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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法学本科实践教学活动对于提高法学本科毕业生的职业能力至关重要,应当从教学理念、实践课程体系、评价体系、经费支持、师资队伍五个方面分析地方高校法学本科实践教学与职业培养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寻求法学本科实践教学与法律职业的契合途径。
关键词:法学实践教学;法律职业;契合模式;卓越法律人才培养
2011年的《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中提出的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需要提升法学实践教学的地位、强调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使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通过法学实践教学环节的训练,在走出校门、步入职场时能够迅速适应法律职业的职业特征、很快进入工作状态。这就意味着法学实践教学必须与法律职业的需求相契合,探讨法学实践教学与法律职业契合的模式,成为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必要途径。
一、地方高校法学本科实践教学与职业培养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地方高校法学本科实践教学的现状
通过横向和纵向两个角度比较研究了国内高校法学本科实践教学的课程设置、学期安排。纵向主要是针对国内不同层次法学本科的实践教学环节进行比较;横向主要是选择与齐齐哈尔大学法学专业层次相当的专业的实践环节进行比较。通过比较研究发现,各地方高校都能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寻求合适的人才培养方向,形成了各自独特的实践教学体系。但是实践教学体系和法律职业大环境匹配兼容的程度不高,或者和法律职业的需求相比,实践环节的针对性过窄;或者流于形式,没有将实践教学环节和法律职业需求充分契合。在实践教学课程的设置上也多数遵循一流高校的开课方式,难以形成自己原创性的实践教学体系。这一问题成为遏制增强人才实践动手能力的瓶颈。
(二)地方高校法学本科实践教学存在的问题
1.重理论教学、轻实践教学的教育理念落后。从教育理念上来讲,我国教育界一直存在重理论轻实践的状况。目前的法律职业的现实情况是需要大量从事法律实践工作的人才。这就要求法学教育的重心应该从理论教学转移到实践教学上来。不重视实践教学的原因很多,主要是教育理念落后,思想认识偏差,认为课堂授课才是正道,实践教学不重要;还有一些高校对人才培养目标没有清晰的认识,不了解实际工作岗位对法学实务人才的具体要求;再有,实践教学环节开展时对设备、环境、条件要求较高,重视实践教学,就需要加大投入,很多高校为了节约成本,而忽视实践教学。
2.实践教学课程体系内在的缺失。现在国内高校出于多种原因,其实践教学环节设计存在着很多问题。其中课程体系缺乏逻辑性、衔接性是其中比较重要的一个问题。法学实践教学课程应该构成一个严密的课程体系,不仅各个实践环节之间应该有前后衔接、各实践环节还应该和理论课程存在衔接关系。例如,在大一开始法学专业各门理论课程学习的初始,应该开设法律见习实践环节,带领学生到法院、检察院、监狱等司法机构去参观、观摩,对司法工作形成感性认识;在《刑法》理论课程讲授完毕之后,学生应该到法院、检察院进行刑法实习;在《民法》理论课程讲授完毕之后,应该到法院、检察院进行民法实习;在《民法》、《刑法》等实体法和《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程序法讲授完毕后,应组织学生进行模拟法庭活动,将其学到的实体法、程序法的理论知识通过模拟法庭环节进行重温、实践。法学实践教学课程与理论教学课程应该形成一个严密的逻辑体系,让学生在整个体系中形成典型的法律思维。
3.实践教学评价体系不完善。就目前对教师教学环节评价情况来看,各高校普遍缺乏对教师实践教学环节的评价标准;学生的评价体系主要是体现各门实践教学课程的考核过程中。实践环节的考核,一般都采用学生上交实践日记、实践报告等形式,通过对书面材料的检查给出实践环节的成绩。实践环节中对学生能力的考核无法仅从文字材料撰写上体现出来;不少学校在实践环节开展过程中,缺少过程跟踪、考勤制度,在学生实践过程中的表现缺乏了解。现有的实践教学环节的评价体系不完善,不能够有效地反映实践环节实施过程中学生和教师的表现,亟待完善。
4.实践教学经费支持不足。在实践环节实施过程中,经费不足是现在困扰实践教学环节开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例如,涉及模拟法庭实践环节,各高校需投入大量资金建设模拟法庭实验室,多则百万、少则数十万,在重理轻文的传统观念中,很多高校都不愿用如此大的费用来建设一个文科的实验室。又如,把学生安排在相对较远的地方实习时,就涉及学生的住宿费、教师差旅费、学生的安全管理等诸多费用和问题。为了节约费用,很多高校就直接要求学生自行安排实习,等到实习期结束,上交一份报告和盖了实习单位印章的协议就了事。
5.“双师型”实践师资严重不足。对于法学专业而言,“双师型”教师是指具备“教师———律师”双重资格的教师。由于法学专业实践性较强,对指导实践的教师要求也比较高。往往具备律师资格的教师,由于其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在指导实践时更得心应手,带出的学生实践能力更强。而目前各高校的“双师型”实践师资明显不足,高校法学专业的“双师型”实践师资严重不足,影响了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二、法学本科实践教学与法律职业的契合途径
(一)积极探讨实践教学和法律职业衔接的基本理论
对实践教学领域的研究还远不如理论教学领域的研究深入,尤其是在实践教学的内容、实践目标、评价体系等方面。这种缺乏理论指导的实践教学活动,很难获得突破性的发展。法学教学的研究重点应实现从完善实践教学的形式到寻求实践教学和法律职业衔接理论的转移。多数高校的教学研究类项目都在对实践环节的形式做研究,几乎没有一所高校对如何实现实践教学与法律职业的接轨作出实质性的探讨。这对于各个高校开展实践教学是十分不利的。
(二)构建科学的法学实践教学课程体系
首先,在人才培养方案中应该反映出实践教学环节的名称、学时数、学期等内容。按照教育部的要求,实践教学学时至少应占总学时的15%,但从实践性很强的法学专业的需求来看,这个比例远远不能够实现提高学生实践能力的要求。为了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很多高校响应教育部的号召,实施“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增加实践环节的种类、提高实践教学环节的学时数。另外,还需要制定实用的实践教学大纲。纯粹的实践环节,一直以来都没有严谨的教学大纲,一般都是在实践环节开始前,填写一个简单的表格,上报学校就算完事。因此,重视实践环节课程体系的构建,需要制定完备的实践环节教学大纲,让实践教学开展时有规范可循。
(三)建立和完善科学的实践教学评价体系
建立和完善的实践教学评价体系,需要从教师评价和学生评价两个方面入手。针对教师评价,首先应该做的就是改革现有的教师评价标准,不能单纯地看教师的科研成果和理论教学学时数,而是要考察教师指导了多少学生参与实践环节,其实践效果如何、学生在就业岗位中的实践能力如何。当然,这种考核很难用量化指标来衡量。但是,为了提高法学专业学生的实践能力,还是应该克服困难,努力改革教师的评级指标,鼓励教师多从事实践教学活动。另外,对学生的评价指标体系也需要改革,一方面要加强过程监控,要改革学生考勤制度;实践环节的过程监控,主要是在实践环节实施过程中,加强对学生的监控,包括增加考勤,指导教师对在实践单位实习的学生要加强检查监督的力度,不能说把学生送到实践单位,就再不去检查指导。指导教师要与实践单位保持经常性的联系,检查监督学生的实践状况,随时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给于指导。另一方面要改革学生实践环节成绩评定标准。实践教学环节的成绩应该从四方面来考核:实践环节过程中的表现,实践工作记录,实践单位的评价,实践环节答辩。
(四)构建法学“双师型”教师队伍
构建“双师型”教师队伍,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需要从多方面着手才能够收到成效。首先,高校在引进人才时,不仅需要考察其学历、学位,还应该考察其职业资格,看看是否具备律师资格。虽然我国目前高校在引进人才时,不能单纯地以是否具备律师资格为标准,但是也应该要求高学历人才具备律师资格,这样引进的人才才算是理论与实践并重,才能为实践教学储备师资力量。其次,高校应鼓励不具备律师资格的教师去考律师资格,通过给予各种鼓励措施,让教师对考取律师资格产生兴趣。再次,高校应该鼓励具备律师资格的教师从事法律实务工作,改革现有的教师工作考核方式,给予从事实务工作的教师更多的鼓励。从上述多方面入手,应该可以为法学“双师型”实践师资队伍的建设提供助力。
参考文献:
[1]祖彤.论法律职业与高校法学教育的契合[J].教育探索,2011,(10).
