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撰写法律与生活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他人的优秀作品,小编整理了5篇优秀范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各位老师、同学们:
你们好!
今天我以支教老师的身份,给大家谈一谈法律方面的问题,希望同学们进一步提高法制观念,在学法、知法、守法上有所帮助,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好学生,同时更是抛砖引玉。结合有些年来学习法律的一些体会和认识,和大家谈一谈这方面的问题,同时,由于本人的学识和能力所限,加上时间有限,准备不足,有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我今天讲的题目是《法律与生活》——一切人类理性的发展都依赖于法律!一切人类法律的发展都来源于生活!
在我们国家的宪法中规定,1999年宪法修正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充分发挥法治的重要作用,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法制意识。因此,作为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和重要保障。
先哲卢俊曾喟叹:“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其实所谓枷锁在很大程度上是法律的隐喻。
如果人间没有了法律的规则,将出现两种极端的局面,一者实现共产主义,社会的资源按需分配,届时国家、监狱、军队、警察等一系列暴力机构将不复存在,当然法律也因为失去了保障其实行的强制力而逐渐消亡。整个社会进入一种理想化的状态,个人的情感与道德的约束超越法律,达到完美的境界。其二种情况有可能世界将混乱一片,人们的基本权利,如生命、财产、健康、性自由等等都得不到保障,整个社会因为规则的缺失而最后崩溃,人类也将随之走向灭亡。较之二者,也许在现阶段看来,第二种状态具有出现的盖然性。由是观之,吾国吾民依然无法摆脱社会规则之清朗。
「摘要」人类婚姻产生的原初与生育与性娱并不具有直接的联系,其结合的动机是基于男女自然分工的基础上抚养子女的需要,双系抚养子女的模式的确立最终完成了构建了婚姻的性别基础的任务。随着历史人推演,婚姻与生育的联系开始为人类所认识并不断被国家权力所强化,婚姻的性别基础逐渐制度化,以致于人类对婚姻的性别基础的“自然性”产生了神话般的迷信。然而,婚姻的性别基础毕竟是社会构建的产物,一场来自医学上的生育技术革命不断动摇着这一神话,最终,同性恋及其婚姻彻底颠覆了婚姻的性别基础。婚姻的性别基础在构建自身的同时也构建着对妇女和少数人的压迫。现代社会崇尚个性与自由、尊重权利与平等,婚姻是个体追求个人幸福的选择,不再是权力的政治话语。于是,婚姻的性别基础就不再具有正当性而为法律所强行。
「关键词」婚姻;性别基础;生育;社会构建;价值取向
婚姻以两性生理差别为其自然基础,这一观念几乎无可质疑,不可动摇。问:婚姻为何必须以性别为基础?答曰:非以性别为基础的婚姻有违自然。再问:为什么非以性别为基础的婚姻有违自然?答者再答曰:婚姻性别的自然要求,就象饮食男女一样,是自然而然的,非人为所能改变,“自然”就是婚姻以性别为其自然基础的终极理由。婚姻的性别基础一旦披上了“自然”的外衣,也就剥夺了质疑与动摇的可能,同性婚姻也就因缺乏自然正义而遭到了异性婚姻的打压与排挤。
可是,当我们对同性恋者施以惩罚,施以救治,仍不可改变其强烈的自然倾向时,我们发现婚姻的性别基础遭到了动摇,于是人们大胆地假设:婚姻的自然基础本身就是社会建构的。本文正是循着这一假设从婚姻的生物性功能切入进行分析。
婚姻以性别为其自然基础,从
生物功能上讲,无非是生育和性娱。两者均借助两性之差别并在此差别之基础上的合作。前者为合作之结果,后者为合作之过程。合作的前提在于两性的差异。但是,从历史的角度看,婚姻之中的生育与其实并不可相提并论,在很长一段历史时期,的需要往往掩蔽于生育的过程之中,并不具有独立性,甚至不具有正当性。而且,即使是生育,也与婚姻不具有天然的联系。人类演变和发展的历史告诉我们,婚姻产生的原初动机既不是为了,也不是为了生育,一句话,与性行为并没有直接的联系。婚姻的性别结合从一开始就不完全是自然的,而是社会建构的结果。正如福柯所言:我们现在所拥有的“性”、我们把它当做“事实”的性,并不是一种与生俱来的东西,而是被18世纪的性的机器制造出来的产品,是不断变换的性的话语的产物,是社会建成构的产物。[1]
摘要:中国生态文明建设比较滞后,迫切要求在全社会牢固树立生态语文明观念。以生态文明建设为内容的生态宣传思想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其基本内容包括生态意识教育、生态道德教育、生态法治教育等,基本的方法就是贴近、互动、统筹。
关键词:宣传思想工作;生态文明;内容;方法
