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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法治系统法学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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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法治系统法学理论论文

1法经济学与系统法学

1.1法经济学渊源亚当•斯密被认为是现代经济学的鼻祖,也被认为是法经济学的宗师,在《国富论》中,斯密关于“好法律”与“坏法律”的讨论,堪称法经济学的经典论述。19世纪中叶,马克思认为,“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而已”,因此有人称马克思的法学理论为“经济学研究的法理学”。20世纪30年代,在对世界性经济危机进行反思后,各国政府开始运用法律手段对经济进行干预,使得法律与经济更加深入地融合。1958年《法经济学杂志》创刊,是法经济学运动的里程碑事件。在这一时期,罗纳德•科斯被认为是法律经济学的学科创始人,他在《社会成本问题》中提出了著名的“科斯定理”。20世纪60年代,以波斯纳为主要代表的经济分析法学在美国兴起,波斯纳认为,所谓法律经济学,就是运用经济学的方法和理论,来研究法律制度的形成、结构、过程、效率及发展的学科。

1.2系统法学渊源系统法学源于1970年10月系统工程学术会上钱学森先生的提议,随后,吴世宦、罗辉汉、何玉、王光进等学者对系统法学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2006年,熊继宁出版了《系统法学导论》,提出了法系统学、法规范系统、法系统技术学、法制系统工程等理论,从法理学、哲学角度对系统法学进行了深入的探讨。2012年张国庆在科学网博客上先后发表了《生态论概述》《生态论:复杂系统研究》《系统法学:良法善治方法》,将师法自然的理念和复杂系统三论(生态论、健康论、和谐论)应用于系统法学,提出了包括法制思想定律、法制人权定律、良法定律等33个系统法学基本原理,以及法制系统结构与运行、立法的系统方法、法制评价与监督、法制系统管理以及数学法学、法制信息学等理论与方法。

1.3系统法学与法经济学法经济学(economicsoflaw)又称作法律的经济分析(economicanalysisoflaw)、法和经济学(lawandeconomics)等,主要是运用经济学,特别是运用微观经济学的基本理论与技术方法,来研究法律的形成、结构与效果及其发展。大卫•弗里德曼认为,法经济学包括预测待定法律会产生什么样的效果、解释特定法律为什么会存在、确定应该存在怎样的法律规则3个主要部分。罗伯特•考特与托马斯•尤伦认为,法经济学的基本观点应该是经济学的,如最大化、均衡和效率,并主张用经济学概念来替换法学中诸如正义、权利、义务、过失等概念。查尔斯•罗利认为,立法制度并不是独立于经济体系之外的,而是经济体系中的一个变量,法经济学应该运用经济理论和计量经济学方法来检验法律和立法制度的形成、结构、过程与影响。系统法学(legalsystemsscience),则是综合运用系统学理论与技术,以及其他学科先进理论与技术,研究法制系统的运行机制及其演化规律的一门科学。所谓法制系统的运行机制,就是指法制系统的结构及运行原理,以及法制系统与其环境相互作用等。显然,法制系统的运行机制是空间上的概念。其中,法制系统是指包括法律、立法、法律执行、法律监督和法律宣传教育机构等,法制系统环境是指包括自然、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方面的与法制系统相关的因子。所谓法制系统的演化,就是指从法制系统在时间维度上的动态变化,包括法制系统的生成、演替或进化。系统法学在法学中的应用就是法制系统工程,法制系统工程(legalsystemsengineering),就是综合运用系统科学、信息科学技术和法学科学知识,研究和解决法制系统的创建、运行和维护问题的法律实践。法制系统工程是系统法学在法治实践中的实际运用。由于系统学的综合性,系统法学也继承了其综合性。系统学的理论基础是数学、物理学、化学与生物学,系统学提取其中的基本思想、基础理论与技术方法,还吸收社会科学尤其是管理学中一些基本思想、理论与方法,不断丰富自己的内容,创新发展自己的理论、技术与方法。这些理论、技术与方法又为这些学科及其它学科提供支撑。系统法学除了继承了系统学理论框架之外,同样还融合了法学理论框架。