[2]李娜,薛然巍.完善法学本科实践教学的若干建议[J].教育探索,2010,(8).
[3]杨积堂.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与法学实践教学的探索与创新[J].实验室研究与探索,2013,(7).
[4]杨佶,张玲.我国法学实践教学中法律职业培养的探索[J].教育教学论坛,2012,(35).
[5]廖柏明.法学实践教学与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的探讨[J].教育与职业,2007,(36).
作者:孟令军,李娜 单位:齐齐哈尔大学
第二篇:法学专业中学生创新能力及素质教育探析
摘要:创新能力是法学专业学生适应社会发展,创造性解决法律新问题的综合能力,也是法学教育专业的主要任务之一。学生的法学创新能力和素质教育作为一项长期而复杂的工程,需要在法学教育中通过优化课程,创新教育内容,完善和丰富教学方法,提高实践教学等方面进行全面的建设,进而为法学专业学生的学习营造一个创新的新环境,实现学生创新能力和法学素养的协调发展,最终保障法学专业教育目标的实现。
关键词:法学专业;创新能力;素质教育
法学专业主要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国家所需要的法律专业人才,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的法学教育发生了巨大的变革,对法律人才的培养要求也越来越高。法学专业学生的创新能力是法学专业学生创新思维能力和智力化能力在内在的综合体现,法学专业教育只有致力于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增强学生的综合素养,才能够培养出未来适应社会发展的法律人才。因此在培养法学专业学生的创新能力时应用系统的对学生进行教育和影响,使得法学专业的学生获得创新的价值观念,促使他们能够提高自身对新问题的法律认识,掌握法律规律,进而创新的解决法律新问题,实现自身价值。
一、法学专业学生法律创新能力培养的必要性
法学专业学生的创新能力是法学专业学生具有能够适应社会发展,创新的解决社会出现的新的法律问题,能够自觉、创新的引进法律文化而具有的一种综合能力。培养法学专业学生的创新能力需要通过系统的教育和实践教学来完善学生法律问题和实践相结合的能力,能够独立的发展有意义、有价值的法律新知识和新思想,掌握法律规律,进而创造性的提出解决的方案。创新的关键在于人才的培养,而人才培养的主要途径依靠教育。创新教育作为高等院校实现面向未来的必然选择和主要的发展途径。为了实现培养创新型人才就必须实施创新教育。
法学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出具有高尚职业道德,知识面广阔,能力强,且素质高的能够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复合型人才。法学专业实践性较强,需要学生运用准确熟练的法律知识应对经济社会的千变万化,同时也需要通过法律的运用使得法律更加完善和合理化。要想培养创新实践型的法律人才就必须让学生在学校的学习中除了掌握扎实的法律理论基础,学习法律价值观、法学理论、法条和立法等方面的内容外,还要丰富学生的实践和实际工作的能力。法学专业的学生走向社会会从事律师、检察官、法官等工作,在实务操作过程中,不是法律条文的生搬硬套,而是用自己的理智分析案情,有力的说服法官,这些都需要学生具备创新能力。而现有的法学专业传统的教学模式重理论和法律条文,轻实践和创新能力的培养。由于多种原因法学专业的学生在社会上实习往往表现出能力的很大不足,严重阻碍了学生未来的发展,不利于培养创新型人才。
随着近年来教学改革的不断深入,中国的法学教育为各行各业培养出一批批高质量的人才,并在新的历史时期,不断的为我国依法治国做出重要的贡献。社会的发展对法律人才的需求也越来越大,质量要求也越来越高。为了满足社会多元化和高质量的人才需求,强化法学专业学生的创新实践能力已经成为法学教育必经之路。法学专业属于应用型社会科学,目的是为了解决现实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其实践性也决定了法学专业的培养应当注重学生的创新实践能力。法学专业的学生毕业后需要从事法律事务相关的工作,需要具备系统的法学知识,良好的法律职业素养和扎实的法律技能,进而为立法、司法等部门贡献自己的力量。因此法学专业学生的培养必须以实践为基础,提高学生的基本素养和职业道德,真正让法学专业的学生全面的适应社会的变化要求。
二、法学专业学生创新能力和素质教育的培养途径
(一)更新教育观念
更新教育观念作为创新教育的前提和基础。创新教育是以新型的教育观念为先导的。更新教育观念首先要明确创新教育的重要性,突破传统教育的羁绊,倡导创新教育和创新能力培养教育。创新教育主张敢实践、敢想,针对新的问题和新的情况能够具有独特的思维能力,提出新的方法和思路。创新教育不仅是一种人才培养的方式,更是一种全新的教育观念。因此创新教育必须牢固树立创新教育观念。创新教育不是对原有教育的一种抛弃和彻底颠覆,而是在传统教育的基础上不断的改进和完善。法学专业学生的创新教育需要更新传统的教育观念,改变传统的教学体制和教学观念,进行教学理论的创新,改变传统教学中知识灌输的方式,转变学生在教育教学中的主体地位,变被动学习为主动接受和积极参与,让法学教育真正变为学生成才的教育,变应试教育为素质教育,变知识接受型教育为知识主动发现型教育,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
(二)重构法学专业学生实践能力培养体系
