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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兰欣卉作者单位:黑龙江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
(一)社会因素
1.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
生产方式或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与社会上层建筑两大系统所构成的有机整体被称为社会。推动当代中国法制建设和构建现代法律意识的最深层动力来自于我国社会内部存在着的处于变化状态中的经济基础,来着于改革开放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法律意识的变迁取决于市场经济结构的转型。这是经济基础决定法律意识的这一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的具体体现。市场经济的发展是一把双刃剑,既有积极作用,也有负面影响。同样给人们思想上造成某种混乱。市场经济的货币化也极易使人们产生拜金主义,一些大学生经不住诱惑,甚至丧失理智,不择手段的去追求物质享受和奢侈的生活,有的最终导致了犯罪。
2.法制环境的不完善
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发展的不完善,导致法制环境也不尽完善,存在着缺陷和弊端,这也往往会对人们的思想产生负面的影响。对大学生法律意识产生影响的法制环境因素及其表现是:(1)大学生对司法信念的失落大法官奥文霍姆斯说过,法律的生命从来不是逻辑,它一向是经验。法不仅存在于立法过程中,更存在于现实运行中。在我国社会上存在的种种违法现象的不断出现,使得包括大学生在内的广大群体对司法应有的客观性、公正性、公平性精神的信念和信仰发生质疑。(2)大学生仅仅将法律看做一种手段法作为一种现存的社会现象,应当是客观法和主观法的辩证统一。它意味着法律的作用不仅依赖于国家强制力,而且还依赖于权利主体积极地自我实现权利、履行法定义务来保障法律秩序的稳定。当代大学生对法律蕴涵的价值目标的追求与信仰受到了来自社会的各种影响,特别是把法律看成是一种手段和工具的做法。
(二)学校因素
学校对于大学生的法制教育力度不足。学校中的法制教育往往只限于《法律基础》的课程中。《法律基础》课程是全国高校中非法律专业的必修课程,也是我国高校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的主要途径。但是,这些课程往往开设在第一学期到第二学期之间,而且大多都是在低年级之中进行,后两三年的学习中几乎没有系统的法制教育课程,这样就使得非法律专业的学生很难有其它机会接触法律教育,这与在高校中加强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增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的初衷是不相符的。而且,从性质的角度上看,《法律基础》课程通常被定性为公共课,很难引起学生的足够重视,导致课程效果大大降低。
(三)大学生自身因素
1.心理发展的矛盾性
大学生接受新鲜事物能力强,但由于心理发展不是很成熟,大学生在遇到新的法律现象时却往往持漠然态度,而不是积极主动的学习、遵守、运用和维护新的法律和法规。这种心里发展的矛盾性首先表现在:理智与情感的矛盾性。大学生在面对法律现象时,首先是接受的,但有时有一种逆反心理的支配下表现出一定的漠视。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也会表现出情感因素大于理智因素,遇事盲从,易冲动,甚至采取消极的行动。这些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形成。大学生心理发展的矛盾性还表现在:身心发展的失衡。大学生在年龄上已经是成年人(个别除外),已经具备成熟的生理,但由于大学生未经历社会个性特征突出,以自我为中心的意识太强,感情脆弱,挫折承受力较差,心理自我调节能力差,这与其生理发展的成熟性是矛盾的。在现代社会,大学生承受着各种各样的压力,想面对各种压力,必须给自己加压,承受考验,这样很容易产生不良情绪,如焦虑不安、自卑等等,进而产生身心发展的矛盾性。一旦这种情况发生,各种腐化思想就有可能乘虚而入,吞噬大学生的心灵,法律意识因而也就难以确立。
2.价值目标的功利性
在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下,大学生在价值目标上比较以自我为中心,与自己无利益关系则会不予重视、置之不理。这种价值目标的功利性突出的表现在,大学生的学习带有明显的目的性,对待专业课的学习要比对待被列为公共课的法律基础课的学习重视的多,这种现象在高校中很普遍。多数大学生对待公关课的态度往往是不挂科就行,只是为了考试过关,根本不去运用。大学生普遍认为公共课不是专业课,对专业学习帮助不大,对人才综合素质中的法律素质缺乏足够的认识,把公共课作为一种负担,从而影响到对法律学习的深入以及法律意识的培养。
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对策
在坚持国家对大学生“四有”培养目标的基础上,结合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基本内容,并根据大学生法律意识培育的价值取向的确定原则,应从以下几方面加强对大学生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
(一)法治主体意识的培养
法治主体意识,是指在依法治国的环境下发挥主体的自觉能动性,积极的参与法治建设的意识。法治主体意识是公民在社会主义法制条件下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特别是作为我国法制建设生力军的大学生,更需要积极地学法、守法、用法、执法和护法。可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大学生往往认为自己是法律规制的客体,缺乏法治主体意识,从而不知道自己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对此,要想提高大学生学法的自觉性,首先需培养其自觉参与立法、带头守法的意识,当遇到法律问题时能够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和他人的正当权益。其次,要使大学生做到要严格执法,勇于护法,使其真正形成依法办事的良好习惯,并把自己的行为纳入法律的规范之下。最后能够清晰地认识自身的责任不是法律强加的,而是行使权利时的必然选择,这就更有助于培养大学生成为一个有社会责任感的人。
(二)法律至上意识的培养
所谓法律至上,就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居于最高地位、享有最高权威、具有最高效力的是法律,而不是任何个人、组织、政党、机关之类,也不是某种学说、理论、口号等。在法律至上的环境中,“法律凌驾于任何社会势力之上”,这种观念是与专制、独裁相对立的理念。只有树立法律至上的意识,把法律作为最终的、最权威的价值判断标准,才有可能建设民主法治的社会,也只有这样,才是真正的执行人民意志,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体现。对于大学生而言,缺乏的是把自己作为法治社会建设事业的接班人的意识,因为缺少意识使其缺少对法的范围的认识。若想从“权人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意识中解放出来,把对法的认识从单一的刑法内涵扩展到一切社会主义法上来,使之在心中真正形成法的权威。这就需要大学生还要正确处理法与权、法与情的关系。抛弃一切对于法的错误观念,从而真正树立起法律至上的意识。
(三)权利与义务相统一意识的培养
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意识,就是要求公民既要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又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做到权利与义务相统一。首先,树立依法行使权利的意识。法律权利是社会主体享有的法律确认和保障的以某种正当利益为追求的行为自由,意味着法律对法律关系主体做出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真正做到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其次,树立自觉履行义务的意识。法律义务是社会主体根据法律的规定必须承担的作为或不作为责任,意味着法律对法律关系主体的一种约束。对此,需要引导大学生不能只过分的强调权利,而忽视了行使权利的同时,有不得侵犯国家、集体、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的义务,能深刻认识到权利与义务是相统一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从根本上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