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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公平理论的相关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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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公平理论的相关思考

一、教育公平是什么

什么是教育公平?目前我国学者大多用“公平”或与公平相关的“公正”、“平等”、“合理”等范畴来解释或界定。例如,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价值在教育领域的延伸和体现,包括教育权利平等和教育机会均等这样两个基本方面”①,教育公平是“公民能够自由平等分享当时、当地公共教育资源的状态”②,教育公平是“指教育活动中对待每个教育对象的公平和对教育对象评价的公平”或教育公平是“教育对待对象和评价对象的合情合理”。③这些概念从某种程度上揭示了教育公平的内涵。但是,它们至少还存在着两点不妥之处:

一是由于人们价值观的差异,对“什么是公平的、平等的、合理的”理解就很不一致,有时甚至是截然相反的。因此,用“公平”或与公平相关的“公正”、“平等”、“合理”等范畴解释或界定教育公平,就势必造成对“教育公平是什么”的认识含糊不清;二是由于对教育公平内涵或本质的理解存在偏差,对教育公平外延的界定明显偏窄。因为教育公平不仅包括受教育者的教育公平,而且还包括教育者的教育公平。而以上概念大多忽略了教育领域中教育者的公平问题,仅仅侧重了受教育者的公平问题,尽管这是教育公平的主要方面。所以,我们认为探讨教育公平是什么,与其从概念入手,不如先从揭示其所蕴涵的本质切入。那么,教育公平的本质是什么?在我们看来,教育公平的本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教育公平蕴涵着人对自己、对他人、乃至对人类的意义关怀。可以说,公平观的出现就标志着人类理性的觉醒,标志着人类诀别了动物般生存的自然存在状态而跨入了文明的门槛。这时,人,真正意义上的人才得以摆脱“自然存在”的状态,才开始追问人生命的意义和价值。同时,人理性的诞生也意味着人不再任凭本能的宣泄,而在自我意识的反思中对自己的行为进行某种节制与选择。人对自身行为进行节制和规范,其目的就在于对社会不公平现象进行调节和解决,以便整个社会趋于某种程度的公平,以此来限制强者对弱者的巧取豪夺,同时也为弱者的生存提供最底限度的条件和机遇,把人人之间的差异(如贫富差异)限制在社会所能承受的范围内,保持社会的稳定发展。就教育公平而言,它之所以在当代得以凸现,就是因为教育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日益凸显,一个人受教育的程度已成了其获得一定社会地位或职业的主要条件之一,教育日益成为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必需,失去了教育从某种程度上也就意味着个人失去了生存和发展的条件。就我国而言,教育公平之所以得以显现,又有其特定的原因:一是我国目前教育仍属短缺资源,教育供给远远满足不了教育需求;二是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的收入差异日益扩大,经济的不平等势必渗透到教育领域中来;三是人们民主平等的意识日益增强,要求社会保障其合法的受教育权益;四是现实中出现的一些教育现象也逼迫人们思考教育公平问题。因此,人们提出或思考教育公平,从对人的意义关怀上说,其鹄的就在于“为了一切人的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④这既是社会发展的最终目标,也是教育公平所隐含的本质之一。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教育公平更多的是关注弱势群体的教育,以改善弱势群体的教育状况;倘若弱势群体的教育问题得不到有效的解决,教育公平问题就会依然存在。

第二,教育公平反映着教育利益在人们之间的分配关系。众所周知,任何人要想维持自己的生存和发展,都必须结成一定的社会关系,这是他们获取物质文化生活资料的必要前提。换言之,在一定的社会共同体中,人们之间存在着利益的共同性、一致性。但是另一方面,组成社会共同体的人们,又具有各自获取较大利益份额的意向,因此,就必然会发生人们之间的利益冲突。从这个角度而言,“自私”是“建立正义的原始动机”无疑是正确的⑤。既然人们之间存在着利益的冲突,也就决定了建立规则的必要性。从这一点来说,把教育公平界定为“公民能够自由平等分享当时、当地公共教育资源的状态”是有其合理性的,因为从教育公平本质而言,就是对公共教育资源这种利益的分配关系的反映。在教育与人们的社会地位、职业高度相关的今天,教育与人们的实际利益联系更为密切,从而教育公平就更为惹人注目。教育公平反映的就是这种教育利益在人们之间的分配关系。