2013年,张国庆根据这一框架,在《系统法学:良法善治方法》中,构建了系统法学的学科架构。基本理论:法哲学中涉及系统法学的内容(系统法哲学),法理学中涉及系统法学的内容(系统法理学),系统法学基础理论,包括系统法学基本原理、基本目标任务等。基本方法:系统法学方法学,法制系统结构学,法制系统功能学,法制系统模型学,立法的系统方法学,数学法学。应用技术:系统系统仿真学,法制系统工程学,法制信息学,法制评价学,法制系统管理学,法制监督学,系统经济法学,系统行政法学,系统刑法学,系统生态法学。系统法学理论框架的基础是系统学与法学,将系统学的结构分析方法、功能分析方法、模型分析方法、数学分析方法等系统分析方法引入系统法学,对法制系统、立法与司法进行分析与评价。由此可以看出,法经济学仅仅只是采取经济学方法对法律进行分析评价,而系统法学不仅仅是全部继承了法经济学全部理论、技术与方法,还在其基础上,抛弃了经济学中的机械论思想,引入生态论为其思想基础,在对法制系统进行分析评价基础上,对法制系统进行科学管理。

2法制评价

法制评价,是系统法学的重要内容之一,同时还是开展法制系统管理的基础。张国庆在《系统法学:良法善治方法》总结了法制评价的基本方法包括数据标准化、数据的表示与分析评价。

2.1法制系统的数据标准化法制系统的分析研究涉及到大量数据,通常所采集到的原始数据,往往难以直接进行分析研究,需要先进行预处理,得到标准化的便于分析研究的数据。数据预处理(datapreprocessing),是指在对数据分析研究之前,对原始数据进行的一定的处理,使得数据符合分析研究要求。在数据挖掘中,数据预处理方法包括数据清理、数据集成、数据变换、数据归约等。这些数据处理技术在数据挖掘之前使用,大大提高了数据挖掘模式的质量,降低了实际挖掘所需要的时间。2.2法制系统的数据表示对任何系统进行分析研究,都需要选择合适的参量来描述系统。在物理学中,通常把描述体系宏观状态的独立参量的数目称为自由度,并按不同性质把参量分为力学参量、几何参量、热学参量、化学参量、电磁参量。同样地,我们也可以仿照物理学中的这种定义,对法制系统的参量进行定义。具体原因:一是任何系统,包括法制系统,都可以近似地使用合适的参量进行描述和分析;二是可以直接借鉴物理学、数学中非常成熟的描述与分析方法,如熵分析、场分析、网络分析等,对法制系统进行分析。

2.3法制系统评价法制系统评价(systemevaluation),是根据预定的法制系统目标、结构和属性,用有效的标准测定法制系统的性质和状态。其目的是为了描述法制系统的状态或方案的效果,即在法制系统目标明确的前提下,对法制系统方案占用或消耗资源进行评审,选择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生态安全、实施上可行的最优或满意的方案,为决策提供依据。

3林业法治效益分析与评价

法治效益分析是法制分析评价的一部分,法治效益的分析评价,可以借鉴目前比较成熟的标准化效益评价方法,结合法治效益特点,对法治效益进行评价。具体到林业法治效益分析评价而言,除了应当遵从一般法治效益的特点外,还要考虑到林业效益具有较强的公益性、生态性、外部性等特点,才能对林业的法治效益进行客观而公正的评价。

3.1分析评价指标体系鉴于林业的特点,林业法治效益要充分体现林业法治在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三大方面,因此进行林业法治效益评价,要从实施林业法律前后的三大效益以及法律的科学性等方面,对林业法治过程的科学性、公正性、公平性进行检验,通过林业法治效益的评价,促进林业法治质量的提升。因此,林业法治效益分析评价指标体系,应该包括生态方面、资源节约方面、林产品与服务质量方面、市场化方面、科学技术方面、经济效益方面等。在经济效益评价方面,应该着重对林农增收、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林产品与服务品质量和安全性等方面进行分析评价。在社会效益评价方面,要着重对社会发展水平、林农素质、文化生活、科技水平等提高情况的分析评价。在生态效益评价方面,着重对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发展产生影响,尤其是对森林资源与环境质量影响的分析评价。

3.2分析评价数据基础林业法治效益分析评价基础数据计算理论与方法,可以直接采用现有成熟的森林绿色国民经济核算理论和方法,通过对林业法治活动进行全面计量,为林业法治效益评价提供基础数据。

3.3数据计算与合成数据计算与分析,可以根据不同的评价指标特点,选用层次分析法、模糊综合评价法、数据包络分析法、人工神经网络法、灰色综合评价法、多元统计评价法等方法,对标准化后的数据进行处理。然后,按照指标层次和相应的权重,按照评价要求,对其进行分层合成。

3.4分析评价报告生成单项评价是系统评价的基础,因此首先要对林业法治效益单项指标进行评价,尤其是要对某些重要指标或特殊指标进行详细的评价,以突出其特征。其次,在单项评价的基础上,从不同的观点和角度对法治效益进行全面综合评价。再次,根据单项评价和综合评价,提出评价结论和建议,这是法治效益分析评价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

作者:操龙权单位:安徽省潜山县痘姆乡林业工作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