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撰写法律与生活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他人的优秀作品,小编整理了5篇优秀范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各位老师、同学们:
你们好!
今天我以支教老师的身份,给大家谈一谈法律方面的问题,希望同学们进一步提高法制观念,在学法、知法、守法上有所帮助,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好学生,同时更是抛砖引玉。结合有些年来学习法律的一些体会和认识,和大家谈一谈这方面的问题,同时,由于本人的学识和能力所限,加上时间有限,准备不足,有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我今天讲的题目是《法律与生活》——一切人类理性的发展都依赖于法律!一切人类法律的发展都来源于生活!
在我们国家的宪法中规定,1999年宪法修正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充分发挥法治的重要作用,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法制意识。因此,作为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和重要保障。
先哲卢俊曾喟叹:“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其实所谓枷锁在很大程度上是法律的隐喻。
如果人间没有了法律的规则,将出现两种极端的局面,一者实现共产主义,社会的资源按需分配,届时国家、监狱、军队、警察等一系列暴力机构将不复存在,当然法律也因为失去了保障其实行的强制力而逐渐消亡。整个社会进入一种理想化的状态,个人的情感与道德的约束超越法律,达到完美的境界。其二种情况有可能世界将混乱一片,人们的基本权利,如生命、财产、健康、性自由等等都得不到保障,整个社会因为规则的缺失而最后崩溃,人类也将随之走向灭亡。较之二者,也许在现阶段看来,第二种状态具有出现的盖然性。由是观之,吾国吾民依然无法摆脱社会规则之清朗。
「摘要」人类婚姻产生的原初与生育与性娱并不具有直接的联系,其结合的动机是基于男女自然分工的基础上抚养子女的需要,双系抚养子女的模式的确立最终完成了构建了婚姻的性别基础的任务。随着历史人推演,婚姻与生育的联系开始为人类所认识并不断被国家权力所强化,婚姻的性别基础逐渐制度化,以致于人类对婚姻的性别基础的“自然性”产生了神话般的迷信。然而,婚姻的性别基础毕竟是社会构建的产物,一场来自医学上的生育技术革命不断动摇着这一神话,最终,同性恋及其婚姻彻底颠覆了婚姻的性别基础。婚姻的性别基础在构建自身的同时也构建着对妇女和少数人的压迫。现代社会崇尚个性与自由、尊重权利与平等,婚姻是个体追求个人幸福的选择,不再是权力的政治话语。于是,婚姻的性别基础就不再具有正当性而为法律所强行。
「关键词」婚姻;性别基础;生育;社会构建;价值取向
婚姻以两性生理差别为其自然基础,这一观念几乎无可质疑,不可动摇。问:婚姻为何必须以性别为基础?答曰:非以性别为基础的婚姻有违自然。再问:为什么非以性别为基础的婚姻有违自然?答者再答曰:婚姻性别的自然要求,就象饮食男女一样,是自然而然的,非人为所能改变,“自然”就是婚姻以性别为其自然基础的终极理由。婚姻的性别基础一旦披上了“自然”的外衣,也就剥夺了质疑与动摇的可能,同性婚姻也就因缺乏自然正义而遭到了异性婚姻的打压与排挤。
可是,当我们对同性恋者施以惩罚,施以救治,仍不可改变其强烈的自然倾向时,我们发现婚姻的性别基础遭到了动摇,于是人们大胆地假设:婚姻的自然基础本身就是社会建构的。本文正是循着这一假设从婚姻的生物性功能切入进行分析。
婚姻以性别为其自然基础,从
生物功能上讲,无非是生育和性娱。两者均借助两性之差别并在此差别之基础上的合作。前者为合作之结果,后者为合作之过程。合作的前提在于两性的差异。但是,从历史的角度看,婚姻之中的生育与其实并不可相提并论,在很长一段历史时期,的需要往往掩蔽于生育的过程之中,并不具有独立性,甚至不具有正当性。而且,即使是生育,也与婚姻不具有天然的联系。人类演变和发展的历史告诉我们,婚姻产生的原初动机既不是为了,也不是为了生育,一句话,与性行为并没有直接的联系。婚姻的性别结合从一开始就不完全是自然的,而是社会建构的结果。正如福柯所言:我们现在所拥有的“性”、我们把它当做“事实”的性,并不是一种与生俱来的东西,而是被18世纪的性的机器制造出来的产品,是不断变换的性的话语的产物,是社会建成构的产物。[1]
一、生活步入思想品德课堂的必要性
