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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我国早期现代化是指1840年至1949年中国现代化的早期历程,它实际上是中国的资本主义化。伴随着我国早期现代化的发展,犯罪亦呈愈益增长的趋势。所以如此,与工业化、城市化发展、极度贫穷、社会制约失效等是密切相关的。这个时期,我国犯罪的主要类型是政治犯罪、财产犯罪、有组织犯罪、犯罪等。它使人们认识到,维护社会稳定是控制犯罪的重要前提,社会矛盾加剧是犯罪增多的重要根源,文化变迁是影响犯罪发生的重要因素。
路易斯·谢利认为,“现代化进程对一切国家的犯罪都有着重要的和持续的影响。”[1]26这个论断,在中国早期现代化的发展中同样得到了证实。尽管这个时期现代化对犯罪演化影响的表现形式不同,但它同样使人们认识到“现代化是一个创造与毁灭并举的过程,它以人的错位和痛苦的高昂代价换来新的机会和新的前景”。[2]
一、早期现代化历程中的犯罪状况及其成因
早期现代化或近代化,是指近代中国社会资本主义化的历史进程,这是学术界较为普遍的看法,但具体如何表述,学术界见仁见智。笔者认为,中国早期现代化就是中国现代化的早期历程。在时间上,它跨越1840年到1949年100多年的历史;在内容上,它包括多层面、多方位的社会变化。就是说,中国早期现代化有时间的特征,又有变化发展的特征。这样一种双重性,赋予中国早期现代化特定的内涵,就是中国开始发生从传统社会向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过渡,工业化、民主化、城市化等现代化变量开始陆续呈现于中国社会。在这一内涵中,“开始”意味着时间上的发端,“陆续呈现”则意味着变化发展。中国早期现代化是一个由点到面、层层递进、不断深化的运动过程。从宏观的角度讲,中国早期现代化进程的核心是围绕建立现代资本主义社会制度而展开的。从这个意义上讲,认为中国早期现代化实际上是资本主义化是完全正确的。但应该指出,后30年中国无产阶级逐步成为左右中国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中国无产阶级的政党——中国共产党不仅在实践上领导中国人民实现了民族独立和主权完整,把农民纳入到了现代化的动力机制之中,而且在理论上为中国的现代化作了有益的探索,这是绝对不应该忽视的。
在中国,由于犯罪统计资料极度缺乏,因而很难对早期现代时期的犯罪状况作出全面准确的描述,但我们依据法制史上的相关资料和个别学者进行的犯罪调查,还是能够对这个时期的犯罪状况有个大致了解的。
众所周知,刑法是用于规制犯罪行为的,刑法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就是犯罪行为的存在和发展。其一般过程是:犯罪趋向严重引起社会关注,造成刑法思想变化,进而促进刑事立法发展。所以,刑事立法的发展状况,是犯罪总体状况的主动反映。清末“新政”时期,随着早期现代化的启动和发展,其对犯罪的消极影响逐步显露出来,促使这个时期的犯罪较之封建社会的犯罪有了较大发展。
为了适应同犯罪作斗争的需要,这才发生了新政时期的刑法变革。从1904年开始,沈家本和伍廷芳作为修律大臣,参酌各国刑法先后制定了《大清现行刑律》和《大清新刑律》两部刑法典。其中《大清新刑律》是这次刑法变革的最终成果。它取消了以往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方式,以罪名和刑罚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的惟一内容,因而成为一部纯粹的专门刑法典。它增加了大量新罪名,如“国交之罪”、“外患之罪”、“选举”、“鸦片”、“赌博、彩票”、“安全信用、名誉及秘密”、“妨害交通”、“妨害卫生”等,吸收了资产阶级法制的成果,适应了我国早期现代化时期犯罪的新形势。在刑罚体系上,它确立了近代刑罚制度,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从刑两种:主刑为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罚金;从刑为夺公权、没收。死刑只有绞刑一种方式,有期徒刑又分轻重不同从1月到15年5个等次。同时,引进了故意、过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近代刑法理论。而且,主张实行罪刑法定原则,反对重刑酷法,使刑法更多地体现了西方刑法精神。清末刑事立法的发展,深刻反映了这个时期中国犯罪形势的变化和发展。它从一个侧面说明,当时“我国正面临着犯罪和其他问题。[3]202
