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为你精心整理了法学制度基础理论范文,希望能为你的创作提供参考价值,我们的客服老师可以帮助你提供个性化的参考范文,欢迎咨询。
使我再一次想起这个话题的是近日的程维高事件。记不清这已是进入2000年以来爆发的第几起省部级以上高官的案件了,从有关部门的文件中读到的还是熟识的言论“程维高……本应带头遵守党的纪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但他放松了思想改造,个人主义恶性膨胀,自恃位高权重,目无党纪,独断专行,最终走上了严重违纪的道路……”。媒体的评论也照例不外乎这两个方面:权力缺乏监督、本人缺乏自律。
在中国的文化传统中,当一个人出现问题时,社会习惯于从这个人的道德品质上寻找原因。无论胡长青也好,成克杰也好,程维高也好,在他们“出事”之后,个人的道德堕落总是被列为主要的原因(最起码是原因之一)。然而,从媒体对程维高背景的报道,似乎这曾经也是一个好人和一个好官,最低限度,这曾经是一个在他周围的人看来,品行尚属端正的人。为什么一个品行尚属端正的人,在居于执掌权力的职位之后,就会成为一个道德堕落的人?仅仅是放松了道德自律吗?
在我看来,前几年提出的“以德治国”是有其深刻原因的。体现在官员身上的社会总体道德水准的下滑已经到了令人堪忧的地步。然而,仅仅提倡道德教育能够起到提升官员道德水准的效果吗?决定道德的,在个人的修养之外,是否还有其他同等重要甚至更为重要的因素?
我在南方某大学任教时,其间曾有一件事让我感触良深。有人批评该校的学生,批评的根据是这样一个事例:该校的学生在食堂用餐完毕后,把餐盘留在桌上就走人;而他在另一所大学见到的景象是,学生用餐之后,自行把餐盘带到残食台,倾倒残食、归还餐盘。他呼吁学生们从自觉倾倒残食开始,提高自我的道德素养。
对于这段批评,我是不敢苟同的。因为我也是食堂的食客之一,我了解各高校食堂在对待残食问题上的不同做法。我在另一所大学就读时,素来在残食台倾倒残食、归还餐具后离开,而当我来到这所大学任教后,我也和其他所有人一样,习惯于把餐盘留在桌上就走人。原因何在?在我就读的大学,食堂在门口处设置了专门的残食台,并用海报告知就餐者,在用餐完毕后将餐盘带至残食台倾倒残食、归还餐具。有人疏忽时,还会有工作人员上前提醒。而在我任教的大学,食堂并未设立残食台,而是让工作人员推着残食车,在食堂的各处收集就餐者留在桌上的餐盘。就餐者在用餐完毕后,如要将餐盘送至残食车,不仅不便,还会导致食堂走道的拥挤。在这种安排之下,就餐者将餐盘留在桌上走人是再自然不过的,即便如我,也改变了先前的习惯,入乡随俗了。
如此,一个似乎是道德问题的事件,在我看来几乎是一个制度安排的必然结果。将餐盘留在桌上走人和将餐盘送至专设的餐食台,都是各自相应的制度安排所诱发的自然行为,单从这两种行为的对比当中很难得出两校学生道德素质的高下之分。在设置流动残食车的制度安排之下,将餐盘留在桌上走人是与这一制度相符合的行为;如同在设置残食台的制度安排下,将餐盘送至残食台一样是制度所要求的行为。在一个旁观者的眼里,两种行为之间存在着道德上差别,而这种差别是由相应的制度所造就的。对每一种制度中的行动者而言,他们的行为都是与制度相适应的,换言之,都是符合那种制度之下的正常道德要求的。对于前一种制度而言,把餐盘留在桌上走人没有道德上的可谴责性,对于后一种制度而言,把餐盘送至残食台也没有道德上的优越性。真正可以作出评价的,是两种不同的制度。例如,我们可以举例说,在后一种制度下,将由专人做的工作分散到每个人去做,可以减少食堂的人工;取消残食车,有利于减轻就餐高峰期的拥挤,等等。或许正是由于这些原因,使我任教的那所学校最后改变了它的食堂残食收集制度,也将残食车改为残食台了,而学生们也顺应了新制度的要求,从把残盘留在桌上走人改为自行送至残食台。
