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法学民间案件管理

前言:本站为你精心整理了法学民间案件管理范文,希望能为你的创作提供参考价值,我们的客服老师可以帮助你提供个性化的参考范文,欢迎咨询。

法学民间案件管理

当前,法院的执行工作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主要表现在:执行案件数每年大幅度上升,标的额越来越大;当事人履行能力差,加之有能力拒不履行义务、肆意对抗执行、暴力抗拒执行等违法犯罪行为屡有发生的情况,从而形成“有财产难执行、没财产执行不能”“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的被动局面,结果使执行案件大量积压。可以说,执行难问题不仅成为法院工作的痼疾,而且也成为了一项严重的社会问题。生效的法律文书有相当一部分得不到执行,不仅妨碍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而且使司法的权威性受到了动摇,司法的公正性受到了损害和威胁,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和社会不稳定因素的产生。为了解决这一社会难题,从中央到地方,从最高人民法院到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都做了积极的努力,虽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仍然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笔者结合执行工作的实践,仅就民间案件执行难的原因及其对策作一探析。

一、执行难的原因

法律上的执行,是指法律赋予执行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依靠国家强制力,将已经发生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予以落实的执法活动。它的任务和目的是依法强制义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保障权利人的权利和国家利益得以实现。执行难,是一果多因的现象,就洋浦地区民间案件执行情况而言,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意识淡薄,缺乏法制观念。表现为:一不懂法,二是懂法而抗法。应该说,当前,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步伐迈得大,在加强立法的同时开展了各式各样的普法教育,人们的法制观念有所提高,遵纪守法已成为大多数公民的自觉行为。但是,执行法律知识却很少向公民进行宣传,有相当一部分人的执行法律意识淡薄,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只不过是白纸黑字,“要钱没有,要命有一条”。笔者不久以前曾执行过一宗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申请人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受被申请执行人的儿子即刑事案件被告人的殴打致伤,花去医药费、住院费等共二万多元。法院在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决其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同时判令其父母作为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向申请人赔偿各种医疗费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执行人员找他们谈话、做工作,要求其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他们竞理直气壮地说:“人都坐牢了,还赔什么钱?如果要赔钱,还坐什么牢?”。可见其法制观念淡薄到何种程度。而这只是其中一个例子,更有甚者采取逃避的态度拒不履行,还有的被执行人的亲属、朋友、邻居及不明真相的人围攻执行人员;有的被执行单位的干部职工在执行时起哄闹事;有的有义务协助执行的单位拒不协助。所以说,公民薄弱的执行意识,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主要障碍,是执行难的最基本的原因之一。

(二)当事人存在抵触情绪。一般而言,民事案件当事人既然起诉到法院通过打官司方式来解决纠纷,说明双方矛盾已经发展到一定的对立程度。从中国历史上长期主张“无讼”的观念讲,中国人是最不情愿打官司的,“一场官十年仇”就是这种观念的写照。有些当事人之间因纠纷结下怨恨,大部分通过诉讼后能够逐渐解除,案件审理判决后也能自动履行。但有些案件,需要依法强制执行,说明双方结下的怨恨很深,至少尚未消除。因此,被执行人出于报复心理,进而产生抵触情绪,对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采取硬抗的方式拒不履行。最突出的是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当事人双方因琐事而引发矛盾甚至斗殴打架,法院依法判决后,义务人拒绝履行赔偿义务。由于纠纷的原因就是矛盾冲突所致,因此,当事人不可能自动履行义务,甚至很可能对抗法院的执行工作。

(三)达成调解后反悔。在执行过程中,我们发现有些当事人在案件调解处理中,经审判人员做调解工作达成调解协议,但事后又感到吃了亏;有些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生效后又自感当初考虑不周,提出新的要求;有的当事人明知理亏,同意调解,但又怠于履行;也有的在签订调解协议时草率等,都可能使义务人一反常态,拒绝执行。如某居委会申请执行符?菖?菖借款纠纷一案,双方经法院主持达成和解协议,即符?菖?菖应偿还居委会借款人民币65000元,2003年8月10日前履行40000元,9月10日前履行完毕。但事后符觉得当初考虑不周,因为借款并不是其一个人的意思,是大家借来买船出海捕捞的,必须由全体船员共同偿还,而不能由他一个人承担。

