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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和法官平等关系思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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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和法官平等关系思索

从北京的“法官打律师”到昆明的“法官拷律师”事件中那被冤屈律师发出的愤怒的呼喊,从吉林高级法院、武汉中院、安徽阜阳中级法院到深圳中级法院的法官受贿“窝案”中闪现的少数律师鬼魅身影,从杨金柱律师与吉林高院张文显院长的“决斗”,不仅仅让我们看到现阶段我国律师生存之艰险,更让人倍感对律师和法官这一“剪不断、理还乱”的关系进行分析的必要。

1.律师与法官关系的现状分析

1.1平等关系

在这种关系中,法官和律师心无旁骛,各自认真履行着自己的职责,一心只做他们应该做的事情。对于律师来说,为了获得于自己一方有利的判决,自然会千方百计地寻求支持己方的证据和法律,会用放大镜甚至显微镜去发现对方的证据的瑕疵,律师们相信只有事实和法律才是说服法官唯一的工具。对于法官来说,案件由于有了律师的参与,他(她)会从律师针锋相对的质证和辩论中发现真相,当双方律师都尽职尽责的时候,法官的工作其实就变得十分轻松了,法官们能够轻易地找到最合适的法律,最终达成正义。在这种关系中的法官和律师的工作是轻松和愉快的,律师和法官的关系是十分地单纯和简单,律师只需做好自己分内的事,在法庭上充分阐明己方观点、尽情批驳对方观点就行了,律师不必和法官有什么特别的关系。

1.2斗争关系

在这种关系中,对于律师来说,只是一味强调于自己一方有利的理由,单方面追求自己一方的利益,并认为法官要么是水平差、要么是已经被对方收买,基本上是天然不信任法官。对于法官来说,认为律师是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的角色,要么是瞒天过海、挑词架讼、无病呻吟,要么是夸夸其谈、夸大其词、得理不饶人。在这种氛围中,律师不得不搞十面埋伏,试图从事实和法律上形成包围圈,让法官无处可逃,只能得出一个于自己一方有利的结论;而法官来说,则是要追求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只想怎样把双方当事人“摆平”,不仅“案结”,而且“事了”,但是由于有了律师的参与,往往会增加办案的难度,面对只是强调自己一方利益、不配合法院工作的律师,只能“横眉冷对”甚至利用职权处处设置一些“合法”或者“不合法”的障碍,试图迫使律师能够就范。在这种关系中,律师很“累”,法官很“烦”。

1.3相互利用关系

在这种关系中,法官不再是法官,律师不再是律师,他们都变成了“商人”,案件则变成了一桩“生意”,判决成了“交易”的结果,于是,法律和事实远离人们而去,成了一种纯粹的“装饰”。现实中发生的吉林高级法院、武汉中院、阜阳中级法院到深圳中级法院的法官受贿“窝案”就是最好的例证。

2.上述三种关系产生的现实条件分析

从统计学角度来说,在缺乏有效统计数据的前提下,我们说哪种关系是多数、是主流,哪种关系是少数、是个别,都是不可靠的。但是,在事实上我们永远不可能得到上述三种关系在现实中的统计数据和比例,因此,只能对产生上述关系的现实条件进行分析。

2.1社会对律师价值的需求

“你能不能请法官出来?”这已经成了当事人检验律师水平的试金石,大多数律师都被这一问题拷问过,对于当事人来说,请法官的层次就是律师的这块试金石的“成色”,如果能把院长请出来,肯定就是一块“金砖”,也就成了当事人心中的“大律师”。其实,当律师被这一直接否定自身价值的问题拷问时,心情是极其复杂而难言的。如果肯定的回答,律师就否定了自己用法律知识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价值所在,而将自己降格为“掮客”,但是如果是否定回答,其结果肯定是当事人迅速离去。

2.2司法制度

对于律师来说,当事人是非常现实的衣食父母,而胜诉的欲望主宰着每一位当事人,而胜诉的结果又会不断地给律师带来新的业务。如果没有胜诉的结果,无论你有多么高深的法学修养,无论你是如何地殚精竭虑、苦心孤诣、彻夜不眠,其社会效果也是极其有限的。因此,胜诉的结果在主宰当事人的同时,主宰着律师。于是,主宰案件胜诉结果的人自然就成了律师的主宰。法官和律师是司法制度的中不可缺少的部分,这是决定两者关系必须要考虑的因素。

2.3法律修养

包括法律知识的掌握和法律素养,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法律信仰。法律知识和素养能够为法官和律师在案件处理上给予技术上的支持,而信仰的有无为法官和律师提供的是最基本的价值选择,也是法官和律师“上天堂”还是“下地狱”的标准。