创新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超前性和新颖性。但现行的许多法学专业课程内容明显滞后,不利于学生接受新的信息,严重影响了学生开拓新的领域的意识和能力。特别是对于法学专业来说,随着知识经济发展带来的是各种高新技术的不断出现,规范这些技术的各种法律法规也相继出现,这促使我们在培养法学专业人才时要培养法律人才广博的知识面,只有懂得各种知识才能理解和运用由这些知识凝结的法律。首先,在课程体系上分阶段实施课程目标。法学专业一二年级,主要致力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信念,形成良好的法律价值观。将传统的法学理论知识作为教学的基础,适当的根据学生的兴趣和爱好增加一些法学专业的选修课,设计实验研究有关的课程,并且注重该课程体系内法律问题的创新性解决。针对高年级的法学专业学生,教学方式上选用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实践教学方式,为学生提供可供实践的案例资料和基础平台,培养学生的实践和思考能力。同时通过实践教学和毕业实习来让学生参与到法律问题的解决当中,锻炼学生的思维能力,提高团队合作和语言的表达能力。通过实践锻炼增强学生的责任感。在实践教学中,做到校内外资源的综合利用,加强专业学习和业务能力相结合的程度。
其次,实现校内外师资力量的相互配合。动员不同学科的教学参与到实践教学当中,完善校外实践的基础教学和教学指导。例如可以聘请一些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学生实习和实践的指导教师,在具体的实践中为了保障教学质量可以实施一个切实可行的方案,对教学实践进行管理。确定每个教师负责学生实习目标的完成,督促检查学生。加强校内外教师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另外引进和培养复合型的创新教师人才队伍,提高指导教师的实践和创新能力。最后,在教学方法和手段上重视推陈出新。创造性主要包括丰富的想象力,独立实践和思考的能力。培养学生的创造性也是教学的根本目标。在课堂教学中改变传统的教学方式,以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中心,以创新为核心,启发调动学生自觉的参与到法律问题的解决当中,重视教学中的实践环节。在教学的重要环节注重法学实践案例的引入,通过案例培养学生逻辑思维和分析能力。案例的引入要以当前经济社会中出现的新的法律问题为依据,重视法律的思想以及法律的训练等,借助案例提高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重塑法学专业学生实践能力培养途径
为了改变法学专业传统教学中理论条文多,讲得多,实践实训少的现状,需要对法学专业的实践教学环节进行改革,将实践教学氛围理论加实训,综合应用加实践的方式,开展法律实验室和法律诊所,设计不同形式的实践形式,提高学生的实践创新能力。在教师统一指导下选择与当代经济社会生活息息相关的经典案例,由学生分担不同的橘色,精心准备,针对不同的案件开展模拟发硬,让学生将学到的法律知识创新性的运用到课堂之上。这种实践案例的教学模式能够通过实战演练的方式让学生在课堂中既是法律的实践者,又是法律的观摩者和评价者,能够运用自身学习到的知识通过认真观摩课堂演练进而提高自身的综合分析能力。模拟实践的方式能够让学生更加注重解决法律问题当中的细节问题,有意识的去发现自己学习上存在的缺陷,进而形成教学和实践的双向互动,实现法律知识的实践化。法律诊所优势课堂实践教学内容的重要环节。法律诊所作为一种全新的法学教学方式,是美国法学院在20世纪60年代兴起的一种教学方法。主要是与让学生参与到法律的实际运用和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来,通过模拟的法律诊所中,针对法律中出现的疑难问题让学生充当组织者,大家一起集思广益,针对出现的法律问题共同商讨,进而为这些疑难问题开出自己的“药方”。另外,还可以运用法律咨询的方式,利用学生的业余时间通过现场、热点电话、网络等方式向社会提供法律咨询,通过自己获取的知识回报社会。参加各类的竞赛是检验学生学习能力的有效手段,在教师的指导下组织学生成立竞赛小组,参与到各种司法竞赛活动中,让学生运用法律知识提升领会法律的内在含义,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
(四)构建法学专业学生实践能力考评机制
构建完善评价机制是法学专业教育推动培养学生创新实践能力的重要工具。如果实践能力的培养缺乏有效的评价机制,会造成这种培养方式只是流于形式,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因此需要制定一个完善的具体可操作的评价机制。法学专业学生创新实践能力和素质的培养是分阶段进行的,因此学生创新实践能力的评价机制需要从大一时期开始分阶段考评。由专门的考评小组依据学生的学习态度、学习习惯、实践报告成果等多方面的内容进行综合的评价,设置相应的学分。另外还可以通过学生的自我评价、互评以及实习评价等相结合的评价方式提高对自我的认识。
三、结语
创新实践能力和综合素养作为法学专业培养的基本目标,在培养的过程中需要从课程内容、教学方法、实践内容等各个方面入手,注重学生实践能力的提高,提高创新思维能力,进而为社会培养出更多高素质的法学人才。
参考文献:
[1]张晋红、幸红、彭虹.论法学专业学生的素质及创新能力培养.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2,19(3).
[2]李连峰、袁晓波.理工院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对学生综合素质、创新能力的培养.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23(3).
[3]王楠.刍议素质教育中如何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才智.2012,23(3).