在初中思想品德的教学中,联系社会生活实际开展研究性学习活动,即“生活化教学”将会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能够使学习活动变单调为生动,改变厌教与厌学的现象,提高课堂的吸引力,调动师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发挥他们的主体作用,改善目前知识传授与学习的状况;提高学生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提高他们对生活的理解水平,使他们健康、快乐,富有创造性地生活。因此,作为一名思想品德教师,不但要构建学生感兴趣的生活课堂,还要从实际m发学会利用教材中的内容进行教学,帮助学生让思想品德教学与生活同行,指导学生的生活行为,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以提高能力、增强素养。
二、生活步入思想品德课堂的有效策略
课堂是小天地,不可能替代现实的世界,但课堂又是大天地,可以再现现实的生活。生活赋予了思想品德教学丰富而深刻的内涵,使思品教学从单调如一、枯燥乏味的课堂到异彩纷呈的多彩课堂。作为思品课的教师,我们应该具备一双“慧眼”,善于从丰富多彩的现实生活中挖掘富有思想性和知识性的生活素材,把生活引进课堂,让思想品德课堂奏响生活的乐章。
1.创设生活情境、引入思品课堂。在El常生活中有很多现象与思想品德知识有关。在教学中,通过创设学生感兴趣的教学情景,学生就会有亲切感,也较容易激活他们丰富的情感体验。以《人生难免有挫折》一课的教学为例。学习时,笔者是这导人的:(1)教师活动。师:通过前面知识的学习,大家都渴望自己可以真正成为一个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人。但在我们的生活、学习与工作中,有快乐,也有痛苦;有成功,也有失败;有顺利,也有挫折。当我们真正面临实际生活、学习的时候,我们却又发现痛苦与失败、挫折与困难也会接踵而来。这时我们又应该怎样面对生活、学习中的困难与失败、挫折与痛苦呢?应该怎样做才能使自己真正成为一个意志坚强的人呢?这就是我们将要学习和讨论的内容《人生难免有挫折》。(2)学生活动。根据学生已有的生活经验,要求学生剖析一些生活中的实际现象:①谈谈自己印象最深刻的挫折是哪一次?②说说自己遭受挫折的原因是什么?③为什么说挫折是人生的一个部分?④大家应该怎么样对待自己面临的挫折呢?(3)教师总结。师:通过前边的学习,我们知道,在我们学习、生活中都会遇到这样或者那样的挫折和受到各个方面因素的制约,挫折已经是我们人生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任何人都不可避免的。只要我们不惧怕,不去故意逃避,认真分析造成挫折的原因,用正确的态度对待挫折,一定会有不同的结果。
2.链结时政热点,做课堂和生活的桥梁。如在教学八年级有关公平和正义的内容时,笔者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认识模糊现状,课本中的事例又离学生的生活较远。于是,利用网络,给学生观看了“2007年年度十大感动中国的人物”介绍,给学生看有关“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灾害发生后,温州各地人们和全国上上下下的各种举措,再让学生反思自己日常生活中的所作所为。强烈的对比更能引起学生的共鸣和感悟,学生也更容易接受,也乐意付诸行动。笔者想,还有什么比学生愿意主动践行更令人兴奋呢?这不正是我们教育所追求的最高境界吗?实际生活是学生最了解也最感兴趣的,而思想品德知识与现实生活又有密切联系。创设生活情境,让学生用已有的知识分析身边发生的现象时,他们会感到特别的有兴致,让他们深感学习思想品德知识的用处,自然就会产生浓厚的学习欲望和兴趣。
摘要:中国生态文明建设比较滞后,迫切要求在全社会牢固树立生态语文明观念。以生态文明建设为内容的生态宣传思想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其基本内容包括生态意识教育、生态道德教育、生态法治教育等,基本的方法就是贴近、互动、统筹。
关键词:宣传思想工作;生态文明;内容;方法
生态文明建设是中国“四位一体”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生态现代化是现代化的一个重要领域,是现代化与自然环境的一种互利耦合,是世界现代化的一种生态转型,因而,生态文明建设与生态现代化建设是完全契合的。建设生态文明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但使生态文明观念在全社会牢固树立更具有长远意义。宣传思想政治工作是中国共产党的一贯优势,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本文拟就生态文明建设中宣传思想工作的内容和方法作粗浅探讨。
一、生态宣传思想工作的基本内容