我国早期现代化,经过几个发展阶段,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不断有新的发展。与此同时,犯罪亦在发生着相应的变化。我国著名犯罪学家严景耀先生曾于1928年和1930年在全国12个省作过两次犯罪调查,而且重点调查了北京、上海、济南三个城市,所得结果如下表:[3]17
严景耀先生特别指出,表中的数字仅包括经过法庭判处徒刑的犯人。经判处罚款结案的,在北京为犯罪总数的66%,在济南为61%,在上海为67%。这些犯罪人并未包括在内,而且很多人是经过派出所和军事法庭处理的,这些数字亦未计算在内。更有很多案件根本未侦破,当然更不包括在内。[3]8这就是说,实际存在的犯罪人,比表中的数字要多得多。即使如此,此表亦能“明显地看出犯罪率增加的趋势。”[3]18其中“贪污和偷窃罪大幅度增加,诈骗犯的增加也相当明显。”[3]17这种情况,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达到了顶点。正是为了对付日益严重的刑事犯罪,南京国民政府才开展了多方面的刑事立法活动,使20世纪二、三十年代成为中国百年刑法史上刑事立法最为集中的时期。[4]
正是在这个时期,国民政府制定了1928年《中华民国刑法》,并于1931年组织刑法委员会,对该法进行修改,1934年修改完毕。此外,国民政府还根据形势的需要制定了许多单行刑法,为其实行法外制裁,镇压革命人民的反抗提供重要工具。这个时期刑事立法的不断完善,反映了随着早期现代化的不断发展,社会犯罪日趋严重。
正因如此,犯罪问题日益引起学术界的关注,并由此引发了犯罪学在我国的诞生。20世纪20年代,学术界主要介绍国外犯罪学的研究成果,如1922年刘鳞生翻译出版了龙勃罗梭的《犯罪人论》,1929年郑玑翻译出版了胜水淳行的《犯罪社会学》等。20年代末和30年代初,我国学者开始研究本国的犯罪问题,并且出版了一批犯罪学著作,如严景耀的《北京犯罪之社会分析》(1928)、许鹏飞的《犯罪学大纲》(1932)、吴景鸿的《犯罪心理学》(1932)、李剑华的《犯罪学》(1932)、鲍如为的《犯罪学概论》(1933)、周光琦的《性与犯罪》(1936)等。[5]我国犯罪学产生于20世纪20年代决非偶然,它是这个时期随着早期现代化的发展,犯罪问题日趋严重,要求学术界必须加强研究造成的结果。
我国早期现代化发展过程中,犯罪呈不断增加趋势的原因,笔者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工业化、城市化发展造成的结果
由于民族危机的刺激和晚清政府的鼓励,甲午战争后,中国民族工业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据统计,1900~1910年间,中国新创办公司、工厂约1135家,资本额达1.88亿元,其中使用机器动力、具有近代水平的新式工矿制造企业近300家,平均每年有60家企业创办,资本总额达6100万元。这一时期,轮船、铁路、金融业都有相应发展。据统计。1895~1900创办的轮运企业约100家,1903~1907年,全国有15个省先后创设了省铁路公司,至辛亥革命前夕,全国共修铁路9292公里。金融方面,1897年,旨在为公司企业提供信贷业务,仿照西方形式组织的中国近代第一家银行——中国通商银行在上海成立。此后各地近代银行企业纷纷创设,使金融业迅速发展起来。[6]
这种情况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特别是经过1927年至1937年“十年建设”,有了更大的发展。无论是铁路、公路、航空,还是民族工商业和对外贸易,都达到了新的水平,使现代化建设取得了很大进步。
早期工业化的发展,使中国的一些大城市,如上海、天津、武汉、南京等,得到大规模投资,给这些城市以新的发展契机,吸引了大批农村人口向这些城市集聚。上海1843年只有23万人,到1888年就突破100万人;天津在1840年前后城区人口仅19万人,到1900年已达到32万人左右;武汉在1840年前后约20万人,到清末已达到80万人。至甲午战争前夕,整个中国的城市人口都有大幅度增长。据初步估计,1893年,城镇人口已达到2350万人,而1843年是2070万人。“就全国来说,1893年的城市人口高于1843年,数量多达300万,而总人口却略低于1843年,这就表明,在这半个世纪中,城市化有了巨大的发展”[7]。经过辛亥革命到国民政府时期,城市容纳能力得到大幅度提高,城市规模空前扩大,城市经济功能愈来愈强化,成为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
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使中国四千年来建立起来的稳固的经济均衡在不到半个世纪的时间内被摧毁了。那些被迫放弃手工业和卖掉土地的人们被迫离乡到城市中谋求生路。这种现象常被国外的观察家和中国的学者误认为是人口过剩的结局。实际上,它是乡村经济,也就是中国的基本经济制度被粉碎造成的结果。它导致许多人被投入到骚乱和失调的海洋中,犯罪发生的增多就成为不可避免的事情。[3]68
