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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国近代犯罪学是在学习和译介西方犯罪学经典著作的基础之上起步的。可贵的是,近代犯罪学先驱们对于西方犯罪学的译介保持了一种理性的态度,并没有忽视对中国本土犯罪问题的关注。相对而言,近代中国的犯罪学研究可谓“相当兴旺发达”,近代学者的不懈努力为中国犯罪学的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但是,当代中国犯罪学的起步基本上抛弃了近代犯罪学所创造的学术基础,对近代犯罪学的了解和评价充满了误解,这种状况亟需改变。
【关键词】近代犯罪学;犯罪学史;犯罪学
【英文摘要】Likeothersubjects,inChinatheoriginationanddevelopmentofmodemcriminologyisbasedontranslationofandlearningfromwesterncriminologicalclassicalworks.Fortunately,modernpioneeringcriminologistsassumedarationalattitudetowardswesterncriminologyanddidnotignorecrimescommittedinChina.Incomparison,researchofcriminologyinmodernChinawasratherflourishing,whichlaidasolidfoundationforthedevelopmentofChina’sCriminology.Unfortunately,inpresentcriminologystudy,muchoftheacademicfoundationlaidupbytheeffortshasbeenunderminedandthereappearmanymistakesinstudyingandassessingmoderncriminology,achangeofwhichisurgentlyneeded.
【英文关键词】moderncriminology;historyofcriminology;criminology
中国当代犯罪学的起步与发展几乎是与近代犯罪学完全断层的,并没有采纳近代犯罪学所开创的学术平台。这样的断层不仅表现为当代犯罪学很少吸收和借鉴近代犯罪学的研究成果,[1]更表现为对近代犯罪学普遍存在的基本误解和机械批判。本文旨在为消除当代中国犯罪学与近代犯罪学之间的断层现象作出努力。
一
正如其他学科一样,中国近代犯罪学也是在西学东渐的影响下诞生和逐步成长起来的。龙勃罗梭被誉为犯罪学之父,这一评价在中国仍是适用的,因为中国近代犯罪学的起步,亦是从译介龙勃罗梭的著作和学说开始的。
1922年10月,商务印书馆出版了刘麟生所译《朗伯罗梭[2]氏犯罪学》一书,这是中国翻译出版的第一本西方犯罪学理论著作。刘麟生并未对《朗伯罗梭氏犯罪学》一书的译本做详细说明,在常见版本的《朗伯罗梭氏犯罪学》一书版权页中也没有相关标注,这可能是造成当代中国犯罪学者大多将此书误认为是《犯罪人论》译本的重要原因。不过,观其内容,此书显然是龙勃罗梭《犯罪原因及其矫治》一书的译本。商务印书馆在1929年纳入“万有文库”所出版的二册本《朗伯罗梭氏犯罪学》版权页中则明确以英文形式注明此书为龙勃罗梭Crime:ItsCausesandRemedies(即《犯罪原因及其防治》)一书的译本。《犯罪原因及其防治》是“龙勃罗梭最后的著作”,也是他“终生事业的总结”,该书出版于龙氏逝世两年后的1911年,据说是专为美国读者所作{1}。此书是龙勃罗梭犯罪学说的集大成之作,也是龙氏最重要的著作之一。
刘麟生在此书的译本导言中分“犯罪学之渊源与概论”、“郎伯罗梭氏之生平与著述”、“郎氏之犯罪学说及其批评”3部分,对犯罪学的起源、龙勃罗梭的生平、学说及对其评价均做了较为详细的介绍。刘麟生指出:“犯罪学之正宗,当推积极派之犯罪学,此派为意大利人郎伯罗梭所创立……此派犯罪学注重治本而不治标,故得称之为积极派之犯罪学。易言之,即以归纳法而为科学的研究是也。由此可知,古典派之犯罪学,不成其为科学的犯罪学。何以言之?古典派谓犯罪起于个人之自由意志,然意志自由非能有科学之定律,故惟积极派之犯罪学方可成为科学的犯罪学。”{2}在介绍许多学者对龙勃罗梭学说的批评观点之后,刘麟生指出:“郎氏之著作,诚多小疵,益以其文章奇崛,往往结论过速,因之多不满人意之处,特其调查之精博,用功之刻苦,持论之深切著名,则真前无古人,而令犯罪学始有科学之色彩。学者奉此中鼻祖,彼实当之无愧。”{2}10。刘麟生能够以一种客观、中立的态度评价龙氏学说及其地位实在是难能可贵,这样一种观念,也延续为近代中国犯罪学界对待龙勃罗梭学说的基本态度。刘麟生虽非犯罪学家,但其在译介西方犯罪学著作、推动中国近代犯罪学的诞生与发展中的贡献却是不可磨灭的。