1.生态意识教育。生态意识的强弱,直接决定了公众生态行为的积极与否。进行生态意识教育的目的是使人明确人是自然界这个系统中的一员,应当建立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生态意识教育应该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忧患意识。在当前,环境、资源、人口等生态问题日益严峻的形势下,生态意识教育最基础部分就是帮助人们真正了解生态环境问题的严重性,使公众树立忧患意识和生态危机意识。要使公众认识到,如果不坚持科学发展观而继续过度的开发利用资源,任凭人口的膨胀和环境的恶化,其后果将威胁我们自身的生存和发展。生态的忧患意识有助于确立人与自然协调共存的生态观,激发公众的生态文明建设的责任心。其次,主体意识。目前中国公众环保意识和行为总体上都不尽人意,主要是公众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意识不强的反映,生态文明建设的“搭便车”心理大有存在。生态教育的主体意识就是要让公众明确,保护自然就是保护人类自己。每一个公民都应当为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以我们的行动和智慧创造生态文明建设的美好未来。最后,生态审美。生态文明是人类遵循真、善、美相统一准则而从事社会实践的产物,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凝聚和体现。生态审美正是对自我生命与和谐状态以及普遍的生命关联和交融的感情和体认[1]。公众不仅应具有生态的科学知识还应有高尚的生态审美情趣,这不仅能唤起公众热爱自然、生态的丰富情感,还可以使生态文明教育提升到更高的层次。
1派遣单位承担雇主义务说
认为只有派遣单位和派遣工之间形成的一重劳动关系。既然用工单位与派遣工之间没有劳动关系,用工单位如何指挥监督派遣工和接受劳动给付?该学说又有劳务给付请求权让与说、真正利他契约说等不同解释。如杨晓蓉认为,派遣机构和派遣工是劳动合同关系,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指挥监督关系。尽管后二者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是由于前二者的劳动合同是规定派遣工向用工单位实际提供劳动的,用工单位享有对劳动者的指挥监督权,双方存在着隶属关系与人身关系的结合,故而为了保护劳动者,完全可以通过劳动法对用工单位课以公法上的义务,将用工单位依据私法上的利他契约而负有的对派遣工的附随义务上升为劳动法上的保护照顾义务。该学说的特点,是注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其源头在于“劳动法是民法的特别法”。但是,“劳动法是社会法”已成为我国劳动法学界的共识。面对劳动力供需双方(即俗称的劳资双方)实力极度失衡的经济环境,完全以“意思自治”的合同法理念来调整劳动关系,显然是不适宜的。而且,如果把向用工单位直接课加公法义务的理论依据解释为“因私法上的利他契约而生的附随义务”,是不足信的,并随着法律对用工单位义务的追加,该理论外衣将日益不堪其负。
2用工单位承担雇主义务说
英国有些判例要求用工单位承担雇主义务,即在个别案例中否定劳务派遣的法律效果。我国曾有“一重劳动关系双层运行说”,认为劳动关系实质是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某个劳动者的劳动力如果只与一个单位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就只存在一重劳动关系;如果与两个以上单位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就存在两重以上劳动关系。在劳务派遣中,由于只出现了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一重结合,因而只有一重劳动关系,其中用工单位是实际用人单位,派遣机构只是某些劳动管理事务的主体,是名义用人单位。关于劳务派遣系“一重劳动关系双层运行”的基本界定,以政治经济学的视角洞察经济社会现象,这是可信的。但是,仅以用工单位实际使用劳动力就课以用人单位地位与义务,罔顾劳务派遣之劳动力雇用与使用相分离的特征和制度初衷,其效果无异于取缔劳务派遣;关于用工单位与派遣机构系关系的解说,亦完全无视当事人意思表示。因此,一重劳动关系究竟如何“双层运行”,需要新解。
3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共同承担雇主义务理论
简称“共同雇主”理论,源自美国,由于理解上的差异,我国学者在引入时产生了不同学说。在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共同承担雇主义务的情况下,两者都不是完整地承担了劳动关系的义务,从内容上可以视为半劳动关系。标准劳动关系是双方法律关系,如果认为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两个民事法律主体)共同承担了雇主的角色,相当于标准劳动关系的雇主一方,则构成一重劳动关系的共同雇主理论;如果认为两个主体分别与派遣工成立劳动关系,则构成双重劳动关系的共同雇主理论。董保华先生最早引入美国共同雇主理论,并持双重劳动关系的共同雇主说。另一些学者则在一重劳动关系的框架内接纳共同雇主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