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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公司法》和《证券法》是两部具有共同属性和归属的重要商事法律。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两法调整对象、具体实践的深刻变化,两法都面临着迫切的修改问题。本文基于对《公司法》和《证券法》共性对比的基础上,指出在对《公司法》和《证券法》进行修改时应注重两法内容的衔接问题,并结合具体实际和案列,从如何实现股份公司设立方式、公司增资和减资两方面的修改衔接进行了探讨,并分别提出了富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具体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公司法》;《证券法》;修改;衔接
《公司法》和《证券法》都是规范市场主体投资行为的重要经济法律。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经济转型升级的加快,《公司法》和《证券法》中的一些内容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迫切需要按照《立法法》等相关规定启动法律修改程序,对两部法律中的一些条款内容进行修改。由于在我国市场法律体系中,《公司法》和《证券法》之间是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因此,在对《公司法》和《证券法》的相关条款内容进行修改时,必须做好立法协调,坚持两罚修改工作的联动性,做好两法修改的科学衔接。
一、在股份公司设立方式上的修改衔接
(一)两法在股份公司设立方式上的冲突
现行的《公司法》和《证券法》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成方式上存在冲突。例如:按照当前的《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主要有募集设立和发起设立两种。然而,在具体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过程中存在比较复杂的情况,且经历了三个阶段的探索和尝试:第一阶段起于上世纪90年代,由于当时资本市场的规模不大,许多企业资金紧张却又难以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于是主要采用定向募集设立的方式,公司股份除发起人认购之外,其余有公司内部员工认购,这一方式造成了超范围、超比例发行职工股的现象,产生了影响金融秩序的问题。1994年公司法实施至上世纪结束为第二阶段,该阶段股份公司的设立方式主要有发起设立、募集设立两种,不再批准成立定向募集公司,然而由于大量历史遗留问题的存在,造成大量新的定向募集公司上市,又产生了公司造假、虚构公司业绩、募股权力寻租等乱象,于是国家证监会发出了停发职工股的文件,制定了定向募集公司申请发行股票的统一性标准。2000年以后,我国股份公司设立方式演变进入第三阶段,证监会出新文件规定股份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必须经过一年以上的辅导期,使得募集设立方式名存实亡,我国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只剩下了发起成立这一种。
(二)实现修改衔接的对策建议
针对现行的《公司法》和《证券法》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成方式上存在的冲突问题,建议按照《公司法》和《证券法》相对应、相衔接的原则,通过对现行《公司法》、《证券法》中关于新股发行条件、股份公司募集设立条件等内容进行科学的整合与归并,做好必要的取舍,从而作出明确、统一的法律规定。
二、在公司增资、减资问题上的修改衔接
(一)两法在公司增资减资问题上的冲突
增资和减资问题,是公司资本制度中的重要基本内容,是构成公司资本制度的重要方面。对于资合公司性质的股份公司,其内部的增资、减资频率是很高的,因此《公司法》、《证券法》中关于增资、减资内容的规定具有非常广泛的适用性和灵活性。从公司理论上来讲,公司增资主要包括实质增资与非实质增资两种;公司减资包括减少股东、股份缩水、公司回购等产生的注销资本。然而,现行的《公司法》在规定公司资本制度方面存在许多空白,例如:一是未对公司的法定增资方式和程序进行明确,致使实质增资方式比较随意、多样和复杂,难以满足公司增资的法律时间要求。二是未对公司减资的法定情形、方式、原由进行明确,使得一些公司不时发生非流通股份的股东退出公司、回购股份等情况,对公司发展非常不利。三是《公司法》、《证券法》均未能对股份公司增资、减资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明确规定,使得现实操作中发生的以股抵债等行为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在具体法律实践中比较随意、众说纷纭,不利于相关经济债务和商事法律纠纷的有效化解。四是《公司法》、《证券法》除了突出对公司增资行为中新股发行的多处规定和强调外,对其他增资、减资方式的规定很少,影响了法律内容和调整关系的平衡性,不利于公司股东权利和义务的有效履行。
(二)实现修改衔接的对策建议
针对两法在公司增资、减资问题上规定不明确、不细致和存在内容冲突的问题,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建议在对《公司法》和《证券法》进行修改的过程中,一方面通过《公司法》对股份公司的增资、减资程序进行明确、细致的规定;另一方面通过《证券法》对公司增资和减资的条件进行明确规定,以便实现两部法律的相互对应和有效衔接。
三、结束语
虽然《公司法》和《证券法》各自的内容侧重点存在差异,但它们都是资本市场非常重要的平行法。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背景下,针对两法中一些不适用形势发展需要的内容,应进行联动修改而并非单一或各自的修改,从而解决好《公司法》和《证券法》修改的有效衔接问题,防止产生不必要的不协调性和法律冲突,从而更好地为我国经济持续发展和转型升级服务。
作者:李岱冰 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倪浩嫣,吕文江.公司法和证券法修改需衔接的几个问题探讨[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02:80-85.
[2]王保树.公司法与证券法修改应联动进行[J].清华金融评论,2014,11:81-84.
[3]刘俊海.建议《公司法》与《证券法》联动修改[J].法学论坛,2013,04: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