1929年,徐天一又将日文版《伦勃罗梭犯罪人论》一书转译为中文,由“立法院”编译处出版。《伦勃罗梭犯罪人论》一书为龙勃罗梭女儿琴娜(GinaLomlrosoFerrero)所著,1917年由日本著名犯罪学家寺田精一翻译为日文在日本出版。该书共分7章:第1章“绪论”;第2章“犯罪人各论”,包括生来性犯罪、癫痫性犯罪、偶犯性犯罪、感情性犯罪、政治的犯罪、女性犯罪等;第3章“犯罪的原因”,包括犯罪的隔世遗传及其他原因;第4章“犯罪的预防、治疗和防压”;第5章“犯罪者的调查”;第6章“刑事人类学的应用”,包括精神病者及其模仿者、刑事人类学的调查与嫌疑犯;第7章“余论”,包括对《犯罪人论》的批评和《犯罪人论》的影响。戴季陶在中译本序文中对此书在中国出版的作用,表达了两种期待:“第一,希望……对于一般人,在刑事政策上,普及一点新的观念、新的智识。把旧日中国人头脑里面充满了报仇主义、惩罚主义的思想洗一洗;使大家知道一般犯罪的原因,有的由于生理的缺憾,有的由于心理的缺憾,有的由于社会的缺憾,不必对于犯罪者的本身,怀过分的怨恨。……第二个希望:是在法律观念和道德观念上,得到一种进步。……可以使社会人心自自然然地超于宽大,更可以矫正浪漫风习和思想,尤其可以使一般误认为无限制的迫害是真革命的青年们,得到一种觉悟。”{3}显然,在政治家的眼中,龙勃罗梭已经开始被赋予了超出学者角色的期待,或许,这就是龙勃罗梭学说在中国未来命运的伏笔。
龙勃罗梭著作在近代中国的翻译出版,发挥了启蒙中国犯罪学诞生与发展的作用。民国时期学者的近代犯罪学著作,几乎都有对龙勃罗梭学说的评述。实际上,在20世纪70年代末,当犯罪学因为对青少年犯罪的全国性关注而复生的时候,民国时期所翻译的这两部关于龙勃罗梭的著作,再一次发挥了启蒙的作用。许多人都是因为受到龙勃罗梭“深刻而片面”{4}学说的吸引而进入犯罪学界的。而在犯罪学复生时期,对于龙勃罗梭学说的介绍,亦基本上都来自于这两本译作,尤其是《朗伯罗梭氏犯罪学》。2000年8月黄风所译《犯罪人论》出版以前,这两部著作一直是国内关于龙勃罗梭学说最全面和最直接的中文译作。
除了对龙勃罗梭著作的译介之外,近代中国所翻译的还有意大利菲利、美国齐林、日本寺田精一、胜水淳行等犯罪学家的作品。
1936年5月,许桂庭根据英文译本并参考日译本将菲利(EnricoFerri)[3]《实证派犯罪学》一书转译为中文,由商务印书馆出版,这是民国时期所翻译的西方犯罪学史上的另一部重要著作。该书是菲利名著《犯罪社会学》一书要点的概说,包括了菲利在那不勒斯大学[4]的3篇演讲稿:《实证派犯罪学之历史背景》、《实证派犯罪学之犯罪观》、《实证派犯罪学之犯罪对策》,附录为《阜利氏之生涯与著作》。通过《实证派犯罪学》一书的翻译,许桂庭将菲利这一被誉为“犯罪学三圣”之一的著名犯罪学家的生平、著述及其思想精华介绍给了中国近代犯罪学界,这对于中国近代犯罪学在了解西方犯罪学精华基础之上的发展,同样起到了不可磨灭的推动作用。
1937年3月,查良鉴将美国著名犯罪学家齐林(J.L.Gillin)的名著《犯罪学及刑罚学》翻译成中文,由上海商务印书馆出版。《犯罪学及刑罚学》一书分为两卷,上卷为“犯罪学”,包括“犯罪与罪犯问题”、“犯罪的构成”两篇,对于犯罪的定义、分类、现状及犯罪的原因做了细致地探讨。下卷为“刑罚学”,包括“刑罚史”、“近代刑罚制度”、“司法上的工具”3篇。这样一种将犯罪学与刑罚、刑事司法结合起来的犯罪学研究模式,是美国犯罪学的特色,也对中国近代犯罪学有一定的启发,例如王克继所著《犯罪学》一书即专设“犯罪和司法制度的关系”一章,这显然受到了美式犯罪学的影响。
除了欧美犯罪学著作外,日本犯罪学著作也是译介的重点。近代中国翻译了两部日本犯罪学著作,分别是胜水淳行的《犯罪社会学》和寺田精一的《犯罪心理学》。胜水淳行的《犯罪社会学》是近代中国较早翻译的西方犯罪学著作之一,由郑玑翻译成中文于1929年4月由上海北新书局出版,共包括11章,分别是第1章“犯罪研究的对象”、第2章“犯罪社会学的概念”、第3章“犯罪社会学的研究方法”、第4章“社会生活及其目的”、第5章“犯罪的诸方面的观察”、第6章“犯罪的性质”、第7章“犯罪及其影响”、第8章“犯罪发生的条件”、第9章“犯罪的原因”、第10章“对于犯罪的反动上的刑罚”、第11章“犯罪的防遏”。此书属于早期犯罪社会学著作,正如胜水淳行本人所言,在问世前除了菲利的《犯罪社会学》之外,“还不曾听到欧美有犯罪社会学的发表”{5}。此书对于启发中国犯罪学与犯罪社会学的发展起到了重大的推动作用,也是近代中国犯罪学著作中引用频率最高的西方犯罪学著作之一。另外,李剑华也曾翻译胜水淳行的《犯罪社会学》,胜水淳行还曾经为李译中文版写序。
