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撰写法学毕业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他人的优秀作品,小编整理了5篇优秀范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作毕业论文选题的一般考虑
更重要的是选择具体的题目。
选题,就是选择什么样的专题确定为自己学习、研究的具体方向。法律的问题内容极其繁杂,就是确定一个大的方向,里边的内容也是十分复杂的。比如说,我们选择物权法作为研究的方向,作一个20多万字的专著,不可能写《物权法论》。如果20万字写成一部《物权法论》,那就是普及的教材,而不是法学专著。湖南大学的屈茂辉教授是我们学校的博士研究生,在入学之前,他寄给我一本《用益物权》,大概有40万字。这种著作,分量与内容是一致的。同样,如果选择侵权行为法作为研究方向,也只能选择一个具体的题目,比如特殊侵权行为啦,归责原则啦,构成要件啦,赔偿范围啦,等等。我欣赏王卫国教授的《第三次勃兴—过错责任原则》,就是专门研究过错责任原则的专著,一个归责原则写了20多万字。题目好,写的再好,就是一个出色的作品。民法总论的题目很多,可以做很多选择。我原来想过的有民事主体、民事责任、诉讼时效,等等。但是如果选择是《意思自治原则》,这就是一个很好的题目。如果把这个题目做好了,不仅是成功的作品,而且对民商法的进步也是有推动作用的。本科生的选题就为宽泛,可以选择的问题很多,涉及到全部的法律问题,因此应当很好地斟酌,确定自己毕业论文的选题。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本来就是有研究方向的,选题相对较为容易一些。
那么,法学院的学生做毕业论文进行选题,要注意几个问题呢?
第一,选题要小。
正如刚才说的那样,选题一定要小。只有选题小,才能够在有限的论文字数的范围内,做最大程度的展开,增加文章的容量和论述深度,使自己的研究成果有价值。例如,如果用20多万字的篇幅,整整写了一部侵权行为法,那就是本科的教材,而不是法学专著,各个问题都点到了,但是没有什么深度,没有学术上的价值。所以,写作毕业论文在选题上,更是这样。一篇论文,字数是有限的。本科生的毕业论文10000字左右,硕士研究生的毕业论文30000字左右,博士研究生的毕业论文100000左右,篇幅都不大,容量并不多,如果没有很好的设计,很难写出有深度的东西。按照一般的写作规则,学术论文通常要说清楚一个问题,大约要8000字,要把一个问题说得很透,大约要10000字以上。当然,也有几万字的论文,那样的论文,要内容很多,质量又要好(长文章可以看一看我写的《中国合同责任研究》和《动物人格权之否定》这两篇文章,前者发表在《河南省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上,后者发表在《法学研究》2004年第5期上),否则,编辑会给你那么多的版面吗?现在一般作者写的文章,10000万字的文章就很难发表了。多数给你5000字左右的版面就不错了。要在5000字的篇幅中,写清楚一个问题,要有多好的文字功力,是可以想象的。为什么现在有人写文章没有人愿意看呢?就是又瘦又小,干干巴巴的,没有嚼头,看了头就知道尾。这样的文章,就是没有人愿意看。同样,毕业论文的题目也要选得小,在有限的文字中,尽力地展开,扩展它的深度和广度,文章才能够做好。
法学专业对口就业需要具备法律职业从业资格,毕业生需要顺利通过司法考试。用人单位在选拔人才时将是否通过司法考试作为一个重要参考条件。所以,司法考试要求高、通过率低无疑成为大学生就业的又一道门槛。
社会对法律专业人才需求偏低社会各企业单位对法学专业人才需求较低,岗位设置有限,不能满足日益增多的法学毕业生专业就业的求职要求。大部分中小企业不会招聘专职的法律人才参与企业管理,而宁可选择在发生法律纠纷后聘请律师,所以产生了社会对法律人才需求低迷的现象,这就导致了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困难。
财经类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观念有误区法学专业毕业生在就业观念上存在一些误区:职业选择上,过分追求专业对口就业,尤其是政府机会、公检法司单位就业。部分法学毕业生长期准备公务员考试,暂不就业现象;求职区域上,少数大学生盲目追求大中城市,不愿去基层和艰苦的地方;在职业预期上,盲目追求高薪高待遇,盲目的从众心态使得法学专业毕业生始终看不到就业出路。
结合财经类院校特点,培养法学+财经法学人才财经类院校法学专业应该充分挖掘利用院校特色和专业优势,紧密结合社会市场需求,将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为:培养具有扎实法学理论功底,较强的实际操作能力,同时具备必要的经济学、管理学等知识背景的厚基础、宽口径、用型专业人才。财经类院校应该引导法学专业毕业生在学好法学专业的基础上,学习会计、金融、管理等专业知识,扩充专业能力,提升就业竞争力。
强化职业生涯教育,提高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能力财经类院校法学专业大学生的培养应该注重职业生涯规划教育。强化法学专业大学生的职业意识,培养职业素质。大一时帮助大学生树立法学专业意识,引导学生剖析自我,向社会从业人员了解专业抉择对人生的影响;大二、大三引导学生了解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学科规划,理性规划大学生活。高校要积极组织“企业家论坛”、“校友讲座”等系列报告会,邀请社会知名企业家、事业有成的校友来校宣讲,介绍当前社会对法学人才的素质要求,引导法学专业学生提高专业能力,为法学专业毕业生搭建职业生涯平台。
完善高校就业指导体系,转变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观念财经类院校应该不断完善就业指导体系,转变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观念。首先引导法学专业毕业生建立合理的就业观。首先高校要引导法学专业毕业生突破行业限制,拓宽就业渠道,树立到基层就业、到企业就业的理念。其次,财经类院校积极引导法学专业毕业生充分发挥财经类院校优势,积极探寻财经行业、企业就业机会。邀请企业入校宣传,召开专场校园招聘会,为法学专业毕业生提供就业岗位。高校充分调动院、系全体教师为法学专业毕业生“好就业、就好业”献计献策。
