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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学在发展中遇到了一系列的问题,其中之一是金融法学是否要归属于部门法学作为二级学科以及金融法学在处理法律问题时的问题拆分。作为一种全新的法学理论——领域法学,与部门法学的区别越来越明显,该法学学科已经成为我国法学理论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成果,可以在金融法学中进行应用。
一、领域法学内涵
领域法学是进行相关领域法律问题研究和解决的一种理论体系,该理论以具体领域法律问题为研究核心,旨在解决不同领域中面临的法律问题。由于当前社会问题具有一定程度的复杂性和综合性,领域法学的具体研究方法也因此具有理论知识的综合性和研究方法的开放适用性。领域法学将部门法学所使用的研究方法、研究手段以及研究工具的全部要素进行了融合,同时借鉴了其他领域的研究成果以及方法要素,比如社会学、经济学、人类学等。此外,领域法学还吸收和借鉴了部分自然科学的方法理论以及研究成果。在进行问题研究或解决时,领域法学需要根据其所研究的具体问题的领域特征以及问题本身的特征进行该问题的性质划分。领域法学能够在部门法之外进行法律规范的继承与分类,主要包含对于已有法律规范针对不同领域特点以及性质进行划分、在调研的基础上生成特定领域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方法、对于不同领域法律规范的集成或整合以适用于当前领域的具体事务。领域法学是一种综合性解决现实世界中的问题以及事物的视角,相比较于部门法学的解构式问题视角,领域法学充分表现出了对于“法律问题领域化并综合化”的理解,“顺应了当前法律问题跨界”的发展趋势;针对不同的社会领域,强调进行全貌审视、综合化解决。在当前的时代背景下,领域法学以现实和适用性、广泛性体现出了法学界对于社会发展正确的回应。
二、金融法学应用领域法学理论的动因
在当前的金融法学理论发展中,部门法学理论已经不能够满足金融法学类理论体系的发展与完善,需要寻求新的法学理论最为知道理论,解除部门法学造成的金融法学学科归属问题以及其问题解构方法造成的对于问题有效解决的阻碍。这是金融法学寻求领域法学理论支撑的客观动因。对于金融法学来说,其自身的研究范式符合领域法学的对应理论体系,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点。其一,金融法学的发展离不开该理论对于具体金融领域具体问题的研究,该发展方式与领域法学中问题中心的内涵特点相似。其二,金融法学对于问题的研究,同样是综合开放式,其研究方法与领域法学相关问题的研究相类似。具体表现在金融风险的防范与管理、金融交易的规范制定以及金融创新等领域。其三,金融法学在金融领域的问题适用程度上需要讨论法律规范集成式使用的现象。比如在金融的衍生交易领域。
三、领域法学理论在金融法学中的应用
伴随金融法学在我国的长期实践与发展,该理论逐渐出现了“领域法学维度”,即在金融法学研究与实践中,出现了类似于领域法学研究方式和理论体系的研究与问题解决视角。该现象的出现表明我国相关学者已经开始针对金融法学进行“领域法学化”。虽然对于金融法学的发展具有促进作用,但是并未能够突破部门法学及理论体系以及研究方法对金融法学的发展的限制。领域法学自身所拥有的理论体系以及研究方法,能够促进金融法学打破当前所依赖理论的局限性,并为金融法学的提升提供具有实际意义的理论依据以及发展方向。
(一)金融法学已经成为一门以解决问题为核心的独立学科。当前,金融法学已经成为一门独立学科,并以研究金融领域具体问题为其核心特征。在其学科分类体系当中,除了具有综合性的金融法学理论之外,其子领域均有相关的理论,比如银行法学、合作金融法学、环境金融法学等。此类子领域的相关学科会伴随着金融法学理论的进一步发展而进行自我完善,由于其归属于金融法学,最终会促进金融法学形成一个法律集群。这也与多数学者所说的“金融法学是一个法律集群”相对应。由于金融法学理论体系所解决的问题具有跨部门、综合性的特点,因此其调整的方法也具有综合性以及开放性,其包含的规范也较多,比如金融法学针对具体关系进行调整的依赖规范有民法规范、经济法规范、行政法规范、刑法规范等。此外,在我国颁布的多数针对某个分支行业的金融法律以及法规当中也注重了运用多种角度以及多种方法对于当前的问题进行调整。