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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是一项基本的和重要的社会保障工作,也是一项重要的社会工作。在我国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从封闭性社会向开放性社会的快速转型过程中,传统的社会救助工作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其价值取向、政策规范、救助方式、管理手段等,已越来越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笔者认为,要在社会转型的现代背景下,审视社会转型对社会救助工作带来的影响,以此改革创新社会救助工作,更好地发挥其在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基本生活权益、稳定社会秩序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一、社会转型对社会救助工作的主要影响
社会救助是指公民在不能维持其最低生活水平时,由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定标准向其提供满足最低生活需求的援助。它以所有特困公民为对象,以保障其基本生活为目的,通过给予现金、实物和提供服务等多种方式实施救助,主要由灾民救助、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互助等组成。社会救助是解决群众生活困难最古老的措施,也是现代社会保障体系中最基本的项目,它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等一起,构成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可以暂时没有社会福利,甚至也可以暂时没有社会保险,但是,不能没有社会救助,古今中外概莫如此。
学界一般认为,我国社会转型是从1840年鸦片战争开始的,其中1840年到1949年为第一阶段,1949年到1978年为第二阶段,1978年至今为第三阶段,是快速转型期。社会转型既包括经济基础的变革,也包括上层建筑的调整,是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结构的整体变迁。当前我国社会转型主要表现为:一是在社会生产和生产力层次上,表现为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二是在经济体制层次上,表现为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三是在上层建筑层次上,表现为由高度集权的传统政治体制向民主政治体制转变;四是在思想文化层次上,表现为反映自然半自然经济和计划经济体制的精神文化向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代精神文化转变。笔者认为,社会转型对社会救助工作的影响主要表现在:
(一)从伦理社会向法理社会转型产生的影响
我国社会转型的一个主要特点是,传统与现代共同存在,共同作用,尤为表现在建设法治社会进程中,传统思想观念仍然起重要作用。中华民族历来有扶贫济困、乐善好施的传统美德,对贫困者给予同情、关怀和支持。这是我们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社会基础和群众基础,在社会转型期应予发扬光大。改革开放破除了绝对平均主义的观念,社会成员对贫困问题的价值判断发生一些变化,部分人比以前更多地看到了导致贫困的个人责任,认为贫困是由贫困者的“思想保守”、“观念落后、“不思进取”和“过分依赖”等原因引起的,而忽视了引起贫困的社会因素。因此,在经济发展和平均收入水平提高以后,没有及时重视和协调好先富与共富的关系、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导致贫困问题比较突出。社会救助工作由于是对最为贫困的群体进行最为急迫、最为直接的救助,特别需要严密的法规。因此,在国际社会保障理论界,社会救助常常被称为“须经家庭经济情况调查的保障制度”。但是,我国社会救助工作法制建设严重滞后,不仅没有基本的《社会救助法》,而且也没有《赈灾法》,造成社会救助工作在实际工作中无法可依。如,灾情核报的随意性很大,有的地方为了多要救灾款而夸大灾情,有的地方为了出政绩报喜不报忧。随着民主政治的发展,社会救助对象的民主和法治意识会普遍增强,他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也会增强。因此,急需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法规建设,在社会全面转型的背景下,妥善解决效率与公平、经济竞争与社会关照等社会问题。
(二)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产生的影响
一是经济体制转化和产业结构调整,造成的下岗和失业问题突出。种种迹象表明,目前,我国进入1949年以来的第五次失业高峰期,虽然统计的城镇登记失业率只有3%--4%,但实际失业率在8%左右。随着下岗和失业并轨工作的加快,再就业中心将逐步撤消,过去在下岗职工中隐含的失业问题将完全显现,失业问题会更加突出。2002年我省城市低保对象111.45人中,传统“三无”救济对象为3.66万人,仅占3.28%;在职职工、下岗和失业人员为75.76万人,占68%。二是就业结构发生重大变化。1978年我国就业人口在一、二、三产业中就业的比例分别为70.5%、17.3%、12.2%,2000年则变为50.0%、22.5%、27.3%,二、三产业的就业人口开始超过第一产业。2000年在国有、集体经济部门以外就业的人员比重,已经达到全部城镇就业人口的54.9%,超过了在国有、集体部门就业的人数。就业结构的变化,造成单位社会保障功能降低,就业者陷入贫困的机会增加。三是收入差距扩大。不但单位内部劳动者的收入差距拉大,单位、行业和城乡之间收入差距也在扩大。据有关专家测算,我国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已达到0.46,接近0.6的国际警戒线。1978年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为2.57倍,到2002年扩大到3.09倍。由于农民享受不到城镇居民的有关福利,实际收入差距应在5倍以上,这一比例大大超过世界各国,由此导致的贫困问题比较突出。
(三)社会政策转型产生的影响