寺田精一的《犯罪心理学》有两个中文译本。1927年7月,上海商务印书馆出版了张廷健的编译本,纳入王岫庐主编“百科小丛书”第124种。该编译本乃张廷健对寺田精一《犯罪心理学》一书“爰译述精要,补以管见之所及,编撰成册”{6}而成。[5]该书共分12章,分别是犯罪心理学、犯罪的发生、自然犯罪与人为犯罪、犯罪人的种类、病理的犯罪者、偶发的犯罪者、感情的犯罪者、社会适应犯罪行为的过程、年龄与犯罪等。此书篇幅较小,仅译介了寺田精一《犯罪心理学》的精华,同时也加入了张廷健对犯罪心理学的诸多理解,例如译本的犯罪心理学结构,即与原著有较大的不同。1932年7月,寺田精一《犯罪心理学》全本由吴景鸿翻译,由上海法学编译社出版(1933年4月以丛书本形式再版)。该书共包括12章:第1章概述犯罪的发生;第2章分析人对于一定的刺激所起的先天的反应作用,以及社会适应性与环境;第3章为遗传;第4至7章讲述各种异常情况,包括智能、感情、意志、性欲等异常;第8至11章讲述模仿与犯罪、多数人与犯罪、年龄与犯罪、气候与犯罪的关系;第12章介绍观察犯罪行为过程的经验。
除了上述著作外,民国时期还翻译了少量西方犯罪学论文。[6]主要有化一译《犯罪和社会组织》、藏六译《犯罪与精神病》、《佯病与精神病的关系》、《变质症与犯罪法的关系》、《犯罪人个性之注意》、王学文译《墨祖贾Megger动学的犯罪理论》、拂尘译《犯罪心理学之观察》、拙夫译《女性犯罪现象之统计的观察》等,所翻译发表的犯罪学论文侧重于译介西方犯罪心理学。
这些著作的译介,对近代中国犯罪学的产生与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可以说,近代中国犯罪学就是以对西方犯罪学著作的译介为发展起点的。[7]例如,李剑华所撰写的中国第一本《犯罪学》,即是在翻译胜水淳行的《犯罪社会学》做讲稿的过程中,逐步积累而成{5}2。其他学者在进行本土犯罪学著作的撰写过程中,亦十分注重对西方犯罪学成果的参考与借鉴。对此,近代犯罪学者曾经明确肯定这是中国犯罪学发展的必由之路。例如王克继在其所著《犯罪学》自序中就曾经指出:“在我国各样的科学,无不落于人后,关于犯罪统计的材料,更是绝无仅有,所以不能不依据已有的各先进国犯罪学者研究的结果,作为我们的参考。”{7}一些早期犯罪学著作更是主要依据西方犯罪学资料而写就,例如,赵琛所著《少年犯罪之刑事政策》中所用的犯罪统计数据,几乎都来自于日本学者的调查和统计;许鹏飞所著《犯罪学大纲》也主要是依据西方犯罪统计资料,穿插国内罕见的一些统计资料(基本上只有民国十九年司法统计中涉及犯罪的部分)作为论述的主要依据。正因为如此,后人在评价近代犯罪学时,的确容易产生“基本上是以介绍外国犯罪学为主,还谈不上有独立的犯罪学研究”{8}的印象。
不过,如果考虑到在20世纪20、30年代各国犯罪学亦大多处于发展阶段的背景,这些主要在20、30年代所翻译而且数量似乎亦不多[8]的西方犯罪学作品已经非常可贵地将犯罪学研究较为发达的意、日、美等国家较有代表性的犯罪学著作译介入中国,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国际犯罪学研究的最新动态,可以说已经为中国近代犯罪学的发展提供了较好的理论起点。而且十分可贵的是,近代犯罪学学者在译介西方犯罪学著作的过程中,对于西方犯罪学的研究成果既没有过度推崇,也没有机械地否定,而是在总体上保持了一种理性的态度,避免了一种两极化的评价方式。这样一种对待西方犯罪学的态度,即便是在今天,仍是值得我们借鉴的。此外,犯罪学的先驱们也十分强调发展中国本土的犯罪学研究,在学习西方犯罪学理论精华的基础上,已经开始关注中国本土犯罪问题的特殊性。例如,许鹏飞在分析上海市社会局发表的《民国18年(公元1929年)上海盗窃统计表》所反映的犯罪与季节的关系时指出:盗窃罪多发于冬季,一年中以12月和1月最多,7、8两月最少,这是因为寒冷和中国年终大结帐的传统,导致盗窃犯罪增加{9}。再如严景耀的《中国的犯罪问题与社会变迁的关系》一书,虽然深受美国犯罪学的影响,侧重运用社会解组理论、冲突理论等作为分析的工具,却十分深入地研究了颇具中国本土特性的犯罪问题,这显然并非“生搬硬套西方犯罪学理论”,更不可能“实际上阻碍了中国犯罪学的发展”{10}了。
二
随着西方犯罪学著作的译介,在20世纪30年代,由我国学者所著的犯罪学著作也开始出现。这些著作的出现,既是受到西方犯罪学的影响,也是基于犯罪学教学的需要,这是近代中国犯罪学创建和本土化进程中的一个显著特点。[9]在20世纪20、30十年代,虽然近代中国本土性犯罪学研究还处于起步时期,但犯罪学已经成为大学中开设的重要课程。早在1930年,李剑华就曾指出:“在我们中国各大学中,现在几乎都设的有犯罪学这门课程。”{5}91939年,孙雄亦指出,“我国近年来,法科大学已将是科列为必修科目。”{11}除了主要在法政院校开设犯罪学课程外,一些大学的社会学院系、心理学院系亦开设有犯罪社会学、犯罪心理学课程。许多学者在讲授犯罪学的过程中逐步积累资料、完善讲义,形成了近代中国首批本土犯罪学著作。
据笔者考证,李剑华于1930年完成、1931年出版的《犯罪学》[10]一书,是我国学者所撰写的第一本犯罪学著作。此书共分7章,其内容主要包括犯罪学的历史、任务、研究方法,犯罪的概念、分类、原因及其对社会的影响,救治犯罪的方法、措施等,附录为犯罪学家及其文献。1885年加洛法罗将其著作命名为《犯罪学》,这被视为犯罪学诞生的重要标志。如果仿行这一标准,1931年李剑华《犯罪学》一书的出版,亦可谓标志着近代中国犯罪学的诞生。
