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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性公共行政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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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性公共行政论文

一、合乎正义:公共行政价值的实现目标

对正义及其价值的追求是人类社会所共同持有的目标。正义的本质要求在于应得权利的实现,在人类文化与文明、各国政府与社会关系可能产生冲突的领域,维护正义的价值应当作为优先的价值选择。以实现广泛的社会正义为视角,政府行政的基本宗旨,应是公平的分配社会范围内的可分配资源并注重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实现。而私人领域以及私人间形成的公共领域,关涉到如下几个基本层面的正义问题:其一是要求普遍培养公民的私人美德,以满足正义制度的实际操作要求;其二是私人关系之间应能体系出公平对待的要求;其三是个人行为应符合社会生活中人们所共同追求的正义的公平要求。由此,公共行政实践以及社会个人行为的正义与否,无疑成为了实现公共行政价值的关键所在。正义不仅是社会进步与制度发展的内核灵魂,也是公民社会得以实现的普适价值之一。实际上,正义的本质要求是社会成员均要受到公平的对待,从伦理道德层面而言,是人人得其应得,它要求社会成员之间要相互尊重并且平等的对待各自应得的权利。但我们如果看待正义问题仅仅是从政治哲学等狭窄的视角进入,那么势必会认为公民自身的行为、观念与正义及正义制度的建设没有必要的联系,二者不存在统一性,但实质上这并不单单是政府的责任,公民自身也需要以公平、正义的行为实践来约束自己。因此,正义作为公民之间实现权利和承担义务责任的一种正向关系,它不仅仅是以恩惠或赐予的形式体现在公共生活中的,更是每一个公民所以极力遵循的普世性准则,因此,公共行政价值的实现需要将广泛社会范围内的普遍正义作为根本目标。目前,要实现公共行政价值,最本质的要求是要实现正义制度的建设,要突出对社会公平的制度保障,突出对公平与效率之统一的追求,进而保证传统价值观与正义及公平之间的协调一致。具体说来,在未来公共行政的正义制度建设方面,需要与现有的意识形态更加一致,表现如下:其一,在利益实现方面,要重视社会集体利益的实现,并坚持社会利益与个人价值、权利保障以及对个人自由选择的促进相结合。在社会利益与国家利益不相冲突的领域,提倡社会与国家利益的统一:当在某些领域内,社会利益与国家利益产生了冲突,则应以社会利益的实现和社会需求的满足为前提。其二,在和谐社会的建设问题上,需要明确与正确理解“和谐”的本质要求,即是指不同特征性的合作与协调。意指要坚持社会核心价值作为基本原则,即和谐不能建立在破坏或违背社会核心价值的基础之上。“和谐社会的建立要更能够充分体现出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其三,从科学发展观的角度来看,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是正义制度在效率上的要求,如果违背了正义原则,则会顾此失彼,最终导致公共行政价值终极目标之一———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成为空想。最后,正义的原则要求保障公民自身权利的实现,进而推动社会广义利益的实现,以达到人性的完善这一公共行政价值的另一终极目标,这就要求社会成员在各自领域内提升其公民意识和民主素质,保证社会成员之间相互的公平对待,从而有效地满足个人利益,实现广泛化的利益取问,并以此来推动和促成社会总体利益的实现,最终使公共行政值得以生成。

