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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职务犯罪的手段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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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职务犯罪的手段研究论文

摘要打击外逃职务犯罪人是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措施。本文针对新形势下外逃职务犯罪人的情况,提出了建立联合机制、创新打击手段、运用民事诉讼、灵活对待死刑、增设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加强国际合作等举措,以更好的打击外逃职务犯罪人。

关键词:外逃职务犯罪人国际合作民事诉讼

开辟打击职务犯罪的“第二战场”,缉拿惩处外逃职务犯罪人,是探讨职务犯罪的重要课题。笔者认为扫除职务犯罪人最后一根“稻草”,摧毁职务犯罪人在国外的“天堂”,彻底打击职务犯罪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协调联动,建立打击外逃职务犯罪人联合机制

打击外逃职务犯罪人,需要多部门协同作战。目前我国打击外逃职务犯罪人主要是单兵作战方式。职务犯罪人外逃案发后,通常是以一部门为主,其他部门配合,临时组合,没有正式的联合打击模式。由于打击外逃职务犯罪人涉及多部门,单个部门能力有限,孤军奋战,造成打击效果不佳,效率不高,致使一些职务犯罪人得不到及时打击惩罚,社会影响不好。为了更好的打击外逃职务犯罪人,笔者建议,国家尽快建立打击外逃职务犯罪人联合机制。其主要思路和内容如下:一是打击外逃职务犯罪人联合机制可以参照防范职务犯罪人外逃联合机制的成功做法,在其基础上继续建立打击职务犯罪人追逃联合机制,整合资源,优化配置,形成合力。二是联合机制以两级联合制为主,三级联合制为辅。即联合机制层级主要为国家和省级两级。一般是建立中央和省级联合机制,在需要的情况下可以建立三级联合机制,加上地市级。三是联合机制部门主要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交部、公安部、中央纪委等部门组成。四是联合机制管辖是属地管辖和中央管辖相结合。即案发后,由外逃职务犯罪人犯罪地的省级部门管辖,国家级机关指挥领导,省级联合部门中具体管辖职务犯罪人的部门承办。通过建立打击外逃职务犯罪人联合机制,形成规范稳定的专门打击外逃职务犯罪人的机构主体。

二、创新打击手段,主动及时打击外逃职务犯罪人

保持高压的打击态势,是打击外逃职务犯罪人的最直接、最重要手段。我国有关部门采取了多种方法和途径打击外逃职务犯罪人,并取得了一定成效。常规手段是引渡,同时创新使用了规劝和异地诉讼。在我国追捕外逃职务犯罪人过程中,引渡作为主要途径,成功引渡回一批职务犯罪人,使其受到了法律制裁。规劝职务犯罪人回国是当前我国运用较多的方法。如2004年原中行广东开平支行行长余振东、2007年云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胡星等在有关部门劝返下先后回国自首等。异地诉讼在美国开了成功先河。2009年5月6日美国联邦内华达地区法院在拉斯维加斯,分别判处侵吞巨额公款潜逃美国的中国银行开平支行原行长许超凡、许国俊二十五年和二十二年有期徒刑。这些方法和措施使部分职务犯罪人即使上了“天堂”也逃脱不了惩罚,同样要下地狱。笔者建议在当前形势下,我国在打击外逃职务犯罪人的方法和路径上要不断创新,不拘一格,灵活机动,针对不同案件,不同国家和地区,寻求更多更有效的手段,及时打击外逃职务犯罪人,以满足打击外逃职务犯罪人的时代需求。

三、运用民事诉讼的手段,追缴外逃资金

职务犯罪人外逃一般都同时携带大量赃款,如何在缉捕外逃职务犯罪人过程中,追缴其在境外赃款、外逃资金,摧毁职务犯罪人的经济基础,挽回国家损失,是打击外逃职务犯罪人的重要内容之一。打击外逃职务犯罪人,追缴外逃资金是重中之重。笔者赞成先用民法诉讼追缴外逃职务犯罪人的犯罪所得,再用刑事程序引渡外逃职务犯罪人,以最大限度减少外逃职务犯罪人给国家造成损失的主张。笔者同时主张,在利用刑事诉讼的遇到困难和阻力时,充分发挥民事诉讼的优势,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国际条约框架内运用民事诉讼手段,追缴职务犯罪人的外逃资金。

具体做法有两种模式:一是受害个人、单位或者人民检察院作为原告在国内直接提起民事诉讼,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在被告人缺席情况下,作出判决,然后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五十七条(资产的返还和处分)的规定,请求职务犯罪人所在的缔约国协作,将职务犯罪人的非法财产返还我国。二是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五十三条(直接追回财产的措施)第一款第一项“采取必要的措施,允许另一缔约国在本国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确立对通过实施根据本公约确立的犯罪而获得的财产的产权或者所有权;”的规定,我国受害个人、单位或者人民检察院作为原告在职务犯罪人外逃所在的缔约国间接提起民事诉讼,追回赃款。