作者:杨超杰
第三篇:高校法学本科教育定位问题研究
摘要:法学教育的定位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主要有通识教育、职业教育和精英教育三种观点。本文在综合梳理三种观点的基础上,结合地方高校法学本科教育中的毕业生就业结构和师资结构问题,提出地方高校法学本科教育应当坚持通识教育的定位。在转型发展过程中,应该通过教学改革提高潜在法律工作者的基本法律实务技能,满足社会需求。
关键词:地方高校;法学;定位法
学专业是我国高等院校中开设最为普遍的文科专业之一。近些年,法学专业连续被教育部列为就业黄色预警专业。这种状况的形成有复杂的原因,需要法学教育工作者认真反思。本文认为,对于法学教育的定位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是一个重要原因。
一、法学教育定位观点综述
法学教育到底该如何定位,历来有不同认识。一种观点认为,法学教育应当是侧重通识教育。徐中起教授认为,“法学院只有培养具有广博的知识基础和较强的适应能力的法学通材,才能适应社会不同部门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因为我国法学专业招生规模大、且司法考试通过率低,很多法学专业毕业生并不能到司法部门工作。因此,坚持法学教育的精英教育定位是不可行的。朱立恒教授也认为,“法学本科教育属于通识教育”、“法学本科教育属于大众教育”。即便是欧美发达国家,不管是英美法系的英国和美国,还是大陆法系的德国和日本,其法律职业教育都是在本科阶段以后才开始的。另一种观点认为,“专业法学教育是而且应该是‘学术性的’、‘博雅的’,而中国法学院应该从事这一的专业法学教育。”
龙卫球教授认为,“法学教育应以促进法律职业为目标”。虽然如此,但龙卫球教授同时指出该目标的必须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学教育必须体现出职业训练的特点,二是职业训练必须以学术训练或法律科学探讨为基础。第三种观点是折中说,认为法学教育应当精英教育、职业教育、通识教育并存。王利明教授认为,法学教育既要注重培养青年人的公民基本素质,又要注重职业技能教育。薛刚凌教授认为,“从具体国情看,在相当长的时间内,精英教育、职业教育和通识教育将三者并存。精英教育应通过硕士、博士连续完成,职业教育通过以职业训练为主的硕士阶段实现,而通识教育则主要在本科阶段进行。”
以上三种观点是目前学界关于法学本科教育定位的典型意见。综合分析以上三种观点可以发现,这种意见分歧背后实际上涉及毕业生就业结构问题。换言之,如何确定一个学校法学专业的教育定位,必须结合本校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结构来确定。在各种关于法学教育定位的各种论述中,出现争议的重要原因是对于教育对象的界定不同。从上述三种观点中也可以发现,其实大家对于法学本科阶段的教育定位还是更倾向于通识教育。对于本科生中的部分学生,可以加强学术培养,引导其进入硕士生、博士生阶段学习。这种基本立场对于地方本科高校而言是非常重要的。
二、地方高校法学本科教育应定位
为通识教育本文认为,地方高校法学本科教育中应该更明确的认识、更坚定的贯彻通识教育的基本立场。地方高校法学本科教育之所以应该更明确的认识、更坚定的贯彻通识教育的基本立场,主要基于这样两点理由:一是地方高校法学专业本科生就业结构。结合本文大学同学毕业10年后的就业情况及本文从事法学本科教育5年来所观察到的毕业生就业情况来看:地方高校法学专业本科生中大约30%在从事专业工作(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律教育工作者),其他约70%毕业生在从事其他各种非专业工作。地方高校开设法学专业非常普遍,但其毕业生中从事专业工作的比例远低于专门的政法院校和实力雄厚的法学院的毕业生。这就涉及一个重要的问题,地方高校法学专业教育到底应该更多的考虑少数潜在的专业工作者的需要,还是更多非专业工作者的需要。从教育者的角度来看,更多的人会选择前者。因为这部分学生往往是教育工作者眼中的优秀学生、本校的专业声誉要靠这部分学生来赢得、法学专业教育也是一种职业教育。二是地方高校师资结构。虽然近10年来地方高校的师资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提升(研究生以上学历的师资比例大幅提升、高级职称的师资比例也在大幅提升),但不可讳言的问题是地方高校的师资力量仍然远远低于传统的政法院校和实力雄厚的法学院。需要明确的是,这种落后主要是指科研能力方面的落后。如果说地方高校法学本科教育需要注重学生学术训练的话,也应当将范围限定在有志于进一步攻读硕士学位的学生这一范围内。为该部分学生提供必要的基础学术训练,帮助他们进入硕士阶段学习。
三、转型发展背景下如何坚持通识教育定位
目前,地方高校法学本科教育的通识教育定位面临巨大压力。2011年教育部、中央政法委颁布的《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指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学生实践能力不强,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不足。”因此,要“分类培养卓越法律人才”,“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2015年,教育部、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联合颁布的《关于引导部分地方普通本科院校向应用型转变发展的指导意见》也指出:“推动转型发展高校把办学思路真正转到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上来,转到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上来,转到培养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上来,转到增强学生就业创业能力上来”。从这两个重要文件的表述可以看出,增强学生的职业技能教育,提高学生的就业能力是当前教育主管部门十分看重的问题。在这种宏观形势下,地方高校转型发展压力巨大,地方高校中的法学本科教育则面临更大的转型发展压力。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坚持通识教育的定位是值得所有教育工作者思考的问题。因为很多人认为通识教育就是宽泛的常识教育,但实际上这种认识是存在误差的。诚如徐中起教授所指出的,法学教育坚持通识教育的定位,也应培养学生的基本法律实务能力。
