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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政策中公正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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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政策中公正再

摘要:随着现代化和市场经济进程的逐渐推进,中国社会在获得大幅度发展的同时。也遇到系列前所未有的特别是围绕着社会公正所产生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对于中国社会的安全运行和健康发展造成了程度不同的不利影响,构成程度不同的威胁,其不利的影响和威胁的程度同这些社会问题的严重程度成正比关系。因此,如何基于公正的理念,建立社会政策体系,避免经济政策左右一切,使社会公正程度的提升和社会财富的积累形成一种同步化的状态,实现社会的公正和社会的健康发展,便成为中国社会所面临的迫切问题。

关键词:公正;社会政策;发展趋势

现代意义上的公正是在自由、平等、社会合作等理论依据的基础之上,强调“给每个人他所应得”。对于一个社会来说,公正具有重大意义。“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就公正和社会政策的关系而言,公正和社会政策是密不可分的。从一定意义上讲,公正和社会政策是一个事情的两个方面。公正是社会政策的基本理论依据。缺少了公正理念,社会政策便成了无本之木、无源之水。但是,同时还应该看到的是,公正毕竟只是社会安排的一个基本价值取向、一种基本的规则,它需要通过一定的载体方能在社会现实中体现出来。就社会层面而言,公正必须通过社会政策体系才能够具体地得以体现。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社会政策是公正在社会领域的具体化,公正的社会功能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社会政策来实现的。“如果我们真正关心社会正义,我们就要把它的原则应用到个别的或者整体的产生贯穿整个社会的分配后果的亚国家制度上去。”

一、中国现阶段社会政策的问题

(一)同经济政策相比,社会政策在中国社会当中的地位极不对称

近三十年的时间里,就总体而言,中国社会似乎是一直认为经济目标优于社会目标,经济发展几近成为现代化建设、社会发展的代名词。经济政策几乎成了压倒一切的基本政策。社会政策与经济政策两者之间呈现出严重的不同步和不平衡。同经济政策相比,中国真正意义上的社会政策起步较晚,只是到了20世纪90年代末期21世纪初,社会政策才开始得到一部分社会成员的认同。而且,即便是在今日,社会政策无论是就其受重视的程度,还是就其贯彻的力度而言都是不能和经济政策同日而语的。中国社会已形成了人数众多的弱势群体,这些弱势群体很难进入“主流社会”,处在一种边缘化的状态。“对于他们中的绝大部分人来说,第一。回到社会的主导产业中去,根本没有可能;第二,在目前的体制之下,回到原来那种稳定的就业体制中去,根本没有可能;第三,朝阳产业不会向他们提供多少就业机会。”而在社会“强势群体”的一方,又往往存在着一系列诸如职业意识缺乏、角色感不强、社会责任感欠缺(如纳税意识不强)的问题,其许多行为有待于进一步规范化。社会群体间的不协调情形,造成了大量的社会问题如贫富差距过大、社会焦虑现象严重等等,并将造成更多更严重的社会问题,进而使社会安全受到影响,并使社会运行和发展的质量明显降低。

(二)社会政策的整体化、系统化程度还很不够,同一性较弱

这一时期中国社会政策的主体部分尚未形成。这主要表现在中国的社会保障政策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而拥有系统的社会保障政策是一个国家社会政策得以系统建立的最为重要的标志。不可否认的是,这一时期尤其是1993年以来,中国在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以及社会保障的资金来源、管理服务等多个方面,对社会保障政策进行了积极的探索,陆续出台了一些相关的政策,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同其他许多社会政策相比,由于社会保障问题涉及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如巨额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问题、各个社会群体之间利益的协调问题、社会保障基本理念的认同问题、社会保障运作专业知识的积累及运作技术的形成问题等等。所以,中国的社会保障政策体系难以在短时期内顺利地迅速确立。

由于缺乏必要的整体性、体系性和同一性,目前,中国的社会政策不仅不可能有效地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状态、保证社会成员平等的发展条件、维护社会公正,而且还会使原有一些仍有价值的和新形成的社会政策由于缺乏必要的配套政策。由于面临着一些相互矛盾的政策而难以充分发挥其自身的功能。(三)社会规范缺乏规范性

