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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邓正来先生的《中国法学向何处去》是对中国法学现状的反思与批判。本文立足于法哲学之理念、逻辑起点、价值与研究路径视角,对先生此文进行了粗浅地解读,意在导向中国法理学界向着反思与批判的国度迈进。
[关键词]反思;批判;法理学;法哲学视角;中国法学
我认为,不知道目的地,选择走哪条路或确定如何走某条路都是无甚意义;然而,不知道目的地的性质,无论选择哪条路还是确定如何走某条路,却都有可能把我们引向深渊。[1]
——邓正来
引言
对于一个问题的解答,通常有两种方式,其一是直接给出问题的答案;其二是找出引发问题的根据,从缘由中寻找出路。邓正来先生的《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一书正是采取了第二种途径,即为中国法学缺失理想图景寻求原因。在笔者看来,这一做法对于深刻洞见问题本身颇有助益。
诚如作者所言,“这本小书是对中国法学——严格上是指中国法律哲学——在后冷战时代的世界结构中的使命所做的一项前提性研究,更宽泛地讲,乃是对这种世界结构中的中国“身份”和未来命运的一种学术关注。”[2]
在《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一书中,邓先生对中国法学在1978至2004年这26年中的发展进行了“总体性”的反思和批判,对支配此一法学时代的四种“现代化范式”,即以张文显为代表的“权利本位论”,以部门法论者为主力的“法条主义论”,梁治平的“法律文化论”和苏力的“本土资源论”,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批判和追究,并得出结论认为,“中国法学之所以无力为评价,批判和指引中国法律发展,提供一幅作为理论判准和方向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进而无力引领中国法律朝向一种可欲的方向发展,实是因为中国法学深受着一种所谓的西文‘现代化’范式的支配。与此同时,这些占支配地位的‘现代化范式’因无力解释和解决由其自身的作用而产生的各种问题,最终导致了中国法学总体的‘范式’危机。因此,作者认为,必须结束这个受‘现代范式’支配的法学旧时代,并开启一个自觉研究‘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法学新时代。”[3]
笔者以为,《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以中国法学是以未能为评价,批判和指引中国法律发展提供作为理论判准和方向的“中国法学理想图景”为根本问题的。是以两条贯穿始终的主线,即中国法学因缺失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而导致的“整体性”范式危机,以及中国法学作为知识系统在当下中国发展过程的变异结构中所具有的一种为人们所忽略的扭曲性的或固化性的支配力量(亦即邓先生所谓的“正当性赋予”力量)为进路的,进而展开了作者探寻理想图景的学术努力。
以下是笔者试着从法哲学的理念、逻辑起点、价值和研究路径四个视角来对先生之文所作出的浅陋的分析与感悟。
一理念——中国法律理想图景
一、法的理念
“法哲学这门科学是以法的理念,即法的概念及其现实化为对象。”[4]在黑格尔看来,任何事物都是由客观精神的某种特定部分即概念为其实体,并经过这一实体的现实化即定在而形成的。在此过程中,概念及其定在的现实化统一,即产生了真正意义上的理念。法的理念是法的概念及其定在的统一,并形成了法哲学的研究对象。
二、理念与中国法律理想图景
我们知道,概念是对事物的抽象,而理念则是对抽象的抽象,即抽象的深化。它包含着概念用其实存两个方面,就像灵魂与肉体合二为人一样。在这里,身体是具体,而灵魂则是抽象。
先生此文以其犀利的行文,深刻地批判给予法学界乃至学术界以前所未有的震撼,这种力量的背后,严然有一种强大的理念性支撑。这就是先生在反思与批判26年中国法学的基础上而洞识出的一种理念性可欲图景——中国法律理想图景。它不是一个简单的概念性命题,而是有着完全现实定在可能性的实存图景,当然这里的“理念”笔者作出了一种超越性的理解。