基本法律实务能力包括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能力、具有法律工作特点的口头表达能力(陈述、辩论、说理和证明的能力)、文书能力以及一定的组织协调和沟通能力。在转型发展过程中,地方高校法学本科教育要在课程教学中加强这些基本法律实务能力的培养。一个与之相关的错误认识就是,认为法学专业的本科生应该能力立即投入法律职业工作。但实际上,法学本科教育(甚至包括硕士研究生教育)是无法(难以)承担全部职业技能训练任务的。这涉及到智能技能和实务技能的差别,也涉及到职业技能训练成本的转嫁问题。这就是说,地方高校法学专业转型发展应该通过教学改革尽量提高毕业生的基本法律实务技能,或者说智能技能,而不可能全面提高毕业生的实务技能。这就比如说,以前的毕业生只知道看厨师炒菜,现在则要亲自动手去学洗菜、切菜、炒菜。当然,学炒菜也仅仅能要求做到炒熟、基本能入口,至于如何真正做到色香味俱全则是进入具体工作岗位后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才能达到的目标。因为一个法学专业的本科生要真正熟悉法官、检察官、律师的工作是非常困难的,而且任何人都无法预测自己以后一定会从事某个岗位的工作。
四、结语
总体而言,由于毕业生就业结构及师资结构的限制,地方高校法学本科教育应该定位为通识教育。在转型发展背景下,地方高校法学本科教育应该引导有志于从事法律专业工作的学生开展更加扎实有效的基本法律实务技能的训练。坚持通识教育的定位,使本科教育为更多(实际上是所有)学生服务;提高潜在法律工作者的基本法律实务技能,为他们以后的专业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更好的满足社会需求,进而为本专业的发展赢得更好的声誉和更大的发展空间。
作者:游志能
第四篇:党校法学教育中法律伦理教育探讨
摘要:法律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它能够捍卫社会正义,并保障人权。在当代地方党校的教育中,法学教育也是重要的组成部分。而法学教育的核心是法律伦理教育,目前,很多地方党校往往忽视了这一点,没有重视公平和正义的价值理念教育。本文针对目前地方党校法学教育中缺乏法律伦理教育的现状,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并提出了强化法学教育中的法律伦理教育的措施,从而使地方党校的法学教育更加完善。
关键词:地方党校;法学教育;法律伦理;教育
在地方党校的法学教育中,法律伦理是一门重要的课程。法律伦理是一个包容性极强的概念,很多关于法律的教学内容和教学目标都属于法律伦理的范畴。法律伦理的内容比较宽泛,包含法律制度的伦理,法律从业者的行为伦理以及职业伦理,还有常人的一般伦理。对于法律人来说,他们的伦理性在于,捍卫社会的正义以及保障人权,法律伦理教育是地方党校法学教育的核心内容。
一、地方党校法学教育中法律伦理教育存在的不足
(一)地方党校法学教育没有将法律伦理教育设置成目标
我国地方党校在进行法学教育时,没有考虑到法学教育自身的特殊性,而是将其当作普通的地方党校教学的科目。在法学教育的课堂上,教师只是单纯的向学生传授法律的社会功能、体系、相关的概念以及法律的实施效果,而没有注重对学生处理现实问题的能力的培养,同时忽略了法律伦理教育的重要性。虽然地方党校中开设了思想道德教育、哲学教育等课程,但是这些课程属于政治教育,主要向政治的方向引导,与法律伦理教育并不相同。地方党校在对学生的综合能力进行测评时,还是侧重于对书面知识的掌握,导致学生普遍缺乏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法律伦理教育的地位趋于边缘化
1998年,我国的教育部确定了法学专业的14门专业课程,但是不包括法律伦理教学的专项课程。在法学硕士和博士的课程中,也没有涉及法律伦理类的课程。2001年之后,各个地方党校逐渐开设有关法律伦理教育的课程,但是基本都属于选修课程,学校对这些课程也没有足够的重视,教师对这些课程的教学要求也不高,教学的方法与观念也比较陈旧,这导致教学的效果不佳。地方党校的不重视,使得法律伦理教学的地位逐渐趋于边缘化。
(三)法律伦理教育教学中存在缺陷
目前,地方党校对于法律伦理的教学中,首先,缺乏大量的师资力量,很多地方党校都没有专门研究法律伦理的教师,一般都是教授公共课的教师进行法律伦理课程的教学,这些教师没有对法律进行过专业的研究,并不了解法律人才的培养方法,因此,他们不能按照法律伦理的教学特点进行教学。其次,对于法律伦理的教材编写来说,缺乏影响力较强的教育教材,这直接影响教学的效果。再次,目前对法律伦理的教学中,主要的侧重的是法律职业的道德规范,并没有形成法律伦理的教育机制与方法,这种教学方法不能将是非观念和正义理念融入到学生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上,不能真正的培养学生的能力。
二、完善地方党校法律伦理教育的措施
(一)树立法律伦理的教学目标
对于法律人来说,他们的职责在于为社会处理各种纠纷,树立公平的行为规则。而地方党校开设法律伦理教育的目的就在于,培养学生健全的法律伦理人格,这主要表现在法律伦理的信念以及职业伦理行为。只有培养学生法律制度的伦理思维以及伦理行为能力之后,才能保证学生具有一个健全的法律伦理人格。
(二)地方党校开设专门的法律伦理课程
为了强化地方党校的法律伦理教育,地方党校应该开设专门的法律伦理课程以及相关的系统,向学生传授专业的法律伦理的知识以及相关的伦理准则和道德规范。开设的法律伦理课程应该作为学生毕业的必修课程,提高学生和教师对法律伦理课程的重视程度。通过法律伦理的教学,帮助学生更好的认知法律伦理,掌握处理现实生活中各种事情的能力,比如处理道德价值对立以及道德利益对立的方法。另外,由于社会中存在的关系比较复杂,也不是专门开设一门法律伦理课程就能解决的。因此,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应该将法律伦理教学贯穿于全部法律课程的教学中,从而提高学生处理实际中冲突问题的能力。
三、结语
综上所述,针对目前地方党校在法律伦理教育中存在的不足,结合现实问题,提出了完善地方党校法律伦理教育的措施,不但要树立法律伦理教育的目标,还要改变传统的教学方法,这样才能不断的提高学生的法律伦理认知,逐渐形成一种良好的法律伦理思维和行为,为社会输送正直的法律人才。
[参考文献]
[1]鄢娜.关于法学教育中的职业伦理培养与建设初探[J].新教育时代电子杂志(教师版),2015(14):79.
[2]万勇华.我国法律伦理教育的现状及其对策分析[J].长春工业大学学报:高教研究版,2012,33(4):19-22.
作者:严旭 单位:中共娄底市委党校
第五篇:法学专业课程过程性考核模式构建研究