生态文明建设是中国“四位一体”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生态现代化是现代化的一个重要领域,是现代化与自然环境的一种互利耦合,是世界现代化的一种生态转型,因而,生态文明建设与生态现代化建设是完全契合的。建设生态文明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但使生态文明观念在全社会牢固树立更具有长远意义。宣传思想政治工作是中国共产党的一贯优势,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本文拟就生态文明建设中宣传思想工作的内容和方法作粗浅探讨。
一、生态宣传思想工作的基本内容
1.生态意识教育。生态意识的强弱,直接决定了公众生态行为的积极与否。进行生态意识教育的目的是使人明确人是自然界这个系统中的一员,应当建立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生态意识教育应该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忧患意识。在当前,环境、资源、人口等生态问题日益严峻的形势下,生态意识教育最基础部分就是帮助人们真正了解生态环境问题的严重性,使公众树立忧患意识和生态危机意识。要使公众认识到,如果不坚持科学发展观而继续过度的开发利用资源,任凭人口的膨胀和环境的恶化,其后果将威胁我们自身的生存和发展。生态的忧患意识有助于确立人与自然协调共存的生态观,激发公众的生态文明建设的责任心。其次,主体意识。目前中国公众环保意识和行为总体上都不尽人意,主要是公众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意识不强的反映,生态文明建设的“搭便车”心理大有存在。生态教育的主体意识就是要让公众明确,保护自然就是保护人类自己。每一个公民都应当为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以我们的行动和智慧创造生态文明建设的美好未来。最后,生态审美。生态文明是人类遵循真、善、美相统一准则而从事社会实践的产物,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凝聚和体现。生态审美正是对自我生命与和谐状态以及普遍的生命关联和交融的感情和体认[1]。公众不仅应具有生态的科学知识还应有高尚的生态审美情趣,这不仅能唤起公众热爱自然、生态的丰富情感,还可以使生态文明教育提升到更高的层次。
关键词:生命权/自由权/社会权/国家责任/私法效力
内容提要:传统生命权属于消极意义上的自由权体系,目的在于抵制国家专断剥夺个人生命,新的生命权概念在保持传统属性的同时又注入了新的内涵,一些社会权被赋予自由权属性从而获得司法保护,诸如住所权、医疗健康权、劳动权、环境权、受教育权等权利因与生命质量相关联而被重新解释。这是各国法院努力的结果。该进程于客观上改写了生命权概念,使生命权保护责任由国家扩及私人组织,产生了基本权利的水平效力,社会权借助自由权外壳获得了司法上的承认。对该问题的研究有助于中国在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加强弱势群体权利的法律保护,增进社会和谐。
任何一个概念都随时展而被不断注入新的内涵,其意义也相应得以延展。生命权就是这样一个概念。当今意义上的生命权不仅意味着活着,还意味着像人一样体面地活着;生命也不仅仅是延续自然和生理属性,还具有社会和心理价值,以使活着有目的、有意义、有尊严。因而,生命权已不再停留在纯粹自由法治国之下防御意义上抵制国家专断剥夺个人生命的意味上,而是一个同时包含着如何在社会生活中维持生命及提高生命质量意涵的概念。
一、作为自由权的生命权:活着
生命权隶属于典型的自由权体系,是防御性的个人权利,也是要求国家不作为的权利,其目的在于抵制国家专断剥夺个人生命。生命权是典型的第一代人权,其理论基础是天赋权利和自然权利。这一理论认为,生命权存在于政治国家产生之前,是一种前社会、前国家和前宪法的权利,政府的成立和存在的目的只是为了保障这类权利的存在。其经典阐述见于洛克等人的思想,其宪法化形式则集中体现在1776年美国的《独立宣言》、同时期美洲各殖民地州宪及1789年法国的《人与公民权利宣言》之中。《独立宣言》第二自然段庄严宣称的那些不可转让的权利中就包含了生命权,该段称“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证自明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里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1776年《弗吉尼亚权利法案》第一条完整地表述了天赋权利的思想,其中包括生命权。该条规定:“一切人生而同等自由、独立,并享有某些天赋的权利。这些权利在他们进入社会状态时,是不能用任何契约对他们的后代加以褫夺的;这些权利就是享有生命和自由,取得财产和占有财产的手段,以及对幸福和安全的追求和获得。”法国《人与公民权利宣言》在序言阐述人所享有的自然的、不可让与的、神圣的人权的前提下,第二条规定:“一切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自然的、不可消灭的人权;这些权利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这些内容是洛克哲学的宪法化,“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被认为是洛克思想的四部曲,包含了生命权。