中国现在的社会政策明显地存在着不规范的特征,这特别的表现在社会政策制定程序中的不规范:一是多方参与社会政策的制定问题上,有着明显的缺陷。在制定社会政策时。理应让多方人员参与,尤其是应当允许相关社会群体有充分的参与和表意的机会使之能够充分地表达自己的意见,维护自己的权益。否则便是不公正的,并使相关的社会政策缺少了起码的“正当性”和“合法性”。二是公开性方面做的不够。现在在制定社会政策时,对于相关的信息的披露是不够的,往往没有对全社会公开。这就造成同某项社会政策有直接关联的社会群体特别是社会弱势群体对相关信息占有的匮乏,从而使社会政策的决策者和社会政策的直接对象在信息占有方面出现一种严重的不对称的情形,进而使这些相关的社会群体更加难以有效地参与社会政策的制定过程。三是在技术手段上也做得很不够。比如,难以做到相关信息收集的充分化和准确性,而且也缺乏社会政策制定和实施后必要的评估机制和修正机制。社会政策的这种不规范性,从总体上使得中国目前的社会政策缺乏长远的考虑和必要的稳定性,易于多变,随机性过强。

(四)社会政策的“应然”与“实然”之间的差距过大

现在一个明显的事实是,中国已有的许多社会政策往往得不到落实,有关社会政策方面的法律法规执行程度很低。比如,中国目前尽管也有各种类型的权益法,如妇女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残疾人权益保护法等等,但是这些社会政策往往得不到切实有效地贯彻执行。中国目前“应然”与“实然”的社会政策之间过大的差距还表现在,一些基本的或“次基本的”社会政策往往缺乏相应配套和一致的具体的社会政策来具体实施,因而这些基本的社会政策便程度不同地流于一纸空文,“应然”与“实然”之间的距离自然拉开。许多具体的政策同基本的社会政策诸如宪法、劳动法之间有时存在着不协调的情形。

二、中国社会政策的发展趋势及努力方向

(一)以现代的公正理念作为社会政策的基本立足点,防止两个极端现象的发生

作为现代公正理念具体化的社会政策必须同时防止两个方面的问题,否则社会政策便是片面的,便会造成不公的现象。一个方面的问题是过大的贫富差距问题。过大的贫富差距意味着社会的不公,是需要通过社会政策来予以解决的。中国现阶段正处于市场经济的早期阶段,由于缺乏必要的社会调剂及其他种种原因,贫富差距迅速拉大,基尼系数已经超出了公认的警戒线,造成了社会的种种不稳定的因素,并降低了整个社会的发展质量,严重地危及到社会的安全运行和健康发展。在这样的情形之下,如果还不重视社会政策的实施,那么,中国社会将为此付出极大的代价。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对于中国社会来讲,社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刻不容缓。另一个方面的问题是平均主义的、高福利化的问题。中国现在虽然不是现代化程度较高的国家,但是,由于传统的平均主义等种种因素的强固存在,由于如今为数众多的社会弱势群体成员对于公正的强烈诉求,更由于前两者因素十分容易合二为一,因而在制定和实施社会政策时有可能会引发某种早熟性的高福利化的现象。

(二)既要维护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状态,又要维护其基本的权利

社会政策的重要目标在于维护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状态,保证社会成员在一个社会当中所应当具有的生存底线。促进社会整体福利的不断增进。维护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同样应当成为社会政策的重要目标。应当看到,社会成员基本权利状况如何,既反映出社会成员自身生存和发展的具体处境如何,也是造成社会成员未来生存和发展状况的一种十分重要的条件。其一,拥有基本权利,是社会成员平等融入社会的最为起码的条件。只有在基本权利得到有效维护的条件下,社会成员才谈得上平等的融入社会,进行平等的社会互动,关注、参与社会事务,才谈得上消除社会隔离,消除某些社会群体的边缘化现象,实现社会融合。其二,拥有基本的权利,也是社会成员形成基本的生存和发展能力的必要前提。就绝大多数社会成员基本生存和发展能力的潜质而言,其差别并不很大。只要社会能为之提供起码的义务教育和基本的职业培训,绝大多数社会成员都会具有基本的文化素质和职业能力,能够具备基本的谋生和发展的能力。社会政策是公正理念的具体化。公正的基本含义是“给每个社会成员所应得”。这里所说的“应得”不只是社会成员指望社会的无偿赠与,更为重要的是,社会成员应当通过自己对于社会的实际贡献而取得的一种收入。

需要注意的是,在现代社会和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应当将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还原为“个体人”的基本权利。这一点,对于中国的社会政策来说尤其重要。在改革开放以前的三十年间,中国的社会政策也注重维护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但是,当时所说的“基本权利”是一种比较抽象的“群体”、“阶级”的权利。对于这样一种基本权利的维护尽管在当时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但同时所带来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一方面,对于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的维护难以真正地落实;另一方面,这种做法有时会以轻视甚至是严重损伤“个体人”的基本权利为代价,从而使社会政策在很大程度上失去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