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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青少年犯罪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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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青少年犯罪动机

摘要:近年来,青少年犯罪问题日益引起国内外的广泛关注,这种现象对国家和社会的长治久安都造成了严重危害。本文基于对青少年犯罪动机的研究为目的,运用文献研究和和现存统计资料等的研究方法,试图针对青少年犯罪动机提出积极有效的预防措施。

关键词:青少年;青少年犯罪;犯罪动机

近些年来,青少年犯罪问题一直是国内外普遍关注的社会问题,美国于1899年第一个少年法庭在伊利诺伊州成立后,青少年学者运用心理分析(Psychoanalysis)的方法对青少年的失范行为进行研究,同时社会控制理论(SocialControlTheory)、心理分析理论(Psychoanalysis)、以及差异交往理论(DifferentialAssociationTheory)在犯罪行为的研究方面也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我国的《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年鉴》,对青少年犯罪情况进行了规定、阐释和研究。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中指出:预防未成年犯罪应结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点,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心理矫治以预防犯罪的对策。

一、青少年犯罪动机的分析

中国的青少年犯罪主要是指已年满十四周岁至未满二十五周岁的人触犯了刑事法律而应受到法律规定处罚的行为。按照中国法律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人为未成年人,已满十八周岁的人为成年人。所以青少年犯罪既包括未成年人中的少年犯罪(已满十四周岁至未满十八周岁),也包括成年人的青年犯罪(已满十八周岁至未满二十五周岁)。但中国的少年司法制度主要是办理已满十四周岁至不满十八周岁的少年刑事案件的法律和制度,其中包括立案、侦探、强制措施、检控、审理、判处刑罚、矫正与康复等。[3]

1.犯罪动机与犯罪心理

第一,犯罪心理的形成过程,是内外因素相互作用、相互斗争、相互转化的过程。任何故意犯罪,都是一定的犯罪心理(其核心是犯罪动机)所支配。而犯罪心理的形成,是个体与外在不良因素的矛盾、斗争和转化的过程。这种转化过程是由许多小的矛盾运动的累积而产生的一些小的品德和个性方面的质变,即犯罪心理的最终形成。如下图表示:[4]

第二,犯罪心理结构。人的心理包括心理过程(感觉、知觉、记忆、思维、情绪、情感和意志等)个性心理特征(能力、气质、性格等)和心理状态。简言之,心理结构就是人在某种状态下或从事某种活动中,各种心理成分之间以错综复杂的关系、多水平多层次的一种构成情况。人的心理具有意识性,即人的心理活动是自觉进行的。因此,人能通过自己的心理活动对行为进行自觉的支配和调节。犯罪行为是由犯罪人的心理直接支配的,青少年犯罪是因为长期处于外在不良因素的作用下,就会加强不良行为的个性定型,这就是青少年犯罪心理产生的基础。

2.犯罪动机与犯罪人的需要结构

需要是在一定的生活条件下,有机体对客观事物的需求。从这一意义上讲,人与动物都有需要,因为有机体都需要生存与发展,但作为人的需要则表现出特有的目的性与多样性。西方心理学家对“需要”作了深入的研究,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美国社会心理学家A.H.马斯洛(AbrahamH.Maslow),他把人的基本需要分为五个层次。

生理需要位于需要层次的最低层,主要指是人对食物、水分、空气等的需要。生理需要之上是安全需要,它是人对安全、稳定、保障的需求。归属与爱的需求表现为人渴望成为群体中的一员,希望与他人建立良好的关系,经常得到互助与友爱。尊重的需要包括自尊和受人尊重,满足自尊能增强自信,受人尊重表现为对名誉与声望的渴望与维护。最高层次的需要是自我实现的需要,这是人追求自我完善化的倾向。[5]

结合青少年犯罪动机中的需要结构,犯罪动机包括生理性需要和社会性需要两个方面引起的犯罪动机。生理性需要,一方面是为满足衣、食、住、行等方面的物质需要而引起的犯罪动机。另一方面,青少年正处在生理发育阶段,第二性征出现,存在一个性的需要引起的犯罪动机,即犯罪的实质是人的社会性与本能冲动的斗争。马克思指出“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实际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6]那些意志力薄弱、品格低下者,往往经不住来自外界或自己内部的刺激,不能抑制自己的邪恶冲动而形成犯罪动机。社会性需要引起的犯罪动机,一是爱的需要引起的犯罪动机。爱是一种深沉而强烈的特殊的感情,一旦处理不当,它就能起消极作用。二是友谊的需要引起的犯罪动机。友谊是人们的社会生活中形成的一种社会需要,处理不当会引起心理上的过激行为,而出现杀人、抢劫等活动。

二、青少年犯罪动机的有效预防策略

1.加强生理、心理预防,建立生理、心理咨询机构

通过相关生理、心理咨询机构的建立,对有心理疾病和心理障碍的青少年进行咨询和帮助,最大限度地减少青少年的心理障碍。对有不良行为的青少年尽量多做耐心、细致的说服、诱导工作,给他们改正错误的机会,使他们内心中偏离道德、法律的部分与社会正常的道德、法律规范趋于一致,以抑制其不合理的需要和犯罪动机。

2.分析青少年犯罪的心理因素,实现社会需要和个体需要的统一

作为一个社会成员,只有把社会需要转化成个人需要时,才能与社会需要协调一致;如果个人需求与社会需求常处于对立的地位,个人的行为有可能违反社会规范的要求而同社会发生冲突。我们应尽力使青少年群体的心理过程(感觉、知觉、记忆、思维、情绪、情感和意志)和个性心理特征(能力、气质、性格等)能够实现统一和协调。

3.制定《未成年人案件处理法》和《少年法庭法》

《未成年人案件处理法》的性质相当于程序法,规定公、检、法机关的权限和职责,规定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人、诉讼人的权利等。为了建立一整套少年司法制度,有必要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内设少年科或少年处,在各级法院设少年法庭,使少年案件从侦查、起诉到审理均有相应的少年司法组织负责处理,并且有可循的法律依据。[7]

4.突出学校育人的作用,树立青少年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一要针对青少年的思想情况安排具体时间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教育;二要在学校中加大力度进行德育的教育;三要加强青少年遵纪守法的社会公德教育,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进一步增强正确判断和自我保护能力;四要注意遵循青少年的在成长过程中的叛逆心理,针对学生的个性组织社会实践活动。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2年1月1日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年11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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