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使西方文明不知不觉地侵蚀了中国人,造成洋火、洋布、洋油、洋烟和烟草、化学染料、纸张等现代的发明和创造,在数十年内逐渐地征服了我国市场,而且深入到人们的思想之中。一般洋货运进中国所造成的中国社会制度和经济制度的破坏远较日本一艘军舰侵入中国所造成的灾难更为严重。它使传统的农村经济不能再维持下去了,农民之间原来在一村内或数村之间的互助合作关系转变为他们从来想象不到的关系,农村的自然经济转变为依赖经济,[3]68-69由此加剧了各种社会矛盾,促进了犯罪的发生和发展。
(二)极度贫困造成的结果
现代环境犯罪学创始人拉柯沙尼指出,贫困的毒害产生了最大多数的犯罪。恩格斯在其成熟的著作《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中认为:“当无产者穷到完全不能满足最迫切的生活需要,穷到要饭和饿肚子的时候,蔑视一切社会秩序的倾向就愈来愈增长了。”[8]400而“蔑视社会秩序最明显最极端的表现就是犯罪。”[8]415这说明,贫穷与犯罪的关系十分密切。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使洋货充斥市场,取代了土货在农村家庭和工厂的地位,造成传统手工业破产和农村经济崩溃,导致大量农民和手工业者失业,再加上战争、灾荒、土匪等因素,广大农民处于极度的贫困之中,这是造成偷窃等财产犯罪增多的重要原因。
特别是在南京国民政府统治时期,苛捐杂税繁重、农村破产,民生凋敝,民不聊生,传统家庭解体,人们处于水深火热之中,无路可走。因此,违法犯罪成为有些人谋生和生存的唯一出路。很多善良的人,为生活压力所迫,铤而走险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笔者仔细阅读过严景耀先生在《中国的犯罪问题与社会变迁的关系》一书中所列举的128个犯罪个案,发现这些案例中的绝大多数人犯罪都直接或间接地与贫穷相关,这反映出早期现代化时期社会犯罪的一个鲜明特征。其中最典型的是“个案44”,讲的是沈阳一个法官审理一个盗窃案,被告是个老年人,当听到自己被判处6个月监禁时,老人面露笑容。后来法官觉得老人不像是个罪犯,倒像个学者,于是将其唤了回来,改判3个月。意想不到的是,老人一听就哭了。问其原因,老人哭诉道:“您判我6个月,我可以到明年5月出狱,可在狱里安度寒冬。我早已把冬衣棉被当卖一空,我失业了几个月,找不到工作,又无儿无女,没有办法才行此下策:偷东西犯罪,在狱中过冬。您一改判,我就得明年2月出狱,那时天寒地冻,我无吃无穿,岂不是置我于死地吗?”听了他的话,连法官都忍不住流泪了。这个案例无可辩驳地说明:极度贫困是造成这个时期犯罪增多的一个重要原因。[3]74
(三)社会制约失效造成的结果
在中国封建社会,家庭是社会的主要核心组织,是人们的行为和传统的根本和依据。家庭的成员必须按照社会上所规定的、严格的习惯传统办事,以符合整个社会生活的规定。家庭传统是得到社区的支持和认可的。孩子们长大成人,自然知道该怎样行为,用不着教育专家的指教,也无须道德准则的提示。只要他们“率由旧章”,遵循家庭传统就行了。社会组织提供给他们行为适合的环境和情况。生活结构和社会结构之间很融洽。[3]58
旧时的大家庭、家族制度和传统习俗起着重要的社会制约作用,甚至可以取代政府和法律。辛亥革命推翻了数千年的封建帝制,带来了急剧的社会变迁,传统的家庭制约机制受到了巨大的冲击。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很多人从农村到城市谋生。在新的社会环境中,旧家庭制度遭到破坏,以往的行为准则瓦解了,导致传统的社会制约机制失效,新的社会制约机制又未建立起来,犯罪行为多发就成为必然的事情。
与农村相比,城市是一种全新的生活环境。处于早期现代化过程中的城市,存在着诸多社会丑恶现象,如妓院、赌场、烟馆等。这些东西对进城农民是一个巨大的诱惑。在社会处于迅速转变状态、传统社会准则崩溃的情况下,有些人很欣赏这些诱惑,且奢望得到满足,于是就发生了或偷或抢或拐卖或诈骗的犯罪行为。正如路易丝·谢利所言,“当经济发展包含着并且它本身就成为最高目标受到极端重视而把调整人的行为和控制人的奢望摆在次要的地位时,就出现长期的社会反常状态”,从而造成越轨行为、犯罪行为多发。[1]15
(四)传统道德与法律矛盾造成的结果
赵某是个农民,听朋友说在长春每年能挣200元。他心动了,于是只身来到长春,想找朋友帮忙找个工作。结果,朋友没找到,工作无着落,自己带的钱也用光了。他两天没有吃东西,在饿极了的情况下,发现一家饭店的后院有些大葱放在地上,就拿了两小捆准备吃,结果被警察发现,抓了去。在法庭上,他哭诉说:“在我们老家,我可以到别家院子吃点瓜果,别人也可到我家院子吃点东西,哪里说得上犯罪?”法官却说:“有赃有证就是犯罪,这是按法律办事,公道!”按传统道德,在农村吃别人田里或院里的瓜果蔬菜确实算不上犯罪,但在城市却要不顾传统道德而把这种行为置于法律的制裁之下。可见,传统的道德观点与法律观念之间的矛盾是造成犯罪的一个原因。
