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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论文:基于法律视域讨论公司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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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论文:基于法律视域讨论公司合并

本文作者:周彦希作者单位:中国鹿岛建设天津分公司

美国公司合并概观

在美国合并以合并方针为基准分成三类——水平的合并、垂直的合并、混合的合并。在这里,我们先概观混合的(联合大企业)合并。在美国,与合并有着一样的意义的行为叫联合大企业。所谓联合大企业是指互相没有关联,根据合并来吸收没有直接关联的异行业企业,复数行业被吸收进入一个企业体,形成跨事业公司。主要异行业企业期待相乘效应而反复合并成立。工业、金融业、广播通信等大量地进入与其通常有业务关系的公司,合并,子公司化,或事业部根据业务的内容把没有关联或者有直接关系的企业收购等,完全不同的行业结合成一体,成为特别的经营效果,为企业集团所发挥。这种企业形态就是联合大企业。其次关于反托拉斯法概观。反托拉斯法的基本目的是为了保护自由竞争这个理念。这是美国成立的基本经济哲学。反托拉斯法作为目的被制定了促进竞争防止并且与这个基本的经济哲学触犯的反竞争的行为。因此反托拉斯法是被认可为竞争经济社会利益的国家政策。反托拉斯法的基本目标是消除反竞争的协定等不正当地限制竞争的行为。

关于中国公司法的合并

企业通过合并收购扩大企业的规模,并且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事业以外的事业也能展开。现在国内很多的企业利用合并收购的方法扩大事业,也可以很好地运用合并收购的方法进入海外的大公司,应对那个国家的现状发展事业。在中国的公司法里,关于“公司的合并分割增加的资本减少资金”已经设立了独立的章节,而且关于合并的规定有具体条文。公司的合并由公司的董事会提交决议方案,然后再必须通过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的形式进行决议。在旧公司法中股份公司间的合并是要得到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的许可。在2005年的修正案里,这个条文已被取消。公司合并后,合并当事者的债权、债务必须由合并后的继存公司或新设公司而继承。关于债权人的保护,法律上有非常严厉的规定设置。在公司合并的时候,合并的当事公司必须签订合并协议书,并且制作资产负债中国军转民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必须从进行合并决议的日期开始10日以内通知债权人,并且在30日以内在报纸上公告三次以上。债权人从收到通知书的日期开始30日以内,或没有收到通知书的情况下从最初的公告日开始90日以内,拥有对公司债务的偿还或请求适当抵押的权利。有不偿还财务的情况及不提供适当抵押的情况下,公司的合并是不能成立的。一般兼并与吸收合并属同类,吸收兼并方取得被吸收的一方的全部的股票和资产,被吸收的一方清算消灭。收购是收购者取得对方公司可能支配股票51%以上,而获得控制权。实际上,一般情况下签订对象公司的大股东要在股票转让所进行,这个情况要得到对方公司管理层的了解和赞同。对方公司被收买的前后将进行重大的购买、出售、资产调换等重组。重组(reorganization)这个言词不包括在集团公司或是公司内部的资产、债务、有价股票或新的重组上的处理。这被称为M&A。

合并的新动向

我们再来考虑关于被公司法导入的三角合并制度的今后。所谓三角合并,是指在跨过国门的企业进行M&A、用股票交换的一个手法。三角合并,即A公司吸收兼并B公司,作为合并的代价,交付给B公司的股东所认可的作为A公司的母公司的C公司的股票。外国企业(C公司)如果应该所在国设立子公司(A公司),使用本公司股(C公司)比较容易收购所在国企业(B公司)。三角合并的方式作为企业收购的方法,在全世界广泛地被运用。还在发展中国家行列的中国今后也应该考虑三角合并制度的引进。从比较法有关少数股东的保护考察中国公司法,今后中国少数股东的保护将成为更重要的课题。譬如,控股股东应该对少数股东承担与美国法上的信用义务(Fiduciaryduty)类似的义务。这样的考虑有应该不应该导入等的问题。一般认为应该在信用义务的内容上,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的双方。注意义务,是一种积极的义务。董事对受托财产应该有承担作为善良的管理者的义务。总之,作为一定的职业人,其通常的注意能力往往集中在按照某种情况做自以为应该做的行动,不做自以为不应该做的行动,即所谓忠实义务。其实,忠实义务是一种消极的义务,是对董事无可作为的法律化。台湾的学者将忠实义务坦率地翻译支配股东的信用义务。这个看法被很多大陆的学者承认。日本公司法和中国公司法有关支配股东的信用义务都没设置直接的规定,不过,多数学者主张导入美国法上的支配股东的信用义务的逻辑,是今后的公司法修改应有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