摘要:法学是一门实践性非常强的学科,培养学生职业能力在法学教育中至关重要,但传统的以结果性考核为核心内容的成绩评价体系缺乏符合职业能力要素的制度设计,应当积极建立以培养学生职业能力为主旨的过程性考核模式,推动法学专业课程的考核机制向着更科学、更合理和更公平的方向发展,这对提高法学教育教学质量、对培养高素质的法学应用型人才必将产生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过程性考核;职业能力;法学教育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中央已经部署在上海、吉林、山东等省市开展包括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司法责任制改革等在内的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法官、检察官员额制的实施大大压缩了法官、检察官的数量,司法责任制的改革赋予了法官、检察官更为自主的案件决定权,同时也承担了更大、更直接的司法责任,这些改革举措对法官、检察官的法治信仰、职业伦理、专业知识、实践技能提出了更高要求。从1977年全面恢复高等法学教育开始,经过三十多年的艰苦努力,中国法学教育完成了教育规模上的扩张,初步探索了法学人才培养的基本模式,法学教育在教学内容、课程体系和教学方法等方面的改革已经取得重要进展,人才培养质量稳步提高。但是,作为教学指挥棒的考核制度则显得陈旧过时,无法与新时期的教育教学理念和培养目标相适应。本文以考核方式为切入点,探索构建与法律职业能力教育相适应的考核评价体系,推动教学方式的改革。
一、法学专业课程传统考核方式的缺陷
考核是教学过程的一个重要环节,发挥着引导、测试、评价、激励、矫正等重要作用,是保证教学质量和提高人才培养水平的重要手段。同时,考核方式对教学有反作用,考核方式不科学,也会影响教学效果和教学质量。长期以来,法学专业课程考核方式一般采用传统的结果性考核,即在期末集中组织统一的闭卷或开卷考试。这种考核方式是典型的“试卷中心主义”,虽然平时成绩和期中成绩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学生的最终成绩,但所占比重不大,期末考试的成绩才是决定学生成绩的最重要因素。对于法学这样实践性较强的学科来所结果性考核的缺陷是十分明显的。
1.传统考试方式“重知识、轻能力”,不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法学教育除了讲授法律思维、法学知识,还应当统筹兼顾,全面培养法律人才的专业技能,锻炼学生的实践能力、对真实问题的分析处理能力。但是,传统考核方式中,结果性考核更加注重考查学生对教科书或教师授课内容的掌握情况。命题人、阅卷人通过卷面成绩仅能在一定程度上考察学生的知识掌握情况,而具体问题分析能力、法学思想等别的能力都很难在结果性考核中体现。在传统考核方式的引导下,一方面,教师仍然沿用过去的教学思路和教学方法,特别注重理论教学,将时间和精力都放在法学理论、法律概念和法律条文的讲解上,忽视知识的扩展和灵活运用基础知识能力的培养。另一方面,学生也只是死记硬背而不求深入理解和灵活运用,职业能力没有获得任何提升。此种考核方式指导下的法学教育,培养出来的学生往往是高分低能,很难胜任法律实务工作,拉大了学生从“法学院”到“法院”的距离。
2.传统考核方式“重教师、轻学生”,不利于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曾任北京大学校长的许智宏院士说过,大学之“大”,并不仅仅在于“大师”、“大楼”,更在于有一批“大”学生,朝气蓬勃、奋发向上的“大”学生才是一所大学的精魂之所在。弘扬大学生之“大”,就是要尊重和发挥学生的主体地位。以教师讲授的知识性内容为考核重点、以标准答案为考核依据的传统结果性考核方式中,教师仍然具有不可撼动的中心地位,学生仍然只是被动的听课对象和考试机器,对教学的关注度和参与度较差,学生积极学习的内在动力不足。事实上,这种以教师为中心、学生被动接受知识的模式极易造成教学过程的单调乏味,课堂将丧失对学生的吸引力,沦为教师的自说自话,而非教师与学生良性互动的“大合唱”,并最终成为束缚学生创造性思维和探索精神的枷锁。
3.传统考核方式“重期末、轻平时”,不利于全面评价学生的学业水平。结果性考核方式通常以一次期末考试作为评价学生学业水平的主要依据,事实上,学生对特定知识的吸收和掌握是一个渐进而复杂的过程,仅考一次考试并不能如实反映学生的掌握程度。“一张试卷定成绩”使考试带有投机性和偶然性因素,一些平时没有认真努力学习的同学,仅仅依靠考前临时抱佛脚,突击复习,在考试中取得了不错的成绩。相反,有些同学平时学习刻苦、不仅基础知识扎实,而且能够举一反三,但却因为在期末考试中发挥不佳没有取得理想的成绩。可见,传统的结果性考核方式在考核指标和成绩评定等方面不够科学化和系统化。只有通过多种方式对学生的学习状况进行多角度和全方位的考核,才能较为科学和全面对学生的学业成绩做出正确评价。
4.传统考核方式“重评价、轻反馈”,不利于发现问题、改进学习。“是故;学然后知不足;教然后知困。知不足然后能自反也。知困然后能自强也;故曰教学相长也。”课程考核除了检验教师的教学质量和学生的学业水平外,还应当具有反馈教学效果的功能。通过考试教师可以了解学生的实际水平,及时发现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充实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法和更新教学手段,推动教学水平不断提高。同时学生也可以检验自己的学习效果,找到失分原因,进而查缺补漏、优化学习方法,提高学习能力。在传统考核方式中,期末考试的结束通常意味着该门课程的教学安排也已结束,学生考试后通常只知道自己的总分,不可能查看和分析试卷,也就不能及时发现自己的问题,更谈不上对学习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不利于学生巩固已学知识,促进今后的学习。
二、过程性考核方式的价值
过程性考核方式是对学习过程和学习结果进行全面考察和综合考核,目的是引导学生改善学习态度和学习方式,变被动式学习为自主式和探究式学习,帮助学生检阅、修正和巩固已有的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学理论体系,培养学生的法学专业思维,提升法律职业和伦理修养,进而真正提升法科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实现法律专业的培养目标。
1.过程性考核强化了对学生能力培养效果的检验。过程性考核方式将法律职业能力评价放在首要位置,除了对课程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方法进行考核以外,还考核学生对所学知识融会贯通以后,所形成的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随着过程化考核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入,法学教育将从以理论知识为主的卷面型考试向以司法实务技能为主的实际操作型考试转变,把法学教育的考核方式由过去单纯传授与接收知识的效果评价机制转变成培养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的效果评价机制。这个过程中,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团队精神、责任意识和职业伦理等方法能力和社会能力都将得到公允的评价。
