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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重视学前教育的有关文件1983年3月,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湖南省教育委员会《关于发展湖南省幼儿教育的报告》。湖南省政府于1988年转发了《省教委关于发展湖南省幼儿教育的报告的通知》。2000年1月,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的意见》。2005年8月19日,湖南省教育厅等单位下发了《关于加快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2008年,根据建设教育强省的要求,湖南省教育厅颁发了《关于促进农村学前教育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快推进农村学前三年教育的发展。
1.2规范学前教育机构建设与管理的有关文件为规范办园行为,2002年12月《湖南省学前教育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出台,2003年湖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印发了《湖南省幼儿园督导评估工作指导纲要》。2008年,湖南省教育厅制定了《湖南省幼儿园办园标准》。2004年9月28日,经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修订后的《长沙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由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实施。
1.3幼儿园保教工作的文件湖南省卫生厅、湖南省教委于1995年2月《湖南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2年7月,湖南省教育厅颁布了《湖南省〈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实施意见》。
1.4示范性幼儿园标准的有关规定1991年,湖南省教育委员会颁布了《湖南省示范性幼儿园标准(试行)》。2003年9月,湖南省教育厅印发了《湖南省示范性幼儿园标准》的通知。与《湖南省示范性幼儿园标准(试行)》相配套的《湖南省示范幼儿园验收细则(试行讨论稿)》随之由湖南省教育委员会颁布。
1.5农村学前教育的有关文件1991年,湖南省教育委员会颁布《湖南省农村学前班管理办法(试行)》。2000年1月,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的意见》。2004年2月,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2008年,根据建设教育强省的要求,湖南省教育厅颁发了《关于促进农村学前教育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快推进农村学前三年教育的发展。
1.6民办学前教育的有关规定湖南省各级主管部门在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规范管理出台了一些文件,如株洲市出台了《株洲市民办幼儿园审批条件(试行)》、《株洲市民办幼儿活动站审批条件(试行)》、《株洲市民办托儿所审批条件(试行)》等规章制度,加强了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有效管理。
1.7学前教育师资建设的有关规定1987年,湖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转发了省教委制定的《湖南省事业单位幼儿园教师职务聘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2008年8月,湖南省教育厅制订了《关于加强湖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教育体系建设的意见》,以切实加强教师教育体系建设。湖南省在学前教育政策和法规方面所做的工作,在一定时间内很好地促进了湖南省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
2湖南省学前教育地方性法规建设问题
2.1学前教育法规层级较低,没有形成系统、规范的体系从湖南省学前教育地方性法规建设的现状可知,湖南省教育厅20世纪90年代以来,出台的属于学前教育地方性教育法律及规章的除了《长沙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外,其余的均属规范性文件。这些规范性文件主要有三类:一类是对全省学前教育教学及管理工作进行规范的文件;一类是对学前教育管理中的重要问题提出具体政策的政策性文件;一类是部分城市加强学前教育管理建设的规定。这些规范性文件在地方性教育法规体系中层级较低,且没有形成系统、规范的学前教育法规体系。同时,由于不同的部门对学前教育法规的表述各有不同,容易导致对相关表述的理解不一致或产生歧义。
2.2学前教育有关领域存在法律漏洞或缺乏有力的法律保障第一,管理体制脆弱,公办幼儿园发展空间萎缩。一些地方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对学前教育发展缺乏责任意识和宏观规划。目前,湖南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均未设立专门的学前教育管理机构,市(州)、县两级教研机构大多没有设置学前教育教研员,乡镇一级学前教育管理则更为薄弱。办园体制的改革使公办幼儿园面临发展困难。公办幼儿园在计划经济时代是公益性和福利性的事业,随着经济体制的转换,一些企业和事业单位为减少包袱,办园积极性下降,某些地方甚至公然“卖”园。第二,民办幼儿园存在种种隐患,需要进一步规范。近年来,各种社会力量所办的幼儿园发展很快,他们的出现一方面方便了群众,缓解了幼儿入园难的问题;另一方面,为数不少的民办幼儿园存在场地小、环境差、保教队伍素质偏低、教学、安全、卫生缺乏督导和必要的法律保障,这必然会对社会力量办学的积极性和学前教育的质量产生消极影响。第三,各种早教机构缺乏有力监管。