旧道德强调家族生死与共、休戚相关的统一完整关系,所以杀父之仇是最大的仇。报杀父之仇是维护家庭间的这种关系以御外人破坏这种关系的表现。因之,有的人在其父被别人杀害之后,就义无反顾地去杀害凶手以尽为子之责。而新法律却认为,家庭的统一完整关系应服从国家的统一完整关系。所以,杀人以尽子责仍被认为是犯了杀人罪。有的人不懂法律,其家庭成员也不懂,在出现了这种情况时,仍按旧道德行事,就造成了这类犯罪增多,这仍是传统的道德观点与法律观念之间矛盾的反映。
早期现代化时期犯罪问题增多,还与农村生活难与城市生活相适应有关。在农村生活的行为模式,如个人对朋友的态度、裙带关系、家庭集团、两性关系、交往和工作关系等,都比较稳定,朋友相交,互相信任,互相帮助,讲义气,会得到好报。到了城市,如果依然故我,轻易相信别人,把他们当朋友,就会上当受骗,甚至被犯罪分子所利用,成为同谋犯。严景耀先生在《中国的犯罪问题与社会变迁的关系》一书中,列举了很多农村人到城市谋生被别人欺骗,在不知不觉中走上犯罪道路的案例。
二、早期现代化历程中的犯罪类型及其成因
现代化对犯罪类型演化的影响,在中国早期现代化发展历程中同样鲜明地表现出来,只不过与社会主义现代化时期对犯罪类型影响的深度和广度及其表现形式有所不同罢了。
在中国早期现代化发展过程中,存在着多种犯罪类型,各有其不同的形成原因。下面分别加以论述:
(一)政治犯罪
政治犯罪是与现存的政府、现存的国家法律有矛盾而谋求另一种政府或国家利益的犯罪。一般犯罪对社会制度的反应是被动的,而政治犯罪对社会制度的犯罪却是主动的和有主张的。当一种行为危及现存统治阶级的利益时,它就会被统治阶级宣布为危害国家的政治犯罪。
在早期现代化发展过程中,存在着两种类型的政治犯罪,其形成原因有很大的差别。一种类型是力图恢复已失去的旧政权、旧秩序的政治犯罪。辛亥革命推翻了清王朝,推翻了封建帝制,建立了共和国。一些满清贵族、旧官僚,由此失去往日的风光。革命对他们来说,是非常沉重的打击。他们的命运与清王朝是一致的,封建帝制倒台,意味着他们那个阶级失去了统治者的地位,自己也失去了荣华富贵,因而对本阶级的失败很不甘心,对新政权充满了仇恨,总想复辟旧王朝。他们中有些人在张勋图谋复辟,反对共和时,参加了叛军。在张勋失败后,被宣判为政治犯罪。还有一些满清迂腐的知识分子,其思想和行为模式是按清王朝的要求塑造的,在革命后他们不适应变化了的新环境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感到没有出路,做出了许多反抗新政府的举动,企图恢复旧日的社会秩序,自然也被宣判为政治犯罪。这类政治犯罪逆历史潮流而动,违背社会发展规律,因而是非常反动的。不过,在民国建立之后,随着早期现代化的不断发展,这类政治犯罪逐渐失去了影响,个别人有这种行为,就成为全社会讥讽的对象,也就不构成政治犯罪了。
另一种类型是力图建立新社会秩序和新政权的“政治犯罪”。共产党领导人民闹革命,被南京国民政府宣布为“匪”,认定为最凶狠的犯罪分子。实际上,他们是“社会上的激进派别”,“是未来社会秩序的先驱者”,代表了最进步的阶级力量。[3]141
南京国民政府在惩治这类政治犯罪方面,可谓达到了疯狂的程度。“自1927年起,中国约有一百万政治犯被处死,其中包括红军中的伤亡人数。这还只是粗略的估计,它说明革命高潮中政治犯罪的人数增长特别迅速。”尽管国民政府对共产党采取了疯狂的屠杀政策,但人民还是选择了共产党,坚定不移地跟着共产党走。原因在于,只有共产党才代表了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随着帝国主义的不断入侵,中国一步步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成为压在中国人民头上的三座大山,压得中国人民透不过气来,使广大人民处于水深火热之中。中国共产党不畏强敌,以推翻三座大山为己任,并为此进行了长期艰苦卓绝的斗争。南京国民政府代表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的根本利益,它不遗余力地想要消灭共产党,就是想要中国人民永远处于三座大山的压迫之下。所以,南京国民政府与中国共产党的斗争,是一种你死我活的政治斗争。这种政治斗争愈激烈,国民政府就愈要对共产党加紧镇压。而无数共产党员之所以能在这种镇压面前不屈服、不低头,在政治犯罪的宣判面前不退缩、不后退,就在于他们坚信广大工农群众一定会从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压迫下解放出来,坚信中国革命必然会取得彻底的胜利,一个自由的新社会必然会建立起来。所幸的是,历史正是按照这样的逻辑向前发展的。
