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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胡燕作者单位:成都市社会科学院
根据自由、平等、安全三要素在秩序中的侧重点不同,秩序表现出三个不同的层次:
第一层次,重安全(稳定)价值。其主要特征是:将安全放在最首要的地位,力求保证统治阶级的统治处于一种绝对安全和稳定的秩序状态之中,甚至出现为了实现统治阶级的安全和稳定而不惜牺牲被统治阶级的自由和安全的暴力统治秩序。究其原因有:(一)经济方面:由于当时生产力水平非常低下,而且生产资料往往集聚在极少部分人手中,决定了人与人的关系实际上是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的奴役和大部分人对少部分人的依附关系,使自由、平等的发展受到了局限,人们被迫循规蹈矩地在既定范围内活动。(二)政治体制和法治方面:重安全价值的秩序往往是以等级森严的政治体制和人治之法为基础。譬如在我国封建社会时期,就把人分为“三六九等”,皇帝是处于最上层的,他代表国家权力,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其个人的威信或地位对于法律具有指令性,法律的内容和变革也往往是一个或数人之任意决定,正所谓“文武之政,布在方策,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5]。法律只是成了保护少数统治阶级的专制的法律,人们的自由和平等只能是在不危及统治安全的范围内享有。
第二层次,重平等价值。这一层次秩序的特征在于:相对于前一层次的秩序,对安全的追求已经退居次位,人们的民主意识大幅度提高,把追求平等放在第一位,同时,赋予人们一定的自由。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秩序价值取向,其原因在于:(一)经济体制方面:正处于商品经济已经建立而市场经济体制还有待完善的时期。人们在自主地参与到市场经济的过程中,逐步形成了“平等”的观念,同时又由于经济体制的不完善,在很多方面,还依赖于国家的行政干预和调节,人们的自由意志尚未得到充分的表达。(二)政治体制方面:完善的民主政治体制尚未形成,长期的封建专制制度虽然由于外力的作用而被迫瓦解,但“等级”制度和观念对于人们的影响还未完全根除,要实现个性自由和人性的解放还有着相当漫长的过程。(三)法治方面:已经建立起了一系列的法律制度,明确规定所有的公民和组织都在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范围内活动。但同时,由于长期受到“人治之法”“官本位”等思想的影响,在法律实施的过程中还存在以“人治”代替“法治”的现象。总之,这一层次秩序的价值取向具有一定的过渡性,正从一种相对恶性的秩序向良性的秩序转变。
第三层次,重自由价值的秩序。这一层次秩序价值取向的特征是:相对于前两个层次秩序而言,人们的民主意识更强烈,更侧重于对自由价值的追求,安全、平等和自由之间的内在关系更和谐。形成这一秩序价值取向的原因在于:(一)经济方面:商品经济在一个自发的过程中而逐渐形成、发展并步向成熟,形成了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在市场交换的过程中,形成了自愿、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人们享有参与市场竞争的自主意志。(二)经济基础反映到政治生活中,必然要求打破封建专制的等级制度,建立起新的民主政治,表现在现实生活中,就产生了一系列保障自由、平等权利(譬如“主权在民”“普选制度”)的主张,经过多年的发展,这些主张深入人心,已形成了较完善的民主政治,为个人自由和人性解放提供了条件。(三)法治方面:在宪法和法律上,人的自由、尊严、人权越来越受到重视。基于法律对人的尊严的强调,不仅立法的程序、方式更公开,赋予了人们享有更普遍、更广泛的权利,而且在法律实践过程中,行政执法和司法公开,建立起了完备的监督、制约机制,使社会的和谐有序、公民的自由自主有了切实可靠的保障。
秩序价值取向的发展规律
如前所述,由于经济上存在着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差异,政治上存在着专制与民主的差异,法律上存在着人治与法治的差异,从而相应地形成了重安全、重平等、重自由的三个不同层次的秩序,表现出不同的秩序价值取向。在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中,不同时期秩序要素的侧重点不同。从中,我们可以发现秩序价值取向的变化规律: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民主政治程度的提升,秩序的建构必然经历一个由侧重安全—侧重平等—侧重自由—实现完全自由的过程(如图所示)。秩序价值取向的这种变化规律在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中得到了印证。对此,我们可以从纵横两个角度对秩序的历史进行考察:
(一)从中国历史发展的纵向比较:中国的历史发展经历了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前两个社会侧重安全的秩序价值取向,而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主义社会则侧重以安全为基础,内含自由、平等的价值取向。在奴隶社会,重视安全,而忽视、压制自由和平等达到了极限,其社会秩序处于最低层次。统治阶级为了自己统治的安全,不仅可以拥有任意屠杀奴隶的自由,而且还可能用锁镣来剥夺奴隶的一切行动自由,更别提什么言论自由了。不平等在奴隶社会也被推向了极端,奴隶根本不被当作人,只是“会说话的工具”而已。这一切导致两个阶级从来都是敌视和敌对的,两个阶级之间的矛盾不可调和。历史上的多次奴隶起义就证明了这一点。封建社会也同样是侧重安全,而忽视自由、平等,但其程度则远逊于奴隶社会。至少,农民经过无数次奋斗已获得了较高程度的人身自由,但也仅仅如此,他们在经济上受到剥削,政治上毫无地位。封建统治阶级为了自己的统治利益,制定出了残酷的刑律,如墨、剔、宫、大辟、车裂、凌迟等等,这些无不表明,封建社会的法同奴隶社会的法一样,其最高的目标就是维护统治阶级的安全。到了当代中国,由于历史发展的特殊性,使其并没有经历一个成熟的资本主义时期,而是从一种畸形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直接跨度进入社会主义社会。正如《宪法》序言描述: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特殊的社会阶段,缺乏肥沃的商品经济的土壤,也没有健全的民主政治的传统,具体在秩序价值上,在体现安全价值的同时,但更多的是侧重于对有自由的平等价值的追求,是处于较高层次的一种秩序。具体体现:在经济生活中,强调公民是平等的市场交易主体;在分配中,强调“按劳分配兼顾公平”;在政治生活中,强调公民享有平等地参与政治生活的权利;在法治实践中,确立了“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任何组织都不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应该说,随着商品经济的建立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平等的观念已逐渐深入人心。这一种以安全为基础、有自由的平等秩序在历史的发展中,已是一个飞跃式的进步。而且,这一种侧重平等的价值取得随着社会的进步将进一步得到发展。
(二)从中外历史发展的横向比较:相对于我国而言,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基本上都经历了一个较长的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它们国内的封建势力或自然瓦解(例如英、法),或者根本未经历过封建社会这一历史阶段(如美国),其商品经济的发展逾时二百多年,市场经济的体制已相当完善。而“商品经济是一种求利的经济,或者说是一种效益经济。只有主体具有自由,即只有法律赋予主体以充分的自由,才能真正释放主体的能量,使其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创造出最大的效益”[6],因此,在市场经济的长期发展过程中必然形成侧重于对自由价值的追求。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生活中也体现出了对自由价值的追求:资产阶级的先进思想家顺应历史的发展需要,早在18世纪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过程中就提出了天赋人权、主权在民、议会制度等民主、自由的主张。这在享誉全球的法国《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中也有所体现,它明文规定:“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各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版的自由。”[7]拥有了优良的民主政治传统,并经过多年来的发展,人民的民主政治意识更加强烈,乐于行使自由表达思想和意志的权利。尤其是新闻媒介真正起了“无冕之王”的作用,对政府的活动形成了强有力的监督。毫无疑问,这种侧重自由取向的秩序是一种高层次的秩序。但是,这种自由价值的追求仍然受到了局限,甚至还包含着一些不安全、不平等的因素。譬如说,在美国仍然存在着种族歧视、暴力犯罪等影响自由的因素,而且任何一个资本主义国家,人民的自由一旦触及到统治阶级的利益,就必然会受到压制。因此,其秩序并非是最完善的,它同样有待于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而不断发展。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揭示,对平等、自由价值的侧重化是秩序发展的总体趋向。现代社会尤其如此。在秩序构建的过程中,必须要顺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强化并满足公众对平等、自由价值的追求。但是,如前所述,安全、平等、自由是秩序价值不可或缺的三大要素。因此,秩序构建之中必须杜绝两种错误倾向,一是片面地追求安全秩序而忽视平等、自由,稳定压倒一切;二是片面地追求绝对的平等和自由而忽视安全,认为“平等、自由是没有界限的”。惟有此,才利于良性秩序的构建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