当前,社会上各种从事0-3岁的早教机构大量涌现,大部分早教机构没有到教育部门备案,无教育部门监管,教育质量良莠不齐。一些早教机构收费昂贵,也无需接受物价局教育收费的监管。因为目前的学前教育法规并没有将社会性的早教机构视为调整对象,早教机构缺乏相关的法规保障,政府职能部门在管理上出现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第四,幼儿教师应用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等缺乏相应保障。当前,由于对学前教育的认识不足,对幼儿教师专业化地位的漠视,导致幼儿教师应有的法律地位和一些权利义务得不到相应保障。比如,幼儿教师的教师资格认定、培训、学习等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尤其是占幼儿园教师总数70%的农村幼儿教师,身份与待遇的问题都没有得到解决,必然严重影响教师队伍的稳定与教育质量的提高。第五,地级市学前教育管理制度相对不足。目前,湖南省制定本地区学前教育综合性管理法规的地级市很少,省内各地级市关于学前教育的管理制度相对不足,仅有长沙制定了《长沙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其他地级市仅在幼儿园管理的某些方面制定了相关规定,地级市学前教育规章、制度存在相当多的空白、疏漏和不完善之处,地方政府对本地区学前教育的管理势必受影响。第六,农村学前教育的发展总体滞后,农村学前教育管理不规范。到目前为止,没有一部用以专门指导农村学前教育的法律法规。农村学前教育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指导,这样的状况使农村学前教育资金、人员方面的调配得不到法律的保障,资源难以实行政策上的有效配置,农村学前教育难以走出困境。
3完善学前教育地方性法规体系对策
3.1制定新法规,提高立法层次,填补相关空白目前,湖南省尚无一部学前教育“基本法”——《湖南省学前教育管理条例》来统领湖南省地方性学前教育法规体系。我国已有一些省市制定了《学前教育管理体例》,如《江苏省学前教育管理条例》、《北京市学前教育管理条例》、《合肥市学前教育管理条例》、《淮南市学前教育管理条例》等,2013年安徽省已启动立法调研,《安徽省学前教育管理条例》正在酝酿出台。湖南省可以借鉴其他省市的立法经验,提高学前教育地方性法规体系的立法层次。除此之外,湖南省还应尽快制定的法规有:一是《湖南省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目前,民办幼儿园内外环境中还存在许多问题和隐患,需要制订相关的法规予以规范。二是《湖南省学前家庭教育指南》、《湖南省社会教育大纲》等。因家庭、幼儿园、社会的相互作用,应考虑制定《湖南省学前家庭教育指南》、《湖南省社会教育大纲》等。三是《湖南省胎教指导大纲》、《湖南省0-3岁婴幼儿教养指南》等。目前,人们对0-3岁婴幼儿的早期教育需求不断高涨,但早期教育机构因无法律法规约束而乱象丛生,不规范行为时有发生。规范早教机构,加强对他们的科学管理,推进我国托幼一体化建设已势在必行。
3.2修订和完善相关政策法规目前,我们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学前教育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因此,一些政策法规应予以修订。比如,1991年颁布的《湖南省农村学前班管理办法》至今已有20余年,已难以应对新时期农村学前教育变化所带来的挑战,需要予以修订。学前教育特别是农村学前教育的地位需要从法律上予以确立,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农村学前教育的可持续发展和教育质量的不断提高。另外,幼儿教师特别农村幼儿教师是需要关注的一个社会群体,他们的生存状况的好坏直接影响学前教育教师队伍的稳定和学前教育质量的高低。学前教育教师的有关规定也应予以修订,在提高幼儿教师待遇、实行幼儿教师资格认证制度、加强师资培训等方面给予幼儿教师法律上的保障。
3.3整合现有的政策法规首先,梳理并整合学前教育有关政策。湖南省制定的一系列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需要进一步梳理、整合到学前教育法规中来,并予以完善,内容主要包括:关于学前教育基本问题的规定;关于学前教育机构的规定;关于学前教育实施中各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等。另外,政策性文件中关于学前教育各个方面表述不一致之处,应通过法规予以统一。比如,可将《湖南省示范幼儿园标准(试行)》整合到《湖南省幼儿园(班)登记注册办法》中去。我们可以借鉴国际通用的准入制度,逐步取消幼儿园评级制度,所有的幼儿园都设置相同的准入机制,对所有公立幼儿园和私立幼儿园都进行同样的考核监督,保证每个幼儿的受教育质量大致平等。其次,针对地级市学前教育规章、制度存在相当多的空白、疏漏和不完善之处的问题,有重点地查漏补缺,予以完善。
3.4保障弱势儿童群体的受教育权弱势儿童的学前教育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如果长期得不到解决,不仅影响学前教育事业的均衡发展,而且有悖于教育公平。如何解决这些问题?首先,要从机制上给予保证。政府要结合各地的基本情况和教育现状,建立针对弱势儿童保育和教育的法律保障机制,明确政府在保障弱势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方面的责任和义务,确保每一个弱势儿童都享受到公共教育的阳光。其次,要出台专项学前教育政策,充分调动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力量,制定补偿性的保育和教育项目,逐步缩小弱势儿童与其他儿童的差距。第三,政府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的作用,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列出弱势儿童专项保育和教育经费,并加强对这些经费的监管,保证专款专用,实现对流动与留守儿童、贫困儿童、少数民族儿童学前教育的扶持,促进全国各地区、各民族学前教育的均衡发展。
作者:梁红丽单位:湖南广播电视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