四、灵活、稳妥对待死刑,破解打击外逃职务犯罪人瓶颈

在打击外逃职务犯罪人上,有一个突出的难点是死刑冲突问题。外逃职务犯罪人外逃国外一般都犯了我国的重罪,绝大部分是贪污罪、受贿罪等,依据我国刑法可能要判处死刑。而主要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或者变相废除了死刑,主张死刑犯不引渡。我国强调国家主权,主张死刑犯也引渡。双方在打击职务犯罪国际问题上产生了矛盾,很大程度上了影响了我国与西方发达国家打击职务犯罪人的合作。外逃职务犯罪人主要集中在主张死刑不引渡的国家,是我国打击外逃职务犯罪人的主战区和堡垒,死刑是攻破这个堡垒的一个重要障碍。为了解决这一制约打击职务犯罪人外逃的瓶颈问题,消除死刑障碍,笔者建议采取以下措施加以化解:一是个案承诺不适用死刑制。为了及时打击重大外逃职务犯罪人,国家可以在个案上采取灵活措施,承诺不适用死刑。二是引渡条约相对死刑放弃制。在维护国家主权的情况下,可在签署引渡条约中放弃死刑犯也引渡的规定,相对承认“死刑犯不引渡”原则,以破解我国同西方发达国家签署引渡条约的难题。

五、增设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对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打击职务犯罪人外逃重要国际合作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我国已批准加入该公约,2005年12月14日正式生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我国反腐败提供了一个有力的武器。也是我国打击外逃职务犯罪人的利器,而要更好的使用这一武器,就必须建立缺席审判制度。

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五十四条(通过没收事宜的国际合作追回资产的机制)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和第五十七条(条资产的返还和处分)第三款第一、二项的规定,《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确立了缺席审判制度,对于该公约所涵盖的任何犯罪的所得,请求国欲向被请求国主张返还逃到该国的贪官携带去的巨额赃款,请求国必须提供生效判决的文书,被请求国才能根据该生效判决,没收职务犯罪人带到其境内的赃款,并将所没收的财产返还请求国。当然,被请求国也可以放弃对生效判决的要求,如果被请求国坚持要求请求国提供法院的生效判决,请求国则必须提供,否则就无法实现合作,追回有关财产。

我国目前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有缺席审判制度,在刑事诉讼中没有缺席审判制度。由于现行刑诉法没有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无法向被请求国提供生效判决文书,难通过《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的资产追回机制实现追赃的目的。为了能够向职务犯罪人逃往国提供生效判决文书,追回有关赃款,有效打击外逃职务犯罪人,维护国家利益,笔者建议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增设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以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接,追回职务犯罪人的外逃资金,摧毁职务犯罪人资金链,打击外逃职务犯罪人,以维护国家利益。

六、加强国际合作,营造良好的国际环境

打击外逃职务犯罪人,需要了解世界,加强国际间的理论交流和司法实践合作。

1.加强司法实务合作力度。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不断加强打击外逃职务犯罪人的国际合作。先后与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内政、警察部门以及20多个国际组织建立了业务交流、合作关系,与40多个国家签订了56个司法协助、引渡和移管被判人条约。2003年8月27日和2005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先后批准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2008年,我国与法国、澳大利亚、葡萄牙的引渡条约相继生效,外逃人员的生存空间被不断压缩。这些举措为打击外逃职务犯罪人奠定了基础,并取得了良好成效。但是,我国打击职务犯罪的国际合作仍不适应时展的变化,需任重道远。我国与美国、加拿大等外逃职务犯罪人集中的国家,还没有签署引渡条约,这些国家成了外逃职务犯罪人的“避风港。一些职务犯罪人利用国际法中“死刑犯不引渡”等原则,借口自己可能被判死刑,以规避引渡,逍遥国外。为了走出没有引渡条约的困境,我国最高司法机关应与各国的高层司法机关以及透明国际等非官方国际组织建立更为密切的联系,对职务犯罪人的引渡等方面的细节问题,积极开展外交磋商,争取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使更多的外逃职务犯罪人得到惩罚。超级秘书网

2.加强立法接轨,优化法制环境。我国在打击职务犯罪国际合作中的主要障碍是我国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和我国法律同国际规则的脱轨,妨碍了打击职务犯罪国际合作的有效开展。因此,我国在维护国家主权的情况下,积极根据国际惯例完善和修改相应的法律,加强法治建设,尽力与世界接轨,为我国打击外逃职务犯罪,优化法制环境,创造必要的法律条件。

3.加强预防职务犯罪理论与经验的交流,发展我国打击外逃职务犯罪人理论。国外不少国家对职务犯罪理论研究比我国更早、更深入,有很多共性的研究成果值得我国移植、吸收、借鉴。打击外逃职务犯罪人需要完善的理论支持,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因此,我国应加强与国际社会交流职务犯罪理论和经验,通过积极参加会议、互访等多种形式,比较、吸收国外先进的职务犯罪打击、预防理论和经验,“洋为中用”,充实发展我国职务犯罪理论,为我国打击外逃职务犯罪人提供更有效的智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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