问题上,几乎不容易形成分歧。思想政治教育作为对人的道德价值观的培养,就是基于这种道德价值的客观性基础之上的。如果没有道德价值的客观性,我们就没有权利教育他人按照道德价值来行为了。但是,除了道德价值以外,思想政治教育最关注的还有政治价值。在政治价值的层面,问题会变得复杂一些。
2.政治价值及其客观性
政治价值是指建立在某种经济基础之上的政治制度及其意识形态的正义性。如果一种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是符合正义原则的,那么其就是有价值的。政治价值是通过国家制度和法律被规定下来的,而意识形态就是对这种制度和法律的合法性证明。所以,政治价值与道德价值不同,后者不需要外在的立法来加以确认,它完全凭借一个人的良心道德法则得到确认;但是政治制度要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制度和法律得到确认,政治价值的本质在于国家政治制度和法律的正义性。思想政治教育作为对人们的政治价值观的培育,首先要证明一种政治价值的客观性。如果不能证明一种政治价值具有客观性,那么思想政治教育就没有必要了。我们凭借什么教育他人服从一种没有正义原则的政治制度,接受一种没有正义原则的意识形态呢?显然,政治价值的客观性是思想政治教育的一个重要前提。但是按照马克思的说法,国家政治制度和法律不是从人们的头脑中产生的,也不是从抽象的自然法当中衍生出来的,而是从一定的经济基础中建立起来的。因为政治价值不过就是保证经济基础得到确立的价值系统。这样,政治价值实际上是由其经济基础的正义性决定的。这是马克思提出的著名的历史唯物主义原理,即“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如果一种经济制度是以全体人民对生产资料的普遍占有为基础的,那么这种经济基础就具有了正义性,因而也决定了它的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具有正义性。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主义所主张的公有制经济基础,“私有制的扬弃”[2]就应该是符合社会正义原则的。建立在其上的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是符合正义原则的,它才能获得政治价值。此外,政治价值的客观性还与一个国家、民族的历史文化传统有关。这里我们要承认政治价值的相对客观性。所谓相对客观性,是指不同国家和民族因为历史文化传统的差异,形成的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也会有差别。每一种制度和意识形态对自己的国家是实用的、有效的,但对于其他国家和民族不一定是有效的。这意味着除了经济基础决定的绝对客观性以外,还要承认不同国家民族历史文化差异基础上的相对客观性。这也是思想政治教育对政治价值观培育所应考虑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康德.实践理性批判[M].邓晓芒,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57.
[2]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81.
作者:丁亚春 黄梅 马玲 单位:吉林大学医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