根据当前相关学者在金融领域对于金融法学的定义、金融法学的定位以及作用原理的研究,可以发现金融法学自建立之初就是用来调整金融关系、解决金融领域内相关具体问题的法律规范的有机整合,其已经成为在金融领域进行独立问题研究和解决的独立学科。当前学科具体的研究层面,已经有较多的研究使用了其他相关领域的研究成果或者研究方法,比如金融法学与数学的相关研究、心理学与金融相关问题的研究、法理学与金融学的研究等,这些研究方向都在不同程度上对于金融法学相应的理论以及研究方法进行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创新,在学科的交叉性以及综合性上进行进一步的提升并取得了相应的研究成果。
(二)特殊的金融领域相关规范已经形成。在长期的金融研究与实践当中,具有一定特殊性的金融领域相关法律规范已经初步形成。在针对维护金融安全这一具体解决方法的制定中,已经形成了众多的规范制度,比如当前所使用的金融机构审批制度、实缴资本制度、资本充足率制度、强制清仓制度、濒危金融机构救助制度等。由于金融与民生联系密切,该规范体系的产生不仅能够促进民生金融的安全发展,又保护了金融安全领域的发展。以上制度都是针对金融安全进行制定的相关规范体系,是针对金融领域相关问题的综合性研究,具有针对性和特殊性。此外,伴随金融领域的不断发展以及经济的发展和新的交易问题、金融问题的出现,对于金融领域具体问题的研究也会不断发展,形成在新的金融领域中具体问题的解决思路或者规范体系。比如在交易领域,当今世界已经形成了单一协议制度、净额结算制度等规范的制度体系,我国也在进行相关的研究和拓展。但是,由于现行的制度体系与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存在着由于部门法学理论导致的冲突,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对于该具体领域相关问题的进一步研究。由此可见,在当前金融领域的一些特殊领域,已经逐渐形成一套不仅适用于当前具体问题还适用于其他相关问题的金融法律规范体系,其他的新兴领域也会随着具体问题的提出以及需求的产生而逐渐形成。
(三)专门的司法体系构建已经初具成果。在针对具体问题的解决思路中,除了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以及规则之外,我国已经初步进行了金融领域相应的司法体系,用以解决当前面临的金融争端以及其他金融问题,这也是金融法学在领域法学维度的又一种具体体现。上海于2007年12月18日成立了金融仲裁院,该仲裁院的定义为上海仲裁委员会的特殊机构。随后,我国逐渐建成了深圳仲裁院、青岛金融仲裁院等。到2015年,我国已经建成的金融仲裁院有20多家,其主要解决的问题范围为在金融领域发生的交易纠纷、金融期货纠纷、金融租赁纠纷、金融衍生品纠纷、典当纠纷等。上海浦东新区在2008年建立中国第一个金融法庭,之后,上海中级人民法院同样设置金融审判庭。伴随我国对金融法院的不断试行以及探索和讨论之后,我国第一家金融法院在2018年4月28日随着《关于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的方案》的出台而宣布正式成立,该金融法院设置的目的是推进国家金融战略的实施、健全和完善金融司法体系并营造良好的社会营商环境,促进社会经济以及金融行业的不断发展与完善。该法院的案件受理范围包括之前设立的金融审判庭能够受理的全部案件,此外还包括各类交易相关的案件、金融股民事纠纷等。该法院的设立是行业对于金融法学需要的进一步体现,也是当前金融法学理论对于突破自身部门法学限制的一种尝试。其在一定程度上遵循了当前我国盛行的领域法学的理论以及要求,是金融法学进行“领域法学化”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四)领域法学理论在金融法学上的应用前景。金融法学理论的发展将会以金融领域相关问题为主要研究中心,突破部门法学对于法律性质的划分局限,同样不需要进行区分问题的性质特征。在发展过程中,金融法学理论逐渐形成以解决问题为主要目标的理论发展趋势以及方式发展趋势,综合和开放地使用各个相关学科的研究结果以及研究方法,形成自身独有的研究方法以及理论体系,成为一个以综合性的研究方法以及理论依据为主要手段的,以解决具体问题为目标任务的独立学科。
作者:郑楚涵 单位:山东师范大学长清湖校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