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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国家开启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社会现代化战略背景下,法理学研究本身的局限也愈发明显,其对法治建设不能提供较为有效的理论依据与思想支持,使得法治实践中出现忽视法律权威,将法治改造放于社会适应需要之后。因此,本文以当前法治中国建设下存在的法理学探究问题为切入点,对其视角下法理学领域的具体改进思路与方法予以分析探讨,期望为我国法治建设的推进、法律权威的维护提供有益的参考。
关键词:法治中国;建设;法理学
伴随法治中国理念在社会的普及与法治建设的推进,当前在法理学领域的研究问题也愈发突出。法治中国建设是依法治国战略的延伸与实践,是法治与社会发展的结合统一,它包含法治社会、法治政府与法治国家方面的三位一体,同时推进建设,已俨然成为中国现代化发展的重要内容之一。现在国家、社会与人民对法治中国的关注已越发增多与高涨,法学理论与法治建设的发展也在蓬勃进行中,但随之而来的法理学问题也在突显。过去法理学研究对法治中国领域注重诠释法理概念,对其系统与实践问题的思想认识与准备不充分,尚缺乏针对性、具体地探究,让实践超越理念走在前面。
一、当前法治中国建设中法理学研究的局限与困境
(一)法理学研究过分注重在中国的适应性,使法律缺乏权威
过去数十年法学在中国的发展借鉴与引进了海量的西方法理学概念与内容,传统的法理学探究一直注重对所引进的理念进行中国化改造上,对法学舶来品的适应性研究占据了主导地位,而真正法治所需的教义法学却缺乏应有的重视。需要指出的是因中国法学发展起步晚的原因,对外来理论进行适应中国的研究本无法避免,是短期内法理学发展的一大必要方式。但形式逻辑的教义学的思考探究过少,人们研究法律是出于适应社会需要进行,法学被统一在社会现实之下,其自身的权威性难以树立。缘由在于以法理中国化为代表的法学研究长期实行,忽视法治下法律的思考,片面的对立统一论盛行,将法律视为服务社会发展需要的工具。
(二)立法中心主义的观念限制法理学的发展
如前文所言,法律适应社会的倾向之所以突出,除了引进研究西方法理学问的前提基础外,法理学研究中的立法中心主义也是其重要催生因素之一。立法中心主义指法律人把法律的制定与认可是以有立法者为依据,无论司法者还是立法者,都把维护立法作为自身的任务,人人将自己视为“立法者”。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对法律问题会自然产生对其维护规范的观念,把现有法律解决社会政治问题当作首要任务,法律为社会政治所服务,其法治权威与法律思考反而成为次要。法理学研究变为围绕政治理念的规范法学,对法治建设毫无裨益。
二、法治中国建设下法理学探究的改进思路与方法
(一)以合法性为基础推进法理学研究
进行现代法治理论的研究,合法性是其前提与基础所在,合法性有形式合法与实质合法两类之分,二者虽时常交叉使用,但形式合法仍然是法治建设的主要追求与保障。而现在我国法理学领域欠缺对法治合法性的研究,西法中国化为主导的探究背景下,法治建设始终着眼于其与社会现实的联系,对自身的合法性问题关注论证不够。法治中国建设法律是治理之本,对法律自身缺乏阐述与研究,法治就只能成为人们应对社会问题的权宜之计,它也不能发挥对社会组织发展的主导治理作用。没有合法性的理论探究,那么到底何种法治方式才是合乎我国法治中国建设的有效方案需要探究。法理学研究目前并不能给出依据,这也就要求应该更加注重对法治合理性的专业探索,为法治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支持。其具体思路上需要学者加大对法治中国建设的必要性、建设的可能性与全面深入可能等一系列事关法治合法性问题的研究力度,从法律适应化工作中抽出余力,集中对法治基础与实践性理论予以论证,在法理根源上为法治中国建设铺下合法准确的思维基础。
(二)以教义学法学作为法理学探究思路
如前文所言当前教义学法学并不是法理学探究的重点,人们偏重于法治在社会问题上的治理方法与应用,将法治建设量化、概念化,把法治作为评判处置社会行为与方法的指标,却缺乏对其本质意义的了解。推进法治建设不仅是要在中国应用实践,其对法治建设理念、改革中具体措施的反思与思考也是,即不仅在立法阶段推动法治步伐,在理论研究上也应重视与施行。因此加大对教义学法学探究,才是法治建设视角下的法理学研究的有效改进思路。
三、结语
当前我国法治建设视角下的法理学领域的探究工作,实质就是为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做好理论方法的论证研究活动。在这一背景指导下,就需要学者不再强调传统法理学中对西法中国化与法治适应化的研究,而是将目光投往法治理论的基本问题上,通过教义法学等解释途径,帮助人们阐明、理解法治的理念根据,为树立法治建设权威与合法性提供论证基础。
[参考文献]
[1]陈金钊.法治中国建设与法理学研究[J].社会科学战线,2015:237-254.
[2]陈金钊.用“法治之理”塑造中国法理学[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5(3):1-12.
作者:孙珺 霍丽琼 单位:南京财经大学红山学院 山西大学商务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