第三,教育公平是规范概念与描述概念的统一。过去,我们常常把规范概念看作是现实中不存在的对象及其性质、状态等的符号标记,而把描述概念看作是客观存在的对象及其状态、性质等的符号标记。其实,规范与描述之间的实质差异不是不存在与存在、臆想与现实之间的差异,而是理想与现实、价值与事实、应然与实然等等之间的差异。在理想对现实、价值对事实、应然对实然的超越中,前项不仅以后项为基础,而且把后项包容于自身之内,并构成进一步超越的前提。换言之,人们尽管对教育公平理解不一,但就教育公平所反映的内容而言,它是客观存在的,并非是纯粹的主观感受,因此,规范概念也同时具有描述的特征,但不仅仅具有描述的特征。教育公平作为规范概念与描述概念的统一,一方面它包含着对现实教育利益关系、分配模式的价值评价;另一方面也包含着对教育的现实、事实、实然的超越,即包含着教育公平的理想与应然的价值指向。通过以上对教育公平本质的认识,我们对教育公平的涵义试做基本规定:教育公平是指人际间教育利益关系的反映、度量和评价。教育公平不仅是对现实教育公平问题的反映,也是运用已有的教育公平标准对现实教育公平问题的度量,同时还是对现实教育公平问题的一种评价和规范。这里需要提及的是,教育公平不同于教育公平观,犹如公平不同于公平观一样。教育公平的概念应是惟一的,它有一个确定的涵义或本质,以表征其所反映对象的特有属性。否则,人们对一个变化不定、不可捉摸的概念符号,就难于产生共识,就难于进行思想交流,而只能使人们的思维认识更加模糊混乱。但教育公平观却是历史变化的,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人们对教育公平的认识是不同的。教育公平回答的是“什么是教育公平”或“教育公平是什么”;而教育公平观回答的则是“什么是公平的教育”或“怎样的教育是公平的”。当然,后者要以前者为基础,不知道教育公平概念的定义,什么教育是公平的或不公平的,就缺乏统一的标准。在有关教育公平问题的讨论中,许多论者往往把各种各样的教育公平观混同为教育公平,认为“教育公平就是教育平等”,“教育公平就是教育机会均等”等观点均属此类。

二、教育公平与教育平等、教育机会均等的概念辨析

什么是教育平等?“平等”是无需解释的,一般为“相等”、“同等”、“无差别”之意。关键在于对平等内容的理解,即“教育”方面,是指教育权利、教育机会平等,还是指教育起点、过程、结果平等。不同的人有着不同的理解。其内涵究竟是什么?大多数人认为是指受教育权利平等。《教育大辞典•教育哲学卷》对“教育平等”一词的解释是“人们不受政治、经济、社会地位和民族、种族、信仰及性别差异的限制,在法律上都享有同等受教育的权利。”⑥不过,人人享有的同等受教育的权利在实践中应具体化为人人享有同等的受教育机会,这样受教育权利平等才有实际意义。因此,有的学者在上述定义的后面追加了一句“在事实上具有同等的受教育机会”⑦。这样看来,教育平等就是指受教育权利和受教育机会平等。若进一步追问,同等的受教育机会最终应具体体现在教育起点、过程和结果上。教育机会均等,从词源上说,是西方学者研究教育公平或教育平等问题所使用的一个特定概念。它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具有不同的涵义。⑧瑞典教育家托尔斯顿•胡森对以前的研究做了概括性总结,指出教育机会均等在三个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涵义,经历了起点均等论、过程均等论和结果均等论三个阶段。起点均等论是一种保守主义的机会均等观,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前的多数西方工业国占主导地位。主要是指法律保证人人都有受教育权利,都可进学校,但不同能力的人接受不同性质的学校教育。它强调的主要是教育权利平等。过程均等论是一种自由主义的观点,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的西欧和北欧教育界占据主导地位。其主观观点认为教育的功能在于消除经济和社会的外部障碍,使每个人的天赋能力得到充分发展,并将每个学生分配到与其能力相称的社会地位上。因此,重要的是教育制度要平等地对待每一个儿童,应该让每个儿童有机会享受同样的教育,至于如何利用这种机会,则属于儿童及其家庭的权利。它强调的主要是教育机会均等。结果均等论兴起于20世纪60年代中后期的美国,主张把均等作为总的指导原则,以便向每个学生提供使其天赋得以充分发展的机会,并向处于社会文化不利地位的儿童提供补偿教育,使其与其他儿童一样获得平等的教育效果。

