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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职称范文精选

前言:在撰写水利职称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他人的优秀作品,小编整理了5篇优秀范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水利职称

水利工程高工职称评审问题浅议

职称是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主要标志[1]。职称制度是我国多元化的人才评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和个人的薪酬和晋升密切相关。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简称珠江委)是水利部派出的流域管理机构,在珠江流域、韩江流域、澜沧江以东国际河流(不含澜沧江)、粤桂沿海诸河和海南省区域内依法行使水行政管理职责,为具有行政职能的正局级事业单位[3]。珠江委设置有规划计划处等14个内设处室;有珠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局(副局级)等单列机构;有珠江水利科学研究院(副局级)等6个事业单位;有中水珠江规划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副局级)等4个企业。水利部珠江委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委)负责上述处室、单位人员的水利工程系列高级工程师(以下简称高工)的职称评审。高评委一般从上述各处室、单位正高级工程师中随机抽取,并接受珠江委纪检部门的全程监督。中国走进新时代,2017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合理设置职称评审中的论文和科研成果条件,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做统一要求[4]。水利高工评审响应国家的要求,2017年起相应取消了职称英语、计算机理论、专业理论等考试必备条件。符合条件参评高工的人多了许多,如2018年珠江委参评人员达到102人,竞争激烈。2017年11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在部分职称系列设置正高级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工程系列增设正高级工程师,各省、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组建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相应系列正高级职称[5]。2020年12月,水利部下发《水利部关于印发工程、经济、会计系列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对水利工程正高级工程师评审条件作了新规定;具有高级工程师、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权限的部属单位,可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6]。2021年6月,珠江委下发《珠江委关于印发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7],对珠江委水利工程高级工程师评审作出规定。针对新的评审条件,参评人员在高工评审中,有哪些容易忽视的问题,有哪些技能技巧值得借鉴,有些什么好的建议,下面作个探讨。

1评审原则及流程

高工评审坚持避嫌原则,即本单位评委专家不能评审本单位人员。评委专家采用随机抽签形式确定。在专家到达评审地后,先召开评审预备会,人事部门在会上介绍评审条件细则,接下来交给专家评审。具体评审采用2名专家独立评审方式进行。2名专家评审分数差距过大,如10分以上,则在高评委主任主持的会上讨论决定。2位评审专家在会上负责解释说明,最后决定该参评人员分数。讨论完毕,取平均分确定每位参评人员分数,再对60分以上人员进行投票,选出符合高工的人选,走相应审批程序后公布。如图1所示。

2评审类别、条件及赋分

新的水利工程高工评审项目不再细分为科学研究、规划设计、工程建设、运行管理等4个类别,而是作为全口径项目合并在一起评审,包括科学研究、规划、设计、建设施工、运行管理、水利机械、水利监管、水文水资源、信息化等[7],只要符合其中一项,就可依据条件赋分。评审条件分为A经历能力、B业绩成果、C论文著作等三大项选拔条件。下面站在规划设计人员角度对高级工程师选拔评审条件进行说明。见表1。A经历能力大项有6项小条件,可分别简略标注说明为A1[基础经历能力]、A2[项目组织能力]、A3[技术创新能力]、A4[应急处置能力]、A5[咨询评价能力]、A6[指导培养能力]。每项折项系数在0~1.5之间。总折项系数在5以上,得满分30分。B业绩成果有7项小条件,分别标注为B1[基础性成果]、B2[专项性成果]、B3[创新性成果]、B4[突破性成果]、B5[代表性成果]、B6[规范性成果]、B7[奖励性成果]。每项折项系数分在0~1.4之间。总折项系数在6以上,得满分50分。C论文著作有3项小条件,分别为C1[工作报告]、C2[发表论文]、C3[专著译著]。每项折项系数分在0~3.0之间。总折项系数在6以上,得满分20分。经历能力、业绩成果及论文著作分别为30、50、20分,合计100分。

3几个容易忽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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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保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资质的认定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第四条申请监理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注册资金和工程监理业绩等条件,申请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监理单位资质的认定与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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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设资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保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资质的认定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第四条申请监理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注册资金和工程监理业绩等条件,申请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监理单位资质的认定与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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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管理,使其依法开展监理业务,促进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健康发展,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是指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格等级证书、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单位。

第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管理工作。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的审批工作。

各流域机构负责对本流域机构所属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进行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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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检测资格证书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管理,保证监测工作质量,根据《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凡从事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技术人员,必须通过水利部组织的监测人员上岗技术培训,持《水土保持监测人员上岗证书》(以下简称"上岗证书")开展工作。

第三条水利部负责资格证书和上岗证书的统一管理。《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和《水土保持监测人员上岗证书》由水利部统一印制。

第四条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分为甲、乙两个等级。取得资格证书的单位必须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监测工作。

第五条甲级持证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各类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乙级持证单位可以在本省范围内承担省级以下项目的监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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