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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知识产权素质教育是教育与时俱进的需要
教育受一定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制约并为一定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服务。知识产权战略地位的凸显,彰显着知识产权教育与创新人才培养的重要性与紧迫感。加强知识产权素质教育,培养大学生创造、使用、管理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知识和技能,是知识经济时代对高等教育提出的新要求,更是实施我国知识产权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保障。这是因为:
(一)知识产权素质已是知识经济时代公民的基本素质。这是由知识产权涉及领域的广泛性决定的。知识产权的客体涵盖科技、文学、艺术、信息等各个领域;知识产权活动涉及知识产品的创造、使用、管理和保护等各个环节,渗透到了社会生产和生活的各个方面;知识产权的利益群体包括广泛的创作群体、应用群体和消费群体,知识产权保护影响到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知识产权学科是法律、管理、经济、文化、科技、信息等众多学科复合交叉而形成的边缘学科,知识产权问题已经成为众多学科的研究对象。因此,具备一定的知识产权素质,积极主动地参与创新、合法有效地应用创新成果、维护自己的权益、尊重他人的劳动,已是这个时代每一个公民无法回避的基本生活方式。
(二)知识产权素质更是知识经济时代创新人才的必备素质。这是由创新人才的创新品质决定的。创新人才是具备一定的创造新知识成果能力的人才,其核心素质应该是创新意识与创新技能。在知识信息产权化的社会中,二者均与创新主体的知识产权素质息息相关。一方面,知识产权是创新的产物,但创新的产物并不自然等于知识产权,只有创新主体具有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才能将创新成果转化为自主知识产权,才能将技术优势转化为市场优势;另一方面,知识产权素质还具有促进创新的功能,因为鼓励和促进创新是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宗旨,只有创新主体充分了解知识产权制度,才能形成创新动力,才能避免重复研究与开发,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创新意识和创新技能。此外,创新主体良好的知识产权素质,有助于形成尊重知识、尊重劳动的良好创新环境,保证创新成本的回收和合理回报的获得。这是创新活动良性循环的基本保障。因此,在当今社会,无论是公民的素质教育,还是创新人才的培养,知识产权素质教育都应是其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一)高校应是知识产权素质教育的主阵地。知识产权教育是个系统工程。有学者建议构建由小学知识产权启蒙教育、中学知识产权基础教育、大学知识产权普及教育与专业教育和在职人员知识产权培训等五部分组成的中国知识产权教育体系[1]。在小学、中学、大学知识产权素质教育的三个层次中,高校应是知识产权素质教育的主阵地。这是因为:首先,知识产权涉及领域的广泛性和内容的专业性决定了受教育者必须具有较强的接受能力。其次,知识产权的工具性决定了知识产权素质教育不仅是意识或观念教育,而且还包括一定的运用技能的培养,这是中小学教育所不能达到的。再次,高校本身就是创新的基地,创新主体也大都源自高校。最后,中国中小学教育一时还难以摆脱“应试”的特点,哪怕是观念形态的知识产权素质教育也难有保障。总之,知识产权素质教育是应该从娃娃抓起,但高校的知识产权素质教育更为重要。
(二)知识产权素质教育应是高校创新素质教育的侧重点。在社会发展的不同时期,在教育的不同阶段或不同层次,素质教育的侧重点应有所不同。如果说“高校应把提高大学生的创新素质作为知识经济时代高校素质教育的侧重点”[2]已是社会共识的话,那么现阶段知识产权素质教育就应是创新素质教育这个侧重点的侧重点。这是由现阶段我国知识产权素质教育所具有的重要性、薄弱性和艰巨性的时代特点决定的。关于重要性和薄弱性已有论及,也易于理解,故不赘述。至于艰巨性,主要是指中国传统文化与现代知识产权文化的冲突所带来的文化认同上的困难。知识产权文化的内在结构分为两个层面:一是观念形态的知识产权文化,包括知识产权学说、意识、习惯等;二是制度形态的知识产权文化,包括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及规范、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设施等方面[3]。从观念形态上看,西方知识产权法是建立在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理性主义基础之上的,与我国传统文化的义务本位、专制主义、人伦理性格格不入;从制度形态上看,近代中国引入知识产权制度是一种“被迫性移植”,缺乏社会认同的文化基础[4]。中国传统文化中不仅缺乏知识产权伦理意识,而且其“重义轻利”的财产观、“信而好古,述而不作”的学术观,与现代知识产权尊重权利、激励创新的价值观、伦理观相对立[5]。因此,强化知识产权观念教育,培养知识产权文化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制建设和发展的重要内容。但观念的教化与文化的培育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西方知识产权制度历经了文艺复兴、宗教改革、罗马法复兴“三R”运动和资产阶级革命几百年的文化准备,而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在TRIPS协议“最低保护原则”的制约下,已经没有了这种自由、渐进式发展的机会,中国在知识产权法律建设方面仅用了20年的时间就追上了西方社会至少一百年的步伐,但人们观念的转变却要慢得多。国际化制度与本土化观念的强大落差,不仅影响了制度的贯彻执行,也加剧了我国知识产权教育的难度。可见,高校的知识产权素质教育不仅是创新教育的需要,还是知识产权文化建设和制度建设的需要。
三、高校知识产权素质教育的性质与功能
高校知识产权素质教育是相对于知识产权专业教育而言,其教育对象为法学等专业之外的学生,教育目标是培养学生的知识产权创造、利用、管理和保护方面的知识和技能。由于人们对创新存在一定的误解,往往把创新等同于科技创新、把创新人才等同于科技创新人才、把知识产权创造等同于专利创造,进而认为知识产权与科技人员的关系最为密切,理工科学生最需要知识产权素质教育,而其他文科专业学生似乎无关紧要,至少不那么迫切。实践中,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倾向于把理工科院校指定为知识产权教育与人才培养基地的做法,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这种误解。观念引领行动。上述误解已经对高校知识产权素质教育的定性与定位产生了一定的影响。综观我国高校知识产权素质教育的现状,理工科院校的呼声、关注度和开课率都明显高于其他院校。强化理工科学生知识产权素质教育是必须的,但不能同时弱化甚至淹没其他学科学生的同样需要。实际上,“知识产权与几乎所有专业都密切相关”(黄瑞耀等,2005),任何人都可能是知识产品的创造者和知识产权的拥有者,任何专业的学生都需要有创新思维和创新教育。因此,从知识产权素质的重要性和普遍性上看,高校的知识产权素质教育首先应是通识教育。
此外,知识产权素质教育还具有专业技能教育的性质和功能。创新素质包括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以创新意识为主要培养目标的通识教育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创新能力,但难以满足创新人才对知识产权知识和技能的需求,况且不同专业领域的创新人才所需要的知识产权知识和技能也有所不同。比如,理工科专业的学生是未来科技创新人才的源泉,需要掌握更多的专利、技术秘密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历史、中文、新闻、艺术、广告、音乐、外语、建筑等专业的学生,将来主要从事文化创新,需要掌握更多的版权知识和技能;经济、管理等专业的学生,则应当具有较强的商业标志保护与管理意识和能力,需要掌握更多的知识产权管理知识和技能。这些与专业相关的知识产权素质是通识教育所无法满足的,只能通过知识产权专业素质教育才能获得。可见,高校知识产权素质教育具有通识教育与专业基础教育双重属性,兼具创新意识教育和创新能力培养双重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