如果说上述几个权利文件的共同特征是宣示性的,是以宣言形式做出的政治宣告,用以指明政治和成立政府的目的,作为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的美国宪法《权利法案》则明确了生命权的法律内涵,及生命权保护的司法性和程序性。《权利法案》第5条规定:“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该条规定同时含有几层意思:一是宪法保护生命权;二是生命权可以剥夺;三是生命权的剥夺必须有法律规定,即法律保留;四是生命权的剥夺须按照法律程序。换言之,生命权可以剥夺,但是禁止专断剥夺;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履行了法律规定的程序之后,才可以剥夺个人生命。这是典型的古典生命权的含义,也是作为自由权的生命权的内涵,即禁止国家未经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剥夺个人生命,否则就构成专断。
从目前农村生态环境存在的问题来看,农村生态环境恶化已经严重制约了新农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以“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为基本特征,对农村生态环境提出了具体的明确的要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进一步树立生态文明观,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改善农村生态环境:
建立可持续的经济发展模式,将经济效益与生态环境效益统一起来。总理在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上强调加强环境保护工作,要实现“三个转变”:从重经济增长轻环境保护转变为保护环境与经济增长并重;从环境保护滞后于经济发展转变为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同步;从主要用行政办法保护环境转变为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三个转变”是建立可持续的经济发展模式,将经济效益与生态环境效益统一起来的思想。
经济效益与生态环境效益的紧密结合。要从根本上解决生态环境问题,必须转变价值观念,使经济效益与生态环境效益协调起来,使人们认识到两者之间不是相互矛盾、不可兼得,而是可以互利共生、和谐共存的统一体。另外,在农村中大力推广先进、绿色的农业科技,以先进、绿色、健康的农业科技来刺激农民,引导农民科学合理地发展农村经济。也就是要大力发展生态农业、绿色农业,引导农民形成“绿色”的生活和生产方式,使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相协调。
在制度层面,要改变社会制度中不利于环境保护的体制和规范,建立自觉保护环境的机制,并按照公平原则平等地分配自然资源和环境责任,逐步建立有利于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社会秩序。要改变当前社会中存在的重城市、轻农村的观念,从制度层面上向农村倾斜。在当今中国社会中,尽管政府部门在城市环境治理和保护方面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但农村的环境问题似乎并没有获得政府部门的足够重视,农村环境监管基本处于盲区和半盲区状态,既缺乏配套的法律法规,又缺乏必要的资金投入和环保常识教育与宣传。
将农村环境的保护、治理与城镇的环境治理结合起来。这就要求环境保护部门在抓好城市防治污染的同时,必须对农村生态环境问题加以关注,警惕城市污染企业向农村转移。同时,政府要加大对污染企业的治理与处罚力度,使企业不再把公共资源环境当作免费午餐来使用,保护广大群众的生态环境权益。此外,还要求政府制订一系列环境友好的政治制度,如领导干部环保政绩考核机制、官员环境责任追究机制、环境信息披露机制、公众参与监督机制。从长远看,还要制订国民环境教育制度,即通过一整套环境友好理念传播机制,全面提高国民的环境意识、消费方式、道德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