这个事例触动我之处在于它让我想到,一个社会普遍道德的形成有其制度基础。中国人习惯上把道德作为一种个人化的素养,当个人达不到一定的道德要求时,社会往往把它归咎于个人道德修为的失败。但实际上,个人的道德并不是单独的、自足的,它也处在与其他复杂社会因素的互动之中。道德是一种行为规范,制度也是一种行为规范,道德是无形的、不具有强制力的,制度是有形的、具有强制力的,两者相较之下,后者往往是更直接的行为诱因。因此,当社会所提倡的道德与它的制度所实际允许的行为相去甚远时,在制度中的人基于趋利的本性,往往会选择与制度相适应的行为而逃避道德所加诸的约束。由于制度是人们交往的直接媒介,符合制度规则的行为被人们认为是可接受和遵循的行为,久而久之,制度会衍生出一种与之相适应的道德,并在实质上替代社会所倡导的道德。在此情形之下,由原本的道德观念所导出的行为由于与制度不符,坚持那些道德观念的人反而被目为特立独行,需要承受巨大的压力,付出英雄般的勇气和其他的现实代价。
历史和近现代的社会科学研究已反复地告知我们,人性本身是有巨大缺陷的,是不能完全信任的。一方面,人要通过道德修养来不断完善自身,并在此过程中,求取人的尊严和价值;但另一方面,道德是一种依靠人自身的方式,由于人自身的弱点,这种方式又是不能过于依赖的。如同社会中的其他任何因素一样,道德也需要其他因素的支持。它或者要从宗教处分享神圣感,或者要从现实的法律制度中获得支撑。在不能分享宗教所能提供的神圣感之处,道德在现实中的制度基础就尤为重要。如果一方面,对个人提出圣徒般的道德要求,另一方面,制度又对人性在暗处的诱惑洞开大门,则最后的结果可想而知。
在我看来,这是问题的症结所在。长久以来,我们未能摆脱依赖个人道德治世的理想,法律制度往往只是提供一个所要达到的道德目标,而疏于提供具体的达到目标的技术和细节。这样的结果是导致正式但空洞的制度框架被非正式的制度所实际替代,而这些非正式制度是在对行为没有直接约束的情形下形成的,它们经常是人性屈从于功利和诱惑的产物。这些非正式制度一旦成形之后,即具有巨大的惯性,并衍生出与之相应的道德。这一套道德形成了与社会所正式提倡的道德并存的双重道德标准,对进入这一体制的人具有实质性的规范作用,并对符合这种非正式制度的行为提供道德上的正当性,它们实质降低了整个社会的道德标准。
权力是一种对于资源的强制性支配能力,在这种对他人和他物的支配能力中潜藏着对人性的巨大诱惑,正因如此,公共权力才被视为“不得已的恶”,才有那句名言“绝对的权力,绝对的腐败”。美国的开国之父们在今人的眼中都算得是贤德之人了,但就是这样的人物,要在他们设计的制度中编织细密的程序和细节,不为人性的黑暗和诱惑留下空间。通过细密的程序和细节,权力的运作被分解和“驯服”在程序之中,权力对人性的诱惑才得以克服,权力为害的空间才得以消除。这样一种制度在形成和运作之后,逐渐被内化为评判制度中的行动者行为的标准,由制度又衍生出了相应的道德:权力不得滥用。而由制度所衍生出的这种道德更易成为整个社会所接受的commonsense,它又反过来支撑了制度。
由是观之,人民公仆一再出现“自恃位高权重,目无党纪,独断专行”的现象,不仅仅要从个人的道德修养上寻找原因。最根本的症结在于我们的正式制度过于粗放,为权力的运作留下了太大的空间,它使得有权者事实上可以处于为所欲为并“拒绝监督”的境地。这种现实使得有权者有权任意(包括为私人目的)使用权力成为一种潜在的规则,并对进入这个制度中的行动者提供了另一种道德体系,它降低了在这个制度中的行动者的普遍道德水准。
当一个社会的正式制度不能获得它所需要的道德支撑,这意味着这个社会已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道德失范。更令人堪忧的是,这种道德失范有从公共权力的运作向社会生活的深处辐射的危险。一个个高官的失足只是这一问题的表象。把制度所引致的道德失范完全归咎于个人道德修养的失败是有失公正的。社会中的大多数人都是“常人”,都秉行着“常人”的道德标准,不当的制度会败坏整个社会的普遍道德,并迫使那些奉行那些正当道德标准的人背负上沉重的十字架。在我们指责这些失足的官员放弃道德操守之时,真正负责任的态度是对他们背后所体现出的制度性问题作出更深入的检视,并对包括我们自身行为在内的整个社会的普遍道德水准作出警醒的反思。
程维高事件的出现,是再一次的提醒:道德是有其制度基础的,脱离制度支撑的道德高标只能是空中楼阁。要真正杜绝公仆“自恃位高权重,目无党纪,独断专行”的现象,还需建立完善的规制权力运行的制度,使得在这套制度中的人们,只需坚持“日常的”道德即可满足社会对于“善”的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