一是改革开放后,我国的社会政策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是在社会保障方面,不再追求高水平的社会保障模式,力图建立“低水平、广覆盖”的社会保障体系,将过去的国家福利和企业福利模式改为社会化的福利模式,在医疗、住房、教育和其他公共服务方面,不再由国家和企业承担全部责任,而是建立多方共同负责、多种机制共同作用的混合福利体系。尽管新的社会政策目标是要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社会保障体系,但由于在新旧体制的转化中出现了一个制度空缺时期,未能及时地出台新的制度性框架,来防止社会转型过程中出现的失业下岗者和其他特殊困难者陷入贫困,造成社会救助目标弱化,救助平均水平降低,使其难以发挥较好的社会保护功能。二是有些政策难以适应实际工作需要。五保供养是随集体经济产生和发展的,长期以来,是作为以集体经济为基础的社会福利事业。目前,在集体经济十分薄弱、土地保障功能严重弱化的情况下,特别是农村税费改革后,五保供养工作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因此,有必要对五保供养工作进行重新认识,不应再将其作为集体福利事业,而应属于农村社会救助的范畴。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应的救助政策。三是社会救助资金投入不足。近年来,我省国民经济呈现较大幅度增长趋势,但社会救助经费没有能够与国民经济的发展同步增长。如,我省开列的自然灾害救助经费从1995年到现在仍然是2000万元,与经济发展相比,实际上是呈下降趋势。当前,我省城市低保保障标准较低、保障面较窄的问题比较突出,其主要原因,也主要是由于保障资金投入不足造成的。四是社会支持系统的作用弱化。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社会救助优惠政策,如救灾粮、油、燃料、建材等物资,随着价格体制和流通体制的改革,能够安排的范围越来越小,价格也与市场价格相差无几。城市低保只能维持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若要解决低保对象在就医、住房、就业、子女上学等方面的困难,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但由于一些部门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不愿出台优惠政策,制定、落实优惠政策的难度较大。
(四)社会分层和社会流动产生的影响
一是社会利益群体与社会阶层进一步分化。改革前,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下,国家是唯一的利益主体,不存在其他形式的利益群体。改革以来,随着资源配置方式的转变,利益主体逐步多元化,个人、组织、群体独立的利益主体地位得到强化,还出现了一些新的利益群体,如私营企业主。过去以身份为依据的社会分层逐步被打破,工人、农民、干部、知识分子等阶层分化加快,他们中的部分人沦为贫困的可能性增大。二是人口流动速度加快。2002年全国有9000多万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经商,我省为全国主要的跨省流动的流出地。由于人口流动存在着一定的盲目性和无序性,相应的法律保障和服务措施不健全,进城农民工成为社会的边缘群体,他们的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害,极易沦为贫困群体。大量劳动力流出,对农业发展也产生一定的影响,给农村老年人的生活扶助和精神慰籍带来新的问题,社会救助任务进一步加重。
二、加强和完善我省社会救助工作对策
科学构筑我省社会救助体系,是解决转型期社会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的迫切需要。这一体系应以自然灾害救助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主体,以社会互助为辅助,以临时救济为补充,以优惠政策相配套,以社区组织为依托,以维护和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为根本任务,坚持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方向,不断提高社会救助水平。
(一)搭建一平台,发挥社区在社会救助工作的作用
随着我国社会转型,原来由国家和单位承担的相关社会功能逐步推到社区,社区的社会功能在迅速扩大。尽管近年来大力开展了社区建设工作,由社区组织来承担政府和单位的一些社会职能。但此项工作仍然处于初期发展阶段,社区掌握的社会资源还很有限,组织体系还不健全,从事社区工作人员的专业化程度还不够高,还不能完全承担起有关的社会职能。因此,要大力进行社区建设,重点突出社会救助的职能,积极建立社区化社会救助体系。目前要重点搞好社区服务组织体系建设,设立社区保障服务中心,为辖区居民提供社会保障事务服务;负责审核居民享受社会救助的资格;组织社区有劳动能力的救助对象参加义务劳动,消除其“等、靠、要”依赖思想;设立捐赠接收站,搞好社区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捐赠的物品优先在辖区内贫困群体中调剂,低保对象可以凭救助卡选用捐赠物品;积极支持志愿者组织参与社区服务。从而建立一个以人为本、讲礼仪、重情谊,相互关心爱护的和谐社区。
(二)搞好两个转变,重新认识转型期的社会救助工作
1、转变社会救助工作的价值取向。一是由恩赐观念向权利观念转变。传统社会救济含有明显的恩赐观念,救助者常常以观世音自居,受救助的群众往往感恩戴德,这种行为是与现代社会救助有着本质区别的。对于国家和社会来说,实施社会救助是其应负的由法律规定的社会责任,而不是自上而下的恩赐;对于公民来说,获得救助是其应享有的受法律保护的基本权利。随着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法律意识的增强,要用具有现代意义的“社会救助”取代传统意义的“社会救济”,以转变传统的恩赐观念。二是以物为本观念向以人为本理念转变。长期以来,在人们的思想和行动上,社会救助工作的主要任务似乎就是分配款物,往往把争取上级的救助资金作为一项中心工作,一旦款物分配完毕,救助过程也就结束,使社会救助工作的重心转向了以物为本。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要从维护人权的角度认识社会救助工作,弘扬以人为本的现念,使救助对象的生存权、发展权得到应有保护。