李剑华于1921年赴日本留学,因而其犯罪学研究体例明显具有日本犯罪学的特点。又因其中共地下党员身份的原因,其关于犯罪学的基本观点,又具有鲜明的马克思主义立场,可谓中国最早的马克思主义犯罪学学者。由于有留学时期在东京日本大学进修社会学的知识背景,其犯罪学研究还具有侧重于社会学基本理论和思维的特征。在《犯罪学》一书中,李剑华主张,“犯罪是一个社会事实,没有社会关系即没有犯罪……在人们的行为中,一切被认为违害社会安宁秩序的行为,就叫做犯罪。”{5}3在《犯罪社会学》一书中,这样一种对犯罪的社会学解释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李剑华主张,“犯罪学是经验科学之一,而且是富于应用的技术的色彩的科学。犯罪学的地位,在以刑事的正义之文化目的为根底,供给其目的所必要的经验的认识。其经验科学的认识,在其应用于刑事的目的,使刑事的行动合于目的的意义上,是应用的,也是技术的。这是普通把犯罪学当成刑事政策的由来。”{5}104作为与单线联系的中共地下党员,李剑华并没有在此书中掩饰其马克思主义的立场。李剑华在抨击私有财产制度的基础上,明确提出只有废除私有财产制度,建立共有财产制度才能控制犯罪。他对于制度变革对犯罪控制的前景充满信心和期待:“社会主义者的主张,更想于此等事业之外,扩张其势力范围,今后如果一切土地都变成公有,更进而使一切生产事业、商店、船舶等,也都变成公有,换句话说,一切一切的生产事业,都集中在国家的手头,由国家按照劳力的大小来分配,使人对于社会都有劳动的义务,社会对于人人都有生存的保障,如此,社会里面便无所谓贫穷,因贫穷而盗窃,而强盗,而杀人放火,而……的,不消说,是没有的了。”{18}在当时国民党反动派残酷镇压共产党人的社会历史背景下,这的确是“冒天下之大不韪”的言论。[11]
许鹏飞所著《犯罪学大纲》,堪称近代中国犯罪学的代表作。和李剑华不同,许鹏飞早年留学法国,毕业于巴黎大学刑事学研究院,还取得法国底雄大学法学硕士学位,曾任上海法政学院教授和上海法学院教授。许鹏飞的犯罪学说体系完整、思辨性强,带有明显的欧陆犯罪学的特点,其犯罪学基本观点和对欧陆犯罪学学说的介绍,即便在今天看来仍颇有参考价值。在《犯罪学大纲》一书中,许鹏飞将犯罪学的学科体系分为:概论、原因论、影响论、救治论,这一犯罪学体系在民国时期犯罪学著作中颇具代表性。许鹏飞指出,单纯从法律(刑法)的角度观察犯罪,会带来诸多弊端:(1)对于已发的犯罪虽有依刑罚去防遏的方法,然对于未发的犯罪就无法预防。因为法律是只问犯罪的客观的事实,而不追求犯罪的原因,这是“不求其本而问其末”;(2)不能完全顾及社会所受的影响;(3)同时又没有完全顾及实害的程度;(4)不能得着正确的犯罪观念{9}6—8。许鹏飞进而指出,犯罪学的研究对象主要是犯罪现象和刑事司法的一切机构两种,强调刑事司法是犯罪学的主要研究对象之一——尽管对于刑事司法机构的研究有的已经发展为独立的学科(如法医学、刑事采证学、监狱学等)。目前,困扰当代中国犯罪学发展的一个瓶颈性问题是,在现行法学学科体系下,犯罪学应用性的缺失和“学格”的缺失。许鹏飞承认犯罪学的功用是指导刑事司法走向合理化,同时又明确提出犯罪学研究应当具有独立性和中立性,其关于犯罪学任务的论述,[12]或许可以给当代犯罪学学者和刑法学学者以启迪:{9}20—21
无论哪种科学的任务,都很简单,他是在对于研究的对象获得正确的认识,犯罪学是科学之一,自然不会例外,也是在于它的对象——犯罪——获得认识。
这种认识的功用是在于使刑事司法得基于它而走上合理化的道路,于是有人说犯罪学是富于应用的和技术的色彩的科学,因为犯罪学是供给其认识以为刑事司法应用的基础,所以是应用的科学,又因为它的认识可以使刑事司法为合理的活动,所以它也是技术的,这种话固然不错,不过万不可因此就忽略了犯罪学始终是一种科学,不是刑事政策,它的任务,没有别的,是仅在于获得对于犯罪的认识。[13]
对于犯罪学研究的困难,许氏早有认识:(1)犯罪学是社会科学,不象自然科学每件都可以搬到实验室去分析;(2)犯罪构成的成份复杂,而且不是固定的;(3)事实真相根本不易明了;(4)明白犯罪人个性的困难;(5)统计材料的困难。对于犯罪统计的困难,许鹏飞予以了着重强调,他认为犯罪统计是研究犯罪学的极重要的材料,但在破碎的旧中国,哪有统计呢?少数的统计材料,如“司法行政部”的“司法统计”又属于秘密材料,普通人无法参考,“这是中国特有的困难”{9}20—21