从犯罪学的视角看,凡是反对现政府和社会秩序的行为都是政治犯罪行为,凡是犯有这种罪行的人就是政治犯罪人。但是如果这种行为越来越为群众所接受,它就成为社会的正常行为,不再是犯罪行为。当它成为新社会的新秩序时,有人保留旧思想维护旧秩序时,他就会成为新社会的反常行为,成为新的反对政府的政治犯罪。[3]140可见,犯罪概念是变化的,它千真万确是一个相对的概念。
(二)财产犯罪
路易丝·谢利指出:“犯罪的增加,特别是财产犯罪的犯罪率的增加是唯一能用来表明现代化进程已经开始的一般标志。”[1]165中国早期现代化时期的犯罪状况,证实了谢利观点的正确性。这个时期,在中国的各种犯罪类型中,财产犯罪占据了最主要的地位,而盗窃犯罪又在财产犯罪中居首位,增长速度也最大。这种情况与西方国家是一致的。比如法国,“所有的法国城市,不管其年代长短,都经历了盗窃罪的犯罪率的显著增长,这一点已为1831~1839年和1900~1909年间被起诉的盗窃罪上升23%所证实”。[7]43
在中国早期现代化发展过程中,盗窃犯罪之所以增长较快,与处于三座大山压迫之下的中国人民极度贫困密切相关。在工业化、城市化的过程中,到城市谋生的农民和城市中的社会底层很难找到工作,他们是失业者,缺乏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不得不常年在死亡线上挣扎。这些人偷窃,有的是为了填饱肚子,有的是为了还债,还有的是为了偿付医药费给病妻治病等。所犯案值一般都不大,有的只偷几个馒头,有的偷少许粮食和瓜果,也有的偷几件衣服,还有的只偷一个车垫,案件本身就带有贫困的特征。很多案件证明,是社会的变化把他们推向了犯罪。过去,他们在农村遇到困难,有家人族人管,亲戚朋友亦可帮忙,以渡过难关。到了城市,遇到灾难,社会上没有任何机构和个人救济来帮助他们。没有办法,只能以身试法。
盗窃犯罪增多的另一个原因,是城市环境使那些刚到城市的人,看到自己的生活水平低于其他城市居民而感到自己被剥夺,从而激发起以非法手段来进行补偿的犯罪行为。而且,城市比农村有更多的机会刺激人们享受的欲望,各种各样的诱惑又很多,因而很容易因为无力达到享受的欲望和满足诱惑的欲求而失去适应能力,从而造成盗窃犯罪多发。“犯罪不仅为了弄到钱去满足个人欲望,也是犯罪者对于商业城市中吃喝玩乐的生活非常羡慕而无法能够享受到的矛盾的表现。”[3]78
盗窃犯罪增多还有一个原因,就是差别交往的形成。随着早期现代化的发展,人们之间的交往愈来愈广泛,其中有些交往对人们的生活起着积极的作用,而另外一些交往则可能对实施犯罪行为大开绿灯。在复杂的社会生活中,人们有可能交往各种各样的人,这就导致差别交往的形成。从农村到城市谋生的农民,社会交往的层次都很低,其中不乏偷窃犯罪行为的人或惯偷,一旦交往上这样的人,其在百无聊赖的情况下,就可能在其影响和引导下,走上偷窃的犯罪道路。犯罪学的差别交往理论认为,犯罪行为是通过与别人的相互影响学会的。把犯罪的方法和习惯学到手的程度,取决于相互交往的深度和持续的时间。实践证明,不少人都是在与行为不端的人深度的和长时间的交往中,学会犯罪思维和方法,成为犯罪人的。
(三)有组织犯罪
谈到有组织犯罪,就不能不提到帮会。帮会,或秘密结社,是指那些按秘密宗旨或教义进行地下活动的下层民间团体。这种民间团体在我国有非常久远的历史。可以说,拉帮结派,入会结社,自古就有。凡是帮会,都具有非法性、神秘性、反社会性的特征。[9]227
所以,在历史上帮会与有组织犯罪是一回事。在现代,有组织犯罪无一不从历史上的帮会那里吸取适用的组织发展形式和经营运作范本,它们实际上是一种现代化了的帮会。[9]244由于种种原因,帮会在清代得到了空前的发展,有人估计清代各种秘秘结社不少于三四百种。
早期现代化时期,影响最大的是上海帮会,其中又以青帮和洪帮为主。青帮原为清代漕运水手互助团结、维护职业、传授技艺的民间秘密结社。19世纪70年代,因漕运废除,运河两岸的水手、船工失去漕运职业,便大规模流入他们在漕运时期经常过往的、经济繁华的上海,青帮也随之在上海繁衍。洪帮原为“反清复明”的秘密结社,19世纪80年代,该帮龙头江彭山在上海创设飞龙山,广招门徒,发展组织。其后,各地独立的洪门山头亦相继到沪扩大组织。流入上海的青帮和洪帮成员,大部分找不到固定职业。为了生存,不得不加入上海职业流氓和乞丐队伍,从事盗窃、绑票、贩卖人口、勒索、走私等罪恶勾当。他们的帮会组织也逐渐与上海的流氓势力互相融合形成流氓帮会组织。
青洪帮的主要活动是施展黑社会犯罪手段,聚敛财富。政治上并无既定的鲜明见解与立场。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在政治方面毫无所图。要在华界站稳脚跟,获取利益,他们必须结欢军阀政府。而军阀政府欲霸占地盘,插足租界,尤其要走私烟土、牟取暴利,亦须借助帮会势力。因此,上海帮会势力与历届北洋政府均有勾结。如黎元洪任总统时,曾聘黄金荣为陆军步兵上校、待从副官;“五省联军司令”孙传芳曾委任张啸林、杜月笙为高级参议。而上海帮会与国民党也有着某种渊源关系。辛亥革命后,各地国民党政权对那些大肆破坏的帮会组织曾予以严禁和镇压。这种状况持续到掌权后有了根本改变。20~30年代,为巩固自己的政治、经济统治,凭借早年与青洪帮的渊源关系,开始长期利用他们。而青洪帮则借此机会不断扩展自己的势力,并使帮会组织从社会底层一跃成为政治舞台上举足轻重的势力,影响着中国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各个领域。在“四一·二”反革命政变当中,青洪帮充当了反共急先锋,帮助屠杀了大批共产党员,使其成为名符其实的黑社会犯罪组织。
