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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教育误区与其模式革新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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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教育误区与其模式革新探索

本文作者:熊超作者单位:广西教育学院

教学实践中的误区和不足

(一)对学生法律素质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法律素质教育重视不够

很多学生,包括老师甚至于学校管理者都存在一个误区,那就是认为学好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就能成为合格人才,都将法律素质置于一个可有可无的位置。在药家鑫一审开庭后判决前,笔者作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授课老师专门做了一项调查,其中一个问题就是“你认为药家鑫到底该不该判死刑,如果认为不应该,那么说明理由”。全班有38人,有15人认为不应该判处死刑,其理由各不相同,但其中有一个理由居然是“药家鑫钢琴水平那么高,杀了他太可惜了”。笔者接着补充提问:“那你觉得怎么处理好”,回答更是惊人:“判他两年,出来后让他做钢琴老师吧。”我们在这里不追究该学生的法律素质如何,但从这一回答可以得出一个危险信号,那就是很多学生将专业知识等同于做人的全部,只要学习好、专业素质好就肯定是个对社会有用的人才。至于思想道德、政治法律素质都是软件,可有可无。这其中就包括药家鑫。《法制日报》记者曾提问药家鑫:“你们有德育课吗?”药家鑫答:“有。但我考虑更多的是专业上的事和以后生活的事。”[2]这种思想在我们社会生活中有大片的生存土壤,而且整个社会对大学生的评价体系也确实存在问题,比如用人单位招工看中的也主要是专业成绩,并不考察当事人其他素质,这些导向使得在《法律基础课》上埋头看专业课的大有人在,而且很多教师也只能对此睁只眼闭只眼,从行为上默认了该行为的合理性,承认了法律素质教育的附属性。此外,教育主管部门对大学生的法律素质教育也重视不够。2006年以前高校有专门的《法律基础》课,共51个学时,现在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合并为一门课而学时还是51个学时,在课时上压缩了一半以上。而且,学校对法律素质教育师资配置也不够重视。高校的法制教育主要贯穿在思想政治教育之中,现在对大学生的法律素质教育主要体现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过程中,而思想政治教育老师很多都是半路出家,从其他的部门或者岗位转岗从事思想政治教育课教学工作,专业水平和学历都参差不齐。没有经过多年专门法律教育的老师,其教学的质量和水平可想而知,提高学生的法律素质更无从谈起。

(二)重视法律知识的传授而轻视法律素质的整体提高

我们社会需要的是高素质的人才,其中必然包含了法律素质,但法律知识的传授并不等同于法律素质教育。法律素质教育应该是教育公民知法、守法并学会用法,形成良好的守法、用法和护法习惯,自觉树立法律权威。[3]在实践教学中,任课教师迫于课时短等原因,对学生的法制教育仅限于法律常识的灌输,至于为什么要守法以及法的价值,对法律的信仰教育往往被忽略。许多人片面地认为只要学生拥有了法律知识,就能够运用法律指导行为,处理问题,法律素质就提高了。而大学老师之所以踏入这个误区,除了自身的认识能力外,还有很多深层次的原因,比如社会的,传统的,以及学校管理者的导向等等。作为一个传统上崇尚“人治”的国家,法都是不示之于众的,而且为官者也认为这样的“法”才具有最大的威慑力,才能统治好老百姓。到了近代,我们为了融入世界才制定了现代意义上的法律,对于普通人来讲,懂不懂法律,有没有法律素养就在于他懂得多少的法律法规。相对如此薄弱的法制传统,能够关心并懂得一定的法律规范,确实已难能可贵,应该算具有了一定的法律素质。但随着时代的发展,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等治国方略的提出,对公民法律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了解简单的法律法规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从药家鑫案就可以看出,药家鑫作为一名大三的学生,已经学习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作为有资质的驾驶员也应该知道发生交通事故如何处理,而事故发生后他却选择了用极端的犯罪的方法来解决问题,而不是遵守法律,按照法律的程序来解决问题,其原因仅仅是“怀疑张某看到了他轿车的车牌号,因担心以后张某找麻烦”。法律在药家鑫眼里根本就算不了什么,一个小小的理由都可以大过庄严的法律。可以说,药家鑫虽有法律知识但没有法律素质,他不懂得学法是为了更好地守法、用法,将法律作为行为的最高准则。从药家鑫就可以看出,法律素质的重要性。