在先生看来,中国法学在过去的26年中,一直深受着一种先生所谓的西文“现代化范式”的支配,而这种“范式”不仅间接地为中国法律发展提供了一幅“西方法律理想图景”,而且还致使中国法学论者意识不到他们所提供的并不是中国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故此,作为具有保证法律“具有善的品格”能力的法律哲学,在当前历史背景中,其必须对一些问题进行追问[5]。
但是,正如许多读者都予以质疑并指出的那样,先生给这一“理想图景”没有明确的界定,就连笔者自己开始接触时也是百思不得其解,然而,先生在本书结语部分自己也是意识到了这一点,他是这样认为的,“把‘理想图景’引入对中国法学的反思和前瞻,意味着我试图在中国法学的领域中,甚或在中国社会科学的领域中,把那个被遮蔽的、被无视的、被忽略的关于中国人究竟应当生活在何种性质的社会秩序之中这个重大的问题开放出来,使它彻底地展现在中国人的面前,并且‘命令’(command)我们必须对它进行思考和发言,而绝不能沦为只信奉‘西方法律理想图景’之权威的‘不思’的一大堆。再者,这进一步意味着我们既不能简单地、‘不思’地生活在‘西方法律理想图景’之中,也同样不能简单地、‘不思’地生活在我们自己都不知道性质为何的社会秩序之中。因此,在这个意义上,对于每一个中国法学论者而言,甚至对于每一个中国人而言,开始对‘中国法律理想图景’进行思考和追究本身,就在很大程度上意味着一个新法学时代的来临,至少是一个开始思考和追究我们自己的根本生活状态之正当性的时代的来临。”[6]
二逻辑起点——主体性中国
一、逻辑起点
在法哲学领域里,逻辑起点所谓基石或基石性范畴,“任何一种成熟的理论体系,都必须有自己的理论基石,而理论基石的主要表现形态就是基石范畴,基石范畴是一定立场、观点和方法的集中体现,因而它是一种理论体系区别于其他理论体系的标志。”[7],它应当是从最抽象,最简单而又包含以后在发展中各要素关系或者概念开始的。同时又必须与历史上最先出现的和存在的相符合。逻辑起点的完整成立须通过以下两条路径来实现:第一,感性的具体。即由完整的表象升华为抽象,换句话说就是从生动的直观到抽象的思维:第二,理性的具体。即从抽象的规定出发,在思维形成之中,导致具体的再现。
二、逻辑起点与主体性中国
笔者以为,相对于黑格尔把“占有”视为法的逻辑起点和张文显教授将“权利”视为法的逻辑起点”,先生一文的逻辑起点则是“主体性中国”的自我追问和探求。不管是先生对过去20多年来中国法学的批判,还是对“理想图景”的可欲性设定,都是以此为基础来展开的。
先生曾不止一次提起这样一个问题,即处于急剧转型中的中国在当下的世界结构中究竟需要什么样的法律秩序,或言中国人究竟应当生活在何种性质的社会秩序之中。据此可这样认为,中国法学摆脱“现代化范式”支配的过程,也就成为中国法学为中国法律提供正当性论证,同时探寻自身发展的自治性道路。
先生曾在文中以中国加入WTO前后为例来说明“主权性中国”与“主体性中国”的差别所在。在整个世界结构中,只有在成为“主体性中国”的前提下,才能参与到世界游戏当中,也才有了主体性的地位,否则将永远摆脱不了受歧视的地位。拥有主权并不代表着拥有主体性的地位。我想,先生正是由于有着作为一名中国公民的主体性、主人翁性的自我定位,才导致这这种探索的开始。职是之故,这种对“中国法律理想图景”这一理念的追求,恰是以“主体性中国”为其逻辑起点的。
三价值——中国法学的人性关怀
一、法价值
我们说价值是指客体与主体人之间的特定的需要与满足的关系,它由主体、客体与实践三要素组成。相比较而言,法价值则体现了主体的人和人的结合(诸如家庭、组织团体等)和客体的法之间的要求与满足。并通过以下三环节来实现,即主体对法的要求,法对主体要求的满足以及主客体之间的连接即实践三环节。在这里,需求是法价值存在的前提,而满足则是法存在的基础。
二、价值与中国法学的人性关怀
上述表明,人是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其体系中处于核心的地位,没有了人的因素,则价值将是子虚乌有,空中楼阁。甚言之,法的价值一定要以体现人性为自己的责任担当。