(四)软磨赖拖不愿意履行。有些当事人认为只要能拖、会磨、善赖,不会有什么坏处。法院现在注重的是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在非不得已的情况下,一般比较慎用强制措施,拖的时间长了,啥事也会不了了之。对法院的判决认可,也答应履行,但总是推来推去不同意履行。如某居委会申请执行李?菖?菖债务纠纷一案,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在法院主持下达成和解,即所欠债务2200元,每月偿还300元,直到还清为止。达成和解后,被执行人并不积极履行,通知其履行也没有理睬,找到他又表示同意履行但同时又以家庭困难,一时难以履行为由而推拖。

(五)逃避躲藏拒不履行。有些当事人对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义务尽量躲避,对现有的财产尽量隐匿转移。一听说法院要来执行,就逃避躲藏起来不见面。万一碰上面,也是满口答应立即履行,法院执行人员一走,就什么都没了。如赖?菖?菖申请执行王?菖?菖债务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1330元,立案时间为1999年4月21日,该案在立案时执行人员只见过被执行人一次,从那以后被执行人再没有露面,而且又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此案难以继续执行。

(六)以申诉、投诉为由,阻止法院执行。当事人一旦败诉后,总是千方百计找理由、借口申诉、投诉不予履行,甚至阻止法院执行。目前,这种情况也比较普遍。法院提倡文明执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正因如此,有些案件的被执行人,特别是一些法律意识淡薄,生活状况不够良好的自然人和个体经营户等。他们向省政府、人大,法院上访、申诉,或者通过检察机关提起抗诉,以达到延缓、甚至阻扰法院执行的目的。法院为了稳定起见,不得不一缓再缓,有的甚至不敢强制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如同一张白纸,尽管申请人诸多意见,但法院也无可奈何。

(七)当事人以死相威胁,使法院无所适从。现在的当事人不能说他完全不懂法,实际上他一旦涉讼并成为被执行人时,他又千方百计钻法律空子。在执行立法相对滞后的今天,当事人以死相威胁,他知道在当今法制社会,都在强调人权,国家不会让一个公民白白断送生命。因此,法院在依法强制执行时,个别当事人总是以死相威胁,使法院无从下手。

(八)对执行工作认识不足。执行难除了外部原因,法院内部也存在自身问题。对执行工作的认识不足,就是一个主要原因。以往,都普遍认为法院工作主要就是审判,其它工作都是次要的。由此,各级法院基本上形成了“重审判、轻执行”的现象。绝大部分法院对执行工作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只是片面追求案件审结率,没有将执行工作同审判工作一样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如人员的配备上,有的法院把一些纪律松懈、年老体弱、转业军人、司机等调整到执行队伍里,简单认为执行工作不需要高深的法律知识,只是“粗活”,身体强壮就行。实际上,这是一个认识上的误区。

(九)执行立法滞后。我国至今未有糸统的、全面的、完整的执行立法。目前,法院在执行工作中最基本的法律依据就是民事诉讼法第三编中的第二百零七条至二百三十六条,这些法律条文过于原则,不够具体,可操作性不强。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7月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8年6月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及其他一些针对执行工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的司法解释,虽然解决了不少问题,但仍不够完善、糸统。特别是在依法治国方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确立和不断发展的情况下,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已不能满足执行工作的需要。实践表明,“执行难”的状况与在执行工作中就有些问题的处理无法律依据有很大关系。

二、解决执行难的对策

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关系到司法公正的实现;关系到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关系到人民群众对党和国家的信任;关系到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当前,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已经成为人民法院一项紧迫的政治任务,从中央到地方都对执行工作引起了足够重视。笔者根据以上分析的原因,就如何解决执行难谈谈自已的看法。

