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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朱南平作者单位: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
对俄投资企业的主体选择问题
我国对俄投资企业主体的法律组织形式的选择是现实而复杂的问题,直到目前,其重要性常常被忽略,甚至受到我国国有公司投资主体的严重忽视。投资主体法律组织形式的选择,实践中受制于原投资主体母国的体制、规范、习惯做法以及企业自身的经济实力。投资主体法律组织形式的选择,考验着对俄投资企业对域外环境、市场和未来发展的远见,最终影响其在境外投资的命运。以投资主体在东道国的本土化适应性的增强及在未来跨国的产业市场和资本市场上的发展策略,作为投资主体法律组织形式的设计始点,将有助于在这一领域的创新构思,也利于更务实而有远见地处理法律主体问题,为我国投资企业未来的发展排除隐性风险,赢得巨大的市场空间。俄罗斯立法上将公司类型划分为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补充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五种形式,为经济参与主体提供了适合自己的多项选择工具。在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是跨国并购交易中最为常见,也是经济领域最广泛存在的法律组织形式。我国对俄投资主体应当考虑以什么样的法律主体形式进入俄罗斯经济领域,这就要求我们的投资人全面了解和分析母国、东道国及其他国家地区的公司法工具,选择适用相关法律,确定正确的角色定位和切入方法。
公司注册资本与股权投资问题
我国很多对俄罗斯投资企业的具体投资方法是采用增加对俄罗斯目标公司的注册资本或受让俄罗斯目标公司股东股权的途径进行的,尤其那些矿产资源类企业的对俄投资更是如此。为此,公司法上的资本制度成为我国投资人必须关注的重要问题。在俄罗斯目标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时,通过增加俄罗斯目标公司的注册资本实现投资的,根据《俄罗斯联邦有限责任公司法》第19条第2款规定,“公司股东全体会议可根据公司某一股东追加出资的申请(若干股东申请)和(或)在公司章程未作禁止规定时,根据某一第三人加入公司和缴纳出资的申请(若干第三人申请)做出增加其注册资本的决议。该决议须经公司全体股东一致表决通过。”为了保证对以这种方式增加公司注册资本进行投资的确认,应自提出申请的第三人足额缴纳出资金额之日起一个月内提交法人国家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该项变更,自法人国家登记机关进行登记之日起对公司股东和第三人发生效力。通过受让俄罗斯目标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而进行投资的,根据《俄罗斯联邦有限责任公司法》第21条“公司股东向其他股东和第三人转让注册资本中的股份(部分股份)”的第2款规定,如果公司章程未加禁止,公司股东可以出卖或以其他方式出让其股份给第三人。但是,公司其他股东依其所占公司股份比例按照公司出让股份股东向第三人提出的报价转让股份享有优先购买权,公司自身也可能因章程的规定,在公司其他股东不行使优先权的情况下对出让股份股东出卖的股份享有优先购买权。因此,我国受让股份的投资人必须特别注意有关优先权相关程序的问题,避免因程序不合法而发生股权转让风险。依据《俄罗斯联邦有限责任公司法》第21条第4款,有意向第三人出卖其股份(部分股份)的公司股东,应将其出卖价格和其他条件书面告知公司其他股东和公司。公司章程可以规定,通过公司告知股东。如果公司股东和(或)公司自告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不对所出卖的所有股份(所有部分股份)行使优先购买权,则该股份(部分股份)可以以告知公司及其股东同等的价格和条件出卖给第三人,公司章程或公司股东协议对期限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俄罗斯联邦股份公司法》第7条开放式与封闭式公司的规定,公司可以是开放式的也可以是封闭式的,这反映在公司章程和名称中。