先生在文中以“消费者权利”的个案分析来阐述中国法学研究中“中国”的缺失,其中在笔者看来凸现出了人性关怀的光芒。这种人性的价值关怀又是在先生一系列建构于现实之中的批判中体现出来的。“简而言之,在‘现代化范式’的支配下,中国法学论者所关注的更可能是宏大的宪政、民主和法治,而不太可能是与中国农民乃至中国人的生活紧密相关的地方政府的品格和司法的品质;中国法学论者所关注的更可能是中国‘都市化’浪潮中的城市居民的利益或中国受全球化浪潮的冲击而生成的各种新型权利,而不太可能是中国‘城乡二元结构’、‘贫富差距结构’和‘世界结构’下的广大中国农民或贫困者之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切实权利;中国法学论者所关注的更可能是‘大写’的人权,而不太可能是我所谓的‘活的’、日常的、无时不刻都关乎到人之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具体人权;中国法学论者所关注的更可能是西方式的‘陌生人社会’预设下对法律的配置和普遍运用,而不太可能是中国‘陌生人社会’与‘熟人社会’同时共存的情形下所导致的更为复杂的问题;中国法学论者所关注的更可能是法律体系的逻辑和注释,而不太可能是赋予这种逻辑或注释以生命力的中国农民乃至中国人所经验的现实且具体的生活。”[8]
四研究路径——反思与批判的法理学
一、研究路径
法哲学是一门充满着思辨与理性的科学,是对事物最终极的、最本质的认识和揭示。它通常表现为对法的本原、本体及本质的追问,附以价值、理念等层面上的探求。
二、研究路径与反思与批判的法理学
先生曾在不久前专门著有一本书《反思与批判——体制中的体制外》[9]对时下中国的研究生教育,学术界的学术研究等作了一针见血、不留情面的批判。笔者通过阅读本书获益匪浅,让自己真正领略到了所谓大师的风范。那种批判不是一般地、无关痛痒的批判,而是一种切中要害,鞭辟入里的批判。与此同时,《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发表,更让先生以这种独道的批判力展露无一。他以一种体制中的体制外的独特眼光,以其“一人一水一世界”的心境去看待中国法学界乃至学术界的风起云涌、潮起潮落。再加上先生近二十年来的不懈努力与刻苦钻研,才为自己搭建起了一个反思的平台。这种反思具有宏观性、历史性、整体性,更有一种中国公民的一种高度社会责任感。不仅如此,先生为了确保自己特殊的研究路径,在受聘于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之际,依然不忘与张文显教授“约法三章”[10]。这固然不能与“三顾茅庐”相媲美,但是这至少表明先生执着于学术的态度。
笔者认为在过去20多年里,中国法学没有对作为知识与法学本身进行深入思考,从而也就未能给中国的法治建设提供更为有效的智力支持,质言之,过去的法学在某种意义上讲是缺乏或拒绝反思的法学,法学显现为一种淡漠或抛却了反思与批判的知识类型[11]。我们更多的学者都蜂涌地移植西方的法律,试图尽快在中国学术苑囿确立法学的重要地位,当然这种法律移植是很必要的。正如耶林所指出的那样:“接受外国法律制度的问题并不是一个国家性的问题,而是一个简单明了的合目的性和需要的问题。任何人都不愿意从遥远的地方拿来一件在国内已有同样好的或者更好的东西,只有傻子才会因为金鸡纳霜在自己的菜园里长出来的而拒绝服有它。”[12]就此意义而言,大概没有一个彻底的非法律移植论者。但正因为这一事实,也提示我们极有必要对法律移植及其据以为凭的前设进行认真反思。
先生之文恰好填补了这一空缺,至少他那种反思与批判的精神给我们以警示、以醒悟。法学作为一种知识体系,唯有在没有丧失反思与批判的前提下,才能成其为知识,也才具有了知识本身的一种可贵的品格。我想,只要沿着先生的这条研究路径,一如既往的前行,中国法学特别是法理学将会开启一个新的时代,中国法律理想图景也会很快地变得清晰起来。
结语
笔者以为,迈向反思与批判的法理学研究,一方面将使我们可能更为有效地洞见我们前在的社会存在及其性质以及关于它的知识限度,另一方面,也将为我们提供一个认识和理解社会存在的多维视角,为中国法治建设提供更有助益的智力支持。
“当我把你从狼口里拯救出来以后,请别逼着我把你又送到虎口里去。”[13]作为一种对那些(包括笔者在内)有可能期望先生以更明确的方式阐明“中国法律理想”的回应,我想其含义是深邃的,其理由是有力的。先生“暂时”的结语,在许多人看来,或许是一种苍白无力的结语。但我认为这对于中国法学而言却是一个始端,一个起点,更是一个开放的空间,这也与邓先生一直的理论预设——任何社会科学知识都具有其增长的阶段性限度和广度上的局限——息息相关。正是因为深刻意识到各种限度与局限,邓先生不会也不曾给过彻底的结论性的判断,而更多是引导人们去思考或反思。
最后,不论先生批判得是否合适与得体,不论中国法学是否缺乏自主性,不论中国法学是否缺乏“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或许作为研究人员的我们真的应该在内心中悄悄地问自己:我们向何处去?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中国向何处去?
