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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赵天宝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应用法学院
中国法制史课程教学之难
毋庸讳言,中国法制史隶属法学专业中的冷门学科,多数学生只是为了挣够学分被动学习而已。甚至与许多法律史专业的研究生或者是从部门法各专业调剂过来的,或者是认为法律史专业报考人数少易走捷径读研。法制史教师对此也心知肚明,市国法制史教学就处于一个非常尴尬的处境。
首先,中国法制史课程内容多、难度大,但课时却不断减少。众所周知,中国法制史的教学内容横跨上下五千年,纵向跨越20几个朝代,内容庞杂。加之当前大部分高校适用的教材几乎均是“条块分割”组合而成,即按照中国历史朝代的发展顺序分章,每章中又以立法、民法、刑法、行政法、司法制度分节,鸦片战争后的近代又增加宪法一节,直到革命根据地时期的法制结束。这种教材的编写体例优点是以时间发展为纵轴,以部门法的发展为横轴而建立的体系,让人一目了然;不足之处是由于人为分割,许多内容要重复讲授,无法对某一制度的发展脉络一并展现。因为教学改革的要求,中国法制史的课时数不断减少,从上世纪末的80课时,先降至本世纪初的68课时,直落到现在的51课时。在这短短的51课时中,有时由于法定假日等原因,还要冲掉几课时,加上学生文理科学习背景的差别而接受程度不同,要让老师系统的讲授中国法制史课程并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实有巧妇难为无米之炊之感!
其次,中国法制史课程学习难度大,学生无兴趣。基于中国法治史的历史性特征,时间跨度大,知识点密集,古文典籍资料多,字难认,句难解,学生难免会产生畏难情绪,有的甚至干脆放弃,只等期末考试前教师复习划重点再临阵突击。在法律史年会上与其他教师的交流中,“教师讲得津津有味,学生听得昏昏欲睡”,令吾辈“别有一番滋味在心头”。究其原因,无非是学生大都认为这门课程远离现实,司法考试所占分数又几乎可以忽略,干嘛自讨苦吃呢?所以,中国法制史在与刑法、民法等部门法的考量中,被学生权衡之后弃之于一隅也就在意料之中了。鉴此实际,难免著名刑法史专家蔡枢衡先生发出这样的感叹:“大学法律系中的中国法制史课目,常常不易找到一个主观上兴味浓厚,客观上胜任愉快的教授”④。星光斗移至21世纪的今日,此种情况似无多大改变,着实令法制史同仁深思!
中国法制史课程的教学对策
当下中国,法学被认为是一门显学,但法制史课程被法科学生视为冷门学科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在多年的法制史教学实践中,笔者常常语重心长地告诉大家,当今全国各法学院系开设的法学课程,除中国法制史课程外,其余均是移植西方,这是导致法律与现实“两张皮”的一个重要原因,只有中国法制史这一门课是继承吾国优良传统的。尽管这不一定引起全体学生的认同与共鸣,但至少提醒大家应当重视中国法制史课程的学习,因为“研读法律的学生如果对本国的历史相当陌生,那么他就不可能理解该国法律制度的演变过程,也不可能理解该国法律制度对其周遭的历史条件的依赖关系”⑤。由此可见,中国法制史课程与各部门法密切相关。为了克服中国法制史的教学困境,作为教师,无外乎从教与学两个方面进行反思和实践。
第一,教法上变以教材讲授为主为以专题讲授为主。鉴于目前中国法制史课程课时数锐减,而教材又以朝代的先后与部门法的人为分割之编排体例,内容繁多,令学生有眼花缭乱之感。加上中国法制史教师针对的是本科一、二年级学生,没有必要全盘讲授历朝历代法制的细微变化,重要的是掌握那些具有代表性的法律制度和法制变革。因此,教师应以专题讲授为主,将全书分为十几个专题,例如法律的儒家化、五刑的变迁、法制的变革、律典的承继等专题,这样不仅可以节省出不必要的课时,而且也能让学生对法制史的某一方面有比较深刻地认识,同时也便于学生整体把握中国古代法制的特点、规律以及与当今的联系,学生也会在循序渐进的学习过程中增强对这门课的兴趣。