作为近代中国犯罪学研究的先驱者之一,严景耀先生留学美国,在芝加哥大学获得博士学位。严景耀身体力行,试图将英美国家注重对犯罪问题进行实证研究的风格引进近代中国,这与多依据国外犯罪统计资料,穿插少数官方司法统计材料研究犯罪学和中国犯罪问题的近代“主流”犯罪学者形成了鲜明对比,对近代中国犯罪学研究方法的改进,促进犯罪学研究关注近代中国本土犯罪问题,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早在1927年,当严景耀尚为燕京大学学生的时候,就利用暑假时间在北京京师第一监狱作一名志愿“犯人”,根据实证性调查写出了《北京犯罪之社会分析》、《中国监狱问题》、《北平监狱教诲与教育》等论文。1928—1930年,在燕京大学执教期间,严景耀又率领学生对当时中国的20多个城市的犯罪情况进行调查,收集了各种犯罪类型个案300多件,并从12个省的监狱纪录中抄编了一些统计资料{12}。正是在这些扎实的实证调查基础之上,严景耀于1934年在美国芝加哥用英文撰写出了博士论文《中国的犯罪问题与社会变迁的关系》。[14]可以说,严景耀先生是近代中国犯罪学实证研究的最早倡导者和实践者,为今天从方法论的革新人手,打破犯罪学研究的沉闷提供了启迪,这可谓是严景耀先生对近代中国犯罪学发展最杰出的贡献。《中国的犯罪问题与社会变迁的关系》一书,将对中国犯罪问题的探讨,放在社会变迁的宏观社会背景下,是综合运用西方尤其是美国犯罪学说,如文化冲突理论、社会解组理论等分析近代中国犯罪问题的代表作。
毕业于湖南公立法律学校的孙雄,可谓中国本土培养出来的犯罪学家的代表。孙雄的犯罪学代表作是《犯罪学研究》[15]。该书在旁征博引国外犯罪学说时,又侧重与中国古代、近代犯罪学思想进行比较,因而体现出明显的比较犯罪学的特色。由于长期在湖南长沙监狱、宁远监狱、江苏青浦监狱以及江苏第一、第三、第四监狱和上海第二特区监狱等犯罪矫正部门工作,因而相对其他早期犯罪学者而言,孙雄的犯罪学研究更为关注中国本土的犯罪问题。又因亦官亦学的身份,其《犯罪学研究》常常引用孙中山观点作为论证的依据,因而孙雄的犯罪学说又颇具“三民主义犯罪学”的特点。
任教于国立贵州大学的刘仰之教授所著《犯罪学大纲》[16],也是在多年讲授犯罪学的讲稿基础之上所形成的著作。尽管作者自称是犯罪学的入门书,但此书的一大特点是较为翔实的收集了当时中国的犯罪统计资料作为分析犯罪问题的基础,这是相对于其他犯罪学著作最大的特色。刘仰之本人对此亦十分得意:“以往的著作,对于我国的犯罪实情,都很少论及,本书却作了相当详尽的分析。”{13}此外,王克继的《犯罪学》[17]在体例上有所创新,按照王氏自己的话说,“本著的组织,是以另一新样式出现于读者之前的,一扫过去那种绪论结论的陈套,篇首以犯罪一章开始,结尾以犯罪学一章为殿,独出心裁,自成起结,第二章犯罪的原因针对着第六章犯罪的救治,而于中间的几章说明犯罪现象的一切社会联系,精密完备。”{7}
除上述著述之外,民国时期的重要犯罪学著作还有陈文藻著《犯罪学》、韦端民著《犯罪浅说》、鲍如为著《犯罪学概论》、谭友谷著《经济与犯罪》、宪兵学校编《犯罪学教程(学员修习本)》和《犯罪学教程(军士教本)》、心灵科学书局编《犯罪心理讲义》、赵琛著《少年犯罪之刑事政策》等。此外,民国时期尚发表有犯罪学论文约百篇,[18]这些论文侧重于犯罪原因与对策的研究,就犯罪类型而言则比较注重女性犯罪、少年犯罪、犯罪、性犯罪的研究。非常可贵的是,除了严景耀的作品外,还有多篇论文侧重实证研究,如《北平性欲罪及妇女子经济罪杀人犯罪之社会调查》[19]、《北平妇女性犯罪与妇女问题》[20]、《甘肃犯罪状况的研究》[21]等。
三
美国学者弗里德曼(Freedman)曾经对近代中国犯罪学做过这样的评价:犯罪学作为一门学科介绍到中国的大学里发生(在)中国近代历史上的黄金建设时期,即1927年到1937年。在这个时期,日本、意大利和美国的一些犯罪学著作被翻译成中文出版,中国人自己写的一些犯罪学著作也在这一时期应运而生。当时中国的社会学以及犯罪学相当兴旺发达。这在非西方国家以外是罕见的{14}。目前国内学者对于弗里德曼关于中国近代犯罪学诞生与成长时期界定的观点基本上是赞同的,但是,对于近代犯罪学“相当兴旺发达”的判断则很少有学者赞同。主流观点认为:“解放前,我国有少量犯罪学译著和著作出版,基本上是以介绍外国犯罪学为主,还谈不上有独立的犯罪学研究。”{8}
国内犯罪学学者更愿意主张当代中国犯罪学是20世纪70年代末期在中央号召研究青少年犯罪问题的基础上起步和发展起来的,更愿意主张在20世纪70年代后中国才有独立的犯罪学研究,而并不承认当代犯罪学与近代犯罪学之间存在着学术传承关系,这可能是一个“错误”但却“客观”的事实。直到今天,犯罪学界仍然缺乏对于近代犯罪学的认真研究。以流行的犯罪学教科书(或教科书体例著作)为例,其对于近代犯罪学作品普遍缺乏基本的考证和直接引用,大都存在诸多以讹传讹的错误,这些基础性错误大体有以下几类:
一是对版本的误解。如有的学者认为“刘麟生曾将龙勃罗梭的著作翻译成中文,于1932年出版”{14但该译本应是1922年10月首次出版。有的学者认为1923年许鹏飞出版了《犯罪学大纲》[22],实际上该书出版的时间是1934年11月。有的学者认为李剑华的《犯罪学》出版于1932年[23],但准确的说该书是由上海法学编译社于1931年2月初版,1932年6月出第3版,1937年4月出第7版。