二、社会自治:公共行政价值的实现趋向

理论上看,社会管理是政府行政的重要职能之一,但随着“国家—社会”二元结构的形成,社会将拥有许多自我管理的职能。这种自我管理体现在社会通过国家的社会性功能对自身事务进行有序化管理,并根据社会成员的价值得失对其自身的行为结果负责,这就是一般意义上的“社会自治”。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社会自治的类型也呈现出多样化的特征,如我们日常说到的村民自治、社区居民自治、社会中介与福利组织、国有企业的自主经营、大量民营私营企业的兴起等。但本文所指涉的“社会自治”不单单是部分社会成员在某一领域或某一方面内的自我管理,而是指整个社会的自治状态,它所表现出的是社会公众或全员运用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等理性化手段自觉、自主地参与到社会公共事务的运作和管理中来,为实现共同的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而进行的效能化治理状态。实际上,这种全员化的社会自治作为一种理想愿景,是公共行政发展到最高级阶段的必然体现。而最终如何走向社会自治需要的是国家作为推动公共行政执行的载体,为满足公共价值的实现所产生的一个自然演进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国家要最大化的发挥其社会性功能。从公共行政学的视角来看,最终走向社会自治其主要的表现是:由于社会属性的存在,国家对其内生的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主体地位将最终被广义的社会所取代,而且传统意义上的以国家为载体的公共行政形式将没有存在的意义———这也是马克思主义理论所描绘的共产主义社会自治的美好未来。这样,对社会自治能力的培育将是行政改革工作的一项重要且基础的工作,也是以国家为载体的公共行政为实现全员化的社会自治状态所必需的手段之一。如果,我国选择以“小政府,大社会”为行政治理范式,但“大社会”却没有或缺乏自治、自理的能力素养,“小政府”的管理模式就无法有效施行。社会一方面是作为国家存在的基础,但同时它也是公众生活得以继续的基础。但由于国家形态的变化与社会的持续化发展,势必会形成政府积极行政与社会寻求自治的二元化格局。在公共行政价值的体系框架内,社会与公众的利益实现的程度越高,那么社会走向自治的能力与需求也就越强,也就是说,公共行政价值主体(社会)的利益及需求拥有越高的被满足程度,就表示着公共行政价值客体(国家)面向公众所提供的服务程度越高,那么,在国家与社会二者共生的相互关系中,国家存在的必要性相对地也就越微弱。这一问题表现在“小政府,大社会”的行政理念中来看,就是伴随着社会公众自主性空间在对公共事务的执掌方面的日趋扩大,公共行政运行的实际空间则日渐缩小的一种变化模式。而从实现社会自治这一公共行政的价值趋向来分析,社会自治化程度越高则政府规模缩小的趋势越明显。这是因为,在能够完全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及自我引导的充分化社会自治的行为领域中,政府的实践与行为空间就会逐渐缩减,并最终退出这些领域。反过来分析,当政府自动放弃政府与社会关系中某一领域的行为权力时,也就意味着社会获得了这一领域内的行为自主性,那么政府能力也会变小,同时社会也会变大,并使社会自治的充分实现具有了可能性。从公共行政实践的现实关系来看,社会自治的雏形即是非政府公共组织(NGO)的兴起与发展。其根源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世界许多国家内部所面临的财政危机、信任危机和管理危机等,人们普遍不满于政府工作的低效率和“全能式”运作,而产生的要求政府进行全新层面上的行政改革的浪潮,即———“公共管理社会化,或称为公共管理市场化。”从世界范围来看,非政府组织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其大量的出现和广范围的兴起在很大的程度上分摊着过去只属于政府或公共行政领域的工作内容。而且,公共管理社会化也在一定层面上反映着当代政府对自身职能进行不断调整以顺应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这一必然趋势。

三、总结

各国政府其统治职能的日渐衰弱是现代社会发展的一个必然趋势,因而对社会自治的呼声亦越来越高。但是,政府的行政习惯还不能完全适应非政府组织对公共事务的普遍参与,这是受一定历史根源与意识形态影响的结果。因此,公共行政价值实现的路径选择上,对于社会自治的价值趋向与发展要求来看,首先是要明确培育社会自治能力是形成国家与社会良性互动的关键所在,在此基础上确定国家与社会二元化存在的可能性,形成国家与社会二分又统一的和谐状态;其次是对社会舆论的确立,因为在一个充分自治的社会当中,会伴随着社会公众对文化的共享状态,这也是社会力量体现的重要方式之一。因此,全员化社会自治的充分实现,将是普遍实现公共行政价值以发展完美公共生活的必然趋向。综上,正义的价值观无疑是今后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其他各个领域里的改革与发展的主旋律,也是社会主义正义制度的实践模式之灵魂所在。公共行政价值实现政治性与社会性的融合,以合乎正义的行为方式催生出全员化的社会自治模式是在中国实现公共行政价值终极目标的合理性选择。

作者:赵桐朱迁袁佳单位:成都中医药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