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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儒家法律思想概述
历史上,儒家法律思想在我国的发展经历了两个阶段,春秋时期百家争鸣和汉代以后被统治者奉为正统,至隋唐时期中国法律儒家化趋于成熟,成为了中国古代的主流意识,儒家对中国、东南亚乃至全世界都产生过深远的影响。儒家坚持“亲亲尊尊”的立法原则,维护礼治,提倡德治,重视人治,其思想对我国封建社会影响很大,被封建统治者长期奉为正统思想。
1.1礼治。礼,是关于人们应该怎么做人、如何处事、特别是应该怎样对待与自己不同关系的他人的种种原则,即长幼、尊卑、贵贱各有其特殊的行为规范。儒家主张礼为立人之本,因为等级秩序的稳定与否决定着国家的治乱,违反了“礼”的规范,就要受到“刑”的惩罚。
1.2德治。德治就是主张以道德说教来感化教育人,注重治心。这种教化方式,是一种心理上的改造,使其内在地知道耻辱而摒弃奸邪,但它并不是彻底地抛弃了刑罚,而是认为德是最彻底和最根本的办法,能收到绝非仅靠惩罚所能达到的效果。
1.3人治。儒家认为,人治为安国之本。主张“为政在人”,即统治者应当以身作则,因为治理国家的关键在于人,人的作用大于法的作用,只有贤人才能制定出良法。法的执行也是需要靠贤人来贯彻和实现的,离开了人法就成为了一纸空文。
2.1德治与法治互补。
儒家主张“德主刑辅”、“先德后刑”,注重德礼教化,“德”与“礼”与我们今天所说的道德概念接近。“法苛难行”,这是古人的一般共识。“法能杀不孝者而不能使人孝;能刑盗贼者而不能使人廉”,这实际上就是“刑”所固有局限性,老百姓虽然受到了惩罚,短期内出于对刑罚的畏惧而不敢再犯,但是毫无以犯罪为耻之心,没有从内心中真正地摒弃恶念,这样的治理是难以长久的。单纯的刑罚,只能为一时之计而难以长久,要想建立理想的秩序,仅靠强制手段是远远不够的,具有良好效果的还是“德教”。德治与法治,作为现代社会安邦定国的重要手段,它们相辅相成,二者不可偏废,只有二者完美地结合才能更好地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法只能调整人的外部行为,因此不会过问该行为是出于自觉、对刑罚的畏惧、还是盲目地服从。而道德则不同,它更加侧重人的内在信念,故从德与法二者发挥的作用来看,道德起到了在事前治本的作用,法律则是事后治标的作用。儒家的“引礼入法、礼法互补”的主张,对我们当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广泛的借鉴意义和启示,一方面要加强我国的法制建设,另一方面更要加强广大公民的道德建设,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新时代应有新时代的“礼法”,这不是历史的倒退,只是借鉴哪种形式而已,剔除其封建落后的非理性内容,赋予其新的时代精神,这样的“礼法”是有生命力的,它能成为社会公德和精神文明的有力倡导者。
2.2儒家法律思想的“和谐观”。
儒家讲求自然和谐的中庸之道,“中”是适合,“庸”是按照适宜的方式做事。而按照适宜的方式做事就可以长久,就是“善”。作为传统文化,“中庸精神”就是适度把握,按照适中方式做事,并力求保持在一个合情合理的范围之内。和谐决定着个人乃至国家的幸福。尤其是人与人之间的和谐,注重互谅互让,每个人找到自己适当的位置,各司其职,安分守己,避免纠纷和矛盾的产生。为了达到和谐,人们就应奉行中庸之道的做人处事原则,“和而不同,以和为贵”,在崇尚和谐的传统社会中,追求的是“无讼”的和谐、理想的大同社会,人与人揖让有序,社会之风淳朴自然,法律几乎可以束之高阁。
2.3儒家的“民本思想”。
儒家强调,“民贵君轻”,“民为邦本,本固邦宁”,“民为水,君为舟,水能载舟,亦能覆舟”,这一政治思想肯定了民众对于一个国家的根本性地位,要求统治者关心百姓疾苦,倾听百姓声音,反对统治者为所欲为、横征暴敛,呼吁统治者善待他的子民,与民休息,以求长治久安。民本主义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古代政治文明的最高表现形式,其中蕴含了深厚的政治哲学和智慧。民本思想在今天我国的政治文明建设中仍然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科学发展观强调的以人为本,与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是完全一致的;依法治国的理念,应当以广大人民的利益为根本出发点,使制定的法律真正体现和反映人民的利益和要求,成为人民的法律,而不只是统治阶级的工具。总之,一定要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
2.4儒家的“人伦情怀”。
伦理,就是人与人以及人与自然的关系和处理这些关系的规则。君臣、父子、兄弟、夫妻、朋友为五人伦。“教以人伦”就是: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任何时代、任何类型的文明秩序都有其伦理,伦理是这一秩序的灵魂。任何民族的法律制度,实际上是为了保障这种伦理在社会生活中的贯彻、为了这种伦理不受蔑视践踏而存在的。儒家以“仁爱”为社会中人与人联系的根本纽带,为了强化这种纽带,就要特别强调以“孝亲”“敬长”“尊老”为核心的仁爱伦理。
当前,我们要建设法治社会,应格外重视这种仁爱教育,当今中国社会的道德问题很值得深思,众多道德沦丧的案例更是令人发指,“正直地生活,勿害他人,尊重弱者,各得其所”正是一种文明之本的教育,若不重视这种根本性的教育,仅仅忙碌于各种表面化的或形式上的建设或教育,恐怕是难以真正步入法治社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