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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以下简称《宪法大纲》)是我党领导人民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是红色宪法的源头。在《宪法大纲》的制定过程中,舍弃了照搬苏俄宪法文件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草案》,而代之以符合中国革命需要的简略纲领性宪法文件。《宪法大纲》作为“创造中国新社会的序幕”,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群众结合苏区经验进行借鉴与创新,是中共制宪史上的创举,也是中共自主实现制度创制的一种初步尝试。
一、苏区苏维埃政权建设的创造性实践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列宁认为苏维埃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最好形式,并在一些文献中曾提到人民代表苏维埃是替代议会制的机构。俄国十月革命后,苏维埃成为苏俄新型政权的标志。随着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传播,苏维埃作为一种崭新的制度,受到了当时具有初步共产主义思想的中国知识分子的关注。一切革命的根本问题是政权问题。1927年10月,同志率领秋收起义部队到达井冈山,创立了第一个农村革命根据地。到1930年,在全国十多个省的三百多个县境的广大红色区域,先后创建了十几块革命根据地,且都先后建立了工农兵民主政权。中共六大所通过的《苏维埃政权组织问题决议案》在全党统一了对苏维埃政权性质的认识。苏维埃“真正成了群众生活的组织者”,一切权力归工农兵代表会议。故应通过苏维埃要从群众组织中产生的方式建立苏维埃政权。以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中国广大农村所建立的工农兵代表会议式的红色政权,与苏联的苏维埃政权在共产党领导、武装斗争、土地革命等有许多的相同点,而组织机构简直可以说是“苏联的翻版”。还认为一切苏维埃工作的实际执行都在乡苏与市苏,而“一切苏维埃工作服从革命战争”。各根据地在建设过程中,制定了一些法律,尽管有地方特色,又能够因地制宜,但也存在各根据地法制不统一的缺陷。而各根据地工农兵地方政权的发展,客观上也要求建立一个统一的政权。故建立工农民主共和国,成立全国性的苏维埃政权,制定宪法便成了当时的党中央和各根据地政权的共同要求。而《宪法大纲》正是这种背景下出台的。
二、制定与修改《宪法大纲》
1931年2月,中国共产党六届四中全会根据共产国际的指示,为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起草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草案》。本来准备在“一苏大”通过这部宪法草案,但以等人为代表的中央革命根据地广大党员和群众,则主张制定一部符合中国革命发展需要的纲领性宪法文件;而直接负责宪法起草工作的项英也同意起草一部简略的纲领性宪法文件,并尽量剔除那些理想化的“左”倾观点,遂改为起草《宪法大纲》,已起草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草案》不再提交大会通过。原因在于,当时的中共中央认为,在工农兵大众争取统治权的斗争尚未取得胜利,苏维埃政权还没有在全国普遍建立时,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只能规定苏维埃国家的根本原则,不能制定详细的条款。但直到1931年10月上旬,《宪法大纲》的草案还没有送达苏区中央局。为了应急,中共临时中央在11月5日拍发了一个“关于宪法原则要点”的电报给苏区中央局,内容一共有十七条。“一苏大”主席团在见到“宪法原则要点”后,于11月13日举行主席团第二次会议,对“宪法原则要点”进行讨论,决定由等17人组成宪法起草委员会。大会主席团会议还认为,如按电报的要求行事,则不符合代表大会的立法程序,因而不便采纳。尽管宪法起草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大多有过起草苏维埃政权建设方面文件的经验,因起草和讨论《宪法大纲》均需时日,大会主席团会议便决定将大会会期延长三天。因在莫斯科中山大学学习过,在苏联伯力法院担任过审判员,有过从事红色法律研究和司法工作实践的经历,梁柏台便责无旁贷地充当了《宪法大纲》初稿的执笔人。梁柏台等人根据宪法原则要点和革命根据地的实践经验,参考苏俄宪法的基础上如期撰写了《宪法大纲(草案)》初稿。通过宪法起草委员会严肃、认真地工作,根据未成法律条文的600字不到的17条宪法原则要点,起草出既有前言又基本合乎立法规范的17条3100多字的《宪法大纲(草案)》,另外的2500多字则主要是各革命根据地经验的总结。11月16日、17日两日上午,宪法起草委员会两次举行全体会议,对宪法大纲初稿进行讨论与修改,形成了提交给“一苏大”审议的《宪法大纲(草案)》。中华苏维埃第一次代表大会主的600多名代表进行了热烈讨论,予以全体一致通过。经过了自下而上的各级地方苏维埃选举改造后,1934年1月22日至2月1日,“二苏大”在瑞金隆重召开。项英在所作的宪法报告中指出,两年来的苏维埃工作经验证明,《宪法大纲》基本上是正确的,但还没有能够成为完善的宪法,在执行中感到有些缺点,在执行上、宣传上、运用上还不是十分适宜。大会通过了《宪法大纲》,其实只是对1931年的《宪法大纲》进行了小幅修改。《宪法大纲》的根本原则、基本内容都未改动,条文仍为17条。主要修改是在第一条中加上了“同中农巩固的联合”的内容,以便符合当时的革命实际情况;其余则是进行一些诸如将“中国苏维埃”改为“中华苏维埃”之类的文字上的修改。
三、红色宪制的传承
《宪法大纲》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由人民自己制定的宪法性文件。《宪法大纲》明确了苏维埃政权的阶级本质、任务、目的和组织形式,将已经取得的革命成果用立法的形式确定下来,同时指出了今后的奋斗目标和各项施政方针,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彻底的反帝反封建运动,实行工农民主专政,争取革命在全中国胜利的纲领性文件。它规定工农劳动群众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政治权利,并用政权的力量“保障他们取得这些自由的物质基础”;还规定了坚决保护工农劳动群众的利益的劳动政策、土地政策、财经政策等具体制度。这显示出《宪法大纲》与中国先前曾出现过的那些所谓“宪法”“约法”有着本质的区别。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成立及《宪法大纲》的制定,显现出极为鲜明的对比,在全国各阶层引起了强烈的反响。这既有利于政治宣传,也有利于扩大红色政权的政治影响。《宪法大纲》的制定和修改,用现代宪法的眼光看来,是符合制宪权的相关理论的,尤其是体现了与制宪权紧密相关的根本法思想与人民主权学说。《宪法大纲》对苏俄宪法进行了较好地吸收和借鉴,对中华苏维埃的法律制度进行了开创性建构。《宪法大纲》的制定丰富和发展了中华苏维埃政权的法制建设,也为后来抗日革命根据地及新中国的法制建设提供了借鉴。苏维埃政府被认为是当时最精干的政府、空前的真正的廉洁政府,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关于新型人民政权建设的理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制度的雏形。《宪法大纲》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在国体和政体等规定上有着鲜明的传承性。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政治体制的构建等领域有着相当多的传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后,瑞金的许多颇有成效的制度被吸纳到新中国的制度机制中来。
作者:张晓明 单位:九江学院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