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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代大学生法律信仰缺失原因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我国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逐步形成,当代大学生通过法律教育也掌握了一定的法律知识。可是,当他们面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多元价值观的冲击,现实社会法治环境的不良影响,他们当中真正相信法律、信仰法律的人并不在多数。笔者认为,造成当代大学生法律信仰缺失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中国历史文化传统在一定程度上压制了当代大学生法律信仰的产生
在一个民族生生不息的繁衍过程中,他们会逐渐形成一种文化积淀,成为该民族的精神皈依,并还会隐性地影响着一个民族观念的形成。在中华民族五千年的历史里,儒家思想作为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主流意识形态,对社会各方面都具有重要影响。只有夏朝、商朝和存在时间极短的秦朝时期的国家治理理念曾经崇尚法治,除此之外,其他国家的治理理念基本上都是在传承儒家思想,主要表现在:首先,儒家传统思想中信仰在现实世界的日常生活中,表现为“实用”的东西就是人们应该信奉的,而不是去信奉现实之外的神灵。我们知道现实世界是复杂多变的,“实用”的载体也将会随之不断发生变化,必然也会导致人的信仰随之不断变化。这是与信仰的稳定性、执着性特征相违背的,从而让信仰变得扑朔迷离。其次,中国封建社会是以家族本位、义务本位、宗法等级制度和君权至上观念充盈的礼法社会,它倡导的是儒家的“伦理精神”,忽视了法律作为一种外在约束机制的作用,必然导致君权主义泛滥和陷入人治主义泥潭。最后,随着儒家思想成为中国古代社会占主导地位的思想,源于孔子的“无讼”价值观也成为一种大众观念,使人们逐渐形成一种强烈的“贱讼”、“厌讼”心理,视对薄公堂为畏途。同时,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人们认为“法即刑”,法律就是统治者用来管理老百姓的工具。这必然造成人们畏法如虎,轻视法律,导致法律地位低下。
(二)立法加速、执法不严和司法不公妨碍了当代大学生法律信仰的确立
当今社会正处于一个新媒体时代,信息传播速度极其迅速,大大缩短了传播的时间。当代大学生可以凭借各种电子媒体,以最快的速度了解和传播国内国际发生的事件。因此,笔者认为,现实社会中不良法治现状,必然将会影响当代大学生法律信仰的确立。首先,立法速度过快,数量繁杂,造成大学生的法律信息不足。而法律知识又是法律信仰产生的前提。一旦大学生对大批的法律法规内容感到陌生,就会难以认同法律条文暗含的法律精神,毫无疑问为当代大学生留下法律不被信仰的隐患。其次,执法不严,粗暴执法,使得大学生对法律敬而远之。曾几何时,城管粗暴执法、农民工职业病不给鉴定、各类行政不作为、交通超载“天价”罚款、钓鱼执法等事件屡见报端和网络。即我国目前还存在乱立章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越权执法,以罚代法、粗暴执法等执法违法现象,直接影响了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最后,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现象的存在,导致大学生法律信仰的失落。司法正义被置于社会正义的根本地位。因为,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和最根本的保障,司法机关作为打击违法犯罪的最后一道防线,是法律权威的守望者。可近些年来,如呼格吉勒图案等冤案案频出,令百姓瞠目;深圳市中院腐败案等法院整体腐败,让国人震惊。这些负面司法现象带给了当代大学生是对法律的失望。
(三)高校法制教育和大学生自身原因影响了当代大学生法律信仰的培养
笔者认为,高校校园环境和大学生加强自身法律素养的认识不到位,也严重制约着当代大学生法律信仰的培育。目前,我国高校对大学生整体素质的培养过程中,并没有把大学生的法律素质作为一项独立的培养指标,而是一直把大学生的法制教育从属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范畴。对于非法学专业大学生的法律素养的培育,仅仅局限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中法律基础部分内容,仅弱占该门课程整体内容的1/3,同时,该门课程教学课时量少和法律教师队伍不少为“半路出家”,甚至从未接受过法律专业教育的现状,导致该门课程的讲授以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为主,对法律基础部分只注重于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的讲解,对法律精神的传授、立法思想的教育和法律信仰的培养置若罔闻,不利发挥高校法制教育的主渠道作用。此外,目前,我国高校领导层的设置依然由校党委书记担任一把手,依照一定的规则成立各院系等管理部门,以及学校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中,也无不渗透着“人治”传统的阴影。当代大学生长期耳濡目染于这样的校园管理氛围之中,要让他们产生法律信仰实有苛求之闲。特别是作为法律信仰认识主体的大学生,由于在传统观念的影响和就业竞争的压力下,社会阅历浅,对事物的认识比较片面,在思想上比较急功近利,不太注重自身人文素质包括法律素质的提升,损害了法律信仰的主体条件。
二、当代大学生法律信仰培育路径探讨
(一)扬弃中国传统观念,充分全面认识法的价值