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我的指导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我的实习是由南开大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原创:我在我的第二专业法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本科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任了书记员的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郭继魁与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具体情况如下: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郭继魁与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中兴建筑公司、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03年4月29日作出(2002)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继魁不服,提出上诉,四平市中院于2003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继魁、委托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委托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委托人苏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委托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尹杰、委托人窦树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情况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继魁委托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连贵委托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连贵委托人:苏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孝贵委托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尹杰,委托人:窦树法三、原判要点和上诉的主要内容原告郭继魁诉称:1999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协议书,将中兴二期工程⑥-⑦,2/0a-b轴约86平方米商网出售给原告,原告按合同约定交房款30万元,后又于1999年9月26日、9月30日分两笔交增面积款13万元。但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于2001年5月被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第三人尹杰,是重复买卖,这种行为是无效的。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担诉讼费。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无异议。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所签的合同是受经贸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买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应予以保护。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重复买卖行为,开发公司发现重复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现金,是用一辆车折抵了20万元房款,是无效合同,经贸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损失。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部房款,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属于重复买卖,是无效合同,不应支持。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做答辩。第三人尹杰诉称:第三人于2000年4月6日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经贸公司已确认了第三人的买卖关系;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原审法院认为:与原告签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销售房屋主体资格,原创:与第三人签合同的被告开发公司具有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虽然原告购房时间早于第三人买房时间,但原告与第三人的各自买受行为不是建立在同等条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买受权问题,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预售商品房条件就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经贸公司在同意此房卖给原告之前,就已给第三人换了房款收据,因此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是一种欺诈行为。被告经贸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许可证》为由,愿将争议房屋卖给原告,但《许可证》是在2002年7月取得的,不能对抗以前的买卖行为。被告开发公司发现该商网重复出售后,于2002年9月6日向第三人发出通知,因无权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经贸公司于2001年5月17日给第三人更换了交付房款的收据,换收据的行为就是被告中兴经贸公司同意将此房出售给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单方行为,是无效的。因此,第三人与被告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其买卖关系成立;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郭继魁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郭继魁购房款43万元,并给予房款43万元一倍的赔偿损失,两项合计86万元。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一、社会危害性是判断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准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一种行为之所以成为犯罪且受到刑罚的惩罚,其根本原因是这一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犯罪构成是社会危害性的外
