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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近出现的可以清楚地看出来的动向之一,是沿海国在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之外,在单方面行动的基础上建立200海里专属渔区或经济区,从而创造新的国际习惯法。当今的时代可以说是过渡性的,各国迅速地扩展它们的海上管辖,用海上疆界把海洋空间和自然资源围起来,这样来建立关涉到世界各海洋的新秩序。很多国家,包括美国、苏联、日本和欧洲经济共同体各国,已经在单方面的基础上建立了200海里渔区。几乎没有任何疑问,南太平洋各沿海国将以合作和划一的方式照样办理,以便在同那些到远距离水域捕鱼的国家就在各沿海国的200海里区域内捕鱼的条件进行谈判时,处于有利的(政治和经济)地位。
北太平洋地区的重要国家已经制定了基于200海里区的新的海上规则。西北太平洋地区各国正忙于对原先的双边安排的很大部分进行修正。凡是想要建立自己的200海里区的沿海国,势必迟早要同邻国进行谈判,以便对海上疆界达成协议。必须强调指出的是,为了建立有效而持久的秩序,就需要合理、公平和令人满意的划界,因为这种划界将大大影响海洋中有生命和无生命资源的分配。
日本海和东中国海的大陆架和200海里区的划界,牵涉到日本、苏联、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称为中国)和朝鲜。这些是具有政治上和经济上有区别的制度的国家。苏联和北朝鲜这两个邻国最近已经开始建立共自己的200海里区。至于日本,国会已经通过了两项在这方面具有重要性的海上法令:领海法令(1977年5月2日第30号法令)和关于渔区的临时措施的法令(1977年5月2日第31号法令)。
依照第30号法命,日本将其领海扩展到了12海里(以前是3海里),但是作为临时措施在五个指明的区域仍保持3海里界线。这些区域是:宗谷海峡,津轻海峡,大隅海峡,对马海峡的东、西水道——所有这些海峡都被看作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象野付水道、苏维埃海峡(珸瑶瑁水道)、国后海峡这样的在北方领土周围的海峡——苏联对它们也提出了要求——没有这样划定界线,以避免加剧同苏联的领土冲突。第30号法令预定用1958年领海公约的规定加以充分补充。
临时渔区法令有几个值得一提的特别方面。在日本海某些区域和沿着同东中国海相接的全部日本海岸,确定了一条12海里的界线作为渔区的外部界限。换句话说,日本政府并没有在其群岛的所有海岸都确定200海里的疆界线。这样做的基本理由有二:(一)日本力求避免同南朝鲜发生严重的领土冲突,南朝鲜对日本海中的竹岛提出了要求;(二)日本担心,要是在日本海和东中国海确定200海里的界线,南朝鲜和中国马上会作出反应。
日本对日本海和东中国海的200海里区的渔业和划界的基本的然而带有一点临时性的目的之一,是在同中国和南朝鲜达成新的协议之前同这两国都保持稳定的渔业关系。日本的200海里渔区疆界不适用于这两国。中国和南朝鲜渔民被允许在部分地已经指明了界线的200海里区内(虽然不是在12海里领海以内)捕鱼。对于中国人或南朝鲜人在日本的200海里渔区内使用的力量或者捕获量都没有规定限度。
无论如何,对中国和南朝鲜的这种特殊的而且有政治考虑的待遇,看来是很必要和现实主义的,要是日本希望避免在将来被完全排除在这两国的200海里渔区之外的话。日本当前的政策似乎是替日本渔民保持住现行渔业安排下的目前的鱼获水平和使用的捕鱼力量。现行渔业安排指日中渔业协定(为期在二十年以上的非政府性协定)和日本与南朝鲜渔业协定。因此,在新的安排实施以前,日本不打算对中国和南朝鲜推行一条200海里界线。然而当前的措施是临时性的,日本、中国和北、南朝鲜迟早得处理关涉到竹岛和尖阁群岛的划界问题。
最后,有两点应予指出:(一)确立12海里界线的首要目的是把苏联的捕鱼排除在外,借以保护日本的沿海渔民;(二)200海里的渔业管辖旨在为日本今后同苏联就缔结那种会互相允许在各自的200海里区内捕鱼的临时协定进行谈判时取得有利或至少平等的地位。