中国五千年传统文化的人文精神积淀,奠定了一个国家治理的传统和模式。因此,我国任何一个时代的法律精神,都必须植根于一定的社会历史文化传统土壤之中。我们必须学会客观、辩证地对待中国历史文化传统。譬如,“法自君出”、“君权至上”、“法即刑”等传统思想,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也是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权力崇拜”和“法律工具主义”的历史局限性并加以摒弃。因为在这种理念下,掌握公权力者很容易滥用手中的绝对权力,成为滋生严重腐败现象的温床。近些年来,我国各级基层人民法院受案审理的数量逐渐增多,这就说明人们已经懂得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说明人们“厌讼”、“贱讼”的传统法律思想正在逐渐改变,还说明人们的法律工具主义理念也正在逐步削弱。此外,我们认真分析一下就会不难发现:法律因受传统的礼法文化和伦理亲情的负面影响而降到次于礼与情的尴尬地位,但是并不会影响“礼”及“伦理”依然是一种“规则信仰”,对于提升每个人的内在修为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其信奉的坚定性对于培育当代大学生的法律信仰也有极强的典范作用。借助于传统文化的发展过程可知,我们在培育大学生法律信仰的过程中,既要明确法律信仰不同于宗教信仰,有别于传统文化,又要理解法律信仰的内在要义在于社会的公平正义。即我们对传统文化的态度是在继承中不断发展,在辨析中不断追求。
(二)净化社会法治环境,维护与彰显法律权威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思想可知,内因是事物变化发展的根据,外因是事物变化发展的条件,因此,在促进事物变化发展的过程中,外因也不容我们忽视。因此,我们必须努力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法治环境,帮助当代大学生树立现代法治观念。它不仅是是迈向法律“实然”状态的第一步,还是我们把培养当代大学生的法律信仰这项工作落在实处、产生实效的重要条件。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方面加以净化社会法治环境。首先,我们制定的法律要得到人们的认同和忠诚,必须让他们感受到法律是为每个人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而设立的。因此,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不仅必须是全面反映社会公众意志,充分表达民意的“良法”,而且当务之急,我们还要努力提高立法质量,完善立法体系,才能消除法律门类多而杂、互相抵触的现状。其次,要真正形成人人自觉守法的良好社会局面,我们还必须严格按照宪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进一步健全民主监督、民主考核评估等各项制度,从而在法制建设中处处都渗透和显现着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再次,高校在制定学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时,应坚持以法律本位、民主公开为原则,尽可能让全校师生参与民主讨论。只有这样,全校师生才会真正认同学校的每一项规章制度,才会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才能确保学校各项工作的开展做到有章可循;才能让当代大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能够处处感受法律理念熏陶,在学校良好的法治环境中自觉培养自身的法律信仰。
(三)营造校园法治文化,提升大学生法律素养
培养法治社会所需的人才是高等教育不可推卸的职责。因此,高校必须充分认识到培养当代大学生的法律信仰,是高校进行法制教育的终极目标。而培养大学生法律信仰的关键在于法律教师的自身专业素养和法律教育水平。因此,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刻不容缓的问题,就是优化高校法制教育师资队伍建设。那么我们应该如何进行呢?笔者认为,首先,各所高校应该根据本校法律教师队伍的实际情况,采取多种途径来提高法律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使他们不仅具有较强的思想政治教育理论水平,还具备完备的专业知识和相当高的法律素养。其次,完善高校法律教学内容和模式。根据目前我国高校法制教育课程设置的实际情况,我们可以尝试在一定程度上加以改革,即除了开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之外,我们还可以增设一些与学生的学科专业以及今后的职业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课程,甚至还可以建议学校通过选修课的形式开设两至三学年度。此外,我们知道法律信仰的养成还必须借助于一定的实践活动加以“体验”,所以我国高校必须重视和强化法律教学的实践环节,让当代大学生在参加“送法下乡”等一系列的法律社会实践活动中去感悟。因此教师要充分挖掘和利用校内外各种社会资源,引导学生积极参加到学校的各项管理活动中来。譬如,利用学校网络、宣传橱窗等加强法制文化宣传;学生违纪处分后,可以给学生提供申诉的平台;学生各项奖学金的评定,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来审核等等。
三、总结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深切感受到对当代大学生进行法律信仰的培育,是一项任重道远、系统复杂的工程。我们既要认识到开展这项工作的紧迫性,又不能犯冒进主义错误,而是要求相关部门齐心协力作出一个长远的规划,挖掘整合多方面的社会资源,精心搭建一个多元化的平台,共同为培育当代大学生这个特殊群体的法律信仰而共同努力!
作者:孙碧艳单位:湖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