上海帮会在20世纪20~30年代得到很大发展决非偶然,它是上海特殊社会条件的滋生物。[10]
首先,新旧并存,多元异质的城市社会,提供了帮会滋生发展的土壤。开埠至20世纪20~30年代,上海已成为中国首屈一指的工商大埠。新兴的工商企业迅速发展,市政建设、公用事业、文化娱乐各具特色,形成一种新的社会领域与发展取向,社会分化与整合使新的社会阶级、阶层不断成为社会变革的动力。与此同时,旧的产业、旧的人格、旧的意识依然存在。上海的政治文化舞台上不断上演着革命与改良、现代与传统的话剧,这种集新的政治、经济、文化、消费与旧的生活于一体、汇各种社会力量与新旧意识于一市的多元异质的社会环境,使上海具备了能够接纳各种社会势力的能力,并为之提供了粉墨登场的机会。
其次,社会转型造成城市化发展,导致人口失控与社会失调,是帮会在发展不可缺少的条件。上海的迅速发展与周边农村及传统市镇的不发展,形成一种不对称的两极关系:即一极积累了贫困和双重自由的人口,另一极未相应积累对应的财富,未能创造出足以吸纳全部从农村分离出来的劳动人口的容纳力,于是出现了城市化很快发展的趋势,导致涌入城市的人口超出了城市经济可能容纳的限度。从而出现了一个持续存在无法消弭的庞大的失业者阶层。1930年~1936年间上海失业和无业人口约占上海职业人口的1/3和总人口的1/5,面对利益分配与生存机会的不公,大批人投靠山门,义结金兰,以帮会为其求职谋生的靠山。许多在职职工也因生活艰难与环境险恶而大批加入帮会寻求帮助,使帮会获得最大的人力资源。
第三,国界多元格局与社会控制机制弱化,是帮会成长发展的重要因素。华界与租界各自相对独立而又彼此异质的文化、制度、意识、法律及政权范围,使各套社会控制机制都得以弱化。罪与非罪的标准各异,造成的间隙成为帮会生长的空间。华界罪犯逃入租界则相安无事。租界与帮会互为依赖则是帮会膨胀的主要原因。一方面,租界当局依靠能量巨大的帮会以发展与迁伸其社会控制力,同时为帮会控制的烟、赌、娼披上“合法”的外衣,从中获取巨额的财政收入。另一方面,帮会依赖租界而生存而发展,成为租界中强大的黑社会势力。
(四)犯罪
清末至民国时期的,主要是鸦片、吗啡、海洛因、可卡因和大麻等。早在英商侵入中国前,鸦片就被输入中国,在印中交易中,成为最主要的货品。鸦片战争之后,的输入有增无减,种植、运输、贩卖、吸食的犯罪愈来愈严重。到1949年前,全国种植罂粟面积约100万公顷,4亿人口中,以制毒贩毒为业的就有30余万人,吸食者有2000多万人。仅云南省种植罂杰面积就达65万多亩,占全省耕地面积的20%,年产鸦片5000万两,烟民200多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12.3%。[11]
在我国早期现代化时期,犯罪泛滥的原因在于:
第一,殖民主义侵略造成的结果。自18世纪中叶开始,殖民主义者为了从中国赚取高额利润,就不断地向我国输入鸦片,尤其是葡萄牙人和英国人大量向我国走私鸦片,到19世纪达到了疯狂的程度。1840年前40年间,中国有3亿至4亿两白银因购买鸦片外流。在这种情况下,清政府被迫采取禁烟行动,并发生了“虎门销烟”事件。为了反对中国政府的禁烟行动,英国政府于1840年4月发动了鸦片战争,结果以中国失败而告终。1842年,中英《南京条约》将香洪割让于英国。之后,英国政府将香港作为鸦片毒商的中转地,不仅将鸦片运到中国,而且源源不断地运到日本、菲律宾、印度尼西亚等国。鸦片战争后,英国毒商从印度输入我国的鸦片急剧增加,从1850年的3600吨猛增至1855年的5000余吨。为了抵抗的输入,清政府于1856年~1858年间和英国、法国进行了第二次鸦片战争。但中国政府再次失败,被迫签订了《天津条约》,无偿支付鸦片贸易的关税,这是一个国家允许交易的首例。两次鸦片战争的失败,使得中国在以后的几十年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倾销国和生产国。到1876年,鸦片进出口额达2800万美元,19世纪末吸食鸦片的人数已经超过中国成年男子的三分之一。可见,殖民主义侵略,是造成中国犯罪泛滥的根本原因。
