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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政策通常对法治政府的建设有着重要作用,这不仅能促进国家位于法律的指导下开展相关工作,而且还能为各族人民提供利益保障,加强国家转型,并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但需要改善的内容却很多,这就需国家不断的改进与努力。基于此,本文主要对行政强制法实施的意义进行分析,并提出了党校法律的教育策略。
关键词:行政强制法;党校;法律;教育
依法治国作为国家治理的基本战略,其建设不仅依赖于完善化法律制度,而且执法主体与人员具备的法律素养也对依法治国的顺利实现有着决定性影响。随着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依法治国的建设问题也得到了突破性的进展,但是,执法主体以及人员自身的法律素养却无法得到有效提高。对于党员干部而言,因为其并非是法律专业的,对相关法律条款缺乏深刻理解,再加上部分行政管理者在对问题处理时,只是依据自身的意愿,而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办事,导致其缺乏相应的行政理念。因此,执法主体的行政干部需注重自身的法律素养建设,党校也需担负起教育党员干部的重任,这通常是依法治国开展的主要要求,基于此,需注重党校在教育党员干部中的作用充分发挥,并在教育中采取正确的教育方法,从而确保法律教育的质量得到显著提高。
一、行政强制法视域下党校法律教育现状
行政强制法视域下,全面加强党校法律教育已经成为一种必然趋势。但就当前党校法律教育现状来说,依然存在诸多问题。具体来说,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在当前党校的法律教育中,党校教师在实际进行教学时,并未与学生之间进行沟通和互动。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师生沟通不够,致使教师在开展法律教学时,根本无法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同时,党校教师在开展教学时,依然以自己作为法律教学的主导者,对学生进行知识灌输。在这种情况下,学生始终处于被动的学习模式下,致使党校法律教育效果不佳。另外,党校法律教师在开展教学时,依然是采用一张嘴、一支粉笔的手段,致使现代化教学手段并未得到应用,难以真正提升党校法律教育的有效性。另一方面,从党校法律教育选材上来说,依然存在选材不恰当的现象。具体来说,党校在选择法律教材时,应结合法律教学的特点,选择理论性与实践性相结合的教材。同时,由于党校学生来源于不同的政府部门,其工作背景也存在显著的差异性。但是党校在选择教材的时候,并未关注这一点,致使法律教育内容难以满足所有党校学生的学习需求。
二、行政强制法实施的法治意义
(一)有效解决了行政强制下“散”“软”“乱”的问题
行政强制通常涉及到对于公民人身权限制以及对公民财产权处分,其属于极其典型的一种损益行政的行为,对法人、公民、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的行政执法的方式有着重要影响。长时间以来,我国的行政强制通常存有“散”“软”“乱”等问题,所谓“散”,主要指相关行政强制中的规定分布于大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中,诸多的单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的规章制度对行政强制进行了明确规定,极其分散;所谓“软”,主要指在部分领域当中,行政机关的强制手段欠缺,效率较低,执法力度不足,无法依法履行全部职责,无法有效维护公众的利益以及社会秩序,从而影响到行政管理的目标实现;所谓“乱”,主要指行政强制权设置与实施起来较为混乱,法律、法规、地方规章制度等都能设置行政强制,且具备行政强制的开展权的主体通常涉及了许多的行政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组织,由于执法主体较多,就会出现职责的交叉冲突,再加上规范监督的力度不足,就会造成滥用行政强制权的状况[1]。由此可知,行政强制造成了诸多问题,这就会使政府和公民的关系严重恶化,而《行政强制法》的颁布,则代表着行政强制实现法制化,这通常能够使行政强制中存有的“散”“软”“乱”等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二)公民具备了抵御行政强制侵害的法律盾牌
行政强制权通常具备特殊伤害性以及本能扩张性,且该伤害主要表现在事后无法进行完全的补救。通过多年的法制改革,人们愈来愈清晰的认识到毫无约束的行政权通常是极其危险的,秩序为本、嗜好集权、缺乏透明等相关特性,则是传统化行政模式以及行政权运动机制的主要弊端,随着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的逐渐发展,这些弊端和人对于行政权的运行机制提出的控诉要求相差甚远,必须进行相应的革新,经过专门立法,有效监督与约束行政强制权的实施[2]。行政强制法主要指“授予且控制行政强制权立法”,更注重对行政强制造成伤害的减少,对行政强制权实施的约束,其价值主要指坚持平衡理念,注重兼顾原则的贯彻与落实,加强权利的约束力,强化权利的保护,由此可知,行政强制法就成了对行政强制相关行为产生侵害进行抵御的法律盾牌。