2.4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当案件处于真伪不明的状况时,当案件处在法官自由裁量权范围内,法官个人对律师的偏好就成了案件胜负的决定性的因素。判案法官个人对律师的偏好对当事人有着决定性的意义,如果一个法官对一个律师表示出蔑视,那么这位律师必定会从案件中出局,如果整个法官群体对某律师表示否定,其实就是对该律师的封杀,该律师的路也就走到了尽头。

2.5个人修养

个人的性格、爱好、道德修养以及人文修养等毫无疑问会对其职业带来多方面的积极或者消极的影响。

3.与法官建立平等关系的途径

律师不仅仅是一个事业,它首先是一个养家糊口的职业,律师职业的特点决定了律师的生活不会平静。律师作为自然人免不了生存的压力,在执业中常常会面对流俗的诱惑和权势的淫威,是坚守做人的尊严守护正义,还是媚流俗、畏权势地堕落下去,是做律师必须做出的选择。建立律师和法官的平等关系是每个律师的梦想和追求,而那些不问青红皂白与法官斗争的律师也为我们所不采,而与法官狼狈为奸相互利用的关系,更为我们所不齿。作为职业律师,每个人都为此付出了极高的成本,从内心深处来说,没有任何一个律师愿意为了某一个案件而出卖自己的人格和尊严,去换取案件的胜诉。相信那些因为行贿法官而被吊销执照的律师,他们也曾经是一名法律的卑微朝圣者,也曾用心去感受过法的脉动与心率,去探寻过法的精神与真谛,但是,他们最终堕落了,他们香车宝马、高堂华舍,与法官出入豪华场所,过着自己丝毫也不快乐的醉生梦死的生活。他们以其最终的结局告诉了我们,如果我们心中无法律信仰,在行动上媚流俗、畏权势,也许可能会使我们在物质上富足,但最终葬送和毁灭的却是我们的人格尊严和职业尊严,在物质的辉煌和繁荣后面,其实一无所有。尽管现实:许多的因素,譬如多元化的人模式、残酷的律师生存环境和竞争环境以及我国根深蒂固的人情化社会,使得现阶段要建立律师和法官的平等关系变得十分的不容易,但是我们必须坚守作为法律人的根本——尊重事实,信仰法律。坚守住这两点,也就是坚守住了我们作为人的基本尊严,尽到守护了正义的责任。

3.1尊重事实

是否尊重事实,关乎每一个人的基本诚信的道德底线,我们每个人的道德底线加起来即构成了社会的道德底线。而尊重事实是实现社会公平的前提条件,而社会公平是一个国家公民和平相处的政治底线,所以尊重事实绝非仅仅是一个法律素养问题,它既构成社会的道德底线,又是政治底线,律师有责任担当起维护一个社会道德和政治底线的责任。律师所要面对的事实,常常关涉案件事实,轻者危及财产权益,重者危及的是自由和生命。因此,律师通过对事实的尊重,体现的不仅仅是一种法律专业上的责任,而且更重要的是体现了是社会的良心,显现的是社会的诚信底线。如果律师在职业中能够向社会传达“尊重事实”是一种不可挑战的信念和不得轻慢的原则,对社会而言,律师就担当起了社会良心的捍卫者的责任,对律师而言,则会赢得社会的敬重和当事人的尊重。

3.2信仰法律

在一般意义上,信仰是人内心秉持的精神规范,是心灵的寄托,信仰法律应该是所有法律人的精神家园,当我们选择律师作为职业,也就应该将法律作为信仰,法律就是我们心中神圣的殿堂,我们就是她虔诚的朝圣者,这种选择将使我们短暂人生有了永恒的意义,获得作为人的尊严。检验律师是否信仰法律的标;隹有两个,一是在内心是否崇敬法律、是否将法律作为最高准则,二是是否勇于为法律尊严而与侵犯法律尊严的言行作斗争。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既是社会文明的标志,也是公众安居乐业的最基本的要件。而良好的法律环境的形成除了需要良法以外,还需要有一群有法律信仰的人同侵犯法律尊严行为作不懈的斗争,方能长久。

处于转型社会环境下的中国律师,无时无刻不在经历着“灵与肉”的折磨,一面是心中对正义的追求和做人的尊严,另一面是现实生存的压力,它们就像是石磨上的两块石头,而律师就是中间被碾压的稻谷,在“灵与肉”的挣扎中坚守做人的尊严,守护正义。当职业律师面对各种诱惑应该牢记“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当某一天我们在仰望星空,用道德的天平审视自己时,我们能够骄傲和肯定地说:我是律师,虽然穷,但我良知尚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