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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早操的法学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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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早操的法学理论论文

一、高校早操的法律基础

宪法与法律方面,我国《宪法》第21条规定,“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十九条规定:“学校必须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对学生在校期间每天用于体育活动的时间给予保证。”定:“开展课外体育活动应当从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生动活泼。普通高等学校除安排有体育课、劳动课的当天外,每天应当组织学生开展各种课外体育活动。”地方规范性文件方面,河南省教育厅于2013年8月颁布实施了《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体育工作十项规定》,文件第4条规定,“学校应建立一年级新生出早操制度,引导其他年级学生积极参加早操”。河南省教育厅体卫艺处处长郭蔚蔚介绍,根据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公布的2010年国民体质监测结果表明:中小学生身体素质已经出现了“拐点”,而大学生身体素质已经连续25年下降。针对我省高校课外体育活动开展情况不容乐观的现状,我省出台了这“十项军规”。这也是国内首个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高校体育进行的专门规定。以上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高校应承担起相应义务引导与规范大学生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同时,大学生享有法律规定的学生体育权利。学生体育权利是体育权利的发展与补充,学生体育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学生在各种有关体育的活动中可以作为或不作为或要求学校、家庭、社会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以获得利益的一种自由和资格。”就高校开展的早操而言,学生有权利,也有义务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这项活动。

二、高校早操的软法理论基础

1.软法概述软法的概念软法目前尚未有一种明确、统一、权威的关于软法概念的界定。代表性的观点有,法国学者FrancisSnyder(1994年)认为:“软法是原则上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有实际效力的行为规则。”程信和教授认为,软法是指不在国家法范围内,但是却在社会现实中调整人们之间关系,具有约束力、强制力的规范就是制度意义上的法,正是关于人们权利、义务和各种规则(规范)的总称。关于软法的外延,有不同的观点,但在达成共识的范畴中,姜明安教授认为,行业协会、高等学校等社会自治组织规范其本身的组织和活动及组织成员行为的章程、规制、原则,这属于软法的范畴。软法的效力与实施“法律效力最核心的本质内容是法律的确定力、约束力和强制力。法律效力就是通过确定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去约束或指导人的(也包括各种组织的)行为,发挥法律的控制作用和影响。”软法同样具有这三种效力,只是其内涵有所不同,尤其是强制力方面。软法在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情况下,同样实现了法所具有的价值和作用。那么在没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情况下,软法约束之下的人们为什么要遵守呢?理查德·A·波斯纳教授解释认为:第一,有些社会规范是自我实施的(selfenforcing)。第二,有些社会规范是依赖于他人的情绪行为来执行的。第三,有些社会规范由认可、讥讽、驱逐、信誉等执行。第四,有些社会规范内化为个人道德,人们处于负罪感和羞耻感而自觉遵守。

2.软法与治理模式公共治理是由开放的公共管理与广泛的公众参与二者整合而成的公域之治模式,具有治理主体多元化、治理依据多样化、治理方式多样化等典型特征。软法与公共治理具有内在的关联性,软法必将适应和推动公共治理模式的确立。软法与早操制度1978年,在法国教育家保罗·郎格朗等人的倡导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体育运动国际宪章》,其中2.1提及:“体育运动作为教育与文化的一个基本方面,必须培养每个人作为与社会完全结合的成员所应具备的能力、意志力和自律能力。必须由一项全球性的、民主化的终身教育制度来保证体育活动与运动实践得以贯彻于每个人的一生。”早操制度是普通高等学校根据国家法律规定以及学校的传统或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的体育制度,属于软法的范畴。一般意义上,软法在社会上广泛存在,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生活,规范着人们的权利与义务。就教育领域而言,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工作条例的规定,在某种程度上讲比法律即硬法更能影响着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与生活。就个人实际工作中所了解,长期坚持出早操的同学中均有理查德·A·波斯纳教授解释的四种原因。

3.河南理工大学的早操规范概述河南理工大学的早操制度是学校的优良传统,是常抓不懈的一项重要学生工作。自在新校区恢复并坚持早操制度以来,在全体师生的共同努力下,学生自觉进行早操的良好氛围已基本形成,效果显著。近年来,我校形成了特有的工作思路与基本做法。学校制定了《河南理工大学早操早读工作管理办法》和《河南理工大学学生早操早读工作实施方案》,该方案阐释了早操早读的重要意义,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提出了总体要求,规定了实施对象和实施时间,明确了奖惩制度,强化了督导检查制度,为保障早操的开展提供了制度保障。之后,制定了《河南理工大学早操早读计入<大学英语>和<体育与健康>课程平时成绩考核办法(试行)》,在新修订的《河南理工大学学生综合评定办法(试行)》体育综合成绩中,增加了早操出勤率这项并占有一定权重。在学年度评选先进时,进行“早操早读先进班级”的评选。以上提及的软法规范实际上影响着大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以及年度评选先进,关乎着学生的切身利益。这些规范的形成以及实施是多方主体的共识与合意,体现了公共性,关注了多元利益诉求,是公共治理的结果。同时,该校在实施早操制度过程中还是有问题需要解决的,相关问题因为不在本文的论述范围,故不在此讨论。

三、结束语

截至目前,教育部已核准公布了47所高校制定的大学章程,大学章程属于软法的范畴。在依法治国、法治治校的背景下,高校在推进各项事业发展建设的过程中,要依法依规和大学章程办事,充分调动各方主体(教职工、学生、院系与职能部门、学术委员会、教代会等)的主动性、能动性参与到学校的发展治理过程中。

作者:蔡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