因此,它强调的是结果均等,即学业成功机会的均等。由此看来,教育机会均等概念经历了教育权利平等、教育机会均等和教育结果均等三种不同含义的演变。今天,人们考察教育机会均等往往从以上三个方面进行综合检测。这样看来,教育平等与教育机会均等就可以看作是同一概念。至于教育公平与教育平等、教育机会均等的联系和区别,笔者认为,教育公平、教育平等、教育机会均等,从对教育的评价来看,三者确有重合之处,但也有不同。其重合之处表现在:其一,它们都旨在“为了一切人的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在对教育的理想追求上具有相同性。其二,实现了教育平等、教育机会均等也就意味着教育公平的实现,换言之,平等的教育或机会均等的教育也就是公平的教育,在这里,教育“平等”或教育机会“均等”成了教育公平的价值判断标准。其不同之处表现在:其一,从对教育的评价来看,教育公平的外延要宽于教育平等、教育机会均等。因为教育公平的价值评价既适用于受教育者,也适用于教育者,而教育平等或教育机会均等则主要适用于受教育者。其二,在对受教育者的评价中,教育公平与教育平等、教育机会均等所包含的内容也不一样。一般而言,教育公平强调受教育者的权利与对待、付出与获得之间的相称关系,教育公平既包括教育平等或教育机会均等,也包括教育“不平等”或教育机会“不均等”。而教育平等或教育机会均等则强调教育的相同性、无差别,无论是教育权利、教育机会,还是教育起点、过程、结果,都是对教育的“相同性”、“同等性”或“无差别”的强调。但教育公平不一定教育平等或教育机会均等,有时教育“不平等”或教育机会“不均等”并不一定不公平。因为教育如果符合某种“理”或“规则”,虽不平等或不均等但仍可认为是公平的。其三,教育平等、教育机会均等侧重于用数学的方法进行实证研究与事实分析,主要是描述概念,教育公平除了具有描述概念的特征外,则更多地具有规范概念的特征,是基于一定的价值判断原则对教育所做的评价,从而比教育平等、教育机会均等更难操作。对同一教育事实或现象争论不休就是佐证。其四,在理想性方面,教育平等、教育机会均等的教育理想性要高。有人认为教育平等、教育机会均等是无法实现的,进而人们才追求教育公平,恐怕表达的就是这层意思。

三、教育公平问题的判断原则

何谓教育公平原则?教育公平原则是指以公平与否来评价和选择教育发展模式、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等的价值取向准则,并用来指导和规范人们对待、评价教育主体(教育者或受教育者)的行为方式和思维方式的价值标准与理性法则。就其实质涵义而言,是指教育领域中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所符合的某种“理”,即道理或规律。如果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符合这种道理或规律,那就是公平的,否则就是不公平的。那么,教育公平的“理”或原则有那些呢?我们认为判明教育公平与否,应坚持如下原则。

(一)发展性原则

这里的发展包括教育促进社会发展和人的发展两方面内容。教育促进社会发展首先是指教育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其次是指教育促进社会的综合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包括经济、政治、文化、道德的协调运行和人与自然的互利共生。人的发展是指是否把教育的发展真正落实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和完善上,而这里的人并非指单个人,少数人抑或多数人,而是指社会中的所有人。就是说,凡是有利于人的发展的程度和范围越大的公平观,其进步性和合理性的程度也就越大。我们之所以认为尊师爱生、教学相长是教育教学中处理师生关系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公平的原则,就是因为它有利于促进师生共同进步与发展,尤其是有利于学生健康、全面的成长。

(二)历史性原则

社会发展变化是永恒的,人们之间差异的存在也是永恒的,历史上不存在抽象的、绝对的、永恒的教育公平标准。公平观最终取决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的性质,它“始终只是现存经济关系的或者反映其保守方面或者反映其革命方面的观念化的神圣化的表现。”⑨因此,曾经被认为是公平的,会变成不公平的,反之亦然。评价一种教育公平观是否进步、合理,不能从原则出发,也不能从主观愿望出发,必须把它放到具体的历史背景中加以考虑,而且还要在历史的纵向比较中作出判断。凡是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教育公平观,均具有其历史的进步性与合理性。

(三)差别性原则

对于教育是否公平的评价,不能抹杀差别。恰恰相反,如果被评价者之间是无差别的,他们也就不存在是否公平的问题。公平要求在特定的标准下去消除差别,或者不以特定的差别作为参照系去寻找被评价者的一致性。正如马克思所说:平等的权利“就它的本性来讲,只在于使用同一尺度;但是不同等的个人(如果他们不是不同等的,他们就不成其不同的个人)要用同一尺度去计量,就只有从同一角度去看待他们,从一个特定的方面去对待他们。”10教育公平须以差别为前提,教育公平标准的一致性只是被评价者一致性的提升。的确,教育公平是复杂的,因为它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传统、民族习惯、地理环境以及教育本身等多种因素;同时,人们对教育公平的追求又是永恒的。绝对的、抽象的教育公平是不存在的,所谓的教育公平只能是相对于特定历史条件的具体公平。但是,从某种意义上说,正是人们对教育公平的不懈追求,才不断地推动着教育事业向前发展,使教育从不太公平趋于较公平或更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