(三)为依法行政提供有效的依据
行政强制法的实施为行政强制的开展提供了有效的保障。对于任何的法律法规而言,其具备的社会价值都是经过贯彻呈现出来的,不然就是一纸空文。基于此,对于应该知道的相关法律所明确规定的义务而不履行的人,则可通过强制措施,促使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履行义务,执行法律,以确保法律法规实现顺利开展,并维护相关法律法规具备的严肃性,对法制的尊严进行维护[3]。行政强制法出台,则可以为政府开展行政强制给予相应的依据与保障。与此同时,行政强制法对于行政机关开展的行政强制程序与权限实施了详细规定,这不仅有助于行政机关能够依法行政,而且还能对行政强制开展的行为进行规范。
(四)促进政府的法治建设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明确指出促进依法行政以及法治政府建设的基本方针、整体构想、基本原则,要求其将法治政府的建设作为奋斗目标,通过依法行政的全局体制作为创新的突破口,强化领导干部开展依法行政的能力以及意识,促进法治建设的质量,对行政权利的运动实施规范,确保法律法规的顺利执行。依法行政的全面促进,需促进政府执行力以及公信力的不断提高。对于行政强制权而言,其通常具有侵益性,若不将其融入到法治化轨道,让其游离在法律控制与约束外,就会影响到政府的法治建设以及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行政强制法视域下党校法律教育策略
(一)灵活选择党校法律教材
党校法律教育不仅仅是对法理进行研究,党校学生法律学习的最终目的就是将其运用到实际工作中,给其具体的工作提供指导。因此,在优化党校法律教育时,应关注法律教材的选择。首先,应保证选择的法律教材具有一定深度。这主要是因为党校的学生具备比较丰富的行政经验、法治知识,在选择教材是不能停留在表面上,必须要选择具备价值和研究意义的法律教材。其次,法律教材选择时应保障体现性。在党校对学生进行法律教育活动,是一种高档次、具备前瞻性、教育性的活动。因此,在具体进行选材时,一定要站在理论的最前沿,结合法律制度的发展、修订等,及时对法律教材内容进行更新,确保其具有极强的体现性。最后,还应保证选材的灵活性。因为党校的学生基本上都是来自于各个行政部分,对其进行法律教育不能停留在表层上,还应促使其将党校教育中获得的知识,和自身的岗位结合起来,运用相关的法律知识,指导其更好地开展工作。
(二)互动教学法
互动教学法通常要求转变传统化党校法律的教学中将教师为中心的局面,注重党校学员实际参与度的增强,并通过互动教学,实现相应的教学目标,以此促进党校教师和学员之间的有效沟通与交流,以促使学员的理论水平实现有效提高。在对行政强制法开展教学时,需对其中的有关概念进行了解,想要实现互动的要求,可将行政强制法的有关概念阐述给学员,从各个部门人员的行政行为作为出发点,对行政强制权实施探讨,并由教师与学员对行政强制的相关例子能否满足国家的规定实施探讨[4]。最后,教师对学员探讨的相关问题实施概括与总结,并对行政强制具体概念实施总结,这不仅可以对法律教材当中晦涩难懂的概念实施有效解释,而且还能使学员更加形象且生动的接受相关法律知识,并实现高效学习。
(三)案例教育法
法律作为具有较强实践性的一门学科,案例教育通常在法律教育中有着重要地位。将案例教育运用于法律教学中,通常有着显著效果,但是,因为案例教育存有一定的针对性,因此,需做足充分准备,教师只有注重有关案例的灵活准备,才能实现事半功倍的教育效果。案例教育之前,党校教师需对案例实施改变与收集,在课堂当中以口述或文本介绍的形式,将相关案例介绍给学员,而教师则根据案例提出相应的问题,引导学生依据问题实施思考,并对问题的原因实施分析[5]。例如,对行政强制法开展教学时,教师可将钓鱼执法作为教学案例,若学员认为钓鱼执法违背了依法治国的原则,具体是违反了哪部法律原则?法律中规定的依据是哪一条?同时,钓鱼执法并不是第一次出现,为什么钓鱼执法在法庭上无法得到法官的支持?钓鱼执法在依法治国中有着什么深刻意义?经过对相关问题进行深入探究,就能使学员深刻理解到依法治国及行政强制的概念。案例教育当中,需充分注重案例教育注重精,而不是多,若具体教学中运用到较多的案例,就会使学员感到眼花缭乱。基于此,党校法律的教师需注重度量原则。选择案例的时候,需突破空间与时间的限制,并注重热门案例的选择,或者是选择具有历史性的有关案例,同时,教师还能选择本地的案例,或国内、国外的经典案例,以实现案例教学的整体范围扩大。
四、结语
综上所述,行政强制的制度属于我国法律中的重要制度,构建与完善相关法律制度,通常对法制建设有着重要作用,其不仅能达到依法行政,而且还能实现人权的保护,从而为我国的法治建设发展奠定夯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谢乾丰.新时代视域下党校党建工作的优势及路径选择[J].理论建设,2019,181(03):73-79.
[2]李燕凌.《行政强制法》视角下党校法律教育研究[J].长江丛刊,2018(36):228,230.
[3]唐京.解析我国《行政强制法》的新构架、新理念[J].中共四川省委省级机关党校学报,2011(03):80-83.
[4]邹慧茹.《行政强制法》视野下党校法律教育分析[J].楚天法治,2015(05):18.
[5]张懿.浅谈《行政强制法》视野下的党校法治教育[J].法制博览,2016(32):121-122+120.
作者:韦应花 单位:中共景泰县委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