2.过程性考核推动了教学模式的转变。考核方式对教学模式的发展有导向作用,考核内容及其重点是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方向标,能够直接影响教师的授课过程和学生的学习过程。过程性考核方式强调科学、全面和开放的评价过程,主张将考核融入教学,贯穿于教学过程的始终,以考代教,以考促教。针对大学教师课堂教学方式单一的情况,过程性考核方式通过丰富考试内容、灵活考试方式、细化考试阶段,引导教师对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进行改革,真正实现从以教师为中心、以书本主要载体、以灌输为主要方法的传统教学模式向以学生为中心、以自主学习为主要方法、以能力培养为目标的现代教学模式转变。当然,过程性考核强调学生在教学和考核中的主体地位,并非是弱化教师的作用,恰恰相反,过程性考核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过程性考核中,教师的真正作用在于构建学生的个体学习经历和体验,并在关键或必要时刻通过必要的引导,启发学生运用所学的知识解决实际问题。
3.过程性考核强化了考核的激励功能。过程性考核方式强化了考试的激励功能,提高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过程性考核真正给学生提供一个在对基础知识融会贯通的基础上进行表达和展示的机会,极大地激发了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和发散性思维,多样化的考试形式既能引导师生注重综合能力的培养,同时又能为学生的个性化发展创造条件。另外,过程性考核对学生学习过程中的整体状况和阶段性学习成果进行多方面、多形式和分阶段的考核,学习过程紧张有序、节奏紧凑,有利于督促学生保持较好的学习状态,一定程度上减少平时懈怠、考前突击的不良现象。总之,过程性考核将学生作为教学中的主角,特别重视对学生自我学习和思考的引导性,增强了学生参与教学过程的积极性,促使学生从“被动性学习”向“自觉性学习”转变,回归到教学的应有之义。
4.过程性考核有助于形成有效的教学反馈机制。与传统结果性考核的事后评价不同,过程性考核是与教学同时进行的共时性评价,提倡评价和教学相互交叉和相互促进。过程性考核中,由于分阶段进行测验或安排任务,每次测验后或者完成某项任务后教师都能及时把学生的学习质量水平反馈给学生,存在的问题老师能很好的跟学生进行交流,促进学生对学习的过程进行反思,从而更好地把握学习方法;而反馈过程也为任课教师改进教学提供了参考,教学与考核形成了良性互动。
三、过程性考核的方案设计与实施———以《民事诉讼法》课程为例
综合以上分析,在法学教育中,高校应当借助考核方式的改革,使学生在校期间不仅掌握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还锻炼出符合今后工作需要的专业技能,包括法律人特有的思维模式、卓越的语言表达能力和论辩技巧、出色的文书写作能力、综合运用知识分析与解决法律问题的方式和手段以及一定的科学研究能力。为充分发挥考试在教学和人才培养中的教育作用、引导作用和导向作用,笔者在开设的《民事诉讼法》课程中,采取了过程性考核的模式,建立了以培养学生岗位能力为目标的全方面、立体化的过程性考核体系。在授课中,我们设计了专用考核记录本,按照既定方案实施课程考核,分阶段、全过程地考查学生在基础知识、法律文书写作、语言表达和理论研究等方面的能力和水平,然后按照比例算出最后得分。值得注意的是,每一个阶段的考核完成后,任课教师需要拿出专门时间与学生进行交流,指导学生针对考核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思考与改进,从而更好地投入到下一阶段的学习中去。
1.第一阶段:基本知识的考核。第一阶段考核基本知识。过程性考核重视学生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和巩固,因为基础知识是实践能力和拓展性训练的前提和基础,是每一个法律人都必须熟练掌握并能灵活运用的。只有具备了扎实的法学基础知识,才能在法律实务中准确地认定事实,正确地运用法律。基本知识的考核遵循了命题覆盖面广、题型种类多的原则,尽最大可能全面考查学生基础知识的掌握情况。
2.第二阶段:撰写法律文书。第二阶段考核学生文字表达能力。撰写法律文书是从事法律职业的重要工作内容。对于法律人来说,起诉状、词、辩护意见、合同、判决书和裁定等都需文字表达来完成。特别是随着社会公众法治信仰的逐步确立和普法进程的推进,公众特别是当事人、诉讼参与人不仅需要知晓案件处理结果,还要知晓案件处理依据,不仅“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这对法官、检察官的释法说理、解疑释惑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这更需要法学专业的学生从学校开始就训练撰写严谨规范、说理透彻、文采飞扬的法律文书。反之,文理不通、逻辑混乱、标点错误的法律文书不仅无法真确传达自己的意图,甚至有可能引发法律风险。教师对法律文书撰写能力的考核应当从格式是否规范、法律依据是否准确、论证是否透彻三个方面进行。考核过程中应当允许学生做不同的理解和表述,以发展的眼光评判学生的答案,对学生所做的新颖独到的解答应该持肯定态度,并在分数上予以体现。
3.第三阶段:陈词和辩论。第三阶段考核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法律人在执行职务和承担业务的过程中始终离不开与他人的语言交流。无论是法官主持开庭、检察官代表国家出庭公诉、律师诉讼,都需要进行充分的说理和严谨的表达。如果法律人掌握了相应的法学知识和案件事实,却无法用准确、清楚、生动的语言表达出来,无疑会大大削弱说理的效果。善辩的口才是实现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职责的重要手段。考核中,学生语言表达是否流畅、对案件所涉法律问题的理解是否准确、观点的论证是否严谨和临场反应是否敏捷都是教师进行评价是应当考虑的要素。
4.第四阶段:撰写学期论文。本阶段考核学生的科研能力。撰写论文能够考核学生的法律专业知识功底、归纳与分析的能力和开展科学研究的能力。虽然学生在大学期间学习了很多的法律知识,但实事求是地说,大学期间学生只学习了法学的一些基本知识,大学期间不会也不可能穷尽所有的知识,靠这些基本知识去解决现实生活中纷繁复杂的具体案件是远远不够的。法律人必须深入地钻研法学理论,具备继续学习和开展科学研究的能力。
经过一个学期的实践,《民事诉讼法》课程的过程性考核方式改革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学生在适应了新的考核方式后,学习兴趣增强,学习主动性得到提高,总体成绩逐步上升。可见,合理的考核方式能引导学生进行自主的学习,发挥考试的评价、诊断、反馈、导向和激励的功能,促进教学改革的深入发展。因此,我们要潜心研究,大胆尝试,不断总结经验,探索出一条适合法律职业人才培养需求的考核方法,从而促进法学专业课程的教学改革,实现培养高素质法律职业人才的培养目标。
参考文献:
[1]徐卫东.中国高等法学教育三十年发展回顾[J].当代法学,2008,22(1):8.
