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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和加强人大对检察工作的监督,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必然要求。加入WTO后,检察机关在法制统一原则和公开透明原则规制的执法环境中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更应当自觉地接受人大的监督。法治的进步和检察权的本质属性,要求彻底改变现阶段人大对检察工作监督存在着法律至上性与现实中的结构性弱化之间的强烈反差,真正实现人大对检察工作监督的超系统、跨机构的现实的最高国家权威性。①这既是人大司法监督职能的强化与规范化过程,也是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健全接受人大监督机制,以监督为支持,借人大监督促检察监督的互动过程。要使接受人大监督从自发到自觉,从被动到主动,从无序到有序,检察机关的能动作用对于人大以及检察机关本身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人大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方式有审议工作报告、人事任免、执法检查、评议、质询、交办、调查、个案监督、法律监督文书等等。其中,执法检查最为常用,而评议则正在探索并逐渐推广。本文试针对执法检查和评议这两种行之有效的监督方式,从被监督者的角度,结合实践经验,进行利弊分析,提出规范化、制度化建议;同时,以积极主动的心态,研究检察机关的能动作用。
一、协助人大完善执法检查制度,促进公正执法
关于执法检查,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3年8月制定了《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该规定对执法检查的组织、活动原则、主要程序等内容进行了规范。各级人大常委会或专门委员会每年都要组织几次执法检查。其中专门针对检察机关的执法检查不多,如《检察官法》执行情况检查;大多数是针对某一法律如《刑诉法》的贯彻执行或某一专项行动如“严打”整治斗争中的执法活动进行的系统检查或行业检查。执法检查也是执法评议的基础和依据之一,这些检查对促进检察机关公正执法,提高检察队伍执法水平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为避免执法检查和评议流于空泛和形式,还有很多方面有待加强和改进。而检察机关的能动作用将从中发挥积极有效的辅助功能。具体表现在:
(一)检查主体的专业性缺陷及其克服。检察机关及有关职能部门的业务,如不捕、不诉的法律分析、抗诉审查等具有较高的技术要求,而系统、机构之间的分工、配合、制约关系又较为复杂。执法检查本身对监督者监督水平提出了考验。然而,当前人大拥有的法律专业人才与其不断强化的法律监督职能需要还有一定的差距,导致所谓的“外行查内行”现象。如在对我院的执法评议中就有人大代表把取保候审也当作超期羁押的范畴,混淆了侦查期限与羁押期限的法律概念。
在提高检查主体的专业水准方面,检察机关可以有以下作为:一是作专业辅导,向人大代表、委员讲解有关检察业务的基础常识,对检务公开和检察工作报告包括的专业知识进行重点介绍。如我院张温龙检察长就曾经在全区人大代表培训班上作关于“如何提高人大司法监督的有效性”的讲座,受到人大代表的欢迎和好评。二是在执法情况报告后附注有关专业解释和法律依据以便对照检查。如我院将执法检查的具体内容分项逐案列表说明,使检查评议一目了然,简单方便,同时也使监督者更熟悉掌握相关业务。三是建议在检查组成员中增加司法实践者和法学研究者的比例,使检查组更具权威性。如我院接受人大进行执法评议时就建议邀请政法系统的法制委聘任委员参加,他们的意见、建议就具有很强的专业性。虽然上述措施并不能根本改善人大的专业化问题,但对于经验积累和具体操作仍不乏促进和优化作用
(二)检查内容的针对性缺陷及其克服。就针对检察机关或政法系统的执法检查而言,错案追究责任制等办案制度和办案纪律约束最严格的,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的,以及公检法三家矛盾最突出的执法权力和环节,才是执法监督的关键和实质所在。一些执法检查在内容选择上贪多求全,结果反而重点不突出,目的不明确,失去了督促检查的意义。
接受人大执法检查的目的就在于通过检查纠正错误,总结经验,防止执法权力被滥用或执法过程中出现偏差,保障公正执法。既然是监督制约机制就应当着重针对最要害最薄弱的环节,否则,忽略或规避都可能产生不公正甚至腐败的隐患。为此,检察机关应当主动向人大提出需要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内容的建议,并进行必要的解释和说明。如我院主动邀请区人大进行执法检查评议时就提供了相关的内容目录附注说明,列举了不捕、不起诉公开听证、自侦案件强制措施及犯罪预防、人大交办工作、检察长接待日工作等方面供人大常委会选择定夺。因为人大代表与社会各界联系密切,具有最广泛的代表性,最能反映人民的满意程度。主动建议检查内容,事实上是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将检察执法质量与效果通过人大的检查和评议进行最严格的验收。当然,这也是人民群众的要求,是检察权的内在必然要求。对检查内容的建议,深层次的意义在于体现了检察机关始终将检察工作置于人大监督之下的端正态度和公正执法的信念。
(三)检查形式的真实性缺陷及其克服。现实中,大多数执法检查都经过事先长期的准备,在可预见和“包装”的情况下,采取书面检查、听汇报、开座谈会等形式,难免有走过场之嫌。在一些执法检查中,作为检查者,以完成工作计划和上级任务的心态,要求或不希望被检查者出现问题;而被检查者也以应付的思想进行迎检部署和材料准备,补缺补漏,扬长避短,报喜不报忧,结果是皆大欢喜。这显然有损法律至上的严肃性和人大的权威,造成人大监督“虚化”效应。对检察职能的全面正确履行也有害无益。