第二,统治阶级纵容的结果。这个时期统治阶级的历届政府,虽然也公布了一些禁毒法令,但为了其自身的利益,都对犯罪采取了纵容的态度。尤其是集团夺取政权后,为缓和国际舆论确实挂起过禁烟拒毒的招牌。如1929年公布的《陆海空军刑法》规定:“以军用船舰、飞机、车辆……运载违禁品或希图漏税夹带私货者,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1936年公布的《惩治偷漏关税暂行条例》中更明确规定:“凡走私货物一万元以上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但由于海关几乎形同虚设,这些立法规定实际上是一纸空文。当时国内走私途径,大抵可分为三线:(1)由长城以北中国领域,经北京、天津而散布于华北;(2)由上海口岸,散布于苏、浙及内地各省;(3)由四川顺江而下,散布于华中各城市。当时在整个国民党统治区,可谓烟馆林立,当局对此根本不予过问。四川的刘湘、杨森,贵州的犹国材、王家烈,湖南的鲁涤平、何键等军阀,都是大毒贩,一船烟土下长江,一船枪械带回去。何键不仅贩烟,还在湘西设厂制造吗啡。还有甘肃、宁夏、新疆等地的军阀,也经常有大批烟土东运,由此获取巨额利润。对此一律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犯罪不泛滥才是怪事呢。
第三,传统文化起作用的结果。犯罪与中国传统文化的关系十分密切,也十分广泛。可以说,它在中国文化中有其特殊的功用。有些地区很长一个时期,吸鸦片是正常的习惯。那时如有一副考究的烟具用以待客被看作是很时髦的事。据严景耀先生调查,那时中国社会特别是在农村缺医少药,农民看病要到10里以外。由于交通不便,10里就是很远的距离了。而鸦片容易得到,能用来医病,人们自然以吸鸦片来治临时的病痛。而且,吗啡、鸦片价格较低,一个人生病了,别人愿意免费给他鸦片和吗啡,那时人们不知道使用那些后患无穷,所以很容易染上吸毒的嗜好,造成犯罪泛滥。
三、早期现代化与犯罪关系引发的思考
中国早期现代化与犯罪密不可分的关系,引发人们进行多方面的思考,给人们以深刻的启迪。
(一)维护社会稳定:控制犯罪的重要前提
现代化对犯罪的影响是不可避免的,但却可以通过相关的措施加以控制。正如路易丝·谢利所说:“宗教的、社会的、经济的和政治的控制能够在某一重要时期减轻现代化进程的影响。这些控制对避免犯罪的增长要比对防止伴随着经济发展进程而来的在犯罪方面的变化更为有效。”[1]164在早期现代化时期,我国在犯罪控制方面毫无作为,这是加重现代化对犯罪影响的一个重要原因。这个时期,犯罪控制之所以提不到日程上来,主要是因为缺乏一个统一高效的中央政府,整个社会一直处于动乱之中。
辛亥革命之后建立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虽然依照西方资产阶级政体提出了许多改革中国的措施,但是它的许多革命理想由于没有根植于中国社会实际,未及付诸实施即宣告流产,因而统一中国的大业远没有完成。北洋政府只是一个名义上的统一政府,实际上它始终没有形成一个强有力的中央集权政府,权力和资源仍然分散在地方和民间。军阀混战、国家分裂,当然无法承担起推进现代化的任务,更不可能考虑犯罪控制。南京国民政府作为社会经济和政治共同体,在20世纪二三十年代实现了北洋政府所一直没有完成的权威性和合法性,为中早期现代化的启动提供了某种可能性。国民党在成为执政党之前,对中国早期现代化还是起了一定的推动作用的,但在成为执政党之后,无论是在组织机构,还是在意识形态上,它都与现代化所要求的政治共同体相背。在统治大陆的22年中,在国民党内的地位主要依靠其嫡系部队和四大家族来维系。在意识形态上,它宣扬孙中山的三民主义,实际上实施的却是封建专制主义和西方法西斯主义。所以,所建立的南京政府,缺乏现代化所要求的高效有力的机制。国民政府行政权力的集中化和制度化,始终没有彻底实现。它的真正版图并没有超出长江中下游一带,其他各省实际上仍处于分裂状态。国民党内部不仅派系林立,而且政治上极其腐败,经济上又依赖官僚资本主义,强化国民政权对经济的干预,国民经济在它所统治的22年中始终没有获得长足的发展。抗日战争初期,国民党以民族抗战领导者的形象出现于国内国际社会,确实赢得了社会力量的广泛认同,但是它的本质决定了它一味强调独裁,实行,渐渐失去了民众的支持,所以到解放战争初期它已经成为中国现代化进程的最大障碍,实施犯罪控制更是不可能的事。所以,实施犯罪控制只有在国家统一,社会稳定,政府权力集中高效的前提下,才可能做到,这是我们从这段历史的反向思考中得出的结论。
(二)社会矛盾加剧:犯罪增多的深刻根源