(一)大力宣传法律,提高人们执行意识

在执行中,我们经常遇到这样情况: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却不履行;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拒不协助;案外人妨害执行;案外因素干预等等。究其原因虽然很多、很复杂,但归纳起来无非就是人们的执行法律意识淡薄。当然,不排除有些被执行人装糊涂,想赖帐。对此,应当积极开展执行法律知识普及活动,提高人们执行意识,这是解决执行难的根本措施和办法。应该说,我国开展各式各样的普法教育不少,但主要是刑法、民法等主要法律,执行方面的法律、司法解释很少涉及,更谈不上普及,即使宣传也很简单。笔者近期接触一宗执行案,执行标的800多万元。案子刚进入执行程序,说情者纷纷上门,电话不断,各方面的批示一份接一份。执行人员几乎难以应付。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应该采取多种形式的对执行法律宣传活动,各级宣传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要以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为指导,将执行法律列为当前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提高人们的执行意识。通过广泛深入的执行法律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形成生效法律文书必须执行的法律意识,减少拒不执行和妨害执行的行为。

(二)坚决查办抗法、阻挠执行工作的违法人员

在实践中,抗法、阻挠执行工作的现象屡见不鲜,情形各式各样。有的公开对抗,以暴力、威胁等方法妨害执行工作;有的暗中通风报信、协助转移、隐匿财产;还有的故意撕毁人民法院执行公告、封条等;有的妨碍人民法院依法搜查,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等等。对这些违法现象和相关人员应该坚决处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明确规定,对隐藏、转移、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零四条和第一百零五条又分别明确规定了罚款、拘留的数额和期限、批准和复议的程序。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对此又作了具体的司法解释。所以,在执行过程中,对上述所发生的抗法、阻挠执行工作的违法人员,要严格依法查处,为法院执行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真正树立法律的权威和法院的权威。

(三)转变执行观念,摆正审执关系

法院审判是确认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确认的权利是当事人对权利的拥有,但很多情况下,当事人尚未实际拥有。法院执行是当事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权利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寻找公力救济的途径。既然是救济,就有可能实现得了,也有可能实现不了。当然,重新定位法院执行工作,这是我们司法目前必须转变的观念。另外,我们还需摆正审执关系,从法院宏观上抓业务工作角度看,执行工作与审判工作同样重要,审执分离虽然是法定的制度,但不因审执分离而分工、分家,在实际工作中必须做到审执并重和“两手抓”,从而正确处理好审判工作与执行工作的关系。我们必须提高全面执法的观念,彻底克服重审判、轻执行的思想,真正把执行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岗位目标管理,一手抓审判,一手抓执行。

(四)完善执行法律,使执行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如上所述,现阶段我国执行立法工作滞后、执行工作无法可依的现象较为突出。为了改变这一现状,立法机关目前正在着手起草单独的强制执行法,把执行程序从民事诉讼法中分离出来。对此,国外早有成熟的立法经验可供借鉴。如英国1884年制定了《执行法令》,日本1979年制定了《强制执行法》,奥地利也制定了《强制执行法》,这些都在民事诉讼法之外。我国民国时期也有单独的《强制执行法》,台湾地区1990年修订了《强制执行法》等等。所以,制定单独的执行法律,条件是具备的,完善执行立法应该说是当务之急,刻不容缓的事情。要解决执行难问题,首当其冲就是要制定执行法令,使执行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除此之外,任何法外的说教都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问题。

当然,除了上述所言,要真正解决执行难还需要多方面的共同努力,要强化执行力度,提高执行艺术;要加强执行队伍的业务培训,提高执行水平;要依靠党委领导,接受人大监督,争取社会各界、人民群众的大力支持。总之,解决执行难是一个综合性的糸统工程,不是一朝一夕所能实现的,同时,仅靠法院去努力,去想办法,是远远不够的,也是不现实的,要靠社会各界共同努力改善执法环境,遏制一些被执行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规避法律、违反法律、践踏法律的行为,协助法院顶住各种非法干扰和压力,要在一个监督机制很完善的环境下,给法院一个独立的执法空间,其他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不要过多地干预执行工作,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