为此,检察机关应当以平常心对待执法检查,保持执法标准的一贯性和公开接受监督的经常性。首先要求杜绝为迎接检查而“造假”的不良现象,敢于暴露问题,正视检查结果。其次要深化检务公开,把日常的执法情况通过各种形式向社会公开,经常向有关部门通报工作,定期向人大报送专项和综合的执法质量分析、调研报告等,把定时间、定内容、定形式的执法检查向平时的各个具体的执法行为延伸,从而使检查评议客观真实地反映执法质量与执法水平。最后,应当主动欢迎人大执法检查采取暗访式、突击检查式、抽查式以及交叉检查式等不确定性形式,使检查结果不含水份。
(四)检查效果的持久性缺陷及其克服。执法检查的阶段性似乎成为思维定势,忙过一阵下次从头再来。一方面,是因为检查后的分析、评价、责任追究与督促整改措施没跟上,检查组一走就完事大吉;另一方面则由于某些量化标准不科学,过于僵化,没有充分考虑合理的差异进行区别对待,结果使先进更先进,落后更落后,非但不利于良性的竞争,反而挫伤了某些条件艰苦的弱势单位。
要体现执法检查的监督作用,检察机关还是应当从自身重视和配合上入手。首先,要坚持一检查一整改一反馈制度,认真从检查中总结经验教训,研究整改措施,狠抓落实。尤其针对人大代表对检察工作提出的批评、意见、建议和要检查评议中过问的具体事项,要作为督办事项,由检察长亲自督促,指定业务骨干具体承办,在期限内及时办结并书面正式行文向人大报告反馈。如我院针对人大代表在执法评议中询问的有关个案,逐一进行了书面答复,对法制委委员指出的不足之处,全部制定了详细的整改方案,由专人负责落实,并定期反馈改进效果。其次,要将执法检查评议中的成绩与问题、表扬与批评和具体的责任人对号入座,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奖勤罚懒,赏罚分明。最后,要主动向人大了解检查活动的总体情况以及其中可以借鉴的得与失,主动与其它单位横向对比,树立忧患意识和竞争意识。如此一来,不但检察机关内部对执法检查评议的不正确态度得到纠正,体现了人大监督的制约效力,从而促进执法责任的落实;对于人大而言,检察机关对检查评议结果的高度重视和整改落实则有助于强人化大的监督意识,维护人大监督的法律尊严。
二、以评议整改为契机,借人大监督促进检察监督
关于对检察机关的评议,包括对人大任命的检察员进行述职评议和对检察执法情况进行代表评议两种。评议不仅拓展了人大在例会之外的监督权,对被评议的个人和单位也产生有效的制约,有利于促进责任制的落实。当然,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值得研究探讨的问题:如评议是一种代表活动,还是一种监督方式,还是对现有监督手段的组合?又如,评议主体是谁?绝大多数地方,参加评议的是部分代表,少数地方(如上海)是全体代表,有的地方则规定代表参加的比例(如安徽规定10%)。还有,采取哪种形式评议比较适宜?是否必须在会议(人代会和常委会会议)上进行,或者可以采取召集代表或委员开座谈会、办公会或者逐一走访的形式。再如,评议效果如何?不具备法定人数的评议和会议外的评议,是否具有普遍的约束力②。在监督法出台前,这些问题有待人大和检察机关通过协商加以解决。
以下,笔者仅结合我院主动邀请人大对检察执法进行评议的具体情况,谈谈检察机关在评议中的能动作用。
为了保证评议结果的公正、客观且能够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心声,我院在由区人大常委会领导、法制委委员以及来自区直机关和各基层单位的人大代表进行集中评议前,建议人大发动全区人大代表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在评议中增加了质询的环节,由检察长和职能部门负责人当场解答代表和委员提出了问题。评议的结果比预想的更加严格,批评和建议也相当中肯,直接反映了一些检察机关平时难以得知和掌握的情况。主要问题都集中在法律监督方面,如立案监督在监督立案后跟踪督促公安机关侦查报捕力度不够;又如石场非法采石致人死亡等重大责任事故没有受到追究;再如公安机关和审判机关超期羁押现象严重而检察监督不力;还有附加刑中的罚金未执行等等。事实上,这些问题检察机关并非没有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而是被监督者的法律意识不高,而检察监督在许多方面又缺乏强制效力。但是在评议中由人大代表和委员们提出来,加上检察机关进行的解释说明,人大领导、法制委委员和与会的人大代表都形成了共识:必须加大法律监督力度,必要时由人大出面督促落实。这正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最急需的支持。使检察监督获得了人大乃至广大人民群众的强有力的支持。
评议后,我院专门就如何与人大配合加强法律监督向人大领导和法制委汇报了工作设想:一是由人大发动向全体人大代表进行法律监督的宣传教育,密切联系群众为检察机关提供案源线索,为法律监督职能的全面正确履行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二是由人大法制委牵头组织政法三家就有关法律监督问题举行联席会议,统一思想,解决分歧。三是由检察机关定期向人大报告法律监督过程中的困难与出现的新问题,人大根据需要组织专项执法检查,或与检察机关共同跟踪监督纠正违法情况。四是由人大根据检察机关反映的有关部门和有关责任人有错不咎问题,与对该单位的工作评议和对有关领导的述职评议相挂钩,落实违法者的具体责任和领导责任。显然,上述措施必将大大加强和改进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强制效力,为检察工作提供更好的监督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