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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以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反避税中适用的合法性作为出发点,分析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反避税中适用的必要性,并探讨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反避税中适用而需要解决的问题,以期为有效降低企业税负负担提供一些参考和意见。
关键词:税收规避;反避税;人格否认制度
当今社会是一个市场经济时代,市场经济的竞争性和开放性促使企业之间不断竞争与发展。企业要想在残酷的市场经济中占据重要地位,需要在纳税筹划时合理降低企业税负负担,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一、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反避税中适用的合法性
(一)符合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要求。
就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概念而言,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主要是指国家相关机关为了防止公司运用一些不正当行为对独立人格滥用以及否认公司以及公司股东之间发生的有限责任。正常情况下,公司以及公司股东需要对公司的经营活动承担一定的责任,而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设置的最终目的是实现社会和谐发展、社会的公平,并对公司的大小事物和利益负责,从而促使社会正义的实现。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最早出现在美国,我国最早确立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是在2005年,通过《公司法》将这一制度落实到实处,并在法律中确定了公司法人格独立地位、公司及其公司股东之间的责任、股东哪些行为属于欺诈行为、公司法人代表的相关规定、公司制度等。就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功效而言,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对象主要以合法公司为主,合法公司以及股东在公司生产、经营与管理过程中承担着一定的责任,并对公司存在的滥用行为进行适当处置。总而言之,人格否认制度不仅可以有效保护与公司相关债权人的利益,还可以减少社会中的不公平的现象,从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在税法领域,实际控股公司以及公司股东在承担连带责任方面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和危害性。比如税收筹划时的逃税、漏税行为;公司与公司之间采用不正当行为进行恶意竞争;利用法律漏洞以及公司合同的漏洞危害债权人;破坏环境等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因此,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规避公司不正当行为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方面具有积极的推动力。不仅可以实现公司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还可以有效制止公司在纳税筹划时逃税与漏税等行为。公司法人格制度是公司现行法律法规制度,不能有效制止公司股东滥用行为的延伸,并帮助债权人在事后税收行为和法律救济方面予以及时纠正。因此,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是法人制度对法人独立人格和法律风险的进一步规范。
(二)符合税收债权债务关系的要求。
我国实行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初衷是为了保护弱势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以期帮助债权人实现社会利益的平等,防止实际控制股东滥用权力导致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遭受破坏,进一步加深债权人的债务风险。就民商法领域而言,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可以解决公司与第三人之间的债务纠纷关系。就国家税收的特点而言,税收具有强制性。就国家税收的职能而言,税收具有实现公共服务的职能。就税收债权债务关系理论而言,税收法律关系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这只是局限在税法领域。税收债权债务之间的理论关系不仅体现出现代法治国家的法律方向以及公民追求的核心价值观念,还体现出国家行政法律的强制性。就学术界而言,税收法律关系主要包含税收权利、税收债务、权利与债务三方面的关系。其中,权利与债务又称之为“二元理论”。
二、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反避税中适用的必要性
(一)人格否认制度将公司法和税法做到了有机结合。
国家为了进一步确定公司的组织形式、工会设立的规章制度、公司经营与管理活动、公司解散与清算活动等,制定和实施了《公司法》。作为市场主体类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的《公司法》,在当代经济市场中占据重要地位。现代公司的参与范围以及活动范围主要围绕经济市场主体,因此《公司法》可以有效规避公司在市场经营管理中的行为,公司的独立人格可以在激烈的竞争中根据市场主体行为以及自身经济活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在当今这个竞争时代,许多公司为了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在税务处理方面进行逃税、偷税、避税等不正当行为,这些行为不仅导致公司与债权人之间处于一种孤立关系,而且致使《税法》与《公司法》之间的联系不够密切。因此对公司而言,不仅要加大对社会责任的承担的力度,还需要加强与税收管理部门之间的联系,进而帮助税收管理部门有效地发挥税收的作用。
(二)有效地补充实质课税原则。
日本税法学者金子宏教授曾经指出,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与税法的相关制度不相符合,究其原因是实质课税原则可以完全代替税法的相关原理,也可以确定课税要素的相关原则。但是事实证明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推行不仅可以有效区分公司独立法人与伪装股东,还可以准确无误地确认公司实质受益人。实质课税原则最先运用于公司制度是在德国,其最终目的是解决公司不合理的税收行为。比如偷税、漏税等行为。另外,实质课税原则又称之为一种有效的法律方法。但就实质课税与税法之间的关系而言,实质课税是一种外在表现形式,而税法是外观与实体的综合。因此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存在,能够使公司在纳税筹划的过程中以及究其股东责任时有效保障税收债权的实现,进一步弥补实质课税原则的不足。
三、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反避税中的适用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明确适用主体与程序。
就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主体而言,明确行使人格否认制度的主体的前提条件是制度是否在公司经营与管理过程中发挥其资源配置的作用,并且在民商法领域观察该制度是否会涉及到第三方主体以及适用对象。其中,三方主体主要包括实质控股权一方、债权人、人民法院。实质控股权一方主要是指滥用权力谋私的股东;债权人主要是指与公司合作的投资人,债权人是适用人格否认制度的主张者;人民法院则处于居中的位置。在税法领域,就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程序而言,行使人格否认权需要遵守的程序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因素:一是税务机关在调查公司的违法行为时,需要掌握足够的证据表明公司股东是否存在违法滥用行为,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制度以及程序进行取证、证据收集等行为;二是税务机关除了有提出适用人格否认制度的主张的权利,还具有直接适用该制度的权利,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须限制适用。
(二)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
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主要包含三个要素,分别为对象要件、行为要件以及结果要件。就对象要件而言,对象要件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滥用公司权利的侵害方;二是自身权益受到伤害的受害方。就行为要件而言,行为要件主要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实际控制权的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行为。就结果要件而言,结果要件主要是指存在侵害了税收债权的结果。如果公司股东滥用权利的行为与受害方权益受损之间有直接的因果联系,那么国家税务机关需要在掌握直接证据的前提下发挥政府的相关职能与作用。
(三)纳税责任的分配。
纳税责任的分配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则:一是否符合实际交易原则,实际交易原则可以确保公司独立人格在承担相应责任的时候,检查公司是否存在不合理的交易行为,并在公司进行税收筹划的过程中检查是否存在偷税、漏税等行为。二是明确“合理商业目的”的界定。因为对企业而言,只要企业在运作上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税务机关就有权发起反避税调查,而人格否认制度刺破公司的面纱,由股东或控股公司实际纳税,无疑对税收规避行为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公司在进行纳税筹划的过程中,需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原则和要求贯彻实施人格否认制度,将股东权益与债权人的权益联系在一起,进而实现税负公平。
作者:顾倩 单位:扬州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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