[2]礼记•学记
作者:梁艳 单位:山东青年政治学院
第六篇:法学教学改革分析
摘要:人类解决问题的思维过程一般包括三个环节,即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基于问题的教学模式正好遵循思维规律,让电大开放教育法学专业的学生在问题情境中获得刺激,在老师引导下展开分析,从而掌握各种知识和技能。文章从传统教学模式的弊端入手展开设想,分析基于问题教学法的可行性,最后结合具体的教学实践对其运用加以说明。
关键词:教学模式;PBL;必要性;可行性;设计
一问题的提出
电大开放教育法学教育的教学目标是培养应用型高等法律专门人才。电大作为建构终身学习体系的重要平台,应突出以社会和岗位的需求为导向,以能力为本位的培养特色。在开放教育中注重学法指导,提高学生学习兴趣,培养学员的自主学习能力,体现知识与能力并重,有效贯彻“知行合一“原则,是现代远程教育发展的必然。传统的法学教育,主要是一种灌输式教学模式。老师往往从概念入手,分析其特征,再从构成要件讲到与相关制度的区别。学生在学习某一法律制度时,往往要面对大量的基础理论知识,由于其实践性不强,学生被动学习,深感学习枯燥,难于掌握。由于长期的死记硬背,学生貌似掌握了很多知识,可碰到现实问题却一筹莫展,束手无策。有人总结自己在大学里所受的法学教育:“大学学习的知识只有30℅是有用的。”“大学所学的法学知识早还给老师了。”还有人望法兴叹,“学习法律很辛苦,枯燥又乏味。”“学习法律要背很多东西,可我记忆力退化,总是记不住,好不容易记住却又遗忘得很快。”时代在发展,法律在修改,知识在更新,难道我们的法学教学模式可以一成不变吗?古语有云:“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传统法学教育的弊端大家有目共睹,有必要对其加以改革。我们都有这样的体会:书本知识看过多遍,背过多次,仍记不住;而针对具体问题加以分析,探求答案,在此情境下习得的知识却记得很牢。据此,笔者认为,在电大远程开放教育法学教学中引入基于问题的教学模式是很有必要的。
二推行PBL教学法的可行性
基于问题的教学模式,即PBL(Problem based Learning),1969年由美国的神经病学教授Barrows在加拿大的麦克马斯特大学首创,运用于医学教学中,目前已成为国际流行的一种教学方法。PBL是一种以解决问题为主的教学模式。老师以实际生活中的问题为基础,采用提问的方式,让学生在问题情境中获得刺激,引导学生分析、思考、探究以至解决问题。它是一个建构知识的过程,通过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引导学生解决实际的、复杂的问题,使学习者建构起宽厚而灵活的知识基础,培养有效解决问题的技能,提高自主学习的能力。由于问题的刺激,学生的思维活动变得积极主动,而不再是被动的接收。根据PBL教学法的特点,结合我们现代远程开放教育目前办学的实际,我认为,引入PBL教学法是切实可行的。首先,法学专业人数较少,班额较小。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现在全省范围法学专业生源减少,每个班级人数都不多。而基于问题的教学模式正好适于小班教学。它可以更好地兼顾各位学员的知识情况,最大限度地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不至于顾此失彼,有所偏废。其次,学员的基础参差不齐。开放教育的学生年龄不同,阅历不同,行业不同,工作性质不同,所处环境条件不同,是一个多元化的群体,个体差异较大。采用基于问题的教学模式,可以更好地体现因材施教的要求。再次,成人理解能力增强,记忆力下降。
随着年龄的增长,学生更多地喜欢运用逻辑推理来习得新知。而且,成人的思维难于长时间有效集中,而通过问题,可以有效刺激学生的兴趣,使学生平心静气,潜心思考。最后,开放教育计划内教学课时少,学生自主学习时间很少。电大的学员都是在职人员,往往有工作和家庭的负累,闲暇时间少,系统成块的学习时间更是不多,要求提高面授课的教学效率。如果老师简单地按照传统方式教授法律知识,在有限的教学单元时间里很难完成教学任务。而基于问题的教学模式可以引导学生思考,起到触类旁通、举一反三之功效。正是由于存在以上诸多原因,在我们的法学教学中,尤其是实体法的教学中,可以更好地引入PBL教学法。它切合学生实际,学生参与率高,学习效果比较明显。同时,也应该看到,课程特点决定教学方法,不同性质的课程所采用的教学方法也会有所不同。基于问题的教学模式主要适用于专科阶段实践性强的课程,如刑法、民法等部门法,本科阶段的部分课程,如合同法、劳动法、证据学亦可采用此法;而对于知识型、理论型的课程,如中国法制史、法理学等则不太适合。
三PBL教学模式的设计
在PBL教学模式下,老师的角色不再是提供知识(这应该更多地由教材来完成),而是创设问题,通过提问等方式引导、促进学生积极思考、自主学习。老师的角色发生了转变,他们由“教”师转变成了“导”师,老师的作用由讲授者衍变为引路人。老师在课堂上提问,学生回答问题,保证学生能从更多的角度思考问题。PBL的教学设计应该包含三个步骤:设计问题,分析问题,解答问题。
(一)问题的设计
问题可以启迪学生深入思考,是PBL教学模式的核心,是其成败的关键。问题应该有层次感和针对性,它强调知识的完整性和系统性,而非支离破碎的知识叠加。问题应该具有典型性,值得学生进行深度探究,而且学生有能力进行探究。问题应该具有自己独特的背景,可以从生活中找寻其来源。学生根据问题提供的情境进入角色,激发学习动机。问题的设计可以通过教材获取,还可以通过生活撷取、网络搜索等方式获得。问题的设计应当考虑学生的知识经验和个性特点。对于比较复杂的问题,老师可以适当提供解决问题的线索和方向,从而降低问题的难度。下面,我仅以刑法分则抢劫罪的客体要件为例,说明基于问题的教学模式问题的设计模式。我们可以给学生设置如下问题:1、无体物能否成为抢劫对象?2、不动产能否成为抢劫对象?3、抢劫赃物能否构成抢劫罪?4、犯罪团伙之间分赃不均而暴力劫赃能否构成抢劫罪?5、对于抢劫非亲属共有财产,能否构成抢劫罪?对于设计好的问题,可提前两天挂在电大在线平台上,供学生了解和准备,方便学生通过教材、法规、图书馆和网络等多种途径收集资料,解决问题。不仅在面授课堂中,而且在我们的实时交流中,也可以采用基于问题的教学模式。围绕一个或几个问题,由学生各抒己见,然后由老师具体解答引导,从而有效提高学生的参与积极性。
(二)问题的分析及课堂讨论
在面授课时,老师在课堂上提一个问题,待学生回答完毕后继续提更多的问题。PBL中的问题须属于没有规定性、稳定性答案的问题,不能简单从书本上找到答案,不能套用既有的解决方法。而要面对新问题,在原有知识经验的基础上通过法理分析来解决问题。这就要求老师控制好教学秩序和进度,引导学生积极思考,踊跃发言。
(三)老师总结
这是老师答疑解惑的时间,这个部分非常重要。学生讨论完毕,由老师高屋建瓴,对问题进行详细分析,总结归纳,使学生对内容有清晰的思路。老师可以将有关知识加以比较联系,进行综合概括,便于学生全面准确地掌握。老师应该尽可能地讲清楚分析问题的思路,便于学生掌握。老师还应该将单个的问题上升到系统理论的高度,让学生全面掌握。PBL教学模式也给老师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老师须明确教学内容,借助一定的教学技巧,以核心问题为引导,培养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技巧,进而培养其自学能力。老师既要敬业,也要专业,其自身也需要受到良好的训练,才能更好地发挥这种教学模式的优势。
经过教学实践,我发现,这种教学模式深受学生欢迎。在课堂上,他们意兴盎然,各抒己见,积极地表达自己的看法,和老师同学展开热烈的讨论;课后,他们意犹未尽,将问题探讨进行到底,以期活学活用,真正弄懂问题。 “教学有法、教无定法、贵在得法”。我谨希望,PBL教学模式在现代远程开放教育的法学教学中,能开枝散叶,获得长足发展。
参考文献
[1] 钱小龙.PBL教学模式初探[M].北京: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出版社,2010.
[2] 刘景福,钟志贤.基于项目的学习模式研究(PBL)[J].外国教育研究,2002(11):18-22.
作者:皮桂香 单位:常德广播电视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