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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特殊体育教育专业发展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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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特殊体育教育专业发展对比

1中美两国特殊教育法规保障比较

1.1中国特殊教育法规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相继颁布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义务教育实施细则》、《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等[3],批准加入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为我国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维护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儿童接受教育的权利提供了法制性保障。

1.2美国特殊教育法规背景

美国特殊教育高度发展得益于相关教育法规的制定。为了保障身心障碍者得到应有的教育,以及对身心障碍者人权的尊重,美国建立了相关司法干预。美国残障教育法案中明确规定,适应体育(adaptedphysicaleducation)是特殊教育的一部分。1967年,美国90-170公法正式实施,其第五款明确提出为特殊体育师资的培养和研究提供资金保障。此外,与适应体育有关的美国联邦立法还有:1973年联邦法令PL93-112(504)《复建法》、1975联邦法令PL94-142《残疾儿童教育法案》、1978年联邦法令PL95-606《业余运动法》、1990年联邦法令PL101-336《美国失能者法令》、1990年联邦法令PL101-476《失能者个别教育法》。健全的特殊教育法规,保障了美国特殊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

2特殊体育师资培养模式比较

2.1培养目标

美国特殊体育教育专业的培养目标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多方位特殊教育基础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的培养;二是职业素养的提高。培养目标的实现主要是通过基础课、专业课、专业选修课等课程来丰富学生的知识面,拓宽学生知识的视野,为后续的特殊体育教育专业知识的学习奠定扎实的基础。特殊体育教育专业知识,主要侧重于如何对残疾学生进行评估、诊断和评价,如何根据不同残疾的学生创造性地设计和安排教学,如何灵活地解决教学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实际困难。从中国已开设特殊体育教育专业的体育院校来看,各高校的人才培养目标基本一致,对所要培养人才的质量和规格都提出了总体要求。具体目标主要是培养出具备残疾人体育教学、训练、竞赛、管理、康复、科研等知识和技能的复合型人才,为我国的特殊学校、中小学、残疾人康复机构、社区、残疾人体育机构等部门输送应用型专门人才。

2.2培养形式和学制

美国的高等教育具有区域自治特点,各州根据自身的自治制度安排特殊体育师资的培养形式与学制。如美国俄亥俄州立大学的培养形式,是面向体育专业学生开设特殊体育教育课程,学生若要获得特殊体育教师资格证就必须先取得体育教育资格证书。而东俄勒冈大学则是以所有体育专业学生作为特殊体育师资的培养基础,在培养学制方面,主要是四年制专业培养和3+1模式,即三年体育教育专业加一年特殊体育教育的混合培养模式。这种灵活多变的培养形式与学制,能较好地适应实际需求;在中国,现阶段特殊体育师资的培养,主要由屈指可数的几所本科体育院校来承担,学制四年。主要培养形式有两种:一是设立特殊体育教育专业培养师资;二是以体育教育专业为基础来培养特殊体育师资。相比之下,中国特殊体育师资的培养形式较单一,应向多元化方向发展,拓宽培养途径。

2.3课程设置

特殊体育课程标准是实施特殊体育教育和编制课程的重要依据。美国为加快特殊体育教育的发展,1991年由美国身心障碍与休闲联合会向美国教育部、特殊教育与复健服务部以及人事储备局提出了一项为期五年(1992—1997年)的国家适应体育课程标准和专业证照检定的建置方案,并于1992年颁布和推行了纲要文件———适应体育课程国家标准[4]。美国课程国家标准为特殊体育教育专业课程的设置提供了重要依据,其核心内容包括15项特殊体育课程专业标准及其主要目标所规定的知能要求。在课程的设置上,特殊体育教育专业理论与实践结合的非常紧密,包括基础课程、专业课程和实践课程三个核心部分。基础课程涉及知识范围很广,既有社会科学又有自然科学,但体育运动学占较大比重,如运动生理学、运动保健学、运动训练学、运动心理学等;专业课程包括残疾人通识理论和残疾人体育教育专业理论两大块,后者涉及的课程包括残疾人体育教育概论、特殊体育教学法、特殊儿童的运动评价、特殊体育的历史与法律等;实践课程也是美国特殊体育教育专业课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实用实践经验》(PracticumExpe-rienceProvided)这门课程就是专门针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而开设的。实践课程使学生在学习和实践过程中,掌握特殊体育教育的相关知识,将理论运用于实践,从实践中总结经验,吸取教训。课程设置是专业建设的核心,是决定人才培养质量的关键所在。特殊体育属于交叉学科,在专业课程的设置上需要高度整合。而目前中国各体育院校特殊体育教育专业的课程整合度不够,课程体系主要为教育学、体育学和康复医学类。笔者认为,特殊体育教育专业的课程性质要突显出“特殊”二字,应针对学生将来就业对象———残疾人多开设残疾人体育类课程,而不是以体育类课程为主、特殊体育为辅的本末倒置形式来设置课程。应突出“特殊体育”的核心课程地位,培养社会亟需的特殊体育人才。在课程的设置上应尽量克服主讲教师专业素养和特殊体育器材设备条件等弊病,加大残疾人体育类课程的比重,设计出更为合理的特殊体育教育专业课程体系。