参考文献:
1、著作类:
邓正来著,《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商务印书馆,2006年1月第1版。
邓正来著,《反思与批判-体制中的体制外》,法律出版社,2006年3月版。
[德]黑格尔著,《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
张文显著,《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0月版。
2、论文类:
钱大军:“中国法学研究人员向何处去”,载《社会科学论坛》2006年1月上期。
于晓艺:“中国法学之自主性寻求”,载《社会科学论坛》2006年1月上期。
王勇:“迈向知识的法理学”,载《社会科学论坛》2006年1月上期。
尾注:
[1]邓正来著,《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商务印书馆,2006年1月第1版。这是邓正来先生在其构建“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时代论纲中,比照卡夫卡《在电车上》的那段名言而作出的一种宣言式论断。
[2]邓正来著,《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商务印书馆,2006年1月第1版。自序部分第2页。
[3]邓正来著,《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商务印书馆,2006年1月第1版,第3页。
[4][德]黑格尔著,《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导论部分第1页。
[5]这在根本上意味着,中国的法律哲学必须对下述基本问题进行追问:中国当下的法律制度处于何种结构之中?中国的法律制度是正当的吗?中国这个文明体于当下的世界结构中究竟需要一种何种性质的社会秩序?中国法律哲学评价法律制度正当与否或者评价社会秩序可欲与否的判准:究竟是根据西方达致的理想图景,还是根据中国达致的理想图景:究竟是那些抽象空洞的正义、自由、民主、人权、平等的概念,还是它们与中国发展紧密相关的特定的具体组合?中国的法律哲学究竟应当提供什么样的理想图景?中国的法律哲学究竟应当根据什么来建构中国自己的理想图景:西方的经验抑或中国的现实?中国的法律哲学应当如何建构这样的理想图景?
[6]邓正来著,《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商务印书馆,2006年1月第1版,第264页。
[7]张文显著,《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0月版,第334页。
[8]邓正来著,《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商务印书馆,2006年1月第1版,第129页。
[9]邓正来著,《反思与批判-体制中的体制外》,法律出版社,2006年3月版。
[10]参见《反思与批判-体制中的体制外》,即不接受院系和学校里任何带“长”的行政职务,不参加任何评审委员会的评定工作和仅限于博士、硕士研究生的教学,以保证自己独立的自由的学术研究之路。张文显教授予以同意,在此基础上,其被聘为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
[11]苏力教授指出是:“法学研究的薄弱……无法有效回应社会生活的需要,甚至完全脱离社会生活,这也是中国法治实践欠缺的因素之一。”参见苏力著《也许正在发生》第160页,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12]德]K茨威格特H克茨:《比较法总论》第24页,潘汉典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3]邓正来著,《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商务印书馆,2006年1月第1版,第26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