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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人们参与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热情也越来越高。由于电子商务交易活动是需要签订电子合同进行的,而从当前我国法律体系看,关于电子商务合同法律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这一方面体现了我国立法的欠缺,也不利于电子商务快速发展。所以在实际中,完善电子商务合同法律制度显得尤为关键,下面对此进行粗浅分析。
【关键词】电子商务;合同法;完善
电子商务快速的兴起给传统贸易方式带来了极大变革,为全球经贸活动提供了新的方向,电子商务的发展对传统贸易形势下的合同法律体制也带来了新的挑战。当前实施的合同法律制度在电子商务领域存在不适应、监督不到位等问题,如果不能很好处理这一问题,就会对电子商务发展带来极大影响。所以在实际中,完善电子商务合同法律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电子商务合同法律制度存在问题分析
(一)电子商务合同成立的法律问题。在电子商务合同中,当事人一般都是通过网络手段进行信息交换、商品交易和服务。在电子商务合同中,电子数据是最为关键的元素,同时用户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可以随时利用计算机自主进行合同审查、文件批复,交易当事人在签订电子商务合同时,也可以利用计算机自主完成。从这个角度看,在进行电子商务合同订立时,是不存在传统合同签订中的磋商、签订协议等过程的,从而引起一些新的问题,如在电子商务合同中,计算机是否具备缔约主体的资格,电子商务合同中要约能否撤回或者是撤销等。
(二)电子商务合同形式是否应为书面形式。我国现行《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对于电子商务合同,是否需要采取书面形式,还存在很大的争议。在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还相对比较晚,虽然近几年发展十分迅速,但是与之相匹配的法律规定却不完善。在电子商务合同中,我国当前的《合同法》尝试将“数据电文”看做是一种书面合同方式,以此来改变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地位,但是在实际进行电子商务合同签订时,其合同签订、缔约主体、效力确认、变更、解除等都与传统的纸质合同存在很大差别,单纯地将“数据电文”看做是一种书面合同,会引起很多法律问题。
(三)电子商务合同中的数字签名问题。在我国《合同法》中,亲笔签名是十分重要的,但是电子商务合同本身具备无纸化的特点,这也使得以往的亲笔签名难以应用在电子商务合同中。在这种情况下,数字签名出现了。实际上数字签名是电子签名的范畴。从某种程度上看,其可以代替传统的签名、盖章,在可靠性、安全性上能满足法律提出的证据要求。但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并没有针对数字签名问题进行相应的规定,而是以书面合同的要求,对电子商务合同进行规范,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电子签名的推广,不利于数字签名的健康发展。从某种程度上看,在法律领域中通过立法的方式来明确数字签名的法律效力,能显著提高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效力,也有助于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
二、完善电子商务合同法律制度的策略
(一)完善电子商务合同法律效力规定。电子商务合同法律效力是立法的关键,与传统的合同相比较,电子商务合同存在最大的特点就是其不属于纸质书面合同。如果将电子数据合同和传统的纸质书面合同看做相同,是很难解决电子商务合同的票据、签名等与当前法律不匹配的情况,所以在实际中,必须承认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效力,改变以往的错误行为。在实际中,应该详细解释电子商务合同中的人作用,确认人签订的合同合法。同时在《合同法》中,还需要对合同的效力问题进行规范。针对出现的电子合同错误规定,要进行调整,即在交易过程中,各方面条件都属于合法行为,如果出现了电子错误,并且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有约定,那么在处理问题时可以按照双方的约定进行;如果交易双方不存在约定,则认定电子数据无效。同时在实际交易过程中,如果计算机出现故障的一方是买方,那么合同是不成立的,这样可以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果在交易中计算机出现故障的一方是卖方,则可以判定合同成立。当然如果存在明显不公平现象时,合同也是不能成立的。
(二)完善电子商务合同签订程序。电子商务合同的签订,是需要通过交换电子数据完成相应的要约和承诺,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需要双方利用电子设备(电脑、手机等)进行信息交流传递,也就是要用到数据电文。在信息技术的支撑下,电子合同彼此的承诺会在一瞬间实现,其信息传输就相当于面对面的沟通或者是电话沟通,不会出现传统合同签订中,受时间间隔而引起的相应法律问题。对此在相关法律中规定,电子商务合同中的要约及承诺不可以撤回,人在完成电子商务合同签订后,不能撤销要约,而这也对电子商务合同立法带来了一定难题。互联网本身具有虚拟性,交易双方是无法面对面交流的,甚至交易双方都不知道交易对象的真实信息,这就容易出现行骗交易的情况。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如果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交易主体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那么交易行为是否有效,都是目前电子商务合同要解决的问题。一般来说,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应该具备以下两个基本条件,一是交易双方要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是合同的签订应该是买卖双方自愿的。在传统的纸质合同签订中,很容易满足这两个条件,并且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需要见面,这样就能更好的判断交易双方是否具备签订合同的条件。而电子商务合同的签订,是在不见面的情况下进行,交易双方很难判断对方是否满足缔约合同的条件。对此在实践中,必须进一步完善电子商务合同的签订程序,明确电子商务合同签订要求,避免由于错误指令引起的法律纠纷。
(三)完善格式合同条款规定。网络及格式条款的出现,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但是在交易上却存在一些问题。如没有参加电子合同拟定的广大消费者,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只能被动地全部接受各种合同条款,如果不接受就不能继续进行电子商务活动,这具有很强的否定契约自由性质。同时格式条款是由商家单方面确定的,消费者没有权利参与,在此过程中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无法决定合同条款内容,剥夺了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增加了消费者的网购风险。对此,在实际中,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对格式合同条款的完善。电子商务合同建立在现代信息技术与传统书面合同的基础上,其本身具备一些独特性,在电子商务合同法律制度完善中,应该给予消费者阅读审查的权利,如果商家不给与这样的说明与解释,则给予商家违法格式合同条款的处理,签订的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在电子商务合同中,要引导交易双方严格使用格式条款,当消费者认同了商家的格式合同条款,通过电子签章的方式确认,才可以正式确认合同有效。
(四)完善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规定。在电子商务合同订立中,如果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意愿表示不真实,实施了自身具备的合同变更、撤销权利,改变了已经生效的合同,让原本生效的合同失去效力,那么这种合同可以看做是可变更、可撤销的。从合同法规定内容看,如果在交易过程中,双方存在明显的不公平问题,或者是重大的误会,或者是通过其他违法手段让交易中的一方处于劣势地位,签订了违背自身真实意愿的合同,这种合同是可以撤销和变更的。可撤销、变更合同在没有被撤销或者是变更前,对合同缔约双方都具有约束作用,如果合同当事人没有实施自身的撤销权和变更权,就需要严格地履行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及义务。针对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采取诉讼、仲裁方式变更合同、撤销合同,以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总而言之,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促进了电子贸易合同这种新型合同方式的形成,而现行的合同法律制度在电子贸易合同适用上还存在一定问题。对此,必须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电子商务合同法律制度,以此为电子商务发展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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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爽 单位: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