[1]莫志强著,《刑法学》,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27页
在法律体现。一般地,行为如果符合犯罪构成,那么这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就达到犯
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这一行为就构成犯罪。但实际情形并不总是这样简单。犯罪构成要件只不过是从繁杂的实际犯罪情形中概括、归纳出来的,是决定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主要方面,并非全部。许多不为犯罪构成所包括的方面,诸如犯罪的动机、情势的需求(如国家根据社会治安形式的变化在不同时候采取从重或从轻的刑事政策)、实际情形的变化(如投机倒把行为在计划经济年代与市场经济年代罪与非罪的变化)等等方面都会影响行为在特定条件下的社会危害性。有许多行为,从犯罪构成要件上看,是完全具备的,但一旦综合考虑行为的方方面面,其社会危害性就减低而不够刑罚标准。正是考虑到这一情形的实际存在,为了尽可能准确到做到罪刑相适应,保证刑罚预防目的的实现,《刑法》在总则第十三条赋与执法者自由酌量的权力:“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实际工作中,我们往往只顾及行为是否具备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而不综合考虑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因而出现许多不妥的地方。如:
因为抢劫罪是一种严重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犯罪,因此《刑法》没有象盗窃罪一样对财物数额作出要求,而且年满14周岁以上的公民都可成为犯罪主体。司法实践中,对一些青少年,甚至是刚满14周岁的在校生,以轻微的暴力行为如打几个耳光,踹几脚,向同学索要几元钱的行为,一律以抢劫罪刑拘、逮捕、起诉。从犯罪构成角度看,这样的行为无疑是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的,但正如上文所述,相对于社会危害性来讲,犯罪构成是一个极抽象的概念。实际上在执法过程中,不但要分析这些特殊情况是否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还应根据一般的社会常识及公众心理,分析这样一些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是否达到或接近抢劫罪的社会危害性。抢劫罪的最低刑期是三年有期徒刑,如果类似本文列举的这样的行为都以抢劫罪定罪判刑,笔者以为,无论是从对青少年犯罪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这个刑事政策角度,还是从刑罚追求罪刑相适应,以期达到预防目的这个角度讲,都是不妥的。而且,虽然在刑法里面,没有对抢劫罪的财物数额作出一个下限规定,但刑法总则第九条关于罪与非罪的规定,无疑对刑法分则是有指导意义和法律束缚力的。当然,对于某些所抢财物数额虽小但手段较严重的行为,则是依法应予严惩的。抢劫罪侵犯的是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只有对这两种权利的侵害程度的综合,才能说明某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
摘要:事实证明,为了增强毕业生就业竞争力,可以在课堂教学质量的要求范围之内展开较多的实习。毕业生可在过程中更多的与社会接触,培养职业乐趣,发现和调整自身缺点和不足,形成符合自身实际的职业规划、端正求职态度;在与用人单位的充分协商过程中准确找到自身定位,防止就业盲从。
关键词:法学本科;毕业实习;问题
法学本科实习中,在学生方面存在的问题是:一是对单位和工作存在挑拣情绪。用人单位之间以及该单位的部门之间在工作环境、待遇方面存在差别。那些真正能够放手锻炼他们的地区报名人数却是寥寥无几;在具体部门工作的安排上,学生不愿意做最为基层的工作,不愿服从单位的工作安排,即使服从,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带着情绪,表现不佳。二是综合素质有待提高。从实习单位的反应来看,法学院学生较为内向,与实习单位工作人员的交流缺乏主动性,在实习中没有表现出优秀的写作能力和相应的业务能力,全面性不够,营销自我,推销自我和沟通协调能力不强。
法学本科实习中,学院的问题是:教学计划安排不合理。应充分利用院外实习基地的用处和价值,以构造实践教学模式为依靠,这又是教学计划变革与发展的依靠。法学院这些年的学习计划以培育学生专业理论知识为主并辅之教导职业技能,以学院内的教室和相关的实验室训场所为首要教习战场的传统教学计划,没有充分考虑到近年来快速变革的社会现状。在本科生扩招和就业难的大背景之下所掀起的考研热带来的冲击。考研学生可以不参加学院集中实习,可以单独实习,这部分单独实习的分流出去的学生在数量上会不断增加,如何应对构成问题。二是实习计划不够合理。检察院部门由于其工作性质需要,多是欢迎男孩子,怎样在男女比例固定的情况下,合理安排恰当人员到不同单位,既满足实习单位的工作需求,又可以兼顾学生个人愿望,同时满足学校和学院对实习工作的要求。三是学生管理有待于加强。对于实习学生管理,法学院目前采取主要是由指导老师具体负责、主管领导统筹协调并实行专职教师日常指导、学院领导中后期检查的做法。实践中,有些教师责任心缺乏,由于种种原因,不愿随着队伍下到实习点,遥控指挥较多,造成对学生管理就呈现出粗放的状态。学生的迟到、早退、不经请示私自提前结束实习的现象时有发生,对很多情况学生不报告,教师不知晓。如何对实习教师给予更加详尽的工作指引,明确具体任务是需要继续研究的问题。
下面谈谈对法学本科生实习的改善建议。一是缩短理论教学计划、全面推行素质教育。依照教育部的要求,鼓励高等院校缩短理论课时,倡导理论课时小型化,以此压缩理论课时量,为学生从事课外时间,提升综合素质提供时间。笔者建议着手整合或者当前的专业理论课程进行合并或者删减,除了专业核心学科、专业骨干学科和专业特色学科之外,大都需要简化。增强对实践技能课程和综合实训课程的学习,添加学时,而且将实践教学大纲重新编撰,探寻前所未有的方法和模式,形成自己的教学特色,全面提升法学院学子的综合竞争力。与此同时,要兼顾司法考试、研究生考试的要求,适当提高并缩短毕业实习的时间。
二是明确责任,界定职责,建立健全专门机构和人员。应该明确实习专项领导人职责,将其首要权责明确定位,以学院代表身份与基地建设单位进行协调、签订建设协议为主,基地完成之后负责与建设单位的共享建设事宜,如监督基地建设单位设立有关机构和职员,有权选任和招聘实践指导老师,并监督和审查实践教学基地的教研活动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