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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孟岸英作者单位:湖南师范大学
后代环境权益受国际环境法保护毋庸置疑
2000年新任国际环境伦理学主席席拉德-弗蕾切持(K•S•Frechette)认为,每个下一代都从上一代获得继续生存和发展的利益,当代人从过去一代人得到的恩惠应该还给未来的人们,也就是说,过去、现在和未来之间存在“互酬”关系。不同时代的人和同时代的人一样相互之间有种种义务和责任。[1]近代工业技术发展给环境资源造成的恶劣影响是众所周知的,“八大公害”和“新八大公害事件”使人类付出了惨痛的代价。人们永远也不会忘记日本原子弹事件,据统计,截至1999年,死于“小男孩”原子弹的人数已上升至二十万。目前,广岛市依然将相生桥附近的地区列为发射污染区。这是一个当代人破坏环境致使当代人和后代人环境权益严重损害的典型事例,人类为此付出了血的代价。把后代环境权益作为国际环境法保护对象遵循了环境公平原则和环境效率原则。至于环境公平,一位国际环境法学家将其内容概括为三方面:“首先……;其次,它主张代际之间尤其是今天的人类与未来的人类之间的公平;最后,……。”[2]因而当代人在合理开发利用环境资源时应努力改善环境资源,为后代留下良好的环境资源,促进其可持续发展。环境效率原则,作为可持续发展时代的一种法律价值,它是指当今人类所创造的物质和接受文明成果与按其社会制度开发利用资源的数量的比率,再乘以环境资源最大承载力与当今人类按其社会制度开发利用环境资源数量的比率。[3]从环境效率原则可以看出,如果当代人的社会生产率不高就会造成环境效率低,那么必定会造成以多消耗资源为代价的资源浪费,剥夺本应属于后代的环境资源,如此以往人类世世代代又依靠什么繁衍下去呢?反之,考虑后代环境权益保护是符合环境效率原则的,这样会促使当代人反复思索怎样才能提高生产率,提高环境效率,以求可持续发展。
从国际环境法角度看保护后代环境权益
(一)明确后代环境权益的保护范围
以当代人的环境权益为蓝本,后代人的环境使用权是可以也应该给予保障的。2002年《约翰内斯堡可持续发展宣言》中承诺“加快步伐进一步满足获得清洁饮水、卫生设施、适当的住房、能源、保健、粮食安全和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的基本要求。”这是对环境权益的最基本要求。环境使用权、环境知情权、环境参与权、环境请求权是理论界比较认同的环境权利。环境权是一项概括性权利,有学者也将此种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概括为“环境人格权”和“环境物权”。[4]后代人的环境使用权可以归纳为“环境物权”,其客体是实实在在存在于地球上的自然环境资源,况且是与当代人共有的,当代人还有可能“透支”的“人类共同财产”。而后代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请求权,可以称之为“环境人格权”,其客体内容是未知的、抽象的,要当代人来保护自然是不合理的。因此,国际性环境文件应对予以保护的后代环境权益类别加以具体化规定。
(二)保护后代环境权益可持续发展应写入相应的环境保护国际公约
保护后代环境权益要求本代人在消耗资源时,不能一味地追求自身的发展和消费而剥夺后代人应享有的生存和发展的机会,要反对浪费性消费,树立绿色消费模式,给后代人以同样的选择机会和选择空间。比如《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规定的保护对象就包括当代和后代在气候方面的利益。它“承认地球资源的变化及其不利影响是人类共同关心的问题,……决心为当代和后代保护气候系统。”把后代环境权益作为国际环境法保护对象的理念要在各个国际国内环境立法中贯彻,使人类的发展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危及后代满足其发展需要的能力;既维护当代人的环境权,又维护后代人的环境权。人类社会的整体性表明现在和未来不可分割,代际和代内一样需要公平,后代人当然应享有自己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只有从生态系统整体利益出发,把后代环境权益也切实保护起来才能从根本上保护环境,维持生态系统的和谐稳定,也才能更好地保护人类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