(三)轻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中法律基础部分的教学。

在高等院校,法制教育的主渠道就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开设与教学,具体落脚点就是法律基础部分的教学。但在实践教学中任课教师并没有将法律基础教学摆在一个重要的位置,这在该门课程中法律基础部分分配的课时就能看出。本来法律基础原先作为一门独立课程时分配51个课时,现在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合并为一门课而学时仍然是51个。在课时上压缩了一半以上,而且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材中共八章内容,只有最后两章涉及到法律。实践中很多高校将法制教育内容限定在十课时左右,这与我们建设法制国家的发展方向是不相符的。国家已经将依法治国作为方略写入了宪法,依法治国是国家发展的总方向,大学生作为国家的高素质人才,未来的国家建设者,将决定未来国家的发展和走向,今天大学生的素质就商定着明天国家的素质。

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立体模式的初步构想

(一)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立体模式的构思及说明

大学生法律素质是大学生所具有的法律知识、法律意识和运用法律的能力与水平的综合体现,是大学生的内在观念范式和外在行为方式的统一。大学生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人才综合素质的要求,除了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和专业素质外,还应该具备良好的法律素质,这不仅是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需要,也是提高全民族法律素质,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的必然要求。鉴于我国高校现有的教育体制和课程安排,思想政治教育课已占用学生在校课堂学习时间的三分之一,重新构建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课程体系并不现实,唯有在现有条件下改变原有教育模式,建构一个新的立体教育模式,才能有效提高大学生法律素质。从现代系统论的观点看,大学素质教育是一个复杂的开放的动态系统工程,它既包括大学法律素质教育的诸系统,又包括与大学生入学前、大学生离校后进入社会相衔接的纵向系统,还包括与家庭、社会相结合的横向系统。每个子系统又包含着许多要素。这些子系统及其要素不是孤立、静止地存在,而是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相互优化,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的学校教育系统结构,共同优化培养目标。因此,高校应运用系统教学的思维方法,创造性地借鉴情感教育理论来观察、分析处理学校教育教学过程;运用“组合质变”的原理,形成系统及子系统各组成部分的最佳结构。与此同时,应开发和利用人的动力资源及情感作用,全面发挥系统内部的最佳整体功能,从而达到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效果的最优化。大学生法律素质立体教育模式框架图是一个立体的、全方位的整体设计构想图,是为了实现大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目标,根据大学教学实践而科学设计的。我们把大学生法律素质立体教育模式作为一个系统,这个系统包括学校自身内部、纵向和横向共三个子系统。纵向子系统又包括大学生入学前子系统和大学生离校进入社会后两个子系统。学校法律素质教育应做到与中学法律素质教育、大学生离校踏入社会的自我法律素质教育“前瞻后顾”,搞好衔接优化工作。横向子系统把学校法律素质教育与良好的家庭法律素质教育和社会法律素质教育组成一个有机的统一体,发动家长和社会与学校一起参与大学生的法律素质教育,构筑一个立体的教育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三个子系统融为一体,它们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互相协调,成为一个统一的、有效的整体系统,共同作用于大学生,可迅速有效的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质。在大系统中,大学教育处于主体地位,起主导作用,其通过与学校教育产生横行与纵行的优化联系,共同组合构建成适应高等教育市场化和国际化等新形势发展要求的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立体模式。[4]

(二)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立体模式的实施

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立体模式主要由学校教育子系统、大学生入学前子系统和大学生离校进入社会后两个子系统组成的纵向子系统、家庭子系统和社会子系统组成的横向子系统三个子系统构成,它们的具体操作构成了整个法律素质教育立体模式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