二是对作者、译者名的误解。如将“鲍如为”误作“鲍如百”{15},将“许桂廷”误作“许楼廷”[24],将“张廷健”误作“张廷键”[25],将“查良鉴”误作“查良”[26],将“胜水淳行”误作“胜水行”{16},将“李剑华”误作“李建华”{17}等。
三是对翻译作品原著的误解。最典型的是将1922年刘麟生所译《郎勃罗梭氏犯罪学》误认为是龙勃罗梭《犯罪人论》的译本。该书实际上是对《犯罪及其原因和矫治》而非《犯罪人论》的翻译。这一误解流传甚广,成为国内主要犯罪学教科书、著作甚至犯罪学词典的普遍错误。[27]
四是对作品著述形式的误解,如将个人专著误解为主编。典型的是将许鹏飞所著《犯罪学大纲》、李剑华所著《犯罪学》、鲍如为所著《犯罪学概论》,均误解为“主编”作品{15}84。
五是由于缺乏对近代犯罪学者背景知识的了解而导致对其观点的误读。例如,有学者对近代犯罪学评价说:“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也有学者开始注意用马克思主义或者比较进步的观点来研究犯罪,揭露旧社会政治制度的弊病……例如,赵琛所著《少年犯罪之刑事政策》……指出:‘我国外有强敌侵略,内则农村崩溃,国计民生,日趋危殆……。’它不仅反映了解放前的中国犯罪情况的严重性,而且宣告了国民党行刑的失败。”{18}作为国民党高官,并在1949年随国民党去台,并最后客死台湾的赵琛怎么可能注意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来研究犯罪或者宣告国民党行刑的失败呢?至少,他本人是不会同意对其著作做这样的理解的。
在笔者所阅读的涉及对民国犯罪学研究状况介评的著作中,基本上都存在诸如上述的基本错误,这至少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当代犯罪学界对于近代犯罪学尚缺乏认真和系统的研究。从这些普遍存在的基本误解去审视当代犯罪学界对于近代中国犯罪学的评价,其客观性就很难不让人怀疑了。
的确,就数量而言,近代中国犯罪学的成果并不多,著作不过十余部,论文不过百余篇,而且不少作品具有较厚重的学习西方犯罪学的色彩。但在笔者看来,这些为数不多的作品已经奠定了近代中国犯罪学的基本理论框架:
首先,犯罪学的独立研究对象已经确立。近代犯罪学著作大多首先从犯罪概念的解析人手,分析犯罪概念界定的各种视角,然后指出仅仅从法律角度研究犯罪的诸种不足,以此确立犯罪学应当具有自己独立的研究对象,指出犯罪学是从社会学、生理学、心理学、法律学等多学科角度综合性地研究犯罪,并进而指出犯罪学是研究犯罪原因、犯罪现象、犯罪对策的科学。其中最有代表性的观点是许鹏飞著《犯罪学大纲》(1934年),此书提出:“所谓犯罪学自然也不外是对复杂底犯罪现象,研究其所以构成和救治的方法的原理原则,换句话说,犯罪学是研究犯罪的原因,性质,影响,进而至于寻求救治的方法的一种科学。或者,简单底说,犯罪学是对于犯罪现象的认识”{9}。许鹏飞对于犯罪学的界定,与我国当代犯罪学的界定是基本一致的。
其次,犯罪学的学科地位得以确立。总的来看,近代犯罪学被归入法学的一部分,这可以有以下例证:(1)犯罪学研究者,主要为法学学者;(2)犯罪学主要在法政院校开设;(3)民国时期所出版的法学文献索引[28]将犯罪学作为刑法学下的单独篇目。
关于犯罪学在刑事法学中的地位及其与刑法、刑事诉讼法学、行刑法学等学科之关系,近代犯罪学者多有论述,其中王去非的阐述最为精辟:
“犯罪学为刑事法学主干部类,以探讨犯罪之因素,并讲求防遏手段为鹄的之科学也。凡一国刑法、刑诉法及行刑法之立法基础,胥范畴于此,是故不有刑法,无以成科罚之具,不有刑诉法,无以资刑法运用之方,不有行刑法,尤无以收刑罚惩治防卫之效,乃不易之理也。……犯罪学者,刑事法学之主干部类,亦即刑法、刑诉法及行刑法之立法基础也。欧洲自罗马式微后,刑事立法,日新月异,丕变不已,窥厥因缘,莫非拜赐于意儒龙布罗梭氏,缅怀往哲,向往曷胜。”{11}
在20世纪30年代,犯罪学不但已经成为法科大学普设的必修课,甚至被写入法律中明确为办理特定案件司法人员所应掌握的知识之一。例如,1935年所颁布的《审理少年案件应行注意事项》第14条规定:办理少年案件的司法人员应选择对于“犯罪学、心理学、社会学、教育学有深刻之研究者充任”。
再次,犯罪学的体系已基本确立。从近代犯罪学著作看,犯罪学的体系大体分为以下几个组成部分:犯罪概论(包括犯罪的概念、犯罪学的历史、犯罪学学派、犯罪学研究方法等)、犯罪的分类、犯罪原因、犯罪的影响、犯罪的预防与救治等几个部分,其中犯罪原因与控制是犯罪学研究的重点内容。这一学科体系虽然与当代犯罪学有一些差别,例如没有专论部分,但总的来看与当代中国犯罪学大体是一致的。从犯罪学分支学科的构成来看,近代犯罪学著作一般都认为犯罪学包括犯罪社会学、犯罪心理学、犯罪人类学等。
