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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和谐社会的构建是由社会单元的和谐建设组成的,只有每个社会单元达到了和谐,和谐社会才能成为现实。律师事务所作为社会单元之一,也必须适应形势的要求,努力构建和谐。律师事务所构建和谐,应从外部和内部两个方面做起,做到内外协调,内部融洽,才能达到理想的和谐效果。和谐律师事务所的建设离不开与外部社会的和谐,而外部社会的和谐必将为律师事务所内部和谐创造有力的外部条件,但如何建设内部和谐的律师事务所仍是摆在律师事务所面前的重要任务。目前,我国东部地区绝大部分律师事务所已经完成改制工作,律师退出了国家编制,成为社会法律工作者,律师事务所相应变成了合伙所、合作所等,面对新的形势,怎样充分调动所内律师的积极性以及律师与律师之间如何相处的问题,显得格外重要。
关键词:和谐社会和谐律师事务所建设
和谐社会的构建是由社会单元的和谐建设组成的,只有每个社会单元达到了和谐,和谐社会才能成为现实。律师事务所作为社会单元之一,也必须适应形势的要求,努力构建和谐。律师事务所构建和谐,应从外部和内部两个方面做起,做到内外协调,内部融洽,才能达到最佳的和谐效果。
律师事务所是社会中介机构的性质决定了律师事务所必须融入社会,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面对纷繁复杂的人类社会,律师事务所如何有效融入其中,达到与社会各类利益主体的和谐相处,是律师事务所必须面对的重大课题之一。
律师事务所融入社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是律师事务所的主要任务,也是律师法制定的主要目的。因此,律师事务所融入社会应以《律师法》为指导。根据《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律师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范围有如下几项内容: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人,参加诉讼、调解、仲裁等活动;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及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解答法律咨询等。从以上业务范围可以看出,任何一项业务都与社会密不可分,也只有在从事上述业务的过程中,依法处理好方方面面的关系,达到与不同社会利益主体之间的最大程度的和谐,才能达到律师法的立法目的。律师事务所的工作主要是通过每个律师的具体工作来体现的,这就意味着律师必须认真面对外部社会,而真正能够做到处理好与外部社会方方面面的关系,则对律师事务所内部和谐建设必将产生深远影响。
和谐律师事务所的建设离不开与外部社会的和谐,而外部社会的和谐必将为律师事务所内部和谐创造有力的外部条件,但如何建设内部和谐的律师事务所仍是摆在律师事务所面前的重要任务。
目前,我国东部地区绝大部分律师事务所已经完成改制工作,律师退出了国家编制,成为社会法律工作者,律师事务所相应变成了合伙所、合作所等。面对新的形势,怎样充分调动所内律师的积极性以及律师与律师之间如何相处的问题,显得格外重要。
改制后的律师事务所与以往国办所的显著不同之处就是不再受行政体制的领导。这一重大变化,使律师事务所的自律摆在了首当其冲的位置,从而也使得和谐律师事务所的建设显得越来越重要。作为一名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笔者认为,应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建设和谐律师事务所。
一、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要志同道合
合伙人是律师事务所的核心,也是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者,在律师事务所的各项工作中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只有合伙人认识趋同,志趣相合,有共同的追求目标,才能形成合力,推动所内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创造出和谐的氛围,使所内其他律师干有榜样,学有方向,从而为创造一个“品牌”律师事务所奠定坚实的基础。如果合伙人认识不一致,不但无法有效推进工作,久而久之甚至会出现相互扯皮、推诿的现象,和谐的氛围根本无从谈起。
二、合伙人要有奉献精神、合作精神
合伙人是律师事务所的关键所在,必须具备对律师事务所高度负责、勇于奉献的精神,在为所服务方面,使自己从心理上有区别于聘用律师的认识。不计较个人经济利益的得失,不计较是不是自己负责的工作,相互拾遗补缺,取长补短,视律师事务所为家,勤恳工作、敢于负责、选准定位、相互尊重,才能创造一个和谐舒心的工作氛围。很难想象,合伙人之间相互猜疑,工作相互推诿甚至是相互拆台扯皮的律师事务所是怎样一种状态?很难想象合伙人患得患失、斤斤计较的律师事务所会是一个怎样的局面?