2、转变社会救助工作的行为取向。长期以来,我国社会救助的行为取向突出表现为特殊主义,不是按照社会成员的实际困难程度进行救助,而是划分成若干群体,分不同对象实施救助,造成同属国家一员,而在救助待遇上却千差万别。如,由于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社会救助也存在严重的城乡差别。改革开放以前,由于城市居民社会福利较高,职工工作、生活都比较有保证,因此,社会救助的重心在农村。近年来,随着国企改革深化,城市下岗失业人员增加,贫困人口增多,城市社会救助工作日益受到重视,而农村社会救助工作则止步不前。再者,城市农民工是社会的边缘群体,城市、农村社会救助都没有把他们列入,属于被人遗忘的群体。因此,社会救助的行为取向要由特殊主义向普遍主义转变,不分种族、身份、职业等,在获得社会救助方面一律平等。
(三)构筑三个体系,促进社会救助工作的全面发展
1、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完善政策法规体系。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了政府运作方式的基本特征。近年来,城市低保的立法工作取得了重要突破,1999年国务院颁布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我省于2002年5月1日起实施《河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办法》,使城市低保工作的法制化建设迈上了一个新台阶。但是,自然灾害救助、农村社会救助还没有相应的法规出台。为此,各级政府社会救助主管部门必须实施依法行政战略,一是要抓紧制订急需的地方性法规,及时修订不适宜的法规,搞好法规、政策之间的衔接;二是要严格依法办事,全面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三是要积极推行政务公开,转变职能,改变管理方式,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四是加强监督,确保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得到统一、公正、合理的实施。
2、科学运作,完善社会救助管理体系。①强化政府的主体地位。社会救助对象是社会最为贫困的群体,可以说,没有政府和社会的救助,他们就无法生存。因此,保障他们的基本生存权,是每一个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目前,政府在五保供养、农村特困户救助等方面的主体作用发挥不够。要强化政府在社会救助组织、管理、监督和财政投入等方面的主体作用,逐步形成政府投入为主、集体补助为辅、社会共同参与的救助机制。②探索建立科学的管理机制。可实行普遍性和专门性相统一的社会救助双层体系,将社会救助对象分为两个层次,一是救助对象为城乡所有贫困者,为因各种原因而陷入贫困者提供救助,以涉及面广为特征,具有普遍性特点;二是救助对象为已经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没有家庭收入和其他收入来源的人,以受益对象的专门性为特征,具有专门性特点。这样划分,既能对所有贫困者进行救助,又能对特困户进行重点救助。③建立起规范的社会救助款物管理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社会救助基金,强化财政预算,加大财政投入,增强社会救助的资金保障能力;社会救助资金要实行专户管理,确保资金不被挤占、挪用、贪污等现象发生;在资金的发放上,引入民主决策机制,由群众代表评定困难户,提高资金发放的透明度,解决优亲厚友等问题的发生;进一步探索和完善低保金社会化发放途径,推广由银行、邮局等网点发放低保金的做法;搞好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社会舆论和新闻媒体对社会救助资金的监督。④加大社会救助工作的科技含量。建立比较完善的贫困指标监测和评估网络,运用现代技术手段,通过严格的家庭收入调查和计算,准确核实贫困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制定科学的最低生活保障线和救助标准,为准确实施社会救助提供保障。建立灾害管理系统和救灾辅助决策支持系统,制定灾害评估、统计、紧急救援办法,探索灾情科学预报、评估、合理分配救灾款物的新途径,不断提高灾害救助的科学化管理水平。
3、建立有效的社会支持体系。对处于贫困之中的人员,单靠政府救助解决不了他们的所有困难,必须发动社会力量,开展社会帮扶活动,为他们提供必要的服务。政府在社会救助对象就业、职业培训、自谋职业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积极引导、鼓励慈善团体等非营利组织参与社会救助工作;组织、提倡开展多种形式的帮扶解困活动,如社区救助服务、志愿者活动、扶贫济困送温暖活动等。发动社会力量,搞好救助对象在医疗、教育、住房、司法援助等方面的专项救助。在教育方面,通过减免学杂费、奖学金、教育贷款和勤工俭学等方式,解决贫困家庭学生的上学问题;在医疗方面,建立起专门服务于贫困群众的医疗补助、费用减免制度,确定医疗救助定点医院,确保他们能够获得最基本的医疗服务;在住房方面,要通过实施“安居工程”,为贫困群众提供廉价住房,廉租住房,使其居有住所;在司法救助方面,认真落实《河南省法律援助条例》,为贫困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并免收、减收费用,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通过社会各方面的支持,筑起一道牢固的社会安全网。
参考文献:
1、多吉才让:《新时期中国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理论与实践》,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5年版
2、多吉才让:《中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研究与实践》,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3、民政部:《中国城市反贫困论坛主题报告--中国的城市贫困与最低生活保障》,北京,2002年12月
4、汝信、陆学艺、李培林主编:《2003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
5、民政部救灾救济司:《救灾工作资料汇编(1)》,2001年
6、郭德宏:《我们该怎样看待社会转型》,《北京日报》,2003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