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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司法》对于公司的发展和债权人利益来说,虽在一定基础上得到了持续的改善,但在实行的过程中,债权人利益依旧面临了侵害,公司债权人在市场经济主体中占有主导地位,其利益更是与公司发展息息相关,立法部门要以“效益”为核心,加强保护债权人利益,公司法的建立和完善直接影响到债权人的利益及社会的稳定发展,公司法是为了我国企业及债权人利益保障而设立的法律规范制度,其制度也一直不断在完善和修正,本文从公司法的角度推进了信息制度的完善及对债权利益人的保护策略分析,此策略对于解释我国公司法等领域中的法律现象具有独特意义。
在新时期背景下,司法责任体制变得愈发严谨与规范,司法鉴定部门在强化自身风险预警能力方面给予高度重视,从风险和应对措施方面,对司法鉴定活动在企业鉴定机构中的开展进行了探讨,进一步思考司法鉴定改革,从而为我国新时期法制建设做出贡献。根据报告来看:务必要按照司法制度积极开展综合配置体系改革与创新,积极履行司法责任,让人民群众真正地感受到司法制度的合理性、公允性与客观性。并且基于司法制度改革战略的作用下,司法鉴定机构增强自身风险防控能力无疑显得至关重要。公司法的修订,促使债权人利益在法律的规范中具有不容忽视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法律中债权领域建设
法律对于一般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规定的“成本”不同,法律规定实施犯罪行为付出的成本要远大于一般违法行为所付出的成本,惩罚的成本达到一定程度时引起质变。因此,公司法有必要根据“成本”高低的不同,确定法律条文分类于民事法律还是刑事法律。如果行为人实施一般违法行为(得到较小的利益)却得到刑法的惩罚(付出较高的成本),社会将走向专制与暴政;反之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得到较大的利益)却仅适用公司法进行判决,社会将变为“罪犯的天堂”。在我国,侵害债权合法权益的事件长期以来得不到根本遏制,对于一些债权者受到轻微侵害的事件,他们通常选择“吃哑巴亏”,因为提起诉讼的成本会高于或者说不会明显低于其被侵害所受到的损失。侵权行为人正是利用债权者的这些心理不断做出违法行为,从而获得巨大非法利益。在债权利益体系中,优化债权利益保护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当前,我国企业法治领域建设中,很多企业包括市场中出现虚假广告,拖欠债务、劣币假币等无良作风,扰乱市场秩序,降低了债权利益交易的安全性和长久性,进而加强债权领域建设,保护债权人利益显得尤为重要。
二、公司法对企业债权人存在的问题和保障
(一)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从2013年公司法修订后,公司法对债权人制定了许多保护路径,从设立的主体来看,主要是为了维护公司债权人利益,促使企业等债权人在公司制度的完善下能够得到相应的保护。但仍有以下不足之处:第一,渠道分散。现行我国信息披露渠道分散在各大文书网,管理局系统网站等,债权人通过这些分散的渠道虽可以了解不同部门的信息,但耗费时间和经历。第二,内容局限性。很多公司的股东及董事通过系统网站只公示局部信息,债权人没有核查权利,导致债权人无法完整查询相关情况,且查询范围狭隘,给公司大部分股东有了掌控大全的可乘之机。第三,真实性缺乏。虽然公司法修订后,信息系统已初步建立,但很多债权人共享信息无需有关部门核实,只经系统公示而成为官方信息,这种信息可能会造成债权人对信息的认识产生矛盾,缺乏公信力,并产生困扰和误导。[1]
(二)公司法对债权人的利益保障
公司法是维护债权人利益、是确保债权人了解企业信息的重要保障,推动企业信用体系完善,与此同时,政府部门对企业的制度信息服务建设加以奖惩规定,从而有效加强社会诚信意识,进而对债权人在公司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从2018年新修正的公司法中可以看出,加强企业系统信息构建,完善债权人利益保护策略,取消对债权人权利限制,对企业信息公示不再进行规定限制,与此同时,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中能够规范企业信息体系建设,对债权人的利益保护撑起了强有力的一把伞。[2]
三、公司法在公司治理中的关系
公司章程与公司法是紧密相连,具有一定的互动关系,公司章程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对公司制度合同等事项进行有效合理的规范和保护,保证契约合同的顺利,避免未来不可预测的事情发生,从而能够有效的解决并减少因为遵从公司章程而对债权人利益带来的损害,他们的规定有以下几种关系:(1)公司法对具体事项不做规定,但公司章程有明确使用范围,比如在《公司法》中明确规定,股东大会选举监事,董事等需要由公司章程的程序来决定其累计制度的投票。(2)公司章程对公司法的细致化,比如《公司法》中规定股东人数少的情况下,可以不设置其职位,由公司章程严格规定其职权。(3)公司章程对公司法的有效补充,《公司法》第44条中明确规定,股东会议式与表决程序,除了本法规定之外,都由公司章程规定,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制度在公司中的发展持续有效的进行。《公司法》第一条规定:公司的发展离不开股东、董事、债权人等的相互协调和努力,为了保障公司利益的长久发展,共同达到盈利,彼此之间的关系就应该是密不可分,公司是一个完整体系,在遵循公司法的同时,股东等应对债权人权利加以提高,比如资产支配,事务调动,效率优先等。公司法只有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公司及债权人利益在主体中才会受到相应的保护,完善债权人在企业中反不正当竞争的规则,确保企业市场有序、规范竞争,这样债权人才能在生活的治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保障作用。[3]
