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为你精心整理了体育公共法律服务思考范文,希望能为你的创作提供参考价值,我们的客服老师可以帮助你提供个性化的参考范文,欢迎咨询。
在政府职能转变过程中,体育公共服务存在着供给模式单一、供给不均衡、供给效率低下等一系列问题,因此体育公共服务的供给由政府为单一供给主体向以政府、企业、非政府组织等共同参与的多元化供给模式转变成为必然趋势。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法规不健全可能导致多元化供给服务职能的异化,如“服务者可能成为强制者、腐败者、浪费者”。各级政府作为官僚组织具有扩张权力的本性,各行政组织易受部门利益驱使,鉴于权力容易滥用的经验、权力侵害权利的危险,需要行政法来对政府供给体育公共服务的行为实行法律规制,为国家公权力的行使设置必要的规则,使政府参与体育公共服务事务做到“行为有据”。政府职能在转变,现代行政逐渐从“管理行政”走向“服务行政”,这就要求政府不能再机械地执行法规,而是要发挥更大的能动性,成为“有为政府”。这推溯到行政法律渊源,是由形式公正向程序公正的转变,是向目的性、政策导向性的法律推理转变。体育公共服务以法律和行政法规作为基本制度的主要载体,其供给水平的提高依赖全局性的规划和政策导引。我国体育公共服务存在着城乡差异和东、西部地域差异,各地提供体育公共服务的政策法规、制度框架设计、具体措施、操作方法存在地域差距,为保障各地体育公共服务供给的数量和质量,整体性法规政策的指导是必不可少的,这种形式打破了地方性法规政策立法主体的权限,保障着体育公共服务的公平性和均衡性,有利于全国体育资源的配置和共享。体育公共服务基本制度的主要载体是规范性的法律文件,据我国宪法规定,行政法规对执行性立法事项、自主性立法事项和授权性立法事项都有立法权,所以对包括体育公共服务在内的公共服务领域的供给、使用、维护、监管等基本制度制定法律法规成为必要,并应在行政法规中进一步对实施办法细化,以指导体育公共服务在供应企业市场准人程序、信息公开、供给的招投标,体育公共服务设施的使用、管理等方面的实施和监管。
2体育公共服务法律制度的缺失
2.1实体法制度的缺失
在政府“管理行政”的体制下,无论是政府办体育、政府管体育还是政府养体育,都存在着实体法律制度的缺失:首先,体育公共资源与行政资源的重叠,法律上未能明确界定体育公共服务的职能范畴。明确体育公共服务的职能范畴是体育公共服务法律体系起到统筹作用的基础,有益于对不同区域体育公共服务的设施建设、财政投人、项目选择等方面起到指导作用。其次,法律上未明确政府在体育公共服务中的职能和角色定位。体育资源垄断在行政管理部门手中,高度的集权配置致使体育公共服务的所有者、生产者和经营者合一,管办不分、政事不分的局面造成效率低下、质量不高、财政负担沉重等窘境,因此需要在法律上明确界定政府的职能,包括职权范畴、行使权力的程序、行使职权的监管等方面,以摆脱行政垄断体制的弊端。最后,缺乏体育公共服务财政支出结构方面的法律规定。从国际上来看,西方国家大众体育的投人一般占国内生产总值的0.2%一0.61%,而目前我国的体育经费只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0.045招2],可见政府在体育公共服务财政的投资比例和规模都偏低,而另一方面社会上又存在着大量的闲置资金,却苦于没有进人体育公共服务领域的门路。因此应该从立法上完善政府和市场在体育公共服务财政投人结构的规定,比如公益性体育设施建设方面由政府财政支持,群众性体育活动以社会兴办为主,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加人到体育公共服务体系,大力培育体育市场,满足民众体育健身的需求。
2.2程序法制度的缺失