三、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应率先垂范、任劳任怨
“群雁高飞头雁领”,律师所主任作为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是由合伙人及其全体律师推选出来的,对外代表律师事务所,对内行使管理职能。这就要求律师所主任必须具备娴熟的业务能力和良好的个人形象。任劳任怨,不计较个人得失,在工作乃至生活的各个方面成为所内律师的表率。想全所人员之所想,急全所人员之所急,才能赢得所内全体人员的尊敬和拥护,为建设和谐律师事务所奠定坚实的基础。四、律师事务所要充分尊重律师的权利并提供切实可靠的保障
律师的权利主要是工作的权利、对所内各项事务的知情权、按规定取得报酬及享受各项社会保障等福利待遇的权利。由于社会法律工作者的属性,决定了律师有相对独立于律师事务所的特点。因此,律师事务所对属于律师业务上自行考虑决定的工作不能随意乱加干涉;律师事务所作为律师之家,所内的各项重大事务事关每位律师的切身利益,因此,要从制度上切实保障律师的知情权与参与权,方能最大限度的使律师们从思想上真正树立起以所为家的主人翁意识;律师的劳动保障等各项社会福利应及时足额交纳,以解除律师们的后顾之忧;律师的劳动报酬应按时足额支付,以保证律师工作的生活所需。只有这样,律师事务所才能凝心聚力,和谐共赢。
五、律师事务所应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
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成就是在新中国成立后,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经过艰苦奋斗取得的,党的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的宗旨通过法律的形式得以体现。律师事务所作为一个以法律服务为业的群体,应当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以党支部为依托,为和谐律师事务所的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紧密团结党员律师和群众律师,在工作中全面体现执业为民,关心支持非党员律师的工作和生活,充分发挥党员律师的模范带头作用,带动非党员律师一起更好的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六、律师事务所应努力强化律师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纪律观念,确保律师事务所和谐建设不偏离社会主义方向
目前,我国的经济社会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市场经济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等价交换的价值观念无时无刻不在冲击着人们的思维,作为社会成员的律师受到冲击不可避免。因此,加强对律师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执业纪律教育显得尤为重要。要使全所律师认识到维护公平和正义是律师的天职,服务是第一要求,个人的经济收入是次要的。只有这样,律师的心理才能达到平衡,在面对利益诱惑时泰然处之,培养一种平和的心态,认识到律师工作的真正价值和意义所在;才能做到严格遵守行业纪律,做一名社会主义法制事业的建设者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者。拥有如此素质律师的律师事务所必定安定有序、和谐向上。
七、和谐律师事务所的建设,应充分调动律师的积极性与能动性,做到同各方面社会关系的和谐统一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正式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思想,而和谐社会不会凭空而来,需要全体社会成员的积极参与,作为法律之师的律师更是应当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充分发挥自己的职业角色,传承法治之精神,尽职尽责,在使自身成为遵守法律的模范的同时,充分发挥自身的积极性与能动性,协调好社会各方面的关系,为和谐律师事务所的建设作出最大努力。具体而言,笔者认为应做到如下八个方面:一是律师应通过自身的全部工作宣传社会主义法治,为培养全社会法律意识贡献力量;二是律师应通过法律援助渠道扶弱济贫,为社会弱势群体享有受法律保护的平等权利而发挥作用;三是律师在促进司法公正方面应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四是律师应在政府机关依法行政方面发挥作用。可通过应邀为政府机关担任法律顾问、进行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等形式,发挥监督支持作用;五是律师应在指导和影响市场主体依法经营,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方面发挥作用。通过发现问题、提出建议等方式,达到在实践中教育培养企业等市场主体法律意识的作用,从而为有序的竞争、经营和有序的和谐发展创造法制环境,达到为构建和谐社会市场经济贡献力量的作用;六是律师应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发挥作用;七是律师应通过发挥非诉讼调解职能,化解社会矛盾,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八是律师应在社会转型时期的经济生活中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同外部社会关系的和谐能够有力促进律师事务所业务上升和律师作用的发挥,最大限度地发挥律师事务所在创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从而为建设和谐律师事务所打造外部社会环境。而律师事务所内部的和谐建设,必将激发全体律师和工作人员的工作热情,从而使律师事务所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因此,律师事务所的和谐建设必须从外部和内部两个方面着手,缺一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