四、新《公司法》的实施制度明细
由于公司合同制度的规定,大部分债权人只能听取遵守,长期以来导致相关利益影响,并存在所签订合同的事宜不能够顺利进行,造成两者关系无法修复,《公司法》的制度为了维护公司债权人利益,避免股东、董事等人滥用职权,债权人等有权对企业相关信息进行全面性的了解和评判。股东、董事等没有办法做出科学性的评估,债权人应很好的发挥其评定投票权,在公司中起到决定性的作用,避免对各种事情因为单一的听取而产生矛盾,在很大程度上也避免了彼此之间的利益损害,公司法在确立的过程中,兼顾公平和公立的全衡原则,有效对公司债权人利益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
1.新《公司法》删除了原《公司法》“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限制,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批准的项目外,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受限制。《公司法》第43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协商不成的按照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法》在立法中注重对投资者和经营权利的界定及公司法人的运作行为的规定,而对劳动者权利的规定明显不足,在《公司法》修订过程中,尽管对条例规定有不同的看法,但修改后的《公司法》依然做出了自然人可以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公司法》中增加:一人公司“的形式,为个人提供了一个新的投资渠道,有利于债权人及个人消费资金的转化和投资。
2.新《公司法》从一定意义上,对股东、董事等的权利进行了一定程度的限制,避免股东、董事等人在企业中占有决定权,对债权人权益加以掠夺和欺凌,这样债权人同时享有了知情权,累计投票权,股份,诉讼等相关权利。债权人的合理行使权同样是企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提高自身专业素质、较强的评判能力为企业运营提供科学、客观、公正的鉴定意见。
3.公司法属于一类司法实证行为,其具有科学性、法律性等特性,同时,其提供的修正结论通常具有客观性、合理性、规范性等特点,这是确保司法诉讼活动有序开展、加强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手段。不过对于公司债权人来说,其存在企业中具有一定的优势,并且债权人获取到了国家对债权人利益的资金支持,使企业对债权人获取到了资源投入,使市场中以营利为目的竞争得到了避免,使债权人在权利中得到了公益性保证,在人民群众中占有很高的威望。因此企业在对债权人利益的过程中,需要通过对自身风险的进一步防控,以此来使债权人利益能够获得质量的保证,使公司法在企业中能够更具公信力,保障司法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具有积极的带头作用。[4]
4.我国《公司法》第3条规定中指出:(1)负责司法工作的机构和人员需要做好对司法活动的鉴定,需要做到对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遵守,从道德和纪律方面做好对相关职业的遵守,对科学、技术操作规范的尊重,需要严格遵循相应的道德操守,同时还需要全面遵守执法要求,规范执业,为实现司法公正发挥积极作用,维护法律尊严。真正地达到“崇尚法治、尊重政策、廉洁守法、爱岗敬业”等要求。严禁违背债权者的初衷,避免为谋取个人私利而做出与科学相悖论的结论,破坏法律市场规律,影响司法公正。”(2)《公司法》对公司财产方面做了明确规定:公司股东严禁以自身权利对债权人进行欺压,债权人对公司财产有知情权和可操作性,这样以来债权人的自身合法权利得到的相应的保障,这是权利与义务一致、利益与风险相一致的法律原则问题保障。[5]
五、结语
综上所述,现代市场经济迅速发展,企业竞争愈发激烈,合理正规的方式维护债权人的利益。由于我国《公司法》制度体系的完善及细致化,满足了社会发展的需求,更是加强了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避免了由于公司利益影响导致损坏债权人利益的问题发生,对企业及社会的发展也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只有公司法的制度完善,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这样才能使得市场经济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 冯文鹏,李琼.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J].法制博览,2018(19):11-13.
[2] 王文.公司法对债权人保护问题的法律研究[J].法制博览,2019(30):125-126.
[3] 陈雅诗.公司法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浅析[J].职工法律天地,2018(10):156.
[4] 许哲.公司章程与公司法规范在公司治理中的冲突与协调探讨[J].法制博览,2019(12):99-100.
[5] 曹玉华.公司资产信用下债权人利益保护法律制度研究[D].上海师范大学,2018.
作者:李斌 单位:山西粤电能源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