依照俄罗斯联邦法律文件的要求,开放式公司有权以公开认购的方式发行股票,有权根据本联邦法和俄罗斯联邦其他法律文件自由销售这些股票。开放式公司也有权以封闭认购方式发行它的股票,但公司章程或俄罗斯联邦法律文件要求限制封闭式认购的情况除外。开放式公司不得规定该公司或其股东享有购买该公司股东让与的股票的优先权。与开放式股份公司不同,只在公司创建人之间或在其他事先规定的人员范围内分配股票的公司被认定为封闭式公司。封闭式股份公司股东股权的转让规则与有限责任公司类似,封闭式公司的股东享有按向第三方的报价、以自己的股份在公司总股份中的比例购买本公司其他股东出售的股票的优先权。如果股东没有使用自己购买股票的优先权,那么封闭式公司的章程可以规定公司享有购买出让股权股东股票的优先权。实践中,由于俄罗斯目标公司股东人数多,流动性大,寻找困难,因而有可能未完全合法履行告知程序,这种情况会给我国投资人受让股权带来潜在风险。
公司章程问题
根据《俄罗斯有限责任公司法》和《俄罗斯联邦股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设立文件,公司所有机构和股东必须执行公司章程规定的要求。从实务角度看,公司章程包含着大量的公司运行规则,它还是权利的证据[3]。“俄罗斯现行公司立法体现了自由主义的立法精神,以任意性规范为主,强调公司自治。”借鉴美国公司法专家的立法建议,俄罗斯确立的是“既能保护外部投资者权利,又尽量少依赖司法和行政执法的公司法”,即“自行实施型”公司法[4]。基于这种立法背景,就我国对俄投资企业来说,不应该把章程看做一般的例行公司文件而草率对待,而应从效能化的公司治理及以权利和风险思维对待公司章程问题,因为尽管在投资东道国的司法管辖范围内,我国投资企业毕竟已经成为融合来自不同国家的股东、高管及一般雇工的跨文化企业,有必要利用俄罗斯公司法赋予章程的意思自治空间,创设对新的公司主体更有效的运行规则,从而实现投资目标。无论是公司运行规则的调整、完善,还是进行了股权转让交易,公司章程都应做相应修改和补充,而公司章程的这些变更必须履行了特定手续才具备法律效力。首先,必须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对公司章程加以修改、补充或批准新的修订版本[5],这是履行了公司内部的程序要求。其次,“公司章程的修改和补充或公司新章程自其完成国家登记之时起对第三方生效,而在本联邦法规定的情况下,自实施国家登记的机构对此发出公告之时起对第三方生效”[5],这是履行公司章程变更的公权确认程序。
股东变更的证据问题
股权出让方和股权受让方通过转让合同达成一致还只是转让及其条件的意思表示,股权转让等股权交易完成的结果应落实在具体的法律形式上,这一点对我国以股权并购方式对俄投资的企业很重要。根据《俄罗斯联邦股份公司法》第44条股份公司名册的规定,公司股东名册中应注明每个被登记人的信息,记入每个被登记人名下的股票的数量和种类,以及俄罗斯联邦法律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这就是说,公司股东名册及其记载的股东信息是新股东已经取得股权的书面证据。另据该法第46条公司股东名册摘要的规定,根据股东或股票持有人的请求,股东名册持有人应通过提供股东名册摘要的方式证明其对股份的权利。另外,股权转让后完成公司章程的相应修改和补充及其变更后的登记也是我国投资人必须给予关注和落实的,以避免缺乏完成必要的程序而造成我方股权受让人相关权利存在瑕疵。
公司董事会及公司跨国管理资源问题
根据《俄罗斯联邦有限责任公司法》第32条第2款规定,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公司董事会的组成,公司董事会的职权由公司章程确定。非公司股东作为公司董事会董事、履行公司独任执行机关职能的个人和委员会制公司执行机关成员,可以参加公司股东全体会议,但只有发言权[6]。独任公司执行机关或独任公司执行机关与委员会制公司执行机关领导公司日常事务。公司执行机关向公司股东全体会议和公司董事会报告工作。根据《俄罗斯联邦股份公司法》第64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实施总的领导,本联邦法列入股东大会的权限除外。有关公司董事会成员的产生和条件,《俄罗斯联邦股份公司法》第66条规定,公司董事会成员由股东大会根据本联邦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选举产生,其任期到下一届年度股东大会举行时终止。