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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社会对教育的关注以及教育公平问题的提出,同时伴随着一些社会问题的出现,留守儿童越来越受到人们关注。本文从留守儿童的形成开始探讨,对留守儿童的监护制度、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贯彻和监护权的缺失进行分析,从而对农村留守儿童监护权保护相关问题进行研究。
关键词:留守儿童;监护权;保护
近年来,社会越来越多地关注留守儿童问题,留守儿童甚至成为流浪儿童的新来源,有的留守儿童受到操纵走向犯罪。青少年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国家和民族的伟大复兴需要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因为各种原因,我国农村存在许多留守儿童,农村留守儿童是青少年中重要的一部分,因为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权存在问题带来一些社会问题,例如农村留守儿童相关权益的获得等,使得我们必须重视留守儿童相关问题,尤其是农村留守儿童监护权保护问题为留守儿童的成长助力。
一、留守儿童的形成
(一)何谓留守儿童
父亲和母亲双双外出打工,或者其中一方外出打工,孩子自己留在农村生活的,就叫做留守儿童。有的留守儿童跟随父亲生活,有的留守儿童跟随母亲生活,还有的留守儿童跟随祖父母生活,也有一些留守儿童与家族里的亲戚或者父母的朋友一起生活。从这些年国家教育部公布的数据来看,我国义务教育阶段留守儿童数量呈上升趋势。因为成长环境的特别,许多留守儿童存在或多或少的心理问题,社会对留守儿童的心理问题研究也越来越深入,却也让留守儿童成长的压力越来越大。当然,也有一些留守儿童成长的比较好,人格健全,性格活泼。这倒更加值得我们思考,留守儿童中的一些问题是如何造成的?有没有措施进行改变或者补救?
(二)留守儿童存在的问题
因为经济、地域或者历史的原因,我国的区域发展存在差距,尤其是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所以农村很多剩余劳动力选择外出打工,其中大部分为夫妻一同外出,因为各种原因没有能力将子女带在身边,所以出现了留守儿童群体。据权威统计,5800万人甚至更多是中国农村目前留守儿童的数量。其中一半以上留守儿童父母一方外出,40%多留守儿童父母同时外出,甚至有7.3%的留守儿童不确定有人监护或者没有人监护。农村留守儿童年龄的阶段决定了他们处于心理成长和发育的关键时期,这个阶段的留守儿童特别需要来自父母的呵护,需要父母给他们在价值观念上和思想认识上的引领,可是现实情况是他们没法享受到来自父母无时无刻的关爱和教育,不管是在情感上还是心理上父母的教育和爱都是缺失的。留守儿童与父母相聚时间很少,沟通的很少,不仅造成父母教育和监护的缺失,父母亲情的缺失也让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受到不良影响。或者有的留守儿童由祖父母隔代照顾,而大部分隔代教育又有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留守儿童中隔代教育问题就比较突出。因为这些原因,留守儿童容易产生心理发展的异常,在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上出现偏差,有些留守儿童更是走上犯罪道路。因此,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权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目前我国留守儿童监护制度现状是什么?还存在哪些问题?留守儿童的监护是否有相关权益作为保障?下文将探讨这些问题。
二、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
(一)监护权的缺失
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所享有的监督、保护的身份权就叫做监护权。对于未成年人来说,他的父母就是他的监护人,我国法律也非常详细地规定了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监护既是监护人的义务,也是监护人的权利。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要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尽职尽责,做未成年人合格的监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他的父母;如果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朋友都可以成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近年来,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权存在普遍缺失的状况。农村留守儿童监护权的缺失表现在以下这些方面:在安全方面,因为无法得到父母的照顾,其他的监护人因为各种原因又不能很好地行使监护权,许多的安全隐患出现在留守儿童的生活中。例如留守儿童患病不能得到及时医治,留守儿童的意外伤害事件经常发生,触电和溺水等各种意外伤亡屡见不鲜等,甚至有留守儿童被拐卖、受到恶性侵害也时有发生。现在农村犯罪的留守儿童越来越多,其整体生存状况堪忧。在教育方面,因为农村留守儿童长时间地缺少来自父母的关爱和父母耐心的引导、教育和管理,大多数留守儿童学习成绩不好,他们更加不会懂得知识可以给生活带去哪些变化。对这些留守儿童来说,学习成绩的好坏似乎没有多大意义。所以造成了留守儿童德育教育和智育教育都缺失、思想道德滑坡。留守儿童原本小小年纪就体会到生活的疾苦和辛酸,感受到物质的贫困,他们只能选择孤独地寂寞地长大,同时又没办法充分享受到父母的关爱,监护权缺失严重,他们的心理成长状况让人担心。一部分留守儿童表现出情感冷漠、行为孤僻、缺乏爱心、不善于主动交流,冲动易怒脾气暴躁,抽烟喝酒甚至打架斗殴等。从目前农村的发展情况看,未来会有更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流向城市,更多的留守儿童会出现。如果不改变农村留守儿童被家庭边缘化的命运,他们未来的成长很让人担心,国家和民族未来的发展让人担忧。
(二)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