1977年7月21日,北朝鲜中央人民会议通过一项命令,建立200海里经济区。这项命令:(一)主张拥有对该区内有生命和无生命资源的专属管辖;(二)将在互相重叠的管辖之间在等距离基础上划定疆界;(三)规定200海里区的外部界线从领海基线起算;(四)确定实施日期为1977年8月1日。
日本出席1977年在纽约举行的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的官员,曾经试图得到关于北朝鲜200海里界线的更详尽的资料,也曾经尝试改变该命令的某些部分,都没有得到什么成功。1977年9月,主要由日本国会议员组成的促进日本与北朝鲜友好协会第二个代表团访问了北朝鲜。他们的目的之一,是力求得到一项非政府性渔业协定。在谈判期间,北朝鲜当局让人们知道:(一)日本渔民将被允许在北朝鲜的200海里界线之内捕鱼,无需缴纳进入费或持有许可证;(二)这种暂行办法将从1977年10月1日起实施,到1978年6月30日为止。
北朝鲜还宣布,它将建立一个所谓军事警戒区,以帮助维护200海里经济区,为从军事角度保障它的国家利益与自治利益。这个特别区在日本海一边宽50海里,而与黄海一边的经济区则完全重叠。
在这个军事区内,其他国家的一切军事飞机和军舰都是禁止的。民用船只和飞机只有得到北朝鲜当局的事先同意或许可,始得在特别区航行或穿过。还强调了一点,就是外国民用船只或飞机,凡是与军事利益有任何联系或者为了经济目的而侵入的,禁止通过军事区。日本渔民安全地在军事区从事渔业事实上就不可能了。
日本的立场是,这样的军事区是违反经普遍接受的国际规则的。尽管有日本的这个论据,看来日本人在北朝鲜200海里区内安全地进行捕鱼作业,将不可避免地有赖于在日本同南朝鲜有政治和经济关系的同时,与北朝鲜之间也建立政治和经济关系。日本同北朝鲜自1977年较晚的时候起开始进行实质性的谈判,以求至少缔结一项非政府性的渔业协定。
据报导,南朝鲜干1977年12月31日颁布了一项把其领海扩展到12海里的法令。该法令已于1978年4月30日付诸实施。南朝鲜没有把12海里界线适用于对马海峡的西水道,西水道宽不到24海里。据说,南朝鲜为了避免就对竹岛的权利发生进一步的对抗,将用总统命令指明环绕这个岛的特别区。可是该命令最后把12海里界线适用于竹岛。
南朝鲜最近宣布在黄海和日本海建立几个特别区,以控制外国间谍船。南朝鲜还表示它可能建立200海里经济区。到目前为止,南朝鲜还因为有领土争端而避免单方面地建立200海里区。
日本政府会毫不迟疑地把竹岛争端提交国际法院,但是南朝鲜坚决地加以拒绝。日本也建议按照两国政府间关于和平解决争端的条约,通过换文解决这个问题。可是南朝鲜争辩说,这个问题不是一个双边协定所能解决的。
北、南朝鲜打算在日本海和黄海建立的200海里区内有河豚和鱿鱼的优良渔场。如果两个朝鲜把它们的200海里界线加以执行而把日本渔民排除在外的话,日本将每年蒙受200,000公吨损失。而北、南朝鲜在日本打算建立的渔区内则将只损失10,000公吨。
有争议的各区域中的有几个可以考察得此较细致一点。区域2要看北、南朝鲜同日本之间的领土问题如何解决而定,区域3则需要日本、中国以及台湾①之间取得解决。如果竹岛问题顺利解决,那个区域疆界线的划定是不很困难的。从分享日本海的有生命和无生命资源的观点来看,根据等距离原则来划界不会使这些国家中任何一国处于特别不利的地位。尽管如此,在东朝鲜湾和大彼得湾使用直基线的合法性在划界的任何一个阶段都会引起辩论。
另一方面,东中国海大陆架的划界将导致极其严重的冲突。这个区域对于几个沿岸国显然都是至为重要的,这是因为东中国海的下层,特别是环绕尖阁群岛(见图3②区域3)的下层,可能含有大量的石油,而对该群岛,日本、中国和台湾都提出了要求。据有人从地质的观点提出看法说,尖阁群岛是在构成大陆中国的自然延伸的一部分的那片大陆架上,但是该群岛则是联结台湾和日本九州岛北部的隆起带的一部分。可以说,尖阁群岛并不真正适合于人类居住。看来很清楚的一点是,这些岛屿只是对于其周围的可能是巨大的石油储藏而言才是有价值的。很难相信,在中国一边的假想的中间线F-G会被中国所无条件地接受,或者日本会接受在日本一边的中间线。把尖阁群岛用作划定大陆架界线的基点,从而产生出对石油储藏和各自的经济利益份额的权利,那似乎并不是公平的或者衡平的。
日本同南朝鲜关于大陆架划界的协定,用自接近于B点的一个点通过C到D点的线来说明(基本上根据等距离原则划出)。联合开发区被D、E和I三点所围住。E点是中国、日本和南朝鲜之间的等距离点。在联合开发区内,日本和南朝鲜以五十年为期共同开发海底矿物资源,并在平等的基础上分享利益和分担勘探与开发的费用。在日本,特别的法令和规章已经公布,以执行经批准的划界协定。