被选举进入公司董事会的人员,可以多次当选。公司董事会的成员必须是自然人。公司董事会的成员可以不是该公司股东[5]。我国对俄投资企业属于跨国投资企业,在这类企业的组织管理方面,由于俄罗斯法律环境制约因素的复杂化,须引起特别重视,以在国内的习惯思维和管理惯例不加改造地用于国外投资项目经营,会面临管理风险。实务上,我国对俄投资部分企业存在对公司董事会选举董事时排除俄方人员加入的倾向,包括企图以控股优势形成中方人员完全控制董事会甚至股东会的管理格局,试图通过排除俄方人员进入董事会而形成中方人员能够单独决策的独断意思局面。实践中,这些做法并未给中方企业在俄罗斯经营的项目运行带来便利和业绩,反而引发俄罗斯股东、管理人员及雇工的疑虑和不满,助长了两国投资人之间、管理者之间甚至雇工之间的不信任心理,对企业的统一性构成威胁。对于跨文化企业来说,其管理的复杂性远远超过国内企业。这一点是无法用简单草率的做法应付、搪塞过去的,视而不见或忽略问题的复杂本质因素,反映出我国投资企业的管理者自身存在的局限性和非专业化的弱点,这些都只能使问题变得更加棘手。遗憾的是,这类情形在我国对俄罗斯远东某些矿产投资项目上已经显现出来。这暴露出我国某些对俄投资企业还没有对在俄投资活动的复杂背景因素形成正确、科学的认识,也暴露出中方的管理思想和思路不符合跨国、跨文化企业和俄罗斯国情的实际需要等问题。我国对俄投资企业应该学会避免董事会成员一边倒的倾向,因为这是经营跨国企业的大忌。
公司信息与公司运营的实际控制问题
公司本身、公司股东、公司总经理、公司财务主管、公司法务部主管、公司各职位上的员工如仓库保管员、公司保安员等等,每个主体都同时既是信息源也是信息载体,可以说公司凝聚着巨量信息。公司法并不直接研究公司信息问题(公司法调整公司法律关系),但公司信息问题却能决定公司法能否得到有效执行,公司能否正常存续。公司信息问题是公司存在与运行的现实问题,是控制和管理公司的看不见的武器。公司的运营和实际控制,须借助对公司信息的掌握和使用来实现。对于我国对俄投资的跨国企业来说,由于存在不同语言的转换过程,公司信息问题及其重要性就尤显突出,实务中由于对意思表达的错误翻译和传递造成混乱的情况并不鲜见。另一方面,由于我国派往东道国俄罗斯的高管们普遍需要借助翻译来领会俄方人员的意思,存在自身语言和理解上的障碍,在日常的工作交流中误差信息量很大,使公司的有序化管理和效率受到质疑。信息转换失真和语言翻译错误以及信息检测程序的缺乏,这些极端情况的出现,会使我国境外投资企业实际上处于失控状态,引发公司失控风险。为了使我国投资者在第一时间了解事实状况,客观研判境外投资局势,以做出正确决策,我们必须解决公司信息的准确掌握问题,为实际控制公司有序运营提供有价值的真实资讯。在中俄投资企业经营实务中,信息传递过程中的语言翻译(语言转换)成为关键性环节,我国很多对俄投资企业不清楚他们的理解歧义来自于翻译的局限性和错误。为此,跨国企业中的翻译(译员)具有不容忽视的重要作用,因为翻译上的错误,失真的过滤,使信息背离传递者真实意图,使事实真相被扭曲反映,必然造成理解和行为上的混乱。一个境外投资企业高管曾经表示:“我们这么多年对俄方的各种意思表达都是猜过来的!我们不知道我们的翻译是不是真正理解了俄方的原意,我们也不懂俄语。”一个大型投资项目可能由于雇佣了低质翻译造成麻烦和混乱,这足见选择合格翻译的重要性。对于我国对俄罗斯投资的跨国企业来说,准确掌握公司信息并非易事,因为凝聚巨量信息的公司一直处于动态之中,源于公司及其相关人意思与行为变化等新的事件不断发生,新的信息不断产生。这要求我国对俄罗斯投资人应对公司及其相关动态因素事务进行实时监控,并保证实施监控公司动态的人能够注意到公司变化,无误地掌握第一手信息资料,并及时准确地将之翻译成汉语,第一时间报告给我国投资人。如何能够做到这一步呢?首先,要解决合格的专业化人员选聘问题,被聘用者要对相关行业和具体的工作内容有足够的了解,有处理疑难问题的经验,有正确翻译的语言能力。其次,要解决对公司业务中所有关键环节及其信息源的工作监督,尽可能使公司所有新的动态状况、信息置于投资人的视野之内,为投资人的及时研判和决策提供数据。这是境外投资企业正常运行的基础条件,是我国投资人使境外投资项目免遭失控风险的必要步骤,也是我国对俄投资企业遵守俄罗斯公司法律规范的信息化工作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