中国早期现代化是在一个农业人口占绝大多数的传统社会里进行的。中国经济本身的二元化结构让这个时期的历届政府,包括南京国民政府都无法插手农村事务。南京政府的一系列农村改革政策,无法改变早期现代化冲击下的破产、兼并、高利贷剥削和劳动力散失等日益困苦的现状。政府所面临的难题是:如果重建农村经济,在中国战乱破坏、人多地狭、生产水平落后、市场分割、小农经济占主流地位的现实下,首先应该恢复农村秩序,恢复发展小农经济,想法稳定农民,即应该补上封建王朝消失后的中央政府在农村经济中的威信,阻止农村土地兼并现象,保持小农一定的耕种土地的权利,比如减租、禁止退佃,等等。然而,南京国民政府所依赖的现代经济体系,在理论上却要求私有化更彻底,完全赋予地主对土地的所有权利,以促进大土地所有者的生成。中国现代化启动的一个关键,就是如何把农民整合到现代化的动力机制之中。没有农民的革命、农村的改革、农业的发展,就不可能真正启动中国的现代化。南京国民政府根本做不到这一点,相反,它的经济新体系需要大批小农破产以获得大量廉价工人。当时中国的经济完全处于西方资本主义的剥削之下,大量农业剩余外流,工业资本积累不足,劳动力大量相对过剩。破产农民不可能都进城,因而造成农村的社会矛盾日益尖锐。所以,南京国民政府的现代化努力,使得广大农民既难以真正参与现代经济,也难以在经济发展中获得好处。因此,其越是努力现代化,就越是造成两者间隙裂痕的加深,加剧社会矛盾。犯罪增多,正是这个时期社会矛盾加剧的根源性反映。看来不真正解决“三农”这一中国现代化的关键问题,就无法从根本上缓和社会矛盾,犯罪的增多就会成为不可避免的现象,应该说这是一个真理性的认识。
(三)文化变迁:影响犯罪发生的重要因素
早期现代化的发展,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引起经济基础的巨大变革,由此造成文化上的巨大变迁。文化变迁的定义可以概括为:文化内容的增量或减量引起的结构性的变化。它主要研究文化环境诸现象的变化,如文化特质、文化模式、文化风格等等的演变。[12]早期现代化时期的文化变迁十分剧烈,1919年发生的“五四”运动,就直接促成了新文化运动,产生了许多新型的文化样式,诸如白话文、新诗、现代话剧、现代小说、现代音乐等,对人的行为产生了重大影响。
文化是人本身所属的东西,是人与动物相区分并获得提升的标志,是人的本性的体现,文化的本质就是“人化”。所以,人的各种行为,包括犯罪行为,必然要受到文化的影响。[13]正因如此,文化变迁对犯罪发生自然会产生巨大的影响。正如严景耀先生所说:“犯罪不是别的,不过是文化的一个侧面,并且因文化的变化而发生异变。它是依据集体的一般文化而出现的,它既不是一个离体的脓疮,也不是一个寄生的肿瘤。它是一个有机体,是文化的产物。”[3]2据此可以认为,如果不了解发生犯罪的文化变迁,就不会懂得犯罪。换言之,犯罪的发生和演化可以用文化变迁来解释。
封建社会的旧文化,讲究男女授受不亲,男女之间界限很严格,孩子长大成人,即便是兄妹也要分席而食,女子从不允许出远门。因此,男女之间很少有机会相见,性犯罪自然很少发生。早期现代化的发展,打破了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的束缚,社会的流动性增强。“五四”以后的新文化提倡女子解放,女子可以同男子一样受教育,特别是职业教育。据中华教育改进社1923年调查,当时女生在甲种职业学校中占学生总数的7.13%,在乙种职业学校中占8.58%,其他如女子初等、中等教育亦有发展。这是一个很大的文化变迁。男女之间各种各样的接触,诱发了男女两性的要求,启发了男女自由选择的权利。因此,性道德问题出现了,性犯罪开始发生,并且出现了不断增多的趋势。
杀人犯罪也是同文化变迁紧密相联系的。在社会和文化变迁过程中,人们的社会接触愈来愈广泛,杀人犯罪的范围也就愈益宽广。以往在农村中,不仅妇女杀人犯罪只在家庭范围内,男人杀人犯罪亦很少超出家族的范围。所以,杀死不相识人的案件很少见。但随着城市化的发展,不同地方的人汇集于同一城市。人们在社会交往和经济、文化活动中发生利益冲突和各种矛盾是正常的,其中有些矛盾和冲突在一定条件下得以激化,便形成各种各样的杀人犯罪,杀死陌生的人就成为正常的事,杀死外国人也经常发生。
早期现代化的发展,促进了市场文化的产生和发展,这是一种更大的文化变迁。这种文化变迁带来的文化的世俗化、商业化给人们带来很大的冲击。特别是辛亥革命推翻君主政权后,一些封建的道德伦理观念开始消解,勤俭朴实、循规蹈规的生活作风逐渐被改变。城市社会日益分化,利益观念愈来愈强化。以工商官僚为主的城市上层通过对普通市民的剥削和压榨而家有万贯、奢侈浮华。以工人、手工业者、脚夫、小贩等为主的大众市民却失去了传统职业特有的安全感,过着极端贫困的生活,并随时提防着失业的来临。列强入侵,军阀混战更给中国近代城市造成巨大的摧残与破坏,并使许多市民感觉人生苦短、生死无常。在行动上便有诸如自杀、吸毒、嫖妓、赌博、绑架、凶杀等各种越轨及犯罪行为发生,以求情感发泄、表达对人生的无望和对社会的不满与报复。这是早期现代化时期犯罪增多的又一个重要原因。
总之,早期现代化时期,很多犯罪都与文化变迁密切相关。当时的文化变迁给人们留下了宝贵的精神财富,它以豪迈的气势,强烈的自我意识,独立的人格操守及深沉的历史使命感,担当起了重建我们民族文化的重任。但也留下许多亟待清理的弊端,其中之一就是它确实成为诱发犯罪的一个重要因素,造成了这个时期犯罪的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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