第二,教师须采取多样化的教学方法,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常言说,兴趣是最好的老师。不可否认,“学习的最好刺激,乃是对学习材料的兴趣”⑥;“如果学生没有学习的积极要求,教师越是把注意局限在知识上,学生对自己学习的成绩就越冷淡,学习愿望就越低落”⑦。申言之,这些经典言论指明了课堂上教师与学生双边互动的重要性,那就是只有激发出学生学习的兴趣,教师的讲授效果才会事半功倍!是故教师必须采用多样化的教学手段和方法。窃以为,教师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尝试并努力。一是要采用多媒体课件进行讲授。采用多媒体教学,不仅可以节省教师上课时板书的时间,而且可以利用多媒体特有的声像效果,使静止的课本内容动态化,可以大大激发学生的兴趣,深化其对所讲知识的印象,使之记得更快更牢。同时教师还可以结合影视剧片段,如《汉武大帝》,《神探狄仁杰》,《大宋提刑官》等剧情来加深学生对汉、唐、宋代法律制度及断案程序的理解,克服以前他们只关注影视情节的不足,达到学生在娱乐中增加知识的目的。二是教师要注重案例教学法的应用。律条反映时代的立法成果,案例映射时代的司法运行。可以直言不讳地说,律条是静态的案例,案例是动态的律条,二者的完美结合方能反映一个朝代法制的全貌。比如《春秋决狱》的几个现存案例,均非严格依照当时汉律断罪,而是寓情于理,达到法律与常理的统一。这恰恰说明了中国古代以礼为核心的价值观,即“屈法以伸伦理”,以此实现维持伦理社会稳定与和谐的目的。如此经过典型案例的全面分析,不仅能激发学生的求知欲,而且也能更为全面的掌握当时的立法和司法状况。三是教师应注重讨论式教学法的使用。学生是学习的主体,不能让其一味被动接受,否则上不了三节课就会感到索然无味,何谈兴趣!因此,教师应当根据讲授的内容设计出不同的问题,在课堂上进行讨论,让学生各抒己见。讨论时,学生答对了应及时表扬;即使学生答错了,也要给与鼓励;无论如何,学生对此问题都能加深印象。这一方面可以培养学生分析问题的能力,另一方面也便于教师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纠正,真正实现教学相长的目的。久而久之,就能改变学生的学习态度,变“要我学习”为“我要学习”。若此,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的生动活泼的教学模式不就顺利实现了吗?
第三,教师讲授要注重联系现实,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对于中国法制史课程,流行于法科学生中的普遍观点是:学起来难度大,学会了也没啥用。诚然,现在我们不会用《宋刑统》、《大清律例》来断案,也不允许以情破法,而是罪刑法定;辅之以中国法制史每年司法考试所占分数不过10分左右,有的学生甚至认为可以忽略不计。但是有一点我们可能不容置疑:知今宜鉴古,无古不成今。教师若能在日常的教学工作中自觉不自觉地将历史与现实联系起来,通过古今对比以增强学生对现实的理解,可能不失为一种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的好方法。诚如斯言:“比较法的最大价值在于它能使我们深入地洞察法律现象本身”。⑧例如汉代的“亲亲得相首匿”制度、后发展为唐律规定的“同居相为隐”制度,至今依然为国人所践行,至少是内心承认其合理性;而现行刑法的窝藏包庇罪却明确规定,其主体即使是至亲也不得从轻处罚,这与我国法制史上的亲亲相隐者减轻或免除处罚的一贯做法大相径庭,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该罪存在与执行的伦理道德基础。这不能不说是我们一贯移植西法的败笔之一。正如萨维尼所说:“法律首先产生于习俗和人民的信仰,其次乃假手于法学———职是之故,法律完全是由沉潜于内、默无言声而孜孜的伟大,而非法律制定者的专断意志所孕就的。”⑨因此,我们必须重视本国的法制传统,尤其是那些中华法系蕴涵的优良法律文化传统,奠定在此基础上的立法才会具有源远流长的生命力,也是当今法科学生应当承担的神圣使命和义不容辞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