第四,近代犯罪学已经开始向科学犯罪学阶段发展。孔德曾经提出,每一个知识部门,都相继经历三个不同的理论阶段:神学阶段,或虚构阶段;形而上学阶段,或抽象阶段;科学阶段,或实证阶段{19}。在犯罪学研究中,大体可以把没有跳出意识形态争论的教条主义研究阶段称为神学阶段,把以思辨研究为主要研究方法的阶段称为形而上学阶段,把以实证方法为主要研究方法的阶段称为科学阶段。就近代犯罪学而言,尽管以孙雄为代表的“三民主义犯罪学”和以李剑华为代表的“马克思主义犯罪学”均较为重视犯罪学的意识形态分析,但是近代犯罪学在总体上跨越了神学阶段,没有落入意识形态教条主义的窠臼。虽然大部分早期犯罪学者主要以思辨为重要研究方法,但是以严景耀先生为代表的学者却身体力行的倡导和开展犯罪学的实证研究,并且完成了《中国的犯罪问题与社会变迁的关系》这一实证研究代表之作。此外,王克继、刘仰之等学者也较为注重犯罪学的实证研究。也就是说,近代犯罪学已经在向科学犯罪学演变。
第五,犯罪学的研究视域已经开始向经济犯罪、性犯罪、女性犯罪、少年犯罪等当代犯罪学的重要研究课题拓展。虽然由于诸种原因,这种拓展未及展开即夭折,不过仍然给后世留下了许多宝贵的成果。
上述犯罪学的基本理论框架,与当代犯罪学基本上是一致的。笔者在阅读近代犯罪学作品时,并没有很明显地感觉到它们是几十年前的犯罪学作品。事实上,时至今日,其中不少作品仍然是犯罪学的精辟教科书和著作。尤其令笔者感慨的是,近代犯罪学者的作品中,蕴涵了一种新兴学科发展的蓬勃潜力,甚至“开中国犯罪学者之独立学派”{7}的豪情,这的确令还在为能在“科层式”学科体系下求得一席之地的当代犯罪学学者所汗颜。
当然,近代犯罪学虽然已经诞生,但总体上仍处于成长的早期阶段。例如,不少近代犯罪学著作的确带有较为明显的移植西方犯罪学的特点;主要成果尚没有完成从教科书阶段向深层次犯罪学理论著作的转变,更没有提出经典的本土犯罪学理论,也没有完成开近代中国犯罪学之独立学派的宏伟志愿。不过,如果对照当代中国犯罪学的发展状况,在未对近代犯罪学予以充分的了解、考证后即予以机械地指责、批判与否定,显然是不恰当的,而在教科书甚至词典中存在有关近代犯罪学的基础性错误更是应当予以避免的。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如果考虑到当时大多数国家的犯罪学亦处于起步阶段,[29]那么弗里德曼关于当时中国的“犯罪学相当兴旺发达”的论断亦是恰当的。
本文无意以古非今,只是试图连接近代犯罪学与当代犯罪学之间断裂的学术脉络,给当代犯罪学的发展提供一个更高的学术平台。如果犯罪学的研究能够保持连续性,今日犯罪学必已成为一个成熟的学科,岂会出现仍在为犯罪学的生存拼杀的尴尬。如果20世纪70年代末犯罪学重建时能够重视和吸收近代犯罪学研究成果,当代犯罪学研究想必已经更上一个台阶。遗憾的是,直到今天,近代犯罪学仍未能得到认真地对待。当然,本文对近代犯罪学的理解与把握仍是十分有限的,对近代犯罪学文本的收集与阅读也还存在诸多不足。不过,笔者期望本文能够引起更多的学者认真对待近代犯罪学。
【注释】
[1]赵国铃教授所著《20世纪之中国犯罪学》一文,可能是国内迄今为止惟一一篇认真研究中国近代犯罪学的论文。(赵国玲.刑事法学三论(M).北京:警官教育出版社,1998:5—14.)
[2]民国时期还有伦勃罗梭等多种译名,今译龙勃罗梭。
[3]许桂庭译为“阜利”,民国时期还有其他译名,例如斐里等。
[4]许桂庭译为“纳普而大学”
[5]《民国时期总书目》称吴景鸿译本是“据日本寺田精一《犯罪心理学》一书译述,内容与原著有很大不同”(北京图书馆.民国时期总书目(1911—1949)·法律(M).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90:245.),这显然是将此译本与张廷健编译本混淆所导致的错误。
[6]参见:(1)中山文化教育馆于1935年1月31日出版《期刊索引·法学论文索引专号》;(2)何勤华、李秀清主编:《民国法学论文精粹》(第四卷·刑事法律篇)(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附录“民国时期刑法论文篇名索引”。
[7]这既是学科发展的必然途径,也与近代中国主要犯罪学者大都留学日本、欧美有关。例如,严景耀、许鹏飞、李剑华等早期犯罪学家均具有有留学西方的背景。
[8]近代中国所翻译的犯罪学作品并不多,著作类仅十种左右,译文类亦仅十余篇。
[9]新中国成立后,犯罪学的复生仍然遵循了这样的发展路径。1981年华东政法学院所编印的新中国第一部《犯罪学》(陆伦章著)也是对课堂讲义的编撰,其后所出现的犯罪学著作,也大多是讲义形式的作品。按照常理,一门学科应当是在发育较为成熟后才会成为大学课程或专业,但是无论是近代还是当代中国,都正好相反。这样一种学科诞生与成长的路径是耐人寻味,也是值得深思的。
[10]上海法学编译社1931年2月初版,1932年6月3版,1933年丛书本版,1937年4月7版。
[11]不过,许鹏飞曾经引用孙中山的话(“共产主义为三民主义之目的,三民主义为共产主义之方法”)及时任中央监察委员的蔡元培的话(“社会所以不安宁,由于私有财产制度”)为李剑华辩解,认为李剑华仍是“与站在三民主义的立场者所主张的一样”。(许鹏飞.犯罪学大纲(M).上海:大学书店,1934:250—251.)