应当指出的一点是,这个区是在日本、中国和南朝鲜之间的等距离线的日本一边。前外务大臣作了官方的解释说:(一)联合开发区的大陆架被认为是大陆中国和朝鲜的自然延伸的部分;(二)最近的海洋法会议有一种加强大陆架自然延伸说的倾向(中国和朝鲜支持这个理论,而且在东中国海大陆架划界中具有此日本为强的地位);(三)因此,建立这样一个联合开发区对于日本既不是不适宜的,也不是不利的。
1973年,即划界协定签字的那一年,中国当局在官方声明中坚持说,两国政府应对由于执行双边协定而引起的任何后果承担责任。中国的立场是,任何划界都应同有关各方协商进行,而无协议并不总是意味自动根据等距离原则划界。
目前中国表示无意沿东中国海海岸建立200海里经济区。看来中国在东中国海开始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的实际能力很小,虽然中国是很急于在渤海湾开发近海石油的,那儿的平均深度不到50米。中国经常在陆地上开发新的油田,而且由于陆地上的和大概还在渤海湾的国内生产而仍然自给自足。
我个人在确定日本海和东中国海的疆界问题上是宁可撇开那些几乎没有树木和无人居住的岛屿,即尖阁群岛和竹岛,不把这些岛屿用于基线的日的。任何有关国家愈认为这些岛屿对于把很大一部分海洋空间和其中的自然资源围起来这一点而言是必不可少的,就将愈需要划界上的政治妥协。在下述前提下划定日本海和东中国海中的疆界是可能的,就是,不管从法律观点看来这种领土问题怎样解决,疆界应不变动。
图4①展示了苏联和日本之间在日本海和鄂霍次克海的有争议的几条疆界。这里有争论的是日本和苏联都提出要求的四个重要岛屿(国后,择捉,齿舞和色丹)。苏联政府根据这些岛屿是苏联领土这个前提建立了共200海里区。可是接着日本也照样办理,其根据是这样一个设想:这些岛屿尽管为苏联所占据,仍是日本领土的一部分,而所有权问题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一直没有得到解决。因此,不可避免的,这两国之间缔结的渔业协定没有清楚地指明一条确定的疆界线,来划定这些岛屿周围的200海里区界线。当这两国政府互相协商以求缔结基本的长期渔业协定时,这个领土问题可能显得是一个不可避免的障碍。不用说,除非这样一个问题得到最终解决,任何疆界线都不是有效的。
据估计,日本在苏联的这个200海里渔区内取得的捕获量中有百分之二十五是来自重叠区。1970年,日本在该区的捕获量是300,000公吨;共中129,000公吨是阿拉斯加绿鳕;长颌竹刀鱼为122,000公吨;鱿鱼为19,000公吨;大马哈鱼和真鳟合计为3,000公吨。
国家管辖是以单方面方式扩展的,没有等待海洋法会议结束。没有人能够有把握地并且令人信服地说,当前的200海里经济区体制,从衡平地分享经开发和未经开发的有生命与无生命资源的观点来看,是最好和最合理的。就有生命资源而论,这样一种方案在保护和充分利用这种资源而不超过“最大可维持产量”方面,可能是居于第二位的解决方法。看求一种基于200海里区的海上秩序可能终于被改变为另一种体制。
不幸的是,东北亚的政治上复杂情况,特别是同联合开发区有关的领土争端和问题,使得那个地区的所有沿岸国很难采用200海里区并建立一种新的地区秩序。这种领土争端得到解决和确定的疆界得到划定,需要很长的时问。在这一过程中,将会有充分的机会来订立双边和多边的合作计划。
至于领土争端,竹岛和尖阁群岛——它们在通常情况下是无人居住的——在划定大陆架和渔区的疆界时应当不予注意。政治妥协对于所有国家都可能此严格的法律解决为有利。不论疆界最后怎样确定,所有有关国家应当就这种合作计划和划界取得一致意见。没有一个国家可以被允许在象日本海和东中国海这样的被围住的海中取得自然资源的独占份额。似乎没有紧迫的需要来在对划界达成令人满意的协议之前就在东中国海生产近海石油和天然气。在东北太平洋地区作不能令人满意的画线和单方面的开发,无疑会留下在将来会引起冲突的有争论区域。
就北方岛屿和它们的划界而雷,日本需要等待合适时机同苏联谈判一项和约。可是,有一点应予强调指出,那就是,渔业协定的谈判即使在领土争端得到最终解决的情况下也将是必须进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