虽然各项法律法规的出台和各种规定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未成年人的权益,但是我国未成年人的监护制度还是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发展已经跟不上未成年人保护权益的要求和发展。特别是存在于农村的留守儿童,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严重影响了未成年人权益的实现。目前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制度存在以下一些问题:第一,监护制度跟不上发展的需要。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制度中对父母监护的规定不够具体详细,很难得到很好地执行。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2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当责任”。“不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承担责任”。《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承担监护职责。”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承担多大的责任?怎样来承担责任?这里表述不够清楚。当代社会父母和单位基本都是雇佣关系,在父母上班的时候单位没有义务替父母承担监护责任;农村的村委会和城市的居委会既没有专业人员又缺少专业资金,因此村委会和居委会既不符合监护人资格,又不符合现实的实施条件。第二,对留守儿童的监护理念很落后。中国的传统文化中奉行君为臣纲,父为子纲,自古以来的家长制作风对现代社会人们的生活仍然影响深远,家长的权威是最重要的,甚至家长的权威比法律更重要。同时,我国留守儿童的监护以亲属监护为主,辅助以组织监护,但是如前文所述,亲属监护不能全面实现监护,组织监护中的监护人又容易出现不符合资格等状况,使得留守儿童的监护缺失。第三,监护制度不健全。监护制度是一种民事法律制度,是对精神病人和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和监督的制度。所以,监护制度也基于对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和监督,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当然在监护制度法律规定范围内。可是,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制度仍然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例如委托监护不力。农村留守儿童父母外出打工后,一般把孩子交给长辈、亲戚或者朋友照顾,这样就在农村留守儿童和他们的长辈、亲属或者父母的朋友之间形成了监护关系,这时就容易出现委托监护不力的状况:临时监护人监护能力不够。监护人只有具备了相应的监护能力才能很好地履行监护人的义务,可是由于农村各种各样的原因,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人总是在教育、养育等方面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欠缺,这给对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留下了漏洞,也埋下了安全隐患等问题。
三、增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监护权保护的对策
前文详细阐述了留守儿童的概念和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权方面存在的问题,为了农村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为了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权益得到充分实现,我们需要对如何增强农村留守儿童监护权保护进行思考。可以有以下一些对策:第一,明确监护权。不仅是农村留守儿童的临时监护人,就连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人父母都存在不明了监护权的情况。所以,不管是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人还是临时监护人,都需要让他们首先明确监护权。具体的途径可以是政府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或者是在政府部门的干涉下由农村村民自治组织对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人或者临时监护人进行集中培训。当然,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途径还是解决“三农”问题,促进农村的经济发展,从而推动农村地区的教育文化事业发展,改变农村居民的思想意识。增强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人和临时监护人的监护理念。第二,完善监督体系。国家可以为留守儿童的监护设置监督和惩戒制度,我们既可以学习西方国家在这方面的成功经验,也可以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设置和完善。例如,可以成立政府特别部门解决留守儿童问题,并且政府部门保留对监督人和被监督人的监督检查的权利。我们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可以实现法制化,因此,我们还可以通过法律体系的完善来完善监督体系。一个完整的监督体系也离不开公民的自觉自省意识,所以政府相关部门可以加大宣传,让农村人口意识到农村留守儿童监护权现状,让他们理解由此带来的诸多不利影响,以此来提高他们的监督意识,让对农村留守儿童监护权的监督体系更加完善。第三,完善监护制度。设置监护关系撤销、变更制度。我国应该对监护关系的撤销、变更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例如,如果监护人没有对留守儿童适当履行职责甚至侵犯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监护人死亡或者失去监护能力等情况的出现使得他们不能继续当监护人的,应该把监护关系撤销掉,再由相关部门对监护关系进行补位。完善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人委托制度,及时弥补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的不足。委托监护是监护人把监护职责委托给符合条件的人代为监护,是一种临时的监护关系。那么,委托监护的双方需要订立正式的委托合同,必须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第四,家庭监护、学校监护和国家监护的结合。本文主要探讨家庭监护方面给农村留守儿童监护权方面带来的问题,但是其实对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需要家庭、学校和国家的合力。如果家庭监护缺失,可以由学校监护实现一定程度的弥补,由此,对农村学校相关机构的设置、对农村学校班主任和老师就提出了更多的要求,这个问题需要教育部门与政府部门进行商讨后出台具体措施。国家监护方面,可以帮助成立关注农村留守儿童的社会教育组织或者村级教育组织,也可以由国家民政部门出台相关举措来实现国家监护的填补。总之,农村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问题事关“三农”问题的解决,事关国家和民族的未来,社会各方面要齐心协力,致力于共同解决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权保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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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蒋先金 单位: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