[12]实为对李剑华关于一般把犯罪学当作刑事政策观点的回应。
[13]许鹏飞对于犯罪学刑事政策化可能使犯罪学迷失的警惕,在数十年后得到了以第三只眼睛看中国犯罪学的海外学者曹立群先生的认同。我估计曹立群先生并没有读过许鹏飞的《犯罪学大纲》,但其基本观点却是一致的:“中国犯罪学的发展,与中国溶入国际社会的意愿紧密联系。犯罪学被看成是促使中国社会现代化的一种工具。犯罪学之所以存在,是因为中国需要根据国际上认可的标准维护社会秩序。犯罪学在中国和台湾的发生和发展并不是对不断出现的城市社会问题的一种自然反应。结果,有政策指导意义的犯罪学研究在台湾和大陆都很繁荣,而以行为取向的研究却普遍缺乏。在这种政策取向的风气之上,海峡两岸的民族主义情绪妨碍了对犯罪行为的认真研究,进一部模糊了犯罪行为的本质。”(曹立群.第三只眼睛看中国的犯罪学(J).吴宗宪,译.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1).28.
[14]遗憾的是,直到1986年,《中国的犯罪问题与社会变迁的关系》才经吴桢先生翻译,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15]中华书局(昆明)1939年8月初版。
[16]大东书局(上海)1944年初版,1946年11月再版,1947年11月3版。
[17]群益书局(浙江武康)1936年12月初版。
[18]这些论文的篇目,可查阅何勤华、李秀清主编《民国法学论文精粹》(第四卷·刑事法律篇)(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附录“民国时期刑法论文篇目索引”和中山文化教育馆于1935年1月31日出版《期刊索引·法学论文索引专号》及其续编。
[19]何贞懿等著,载《监狱杂志》第1卷第2期(1930年2月1日)。
[20]周叔昭著,载《东方杂志》第3l卷第7期(1934年4月1日)。
[21]陈文藻著,载《大学》第2卷第3期(1934年4月1日)。
[22]例如储槐植等著《犯罪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43页;宋浩波著《犯罪学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9页;康树华主编《犯罪学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二版,第82页.等。
[23]例如储槐植等著《犯罪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43页;莫洪宪主编《犯罪学概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第二版,第36页,等。
[24]例如《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刑法学、犯罪学、监狱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032页;魏平雄等主编《犯罪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84页;宋浩波著《犯罪学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9页;储槐植等著《犯罪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43页;商小平、王学才主编《犯罪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3页,等。
[25]例如康树华主编《犯罪学通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二版,第82页;储槐植等著《犯罪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43页;宋浩波著《犯罪学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9页;康树华著《犯罪学——历史、现状与未来》,群众出版社1998年版,第352页;商小平、王学才主编《犯罪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3页;莫洪宪主编《犯罪学概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第二版,第36页,等。
[26]例如储槐植等著《犯罪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43页;康树华著《犯罪学——历史、现状与未来》,群众出版社1998年版,第352页;商小平、王学才主编《犯罪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3页;莫洪宪主编《犯罪学概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第二版,第36页,等。
[27]例如《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刑法学、犯罪学、监狱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032页;魏平雄等主编《犯罪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84页;康树华著《犯罪学——历史、现状与未来》,群众出版社1998年版,第352页;商小平、王学才主编:《犯罪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3页;储槐植等著《犯罪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43页;莫洪宪主编《犯罪学概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第二版,第36页等。笔者仅见吴宗宪教授指出此书为《犯罪原因及其矫治》的译本。(参见吴宗宪为黄风译《犯罪人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所作序言《龙勃罗梭及其犯罪学研究》第37页。)
[28]如中山文化教育馆于1935年1月31日出版的《期刊索引·法学论文索引专号》。
[29]即便是在犯罪学最为发达的美国,“犯罪学成为一个独立的专门学科”也是“自1970年代以后形成的趋势”。(曹立群,周素娴.犯罪学理论与实证(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7:1.)
【参考文献】
{1}乔治·B·沃尔德,等.理论犯罪学(M).方鹏,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34.{2}龙勃罗梭.郎伯罗梭氏犯罪学(M).刘麟生,译.上海:商务印书馆,1922:4.{3}琴娜.伦勃罗梭犯罪人论(M).徐天一,译.南京:立法院编译处,1929:序.{4}陈兴良刑法的启蒙(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259.{5}李剑华.犯罪学(M).上海:法学编译社,1933:3.{6}寺田精一.犯罪心理学(M).张廷健,译.上海:商务印书馆,1927:序.{7}王克继.犯罪学(M).武康:群益书局,1936:自序.{8}王牧.犯罪学论丛:第一卷(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编者前言.{9}许鹏飞.犯罪学大纲(M).上海:大学书店,1934:88.{10}赵国玲.刑事法学三论(M).北京:警官教育出版社,1998:12.{11}孙雄.犯罪学研究(M).昆明:中华书局,1939:9.{12}严景耀.中国的犯罪问题与社会变迁的关系(M).吴桢,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序.{13}刘仰之.犯罪学大纲(M).上海:大东书局,1946:序.{14}曹立群.第三只眼睛看中国的犯罪学(J).吴宗宪,译.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1):28.{15}魏平雄.犯罪学教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84.{16}康树华.犯罪学概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82.{17}宋浩波.犯罪社会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15.{18}康树华,张小虎.犯罪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54—55.{19}贾春增.外国社会学史(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