3特殊体育教育评估体系比较

1973年美国出版了特殊体育教师培养指南,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美国教育部要求制定特殊体育师资培训标准,以评定特殊体育师资的培养质量。为此,1984年美国Oak-ley推出了本科阶段特殊体育师资评估指南。此外,师资培养质量的鉴定还依赖于专业证书制度的执行。在美国,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在获得普通学校教师资格证书的同时还要取得特殊学校的教师资格证书。而要获得这种证书,需要通过一系列的资格考试,并且证书具有时效性,有效期一般为五年,五年后重新认定资格。可见,美国特殊体育教育质量的评估体系已相对完善;在中国,特殊体育师资的培养缺乏权威的培养指南和质量评估标准,尚未建立起特殊体育教师资格认定制度,对特殊体育教师所应具备的特殊专业技能也缺乏详细的规定,特殊体育教育评估体系尚待完善。

4结论与建议

4.1结论

(1)美国半个世纪以来对特殊体育教育专业的培养经验非常丰富;而中国特殊体育教育专业的发展正处于起步阶段,培养体系仍需逐步地完善。

(2)健全的特殊教育法规保障了美国特殊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中国也颁布了相应的残疾人教育法规,但仍需进一步完善残疾人教育法律的保障体系。

(3)中美两国特殊体育教育专业的培养目标,在定位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中国的培养目标主要定位于培养以教学为主的复合型人才,目标辐射面较广;而美国特殊体育教育专业的培养目标相对要更加清晰,主要侧重于培养特殊体育教师,围绕着“如何教学”的问题来培养人才。

(4)在培养形式与学制方面,美国的培养形式体现出多样化、多元化的特点;而中国特殊体育师资的培养形式较单一,应向多元化方向发展,拓宽培养途径。

(5)课程的设置上,特殊体育教育专业需将“体育”与“特殊教育”高度的整合。美国课程的设置相对来说整合度更高,理论和实践紧密结合,突出了特殊体育课程的重要性;而中国仍是以体育类课程为主,特殊体育为辅的本末倒置形式来设置课程。

(6)美国特殊体育教育质量的评估体系已相对完善;而中国缺乏权威的培养指南和质量评估标准,尚未建立特殊体育教师资格认定制度,特殊体育教育评估体系尚待完善。

4.2建议

(1)增设特殊体育教育培养方向。中国特殊教育事业,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的进步得到了迅速发展,据《2010年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全国为盲、聋、智残少年儿童兴办的特殊教育学校发展到1705所,义务教育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有2775个,在校的盲、聋、智残学生51.9万人。形成了以特殊教育学校为主、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为辅的办学模式。特殊教育的发展依赖于大量具有特殊教育技能、掌握特殊教育理论的教师。对于体育教育专业来讲,对特殊体育师资的培养已成为一项紧迫的任务。目前,社会需求与特殊体育师资培养之间供需矛盾突出。只有加大培养力度,才能得以缓解。根据我国目前的教育现状,在体育教育专业中增设特殊体育教育培养方向,不失为一个合理的途径。特殊体育教育方向,使学生在掌握体育教育基本技能和知识的基础上,熟悉残疾人生理、心理等方面的知识,以便日后能真正胜任特殊学校的体育教学工作,或普通学校跟班就读残疾学生的体育教学工作。

(2)整合教育资源,培养形式多样化。①目前,中国特殊体育师资培养的主要渠道是高校开设的特殊体育教育专业,也就是由体育院校招收特殊体育教育专业学生。根据相应的培养目标对其进行专业的培养,但这种培养模式易受到教育资源的限制,如特殊专业的师资,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培养人才的质量;②开设特殊体育教育的高校应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充分整合校本的教育资源,建立体育教育专业和特殊教育专业联合培养模式,最大程度上优化校本资源,以解决特殊体育师资培养的资源问题,切实提高特殊体育教育专业人才的质量;③在职培养。可通过进修等在职培养形式对中小学体育教师,甚至是幼儿园教师进行特殊专业知识的提升,以改善我国基础教育中特殊体育师资匮乏的现状。

(3)健全残疾人教育法规。中国的特殊教育法规与美国相比,还存在着一定差距。主要体现在法案不明细,指导性不强、理论指导与具体实践操作之间仍存在脱节现象。因此,建议相关部门加强特殊教育的相关立法,完善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政策体系,使得实际操作有法可循,依法保障残疾人接受体育教育权利。

(4)建立建全特殊体育师资资格认定标准。中国2001年开始施行了教师资格认证制度,建立了相应的教师资格认证标准,但目前教师资格认证标准存在“一刀切”的现象,特殊体育教师和普通教师所持有的资格证书相同,缺乏针对特殊专业制定的教师资格认定标准。特殊体育教育是一门对专业技能要求很高的专业,所培养的人才除应具备专业的教育教学技能外,还需要有广博的残疾人体育知识。如果采用普通教师的资格认定标准,评定特殊体育师资将不利于推进特殊体育的专业化。因此,应建立特殊体育教师资格认定标准,包括教师职业准入标准、教师知识结构标准和教师教学能力标准。根据目前中国的教育国情,可实行“双证上岗”,即特殊体育教师在持有普通教师资格证书的同时,需取得特殊体育教师资格证书方可上岗。(本文来自于《体育研究与教育》杂志。《体育研究与教育》杂志简介详见)

作者:郭晓琴单位:南昌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体育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