首先,缺乏体育公共服务需求的交流互动和反馈程序。对于有体育健身需求的广大群众,尤其是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农村和西部地区,没有相关法律程序允许他们参与到体育公共服务建设中来,容易导致提供的体育公共服务并非基础群众所需,造成资源的浪费。其次,缺乏健全的体育公共服务市场准人程序。从国外经验来看,目前世界上尚没有一个国家视群众体育为纯粹的公益事业,政府在群众体育发展中只承担十分有限的责任。要推动社会体育健康运行和发展,必须把公益性和市场化有机结合,在法律中健全企业准人程序,为企业和个人进人体育公共服务体系引路。最后,完善体育公共服务程序法制度的监管和制裁措施。在体育公共服务体系中,尚存在着影响体育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管和制裁法规。无论是政府的滥用职权,还是体育企业的恶意竞争,抑或非政府组织进人体育公共领域的程序不合法等损害体育公共服务公平性,并侵犯了法律严肃性的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监管和制裁,完善体育公共服务程序法制度的监管和制裁措施,才能真正保证群众享受体育公共服务的权利不被滥权行为侵害。
3体育公共服务发展的法律保障
3.1健全体育公共服务供应企业市场准入程序
健全体育公共服务供应企业的市场准人程序,一方面是对供应企业资格的审定,保障公众利益,另一方面是保证供应企业公平参与竞争,避免不良因素的干扰,破坏市场公平秩序。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在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中制定供应企业的资格标准,如体育公共服务供给企业的场地设施、所提供的体育产品种类、体育指导员的素质水平、人员配置等等,另外也可列出典型的不合标准的资格条款,作为企业自身资格标准的参考。其次,明确体育公共服务供给企业准人资格预审公告的时间、渠道、方式、程序及流程等内容。第三,建立体育公共服务供应企业资源库,以便于资源共享、长期合作、对其进行绩效评估和监督管理。
3.2公开体育公共服务信息
目前我国公共服务供给的信息公开制度还不完善,使体育企业、非政府组织和公众无法知晓体育公共服务的相关信息,信息不流通导致资源无法共享,更使暗箱操作等违法行为滋生,不利于体育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信息公开制度不完善主要存在于信息公开的范围小、公布的信息不够明确、信息的渠道不正规、虚假信息等。对政府来说,公开政府提供的体育公共服务项目之外,更要对“管办民助”和“官退民进”的模式供给的信息公之于众,让公众监督其合作的项目、合作的程序、合作的方式等。对体育企业来说,公开信息有助于政府掌握企业信息,更易得到政府法规和政策的扶持,或者易于与政府合作,也利于政府在合作中控制成本,提高体育公共服务供给的效益。因此要在法律中制定公开体育公共服务信息的相关条款,公开透明,让体育公共服务的多元供给接受社会和法律的监督。
3.3建立全方位的法律监管制度
体育公共服务因体育的特殊性,公众对其需求的差异性,供给的多元性,致使监管上需要有较强的专业性、针对性和广泛性。法律上要确定监管机关的角色、监管系统架构、监管覆盖面、监管的衔接等。建立体育公共服务监督管理制度要做到:第一,监管机构的相对独立,业务上相对专业化,针对体育的特点制定针对性的法律条款。第二,通过规范合同提供监管,对体育公共服务供给主体进人供应体系的方式、方法、程序进行监管,防止暗箱操作;对供给主体提供的服务质量、种类、数量、价格水平进行监督,制止暴利。第三,重视社会舆论的监督,重视公众对服务的满意度,建立法律、供给主体和公众之间由内到外、由上到下全方位的监管体系,弥补相关利益部门间监管上的冲突和错位。在政府职能转型过程中,体育公共服务的供给不仅需要政府的保障,也需要企业和非政府组织的积极参与,以发挥各自的优势,形成多方供给主体平等参与,相互合作的良性互动新格局,才能满足公众对体育公共服务的多元化需求。但是,我国体育公共服务的发展却面对着相关法制法规建设的滞后,完善体育公共服务的多元化供给需要研究其相关的法律因素,健全体育公共服务供应企业市场准人程序、公开体育公共服务信息、建立全方位的法律监管制度,具体实施上制定体育公共服务规章、公告体育公共服务的管理办法、公共服务测评、公共服务听证等。多元化的供给机制依赖于健全的法律制度,只有加快体育公共服务相关的立法建设,才能加速体育公共服务的快速发展和有效供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